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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的悖论:林肯与美国内战期间人身保护令的终止

2023-04-17

外国问题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人身保护林肯联邦

杜 华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从1861年到1863年期间,林肯曾多次颁布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公告和命令,这对内战以及之后的美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因为在英美法体系中,人身保护令被视为自由的基本保障,终止人身保护令意味着对公民自由的严重侵犯。林肯的举措实际上开启了以公共安全为由侵犯公民自由的先例。因此,美国学术界对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了比较深入而全面的研究。

美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研究林肯的行为是否违法。持这种研究取向的多为法律学者和宪政史学者,其成果相当丰富。(1)代表性著作和论文有:Sidney G. Fisher, “The Suspension of Habeas Corpus During the War of the Rebellio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3, No.3, (September 1888), pp.454-488; William F. Duker,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Habeas Corpus, Westport, Conn: Greenwood Press, 1980, pp.141-149; Daniel Farber, Licoln’s Constitution,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3, pp.157-163; William H. Rehnquist, All the Laws but One: Civil Liberties in Wartime, New York: Knopf, 1998, pp.11-26; Rufus E. Foster, “The Suspension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The Virginia Law Register, New Series, Vol.3, No.9 (Jan. 1918), pp.665-672.二是从历史情景出发,考察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原因、过程和影响。(2)代表性著作和论文有:Robert O. Faith, “Public Necessity or Military Convenience? Reevaluating Lincoln’s Suspensions of the Whit of Hebeas Corpus During the Civil War,” Civil War History, Vol.62, No.3(Sep. 2016), pp.280-320; 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James M. Mcpherson,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59-64; Phillip Shaw Paludan, The Presidency of Abraham Lincoln, Lawrenc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4, pp.77-78; Sherrill Halbert, “The Suspension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by President Lincol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Vol.2, No.2 (Apr. 1958), pp.95-116.最近也有学者将二者结合起来,不仅从历史角度分析林肯在终止人身保护令过程中的态度和作用,而且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他的行为是否合法。(3)James A. Dueholm, “Lincoln’s Suspension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An Historical and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Journal of the Abraham Lincoln Association, Vol.29, No.2 (Summer 2008), pp.47-66.相比之下,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关注较少。(4)只有一些著作及论文涉及该主题:王希:《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第246页;邓智慧:《人身保护令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第98—99页。

本文暂不讨论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是否违法,而是从林肯文集(5)1953年,林肯研究会(The Abraham Lincoln Association)邀请权威学者,整理林肯文献,出版了8卷本《林肯文集》(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1-8, Chicago: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3)。后来,研究会将文集全部电子化,本文采用的就是电子版本,具体网址可参见: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及相关文献出发,逐次分析林肯在1861至1863年间颁布的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命令及公告,考证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同时考察林肯所受到的批评意见以及林肯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进而探讨林肯在终止人身保护令这一事件上的观点和态度。

一、内战之前的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是一种古老的普通法特权令状,由法院向羁押者签发,要求羁押者将被羁押者提交到法院以审查羁押根据的合法性。人身保护令产生于英国(6)学者们在人身保护令的起源时间和原因问题上尚存争议。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和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认为人身保护令源自《自由大宪章》,这一传统观点影响深远。但是以威廉·杜克(William F. Duker)为代表一些学者认为人身保护令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没有关系。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等学者则认为人身保护令状的起源已经难以考察。具体参见薛竑:《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4页。,最初仅仅是一种司法管理的援助手段,也是各种法院之间争夺权力的工具。17世纪以来,人身保护令状在保护公民自由权利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被誉为“大自由令状”(Great Writ of Liberty),“自由的最高保护者”。(7)Dallin H. Oaks, “Habeas Corpus in the States: 1776—1865,”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32. No.2 (Winter 1965), p.243.它意味着被羁押者拥有无可辩驳的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旦羁押不合法,被羁押者将会被释放。这一程序可以有效实现法治(rule of law),确保个人自由免受政府及其他社会统治力量的剥夺。(8)Eric M. Freedman, Habeas Corpus: Rethinking the Great Writ of Libert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

人身保护令制度随着英国的拓殖活动传到了北美殖民地。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在北美殖民地的传播主要以传统和习惯法的形式进行,它并没有像陪审团制度或出庭作证权利那样被明确写入各个殖民地的宪法。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只有佐治亚、北卡罗来纳和马萨诸塞这三个殖民地在宪法中明确提及人身保护令。1784年新罕布什尔州在新宪法中也加入了人身保护令。(9)Dallin H. Oaks, “Habeas Corpus in the States: 1776—1865,” p.247.有学者认为,大部分殖民地之所以不把人身保护令写入宪法,恰恰是因为它“已经在每个殖民地牢固而长久地确定下来,以至于人们认为没有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10)Zechariah Chafee, Jr,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 in the Constitution,”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62, No.2(April, 1952), p.144.此论虽然有言过其实之嫌,但人身保护令作为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确在北美殖民地的法律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殖民地法院也受理过人身保护令申请。(11)A. H. Carpenter, “Habeas Corpus in the Colonie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8, No.1 (Oct. 1902), p.26.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查理·平克尼(Charles Pinckney)提议将人身保护令列入宪法:“人身保护令权以及利益应当由本政府以最迅速和最充分的方式享有:并且立法机构不得中止,除非在非常紧急并且急迫的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____月”。这一提议没有经过多次辩论便得以通过,被写入联邦宪法第1条第9款:“不得终止人身保护令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终止这项特权。”(12)Eric M. Freedman, Habeas Corpus: Rethinking the Great Writ of Liberty, pp.12-14.宪法条文翻译参考了王希:《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576页。该条款也被称为人身保护令终止性条款(Suspension Clause)。

