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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人身保护令适用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对策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身保护司法警察被申请人

苏 阳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一、人身保护令概述及现状

(一)人身保护令制定的意义

人身保护令起源于十二世纪英国,旨在保护平民能够有机会接受皇室的审判,发展到今天成为一个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制度[1]。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就是将人身保护令纳入该法中,立法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家庭成员在遭受到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时除了可以公向安机关报案外,还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以往的案件中,家庭暴力往往被当作家庭矛盾来处理,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意味着公权力介入到家庭中,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受害人。概括来讲人身保护令实施的意义有三,一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二可以约束施暴者;三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二)人身保护令当前实践现状

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施以来取得了有效的成果,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其居住地或者暴力行为发生地向当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代为申请,然后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些关于暴力行为的证据,比如伤照、报警记录以及含有威胁的聊天记录等,法院应当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作出裁定,有效期一般3—6个月。但是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比如取证难、证明标准高等问题,甚至很多人不知道人身保护令。比如2019年的宇某案,承受家庭暴力半年之久,期间没有报警或者申请人身保护,只在事件公布后才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是由于提供的是一段暴力视频难以对伤情进行鉴定导致证据缺失。这也提醒了正在遭受家暴或者家暴威胁的受害者,如果具备了报警的条件一定要及时报警,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二、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取证困难且证明标准过高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包括受伤照、报警记录证明、家庭成员或者社区邻里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证明、保证书以及各种聊条记录等,但是在实际的案例中,大部分的申请人主观上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客观上有的申请人被拘禁或者被监视,处于一个“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局面,导致报警不及时,很多证据就难以取得。目前大多数法官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时都是以伤情以及遭受暴力次数来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受害人在人身被控制的情况下很难收集证据。2019年5月,鹤山市姚某多次遭受其丈夫暴力,为了留存证据在家安装了摄像头,在其刚调试好后,就被丈夫踹倒在地边打边骂,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家庭暴力的取证要靠“以身试暴”被记录下来才算证据这听起来就很荒唐,即便是有了视频的取证,有的还需要另外提供验伤报告。

(二)执行机关难以发挥作用导致效率较低

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到人身保护令后,由法院来监督执行,公安机关、社区以及妇联协助。具体是通过司法警察去执行,但是司法警察与普通警察有很大的区别,在职权上,司法警察行使的是司法权,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任务是维持审判的顺利进行。普通的警察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案件量大幅度增加,司法警察人数根本没有多余的力量去监督执行人身保护令,如果继续分流警力,造成的后果就是不仅不能充分地保护申请人,对于法院来说,反而会降低其他案件的诉讼效率。

(三)处罚力度不强且缺乏有效的监督

2018年初,南京的骆女士不堪其丈夫家庭暴力决意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申请了人身保护令,但是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其丈夫对其进行了跟踪、殴打,随后骆女士报了警并向警方出示了人身保护令的证明,警方将案件移交给了法院,而法院仅对其丈夫处以1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4规定,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对予以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虽然法律赋予了法院可以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力度不够强。其次就是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仍然继续家庭生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可能落实到每时每刻,所以客观上来说,危险是随时存在的。

三、如何从立法上完善人身保护令

(一)降低取证门槛及证明标准

人身保护令发出的时间晚、数量少、效率低的主要原因就是取证的问题,不得不承认家庭暴力的取证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这时候仍然对取证有很高的要求是十分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所以可以适当地降低取证的门槛,笔者建议可以将家中未成年子女的证言以及邻里的证言作为认定家暴尤其是长期家暴的重要证据。很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一次家暴行为,所以有些法官仍然以家庭矛盾来对待。法院在审查证据后达到一个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应当认定存在家暴事实,从而签发人身保护令。不过法官应当充分研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既要保护申请者,又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由人民法院来执行,但是人身保护令持续的期间不是按照人民法院工作时间来定的,很多地方人民法院是没有值班制度的。况且基层法院所管理的辖区甚广不利于及时出面保护申请人,不如由当地公安机关来执行。首先公安机关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并且各地派出所分布均匀,出警迅速,能够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安全。其次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并不是越权,根据《警察法》第2条,人民警察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更为合适。

(三)加强处罚力度,借鉴域外监督模式

人身保护令的通知要送达被申请人并且告知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严重的惩罚是行政拘留十五天。然而有的被申请者明知故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其一,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力度不强。2020年3月贵州正式实施《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该《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了按照《反家庭暴力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大大降低了被申请人的违法概率,各省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其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法院不适合作为一个执行监督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并且监督效果会更好。另外,还可以参考域外的监督经验,比如加拿大很多省份已经颁布了“紧急状况下保护令”,是指家庭成员在遭到暴力时,警察可以视情况直接带走施暴者,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允许接触受害者,直至警察认为危险消失。并且加拿大防止家庭暴力以预防为主的精神是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的,根据法律规定,医生、社会工作者、精神病专家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2]

再比如美国,比较注重施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因此设有男性制怒中心用来针对男性施暴者的心理问题,法官会强制施暴者去该机构进行一年的心理辅助治疗,并且及时向法官报告。并且美国出台了一项政策,国会批准使用电子签证,法官可以为受害者指定一个安全的场所,可以保证在一段时间内不与施暴者接触[3]。笔者认为,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可以参考域外的立法经验,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暂时的在空间上进行隔离,对被申请人除了予以惩罚外,还可以辅助心理干预。

四、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频频上热搜,人身保护令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对于取证、执法等问题仍然需要完善,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期可以发挥人身保护令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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