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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4

人才资源开发 2021年3期
关键词:聘任制职位公务员

政府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管理,并且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公务员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另外,该群体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进行担负。自2007年以来,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在全国多地设置了试点,在这一过程中显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以便为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全面推广夯实基础。

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基本概述

1.历史进程回顾。通过梳理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所涉及的政策文件和研读中国知网上相关的文献资料,可知在2006年,我国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正式提出了职位聘任制。2007年1月,原国家人事部批复同意深圳市和上海市为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城市。自此,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实践之门开启。2011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中定义了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概念,并部署在广西、四川、重庆、河南等地区陆续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对公务员聘任制施行的主要环节进行规范。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对多年来的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同时出台《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政策文件,并最终于2017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符合我国国情的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确立。

2.具体政策规定。一是职位设置与招聘模块。规定了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的职位,同时对社会公开招聘、直接选聘的程序和不得聘任的情形予以规范。二是聘任合同模块。主要对聘任期限、职位及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三是日常管理模块。主要反映了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同时指出聘任期满可以申请续聘,或因工作表现突出申请转为委任制公务员,另外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进行了规范。四是纪律监督模块。主要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规范行为,同时指出机关在聘任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二、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聘任制公务员聘任期期满退出的问题。在我国,“铁饭碗”一度成为公务员职业特征的代名词。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打破“铁饭碗”,让公务员捧起“瓷饭碗”。树立职业危机意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实现对公务员的有效激励。现阶段,我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公务员聘任期期满的退出问题需要进行解决。公务员聘任制的相关政策规定,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或不能很好履行公务员义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都予以解聘,但是当前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案不细化,导致考核结果的利用大打折扣。另外,公务员聘任制虽对聘任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但是资料显示,大多数公务员在聘任期期满后都选择了续签,这就导致了只进不退的现象出现。退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会影响对委任制公务员“鲇鱼效应”的形成效果,甚至会出现一些负面问题,这与改革目的背道而驰,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或解决。

2.聘任制公务员报考积极性的问题。在贯彻实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进行招聘的过程中,发现出现了与预计结果相反的情形。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报考积极性不高,招考困难,职位报考人数不足导致达不到开考要求,甚至出现一些职位无人问津的情况。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这一创新之举在实践中却遭到冷遇,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应聘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难以激发其内在动力。通过调查,发现聘任制公务员的薪资待遇问题是导致出现这种现状的直接原因。当前,聘任制公务员相关的制度建设存在提升空间,薪酬待遇标准可以更加明确,福利保障可以更加完善。另外,退出后就业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断薪”的情况出现。按照法律规定,该群体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协议工资和相应的待遇如何确定,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总之,多种因素造成了报考聘任制公务员的吸引力较低。

3.公务员聘任制全面推广的问题。聘任制公务员首先在上海市和深圳市进行了试点工作,随后又扩大到了广西、四川、重庆、河南等其他省市地区,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得到普及。这是由于当前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可以更加完备,暂不具有大范围推广的条件。从薪酬待遇方面来看,虽然现阶段聘任制公务员薪酬待遇规定不明确,但是相比于委任制公务员,工资水平较高,全面铺开容易造成广大公务员产生不满情绪。另外,聘任制公务员只是公务员群体中的一小部分,要求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造成报考人员的局限性较强。因此,现阶段聘任制公务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4.聘任过程如何加强监督的问题。根据公务员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制度选拔人才可采用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两种方式进行。当前,公开招聘参照了现有的、较为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这种方式的公平性、透明性可以充分得到保障。然而,由于直接选聘的聘任方式存在多种聘任程序,操作更加灵活,就必须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督,避免在操作中腐败的滋生,出现“萝卜招聘”的情形。总之,公务员聘任制度执行过程中一定要确保聘任制选拔的公平公正性,加强更加严格有效的监督,以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作为保障,这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对策

1.充分发挥退出机制的作用,形成“鲇鱼效应”。充分发挥退出机制的作用是实现对公务员进行有效激励的重要手段。退出机制的具体实行可以从加强合同管理和规范考核方式两方面切入。首先,合同管理方面需进行加强,在现有条例的基础上,增加续聘规定,进一步规范续聘合同与程序。其次,公务员聘任制的考核方式需进行细化,明确职位考核内容,规范考核标准,坚持多样考核,构建考核体系。另外,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退出机制结合起来,在原有的主动退出机制下,构建强制退出机制,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完善淘汰机制。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制度相挂钩,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形成一定的“鲇鱼效应”。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不称职的聘任制公务员坚决予以解聘,避免庸懒散拖的情况在公务员群体中出现。

2.提高聘任制薪酬待遇,满足内在需求。聘任制公务员的薪酬待遇问题直接影响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考情况。只有使聘任制薪酬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满足公务员的内在需求,才能使广大有意向报考者积极参与进来。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首先,明确薪酬标准,合理划分薪酬结构,建立科学的、可执行的薪酬体系。其次,福利制度作保障,增强其归属感,提高其满意度。再次,可以借鉴公务员分类改革的优秀管理经验,以此为基础对薪酬体系进行完善。最后,建立完善的再就业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聘任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提高公务员的积极性。总之,要充分发挥完善酬薪制度的激励作用,以增加报考人数,提升聘任制公务员的热度,增强职业吸引力。

3.增加职位覆盖范围,由试点转向推广。公务员聘任制只在局部地区试行,难以充分地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只有扩大其适用范围,尽快由试点转向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才能真正使公务员“铁饭碗”转变为“瓷饭碗”,打造出竞争性的环境,形成“鲇鱼效应”,使有能力的公务员脱颖而出,促进我国公务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相关政策规定公务员聘任制的聘任职位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在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才会面向辅助性职位。这一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扼杀了广大意向报考者的积极性,为全面推广增加了阻碍。可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增加职位覆盖范围,提供更多的公务员岗位,不只局限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4.加强监督的执行力度,确保招录公平。首先,地方政府在试点中必须完善聘任公务员的实施细则,减少社会争议。其次,规范公务员聘任制的招录程序,加强聘任过程的公开性,确保公务员聘任制科学、透明、公正。最后,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晾晒,接受群众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最大限度确保招录公平。总之,各种监督政策可同时发力,将聘任招录过程置于“阳光”下,尽最大努力实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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