终止性条款的言语模糊,在几个重要方面容易引发争议。首先,没有明确指出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到底是谁?是属于国会还是总统?其次,“叛乱”和“公共安全”这两个概念含义不明,难以界定。后者在宪法批准过程中就引发了争议。有反对者指出,如果人民为反对暴政而发动的起义,在统治者看来是叛乱,但在正义之士们看来却是义举;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可能利用终止性条款来镇压人民,维护暴政。(13)Eric M. Freedman, Habeas Corpus: Rethinking the Great Writ of Liberty, p.17. 作者指出,反联邦主义者对终止性条款反对,除了对暴政的恐惧之外,还有一种策略性考虑,即凭借对终止条款的模糊性特征的批评,呼吁将权利法案加入宪法。参见:Eric M. Freedman, Habeas Corpus: Rethinking the Great Writ of Liberty, p.14.更重要的是,联邦宪法以否定性措辞(negative phraseology)来处理人身保护令,没有从正面对人身保护特权的涵盖范围和运行方式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这使得人身保护令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处理联邦制与人身保护令特权之间的关系?比如:联邦法院是否有权向违反各州法律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各州法院已定刑的囚犯提供人身保护令?(14)联邦制与人身保护令之间的关系是美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最大特点,自美国联邦成立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就一直存在。

总体而言,在宪法批准过程中,宪法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没有深入讨论上述问题,而是将终止性条款视为对自由的关键性保护措施。因此,终止性条款一字未改地获得批准,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15)Eric M. Freedman, Habeas Corpus: Rethinking the Great Writ of Liberty, p.16.但是,终止性条款所隐藏的问题并未被彻底掩埋,它们在内战时期再次暴露出来。尽管如此,人身保护令被作为正式条款列入宪法,这足以表明它在美国法律和观念中都占据重要地位。历史学家米尔顿·坎托(Milton Cantor)指出,尽管人身保护不被视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但它是美国宪法中唯一的普通法程序(common-law process),这表明其在美国建国一代眼中相当重要。(16)薛竑:《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第19页。

而且,联邦宪法中的终止性条款陆续被写入各州的宪法。到1860年,只有马里兰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宪法中没有人身保护令条款。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弗吉尼亚州和佛蒙特州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终止人身保护令状。除此之外的所有州,都将与联邦宪法中的终止性条款相似或完全相同的内容写入州宪法。(17)各州将人身保护令写入州宪法的时间分别为:宾夕法利亚州(1790年);特拉华州(1792年);肯塔基州(1792年);田纳西州(1796年);佐治亚州(1798年);俄亥俄州(1802年);路易斯安那州(1812年);印第安纳州(1816年);密西西比州(1817年);亚拉巴马州(1818年);伊利诺伊州(1818年);亚拉巴马州(1819年);密苏里州(1820年);纽约州(1821年);佛蒙特州(1830年);弗吉尼亚州(1830年);阿肯色州(1836年);佛罗里达州(1838年);罗得岛州(1842年);新泽西州(1844年);得克萨斯州(1845年);艾奥瓦州(1846年);威斯康星州(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1849年);堪萨斯州(1855年);缅因州(1857年);明尼苏达州(1857年)。参见:Dallin H. Oaks, “Habeas Corpus in the States: 1776—1865,” pp.249-250.由此可见,从建国到内战爆发之前,美国民众一直都很重视人身保护令权利。

从建国初期到内战爆发,人身保护令与当时美国最重要的问题——奴隶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北部制定了多部“人身自由法”(personal liberty laws),赋予所谓的逃奴和自由黑人享有被联邦《逃奴法》所否定的基本人身自由权,人身保护令就是这些法律的重要内容。(18)Thomas D Morris, Free Men All: The Personal Liberty Laws of the North, 1780—1861,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1-2.与此同时,废奴主义者一直将人身保护令作为帮助逃奴获得自由的工具和对抗逃奴法的武器。一旦逃往自由州的奴隶被奴隶主或其代理人抓住,废奴主义者就要求州法院发放人身保护令,将被抓的逃奴送往法院审判。此时,废奴主义者会帮助黑人逃跑,或者将其送交法院。当法院陪审团成员大多为反对奴隶制人士时,他们就会宣布该黑人不是奴隶,而是自由民。(19)杜华:《“地下铁路”与美国的激进主义传统》,《读书》2018年第5期。1861—1864年间曾担任联邦财政部长的萨蒙·P. 蔡斯(Samlon P. Chase)当时在俄亥俄州从事律师工作。在那期间,他经常在逃奴案件中利用人身保护令和其他法律策略来帮助逃奴,因此被称为“逃奴们的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 for Runaway Negroes)。(20)Eric Foner, Free Soil, Free Labor, Free Men: The Ideology of the Republican Party Before the Civil Wa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77.

奴隶主也有其应对之策。南部法院坚持规定黑人只是奴隶主的财产,他们不享有人身保护令特权;而剥夺奴隶主财产的必要程序是陪审团审判,法院不能单凭发送一张简单的人身保护令状来做到这点。在1842年的普利格诉宾夕法尼亚案(Prigg v. Pennsylvania)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完全否定了北部州之前所制定的人身自由法,确保奴隶主可以无所顾忌地抓捕所谓的逃奴。但是马萨诸塞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得岛州等北部多个州先后制定新的人身自由法,再次确保逃奴享有人身保护令等多种人身自由权。(21)杜华,《内战前美国反奴隶制政治的发展——以马萨诸塞州“1843年人身自由法”为中心的考察》,《史学月刊》2018年第7期。

人身保护令与逃奴法之间的斗争在内战前的(Ablemanv.Booth)案中达到顶峰。1859年3月7日,支持奴隶制的罗杰·B. 坦尼(Roger B. Taney)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宣布州法院无权干涉联邦法律的实施。这实际上宣告了人身保护令在这场与逃奴法的斗争中失败了。(22)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xv.但是这并非人身保护令在法律意义上的失败,而仅仅意味着它成了南北之间政治博弈和妥协的牺牲品。人身保护令在逃奴问题上产生的影响,正好说明了其作为“大自由令状”,在保护公民自由方面具备的实际功能。而且,废奴主义者的持续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将黑人纳入了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扩充了人身保护令的意义和内涵。

