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诉申请有何规定?
2019-12-13
兵团工运 2019年6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反诉申请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申请的,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申请与申请人的申请能否合并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诉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诉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诉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诉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