总之,从殖民地时期到内战前夕,人身保护令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不仅被作为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被写入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而且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在随后发生的内战这一革命性事件中,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制度和理念都遭到重大挑战,人身保护令也不例外。

二、林肯初次终止人身保护令

1861年3月4日,林肯宣誓就任总统。仅仅一个月后,南北战争爆发。4月15日,林肯发表公告,号召各联邦各州共同筹集75 000名自愿军,以镇压叛乱。(23)“Proclamation Calling Militia and Convening Congress,”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332,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527?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april+15, 2022年10月28日。然而,林肯的第一项举措就遭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阻碍,这直接促使林肯首次终止人身保护令。

4月18日晚,第一批响应林肯号召的士兵抵达华盛顿,他们是来自明尼苏达州的一个正规军连队,以及400多名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志愿兵,在通过巴尔的摩市的时候曾遭到同情南部邦联的市民的骚扰和石块攻击。(24)William H. Rehnquist, All the Laws but One: Civil Liberties in Wartime, New York: Knopf, 1998, p.18.19日,一个来自费城的马萨诸塞州兵团在从巴尔的摩转火车前往华盛顿时,遭到暴民的辱骂和石块袭击。有士兵向人群开枪,引发了一场骚乱,导致16人死亡,包括4名士兵,12名平民。骚乱事件引发了巴尔的摩市民的激愤和不安。当晚,部分暴民烧毁了巴尔的摩市以北的铁路桥,哈里斯堡和宾夕法尼亚两条铁路线的部分线路也被损毁。(25)William H. Rehnquist, All the Laws but One: Civil Liberties in Wartime, pp.20-21.次日,马里兰州州长托马斯·H·希克斯(Thomas H. Hicks)在给战争部长西蒙·卡梅伦(Simon Cameron)的信中说,暴乱分子的狂暴激情仍在蔓延,他们既有组织,也有武器,巴尔的摩市政府并未有效控制局势。(26)Thomas H. Hicks to Simon Cameron, Saturday, April 20, 1861, http://memory.loc.gov/ammem /alhtml/malho me.html, 2022年12月29日。

巴尔的摩市民的举动不仅侵犯了联邦政府的权威和尊严,更对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巴尔的摩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它是军队和战备物资从北部和西部进入华盛顿的关键性铁路枢纽。从纽约和费城向南延伸的铁路,以及始自哈里斯堡(Harrisburg)的铁路都经过巴尔的摩市。巴尔的摩—俄亥俄铁路与巴尔的摩—华盛顿铁路在巴尔的摩西南不远处交接。因此,巴尔的摩以北铁路桥的毁坏,实际上切断了华盛顿与北部其他地区的联系,致使军队和战备物资难以运抵华盛顿。(27)William H. Rehnquist, All the Laws but One: Civil Liberties in Wartime, p.18.而且,骚乱“使马里兰州人民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部分人开始害怕联邦政府”,这可能导致马里兰州脱离联邦。(28)H. D. J. Pratt to Abraham Lincoln, Saturday, April 20, 1861, http://memory.loc.gov/ammem/ alhtml/malho me.html, 2022年12月29日。如果这样,华盛顿将被彻底孤立起来。

巴尔的摩市民的举动引发了共和党的普遍不满。伊利诺伊州参议员莱曼·特朗布尔(Lyman Trumbull)在4月21日致林肯的信中说,人人都很担心华盛顿的安危,如果巴尔的摩拒绝让士兵顺利通过,林肯应该命令联邦军队“立刻占领巴尔的摩”。(29)Lyman Trumbull to Abraham Lincoln, Sunday, April 21, 1861, http: //loc.getarchive.net/media/lyman-trumbull-to-abraham-lincoln-sunday-april-21-1861-conditions-in-illinois, 2022年12月20日。林肯的内阁成员更为焦虑。4月23日,爱德华·贝茨致信林肯,建议他必须用“更积极的、更有攻击性的措施”来保卫巴尔的摩。(30)Edward Bates to Abraham Lincoln, Tuesday, April 23, 1861,http://memory.loc.gov/ammem /alhtml/malhome. html,2022年12月29日。4月25日,蔡斯致信林肯,以急切的语气要求他使用军队来阻止马里兰州脱离联邦,将“我们从侮辱中拯救出来”。(31)Salmon P. Chase to Abraham Lincoln, Thursday, April 25, 1861,http://memory.loc.gov/ammem /alhtml/malho me. html,2022年12月29日。

林肯虽然没有采取行动,但是他在几天前就开始考虑限制马里兰州的公民自由。4月19日,林肯向司法部长爱德华·贝茨(Edward Bates)征求意见,欲在马里兰州实施军事管制法(Martial Law)。贝茨将此任务交给副司法部长提香·J.科菲(Titian J. Coffey)。次日,科菲将一份关于戒严令的备忘录交给林肯总统。科菲节选了英美两国权威人士的说法,指出军事管制法和军法(Military Law)的不同。林肯作为海陆军总司令,可以下令使用军法;但是根据1806年的战争法(ArticlesofWarof1806),军法只能适用于军队成员,与马里兰州酝酿之中的危机没有关联。军事管制法则很难定义,它主要在战争时期使用于平民,马修·黑尔(Matthew Hale)和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认为它根本不是法律。备忘录还包含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观点:只有国会有权终止人身保护令状。(32)Titian J. Coffey, Friday, April 19, 1861,http://memory.loc.gov/ammem/alhtml/malhome.html, 2022年12月29日。

从备忘录中可以看出,科菲并不十分支持在马里兰进行军事管制,因为这违背了英美的法律传统。其实林肯自己也有同样的顾虑,他在向爱德华·贝茨征求意见时就指出军事管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第5修正案,即“死刑和严重的罪行”都应由大陪审团(grand-jury)起诉。(33)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4.但是科菲也没有明确说明林肯是否有权在马里兰实施军事管制。实际上,对林肯以及所有的美国人而言,内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林肯很难在以前的历史中找到先例,他必须要采取新的措施来应对危机,同时又要遵守法律和传统。

希克斯准备于4月26日召开马里兰议会特别会议。此举更加剧了林肯和共和党的不安,他们担心马里兰州议会将通过退出联邦的法律。4月25日,林肯给温菲尔德·斯科特将军(Winfield Scott)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指出,“逮捕或者驱散议会成员,既不合法,也没有效果。首先,他们有权集会,而且我们也不能预先知道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和平。一旦他们采取行动之后,对他们的逮捕和驱散也就无效了。其次,我们不能永远阻止他们的行为。如果将他们逮捕,他们重获自由之后会再次采取行动;如果将他们驱散,他们还可以再次集会。”因此,林肯要求斯科特将军“观察和等待马里兰议会的行为,如果他们确定武装起来反对联邦,要采取最及时、最有效的手段来对付他们,如果有需要(if necessary),甚至可以炮轰他们的城市,在最必要的时刻(in the extremest necessity),可以终止人身保护令”。(34)“Abraham Lincoln to Lieutenant General Scott Washington, April 25, 1861”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344,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556?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beas+corpus, 2022年10月28日。

这封信是林肯作为总统留下的第一份有关人身保护令的文件。与林肯的其他文件相比,它有两个与众不同之处。首先,林肯在处理问题时,很少像信中这样,将法律因素置于现实因素之前。其次,林肯的信一向明白易懂,但是此信的最后一段并非如此。难道终止人身保护令比炮轰城市更为极端吗?美国历史学者马克·E.丽莉(Mark E. Lilly)通过考察这封信的原件,解答了这个疑问。从原件中可以看到,林肯在初稿中的措辞是:“如果有需要,甚至可以炮轰他们的城市,当然(of course),终止人身保护令。”后来林肯划掉 “of course”,又用加字符添加上“in the extremest necessity”。从这个细节中,可以看出林肯在处理人身保护令问题时的犹豫和谨慎。(35)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7. 有学者指出林肯认为终止人身保护令比炮轰城市更为极端。参见:William F. Duker,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Habeas Corpus, pp.110,167.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可能过分夸大了林肯对人身保护令的重视,马克·E. 丽莉的观点更有说服力。林肯在人身保护令问题上确实小心翼翼,国务卿威廉·H. 苏厄德(William H. Seward)曾在4月21日前往白宫拜访林肯,建议他不要再犹豫,终止人身保护令。林肯最初仍然不愿意,思考良久之后才同意他的建议。(36)William H. Rehnquist, All the Laws but One: Civil Liberties in Wartime, p.23.

事实证明林肯的谨慎是必要的。马里兰州议会中尽管民主党占多数,但并未通过脱离联邦的法律。(37)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7.4月25日,第三批军队终于抵达华盛顿。巴尔的摩骚乱的最大危险似乎已经过去,但是两天后,林肯首次终止人身保护令。他在给斯科特将军的信指出:“如果在费城和华盛顿之间,途经佩里维尔、安纳波利斯市和安纳波利斯交界处的(任何)军事线路上或附近的任何地点,你发现为了公共安全,有必要终止人身保护令时,你有权亲自或通过反抗行为发生地的军官终止人身保护令。”(38)“Abraham Lincoln to Winfield Scott, April 27, 1861,”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347,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563?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beas+corpus,2011年12月28日。

林肯此次终止人身保护令的目的很明显——保护通往华盛顿的军事运输线,确保华盛顿的安全。因为华盛顿面临的威胁并未消除。斯科特将军在4月26日起草的命令中,警告说华盛顿周围的大量敌军会随时发起进攻。(39)Winfield Scott to Abraham Lincoln, Friday, April 26, 1861,http://memory.loc.gov/ammem/ alhtml/malhom e.html, 2012年1月1日。军情报告显示当时华盛顿只有16 000名士兵,而在不远处的哈珀斯费里城(Harpers Ferry)驻扎有8 000名邦联士兵。(40)Cooper, Friday, April 26, 1861 (Memorandum on troops at Harper’s Ferry),http://memory.loc.gov/ammem/ alhtml/malhome.html,2022年11月1日。4月28日,有间谍向林肯报告,亚拉巴马州的墨比尔市策划了一个攻击华盛顿的计划,随时可能启动。而且,在华盛顿市内隐藏着一个效忠南部的组织,可能发动突然袭击。(41)A. M. Hancock to Abraham Lincoln, Sunday, April 28, 1861,http://memory.loc.gov/ammem/ alhtml/ mal hom e.html,2022年11月1日。

值得注意的是,林肯在4月27日写给斯科特的信不是一份公告(public proclamation),也不是由陆军部(War Department)或陆军军务办公室(adjutant general’s office)下达的通令(general order),只是他作为联邦军队的总司令,给前线将领传递的指令。斯科特将军需要自己将命令颁发给宾夕法尼亚、德拉华、马里兰和华盛顿的适当部门。法院以及其他民事权力机构(civil authorities)也没有得到通知。一些法官和当事人在案件发生之时尚不知总统已经下令终止了人身保护令。(42)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9.

通过对上述史实的考察可知,林肯最初颁布的两道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命令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其主要原因都是出于战争需要,即保护华盛顿和联邦的军事交通线;人身保护令被终止地区的范围都比较窄且有针对性;林肯在整个过程中都比较小心谨慎。林肯的谨慎很大程度上源于人身保护令在美国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随着内战的深入,公共安全需要的逐步增强,林肯对待人身保护令终止的态度逐渐发生变化。

三、人身保护令终止范围的扩展

从1861年5月10日到1862年9月24日,林肯先后发布了6个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命令和公告。通过分析这些命令和公告的目的和内容,可以看出林肯在终止人身保护令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变化。

1861年5月10日,林肯首次以公告的形式终止佛罗里达州的人身保护令。他在公告中指出,佛罗里达州发生了暴乱,“那些效忠于联邦的公民,其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受到威胁”,因此他授权佛罗里达州边界的联邦军队指挥官在必要时刻终止人身保护令。(43)“Proclamation Suspending Writ of Habeas Corpus in Florida, May 10, 1861,”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365,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609?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beas+corpus,2022年12月28日。

佛罗里达州早在1861年1月10日就已宣布退出联邦,因此这个公告引发的评论和反对意见很少。在此之前林肯从未终止任何其他南部邦联州和邦联州内被联邦所控制土地上的人身保护令。他的行为可能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南部州在退出联邦的同时,就放弃了宪法之下的公民自由权。在佛罗里达州边界线上的联邦官员此前就采取过类似的措施,似乎当地居民已经放弃了他们的权利。在林肯颁布废除人身保护令公告之前,指挥佛罗里达军队的哈维·布朗(Harvey Brown)上校已经颁布了一个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公告。基韦斯特市的联邦军队指挥官威廉·H·弗伦奇(William H. French)上校进一步颁布了终止基韦斯特市人身保护令的公告。所以,此次终止人身保护令公告开启了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另一个先例:承认既有事实。(44)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p.9-10.这种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在此后也多次出现。从这点看,林肯在处理国内公民自由问题时,经常是行动先于理论。

林肯在1861年6月20日又颁布了另外一条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命令:“你或其他你任命的官员,可自行决定终止与蔡斯(Chase)上校有关的人的人身保护令,他最近在联邦军队的工程兵军团服役,现在被指控犯有针对本届政府的叛国罪。”(45)“To Winfield Scott, State Department, June 20, 1861,”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414,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724?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beas+corpus,2022年12月28日。这条命令由苏厄德签署,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出。这是内战期间唯一一份针对个人的人身保护令终止令,其原因和重要性难以考察。(46)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11.

1861年7月2日,林肯致信斯科特将军,要求他保护纽约市与费城之间的军事交通线的安全,“如果你发现有反抗行为导致有必要为了公共安全而终止人身保护令时,你个人以及在反抗行为发生地的军官,都有权终止人身保护令。”(47)“Abraham Lincoln to Winfield Scott, July 2, 1861,”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554,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736?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beas+corpus,2022年12月28日。此次人身保护令终止令与林肯在4月27日颁布的终止令如出一辙,目的是保卫军事运输线,终止的区域明确而有限。

1861年10月14日,林肯再次给斯科特将军写信,指出“对美国军事线上的人身保护令的终止应该扩展到缅因州的班戈市(Bangor)”,授予斯科特或其他受斯科特管辖的官员以决定是否终止班戈与华盛顿之间任何地区的人身保护令的权力。(48)“Abraham Lincoln to Winfield Scott, Oct 14, 1861,”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554,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1059?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beas+corpus,2022年12月29日。

与以往的命令相比,此次人身保护令终止令有一些微妙的差别。在这条命令出台之前,并未发生任何特殊事件。更北方的军队没有被调往前线,他们在经过马萨诸塞州时并没有遭到暴民的阻止。但是人身保护令终止范围开始扩大。在之前的有关军事交通线的命令中,只终止军事交通线及其附近地区的人身保护令,而此条命令终止了华盛顿与班戈之间所有地区的人身保护令。而且,之前的命令中,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只限于遭遇抵抗的地区的官员或者被总司令指派的官员,而此次命令中,有此项权力的官员的范围大大增加。此道命令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作者。它的原始版本在苏厄德的文件集中,而且是由苏厄德起草的。可见,在试探性地首次终止人身保护令后不到6个月时间内,林肯开始把起草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命令和报告的权力委托给他人。这些微妙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林肯在人身保护令问题上开始不像原来那样敏感和谨慎。

1861年12月2日,林肯给亨利·韦杰·哈勒克(Henry Wager Halleck)将军发布了一道命令,授权他在必要时终止密苏里州军事管辖区内的人身保护令并实施军事管制法,以镇压该地区的武装反抗。(49)“To Major General, Henry W. Halleck, December 2, 1861,”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5, p.35,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5/1:86?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lleck,2022年12月29日。这道命令也是由苏厄德起草,它在林肯所发布的终止人身保护令报告和命令中具有重要地位,反映出林肯在对待人身保护令态度上的变化。

这道命令起源于密苏里州的武装反叛。密苏里州存在大量同情和支持南部邦联的人士,他们形成了很多武装组织,与联邦政府和军队对抗。而且他们与南部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邦联政府的援助。在内战开始以后,林肯和共和党政府对西部地区关注很少,更加剧了密苏里州的武装反抗。为了镇压武装反叛,尤利西斯·S. 格兰特(Ulysses S. Grant)将军及其上司、西部战区司令约翰·C. 弗里蒙特(John C Fremont)将军在没有得到林肯和陆军部授权的情况下,已经在密苏里州实行了军事管制法。1861年8月30日,弗里蒙特将军宣布在密苏里州实行军事管制法,有武力反叛联邦嫌疑者,都将受到军事法庭的审问,如果被判有罪,立即枪决,释放反叛者的奴隶。林肯只是反对他释放奴隶和处决反叛者,并未质疑他实施军事管制法。1861年11月8日,哈勒克将军接替弗里曼将军成为西部战区司令。他在11月30日致信林肯,请求授权自己在密苏里州实施军事管制法,否则他就不能有效地镇压叛乱。他在信中只字未提人身保护令。但是林肯却同时授权他终止人身保护令和实施军事管制法。(50)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p.32-35.终止人身保护令和实行管制法存在区别,前者只允许在不进行审问的情况下逮捕和关押他人,不能对被关押者定罪,后者则是利用军事法庭来审问平民,对公民自由的侵犯更多。

有学者认为,林肯之所以将二者混为一谈,是因为在内战期间,林肯和华盛顿的官员并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他们经常交替使用二者。直到1866年的米利根案(Ex parte Milligan)的判决中,二者的区别才得以明晰。(51)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36.这种解释很难成立。因为人身保护令在美国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内战前的法律实践中也经常被使用。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林肯不可能不知道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作用和意义。至于军事管制法的内涵,林肯也必定有所了解。如前文所述,在林肯第一次终止人身保护令之前,柯茨就已经向他解释了军事管制法和军法之间的区别。苏厄德和林肯之所以将终止人身保护令与实施军事管制法联系起来,可能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当内战愈演愈烈,联邦安全危在旦夕之时,人身保护令的终止已经不再是个敏感问题,不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和讨论。在这个命令中,终止人身保护令只是为了使军事管制法能够更有效地实施,以便更好地达到镇压叛乱的目的。

1862年秋天,当林肯颁布《解放宣言》时,人身保护令在大部分北方地区仍然得到技术性保证。它只是在佛罗里达州周围地区、圣路易斯市和密西西比州的铁路及电报线附近、从华盛顿到纽约的班戈市之间的军事线(military line)地区被明确终止。

1862年9月24日,林肯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终止人身保护令。公告指出,在当前情况下,普通的法律程序已经不足以阻止不忠诚者向叛乱分子提供各种援助,因此必须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第一,所有美国境内的反叛者及其援助者和教唆者,所有阻碍自愿参军以及抵制征兵者,以及有不忠行为、向反叛者提供援助的人,都将受制于军事管制法,其审判和惩罚由军事法庭及特别军事法庭执行;第二,在叛乱期间,所有被捕者,以及在当前或以后可能被关押在任何堡垒、军营、军火库、军事监狱或其他拘禁地的人,都被终止人身保护令特权。(52)“Proclamation Suspending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September 24, 1862,”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5, p.437,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5/1:957?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Habeas+Corpus,2011年12月29日。

此次人身保护令的终止源自1862年7月17日颁布的兵役法(MilitiaAct)。这部法律其实是一部征兵法,带来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征兵活动。在反国家主义传统强大的美国,征兵引发了广泛不满和反抗。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目的就是帮助征兵法得以有效实施。出人意料的是,林肯此次大范围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并没有引发多少关注。这主要是因为林肯再次承认了既成事实。在林肯颁布终止人身保护令公告6个月前,陆军部因意识到兵役法实施可能遇到的困难,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命令,以“防止逃避兵役并镇压不忠行为”。1862年8月8日,陆军部长埃德温·斯坦顿(Edwin Stanton)在一份命令中指出,为了使征兵顺利进行,“所有被捕者和在押者,以及所有因不忠行为被捕者,其人身保护令都被终止”。(53)U.S. War Department, General Orders, No.104, https://www.ohiocivilwarcentral.com/general-orders-no-104-u-s-war-department/, 2023年11月12日。斯坦顿在后来发誓说,他在颁布这个命令之前,林肯曾给过他口头指导,而且事先看了这份命令。(54)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p.52-53.值得注意的是,林肯在后来发布的公告中加入了军事管制法条款。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军事管制法。实际上,与1861年11月2日颁布的命令一样,这个公告的重点不是终止人身保护令,而是实施军事管制法,后者才是保证征兵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大致判断:人身保护令被终止的地区范围逐渐扩大,林肯在终止人身保护令时态度越来越不严谨。导致这些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林肯是个现实主义者,他在处理内战中所面临的问题时,往往不是从法律角度来考虑,而是从实际出发,一旦他发现其行为未给他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而且能有效处理问题时,就越来越简单地使用同一方法。(55)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210.其次,随着内战的深入,人身保护令的重要性及其在大众中的影响力在不断降低。这是因为在战争的特殊情况下,很多地区的人身保护令尽管没有被废除,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而且,随着战争的需求越来越紧迫,林肯和共和党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军事管制法, 在此情形下,人身保护令的废除与否实际上影响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林肯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但是无论是为了保护军事交通线还是征兵所需,终止人身保护令始终是一种出于战争目的的军事行为,没有发展成为打击政治反对派的政治行为。

四、林肯遭遇的批评与其自我辩护

从1861年到1862年间,林肯先后颁布了8个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命令和报告。前文从具体事件出发,逐个分析了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原因,并讨论了林肯在终止人身保护令时态度发生的变化。那么,林肯本人是如何看待其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的呢?在内战期间发生的两个著名案件——梅里曼案(Ex parte Merryman)和克莱门特·L.瓦兰迪加姆(Clement L. Vallandigham)案中,林肯为其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了公开辩护,从中可以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1861年5月25日,马里兰州居民约翰·梅里曼(John Merryman)在其家中被联邦军队逮捕,后被押送至巴尔的摩市附近的麦克亨利堡(Fort Mchenry)关押。梅里曼不仅多次发表支持南部邦联的言论,还组织了一个军事团体,并担任教官,训练士兵对抗联邦政府。梅里曼的律师很快起草了一份人身保护令请愿书,认为对梅里曼的逮捕和羁押都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请愿书寄给了罗杰·坦尼(Roger Taney)大法官。

坦尼以美国巡回法院驻马里兰州法官的身份行使司法权。他在5月26日向负责梅里曼案的乔治·凯威莱德(George Cadwalader)将军发布人身保护令状,要求凯威莱德和梅里曼一同前往法院,解释其逮捕和关押梅里曼的原因。5月27日,凯威莱德致信坦尼,表达了他的观点:梅里曼犯了叛国罪和反抗联邦政府罪;林肯已经授权军官为了公共安全而终止人身保护令;请求延迟与此案相关的法律程序,直到他得到林肯的建议。坦尼拒绝拖延此案并立即签发拘捕令,要求凯威莱德解释其蔑视法官的行为。但是当法院执政官到达麦克亨利堡时,守卫禁止他入内。(56)Bruce A. Ragsdale, Ex parte Merryman and Debates on Civil Liberties During the Civil War,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Federal Judicial History Office, 2007, p.3.于是,坦尼发表了关于梅里曼案的书面意见。

意见书的最主要内容是否定林肯有权终止人身保护令。坦尼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证:首先,从联邦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第一条规定议会的权力,宪法第二条规定联邦政府行政权力,终止人身保护令状的条款是宪法第一条第9款,因此,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应该属于议会,而非总统。其次,总统下令终止人身保护令,不符合法律传统。英国的议会下院已经废除了国王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赋予立法机关。美国宪法遵循了该传统,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有限的权力,而权利法案进一步削弱了总统权力,因此,只有议会拥有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最后,坦尼引用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等权威人士的论断来证明,只有国会有权终止人身保护令。坦尼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行政部门的权力超越了其他政府部门,那么“美国人民将不再生活在法治政府之下”;宪法不是建议政府如何在理想情况下运行的文件,而是一个要求政府如何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它的强制性文件;如果总统能够“以任何借口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宪法,那么宪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57)Bruce A. Ragsdale, Ex parte Merryman and Debates on Civil Liberties During the Civil War,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Federal Judicial History Office, 2007, pp.14-15.

在南部邦联和一些边界州,坦尼的意见以报纸和小册子的形式迅速传播开来,得到广泛认可。(58)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10.但是,大部分北方的报纸都反对坦尼的观点。颇具影响的《纽约论坛报》(NewYorkTribune)措辞强烈地指出:“大法官偏袒叛国者,给他们提供保护伞……当武装叛国行为猖獗时,衰老的法官应该让位于更能识别和镇压叛乱的人……坦尼极端滥用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的权力为反抗政府的反叛者提供保护,任何一个忠于宪法的法官都不会为反叛宪政政府的叛国者提供这样的保护。”(59)Bruce A. Ragsdale, Ex parte Merryman and Debates on Civil Liberties During the Civil War, p.47.《纽约时报》(NewYorkTimes)则认为,坦尼“太软弱,以至于对抗宪法;太衰老和虚弱,以至于站在叛乱者队伍中对抗政府,利用职务之权为叛乱者提供服务”。(60)Quoted in John Yoo, “Lincoln and Habeas: Of Merryman, Milligan, and McCardle,” Chapman Law Review, Vol.12, No.3, 2009, p.11.只有很少的共和党报纸支持坦尼,它们认为尽管林肯的行为是必须的,但是国会不能赞美它们,而应将它们作为违宪行为记录在案,以给后人提供警示,防止在公共安全没有那么紧急的情况下终止人身保护令。(61)ibid, p.12.但是总体来看,坦尼的观点有些不合时宜,遭到北方主流民意的反对。在此之后,最高法院在内战期间未再对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提出质疑。(62)Mark E. Neeley Jr., The Fate of Liberty: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p.35.

1861年7月4日,林肯在致特别国会中的报告中,正式为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辩护。林肯的报告有三个主要观点。第一,人身保护令必须被终止。林肯首先拿出法律依据,即宪法第一条第9款的规定:“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终止这项特权”。随后他指出,现在已经到了为了公共安全而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时刻:已经有6个州退出联邦,边界州的情况也不稳定;叛乱分子活动猖獗,而且不断有联邦军官和平民加入反叛者队伍;联邦陆军和海军人员不足,急需扩充;在三分之一的州,法律并没有被有效执行。林肯认为在这种危急情况下,仅仅关注一个单独的法律是有勇无谋的行为;而暂时而有限地终止人身保护令,可以保证其他联邦法律的忠实执行,以保护联邦。他在此提出了美国宪政史上的一个著名疑问:“我们可以为了执行一项法律,而让其他法律都无法执行,甚至政府也分崩离析吗?”第二,林肯认为总统有权终止人身保护令。林肯的这一论证基于两点:首先,宪法并未明确把终止人身保护令的权力授予议会,而是将其同时授予了总统和国会;其次,制宪者的原意是,当危机来临之际,而议会又不便立刻召开时,总统可以终止人身保护令,不能坐视危机继续,直至议会召开。第三,林肯向议会保证,他不会随意终止人身保护令,他在内战中“不诉诸正常程序和法律形式就逮捕、羁押那些类似军事将领的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个人”的权力,都将被“有限且谨慎地行使”。值得注意的是,林肯也认为他的行为可能会违背法律,但是他相信在危机过去之后,议会肯定会采取措施改正先前的错误。(63)“Abraham Lincoln, Message to Congress, July 4, 1861, First Printed Draft,”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p.429-432,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741?rgn=div1;singlegenre=All;sort=occur;subview=detail;type=boolean;view=fulltext;q1=corpus;op2=and;q2=congress,2023年1月3日。

虽然林肯的回答很有说服力,但并未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总统是否有权终止人身保护令这个问题。1863年3月3日,共和党占绝大多数席位的第37届国会通过《人身保护令法》(HabeasCorpusAct),授权总统终止人身保护令状。(64)法案有两条,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出于公共安全需要,总统被授权终止人身保护令状。第二条: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向联邦法院提供联邦政府所掌握的囚犯名单,战争犯除外。联邦法院释放没有被第一届大陪审团(grand jury)起诉的囚犯,以及那些做了效忠宣誓的囚犯,他们在得到法院授权后出狱。参见:Statutes at Large, 37th Congress, 3rd Session, p.755, http://www.loc.gov/index.html,2023年1月10日。这一法律并未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几个月后发生的克莱门特·L.瓦兰迪加姆案中,林肯面临再次遭到批评。

瓦兰迪加姆为俄亥俄州民主党人,1862年成为联邦国会众议员。他是林肯最尖锐的批评者之一,多次严厉指责林肯蔑视宪法,擅自制定违反宪法的政策,包括在没有议会的建议和授权情况下号召人民参军、封锁南部港口和终止人身保护令状等等。1863年5月5日,俄亥俄州联邦军队司令安布罗斯·E.伯恩赛德(Ambrose E. Burnside)将军以违反38号将军令(General Order No.38)为由逮捕了瓦兰迪加姆,并将其押送至辛辛那提的监狱关押。(65)38号将军令由伯恩赛德将军在1863年4月13日颁布,其主要内容为:联邦战线内的所有人,如果被发现从事有利于敌人的行动,将会被判以间谍罪或叛国罪,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处死。不能表达对敌人的同情,否则将会被立即逮捕,受到审判或逐出联邦战线之外。参见:Frank J. Williams, “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 Then &Now-The Southern Rebellion and September 11,” NYU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Vol.60, Issue 463, 2005, p.473.瓦兰迪加姆的律师请求辛辛那提的联邦巡回法院发布人身保护令,但是遭到了拒绝。随后,林肯命令伯恩赛德将军将瓦兰迪加姆驱逐到南部邦联。瓦兰迪加姆的逮捕、军事审判和驱逐引发了全国性关注。1863年5月19日,国会议员伊拉特斯·科宁(Erastus Corning)在致林肯的信中,表达了俄亥俄州民主党人对林肯行为的批评——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保护令特权和接受陪审团及民事法庭审判的权利。6月12日,林肯给奥尔巴尼的民主党回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这封信涉及内容较多,在人身保护令问题上,林肯的辩护主要基于两点。首先,与梅里曼案一样,林肯认为终止人身保护令是出于公共安全需要。他认为很多南部邦联的间谍、支持者和同情者打着言论自由和人身保护令的幌子,对抗联邦政府,为反叛者服务,严重威胁联邦的安全。他们以维护宪法和公民自由之名,行破坏联邦和公共安全之实。因此,在必要时候必须要终止人身保护令。(66)“To Erastus Corning and Others, July 12, 1863,”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6, p.264,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6/1:569?rgn=div1;submit=Go;subview=detail;type=simple;view=fulltext;q1=corpus,2023年1月11日。

更为重要的是,林肯首次为其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找到了先例: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将军(1829—1837年曾任美国第7任总统)曾在1812年美英战争期间终止了两位公民的人身保护令,此举在后来得到议会认可。林肯据此提出三个观点:“第一,我们现在的宪法和当年的宪法一模一样;第二,当时美国遭到入侵,现在美国发生了叛乱;第三,无论杰克逊将军做了什么,也不管后来议会对其行为的支持,人民进行公共讨论的永久权利、言论和出版自由、陪审团审判、证据法和人身保护令都没有遭到损害”。最后,他得出结论:为了公共安全需要,必须终止人身保护;人身保护令的终止不会侵犯公民自由。(67)“To Erastus Corning and Others, July 12, 1863,”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6, pp.267-269, http://quod.lib.umich. edu/l/lincoln/,2023年1月12日。

仔细对比两次辩护,可以发现林肯的态度有些细微变化。在1861年致国会的报告中,林肯的态度明显更加谨慎和克制。他保证自己会有限而谨慎地终止人身保护令,甚至认为国会会纠正他的错误。而在1863年的信中,他则明确表明,终止人身保护令不会侵犯公民自由。林肯在言辞上的变化,与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变化是一致的。更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林肯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是否真正违反了宪法,林肯在两次公开辩护中都一直强调他终止人身保护令的依据是联邦宪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终止性条款,即公共安全需要。这表明,尽管在内战这样的非常状态下,林肯也没有像他的反对者所说的那样蔑视宪法,而是始终受到宪法的制约,即便是可能的诡辩,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且,民主党反对派的存在,也使得林肯和共和党无法随心所欲地终止人身保护令。

结 语

从1861年4月首次终止人身保护令到1862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终止人身保护令,在此过程中,无论在行动上还是言论上,林肯对人身保护令的态度都变得越来越不严谨,人身保护令对他而言,也越来越失去最初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但是林肯对人身保护令的终止始终处于一个固定的范围之内——公共安全所需。林肯所有终止人身保护令的行为,都是为了保证战争的胜利和联邦的生存;林肯为终止人身保护令所作的辩护,都是基于联邦宪法的终止性条款。概言之,林肯对人身保护令的终止是一种基于宪法的现实性选择,始终没有摆脱宪法的制约。

毫无疑问,终止人身保护令在客观上侵犯了公民自由,使得内战时期成为美国公民自由的低潮期,但这并非林肯的主观目的。正如埃里克·方纳所言,林肯不是个独裁者。战争期间,选举仍然照章进行,即便在最艰难的时刻,民主党报纸依然在继续批评林肯政府。林肯对于公民自由的重要性的认知,肯定没有当代人这样深刻。对林肯而言,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持联邦,而非捍卫公民自由。(68)Eric Foner, The Fiery Trial: Abraham Lincoln and American Slavery, New York: W. W. Norton &Co, 2010, p.264.林肯在1861年致国会的报告是对方纳此论的最好阐释:“对‘维持、保护和捍卫宪法’的这一总统就职誓言的最严重违背,不是终止人身保护令,而是为了执行这个法律而导致联邦政府被推翻。”(69)“Abraham Lincoln, Message to Congress, July 4, 1861, First Printed Draft,” in Roy P. Basler, Marion Dolores Partt and Lloyd A. Dunlap, eds.,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p.430, https://quod.lib.umich.edu/l/lincoln/lincoln4/1:741?rgn=div1;singlegenre=All;sort=occur;subview=detail;type=boolean;view=fulltext;q1=corpus;op2=and;q2=congress, 2023年1月3日。但是,人身保护令的终止反映出美国自由的另一个面相,那就是在公共安全的名义下,公民自由的原则将是非常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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