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预扣预缴新政解读与筹划
2021-10-25应龙萍
应龙萍
摘 要:作为居民收入分配调控制度之一的个人所得税,与各个纳税主体间的利益密切相关,个税预扣预缴新政不仅起征点有所提高,还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了累进税率结构的调整,并且征管制度也发生了转变。新政的推出,化解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也使税务机关征管流程得以简化,实现了个税征管工作的高效完成。为此,文章将对个税预扣预缴新政进行解读,并以科研单位为例提出具体的纳税筹划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纳税筹划
历经多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税目得以精简,税率结构、扣费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改变,然而对于年薪不同的个人而言,豁免额度不一,特别是对中低收入人而来说,仍具备较高的纳税负担。为降低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增强社会公平性,需要通过个税预扣预缴新政的正确解读确保其收入调节与分配作用的充分展现。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政解读
新冠病疫情发生后,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下降,为减轻低收入居民的纳税负担,国家出台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将对此新政进行解读。
1.1调整内容
个税预扣预缴新公告指出,針对相同单位员工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不足6万元时,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各月收入高低不一的居民个人,即便某月收入高于6万元,也无需单独预扣预缴个税,需在年度收入高于6万元的情况下,对后续月份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2适用条件
新预扣预缴政策适用于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纳税人。上年度服务于同家公司,且公司为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预扣预缴申报,同时,纳税人上年度总工资薪金所得高于6万元,新纳税年度自第一个月份开始仍服务于该公司,且得到工资薪金。
1.3例证分析
某公司员工甲,2020年全年在本单位所得工资薪金合计5万4千元,该公司在未考虑五险一金扣除的基础上对其2020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额明细申报。
1.3.1次年工资薪金低于6万元的个税计算
2020年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为1万元,以后各月均为4千元,全年合计总工资收入为5万4千元,低于6万元的预扣预缴要求。此种情况下,按调整前的个税计算方法,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10000-5000)×3%=150元,需于年末清算时退还税金150元。而按照新政,其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因而年末无需退税。
1.3.2次年工资薪金高于6万元的个税计算
次年,该员工每月工资均为6.5万元,年度总薪金为7.8万元,按照调整前的方法计算个税,每月应缴纳税费为45元。按照新预扣预缴政策计算,前9个月个税为0,自第10个月开始计税,10月、11月、12月缴纳个税金额分别是150元、195元与195元,虽未减少上缴金额,但延迟了纳税时间,也使税务机关的退税工作量得以减轻。
2.个税预扣预缴的筹划策略分析
2.1科学制定人员身份及所得类别确定标准
2.1.1合理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
应判断个人报酬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了解个人与用人单位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员工需遵循单位需求进行工作,并按岗位、能力获得相应报酬,用人单位以劳动法为依据,按照合同为员工创造劳动条件,并为员工给予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二者之间属于从属关系,员工所得报酬应为工资薪金。若基于劳务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劳动者可自行进行劳动内容规划,无需受报酬支付方管理,但需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时,劳动者获取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此时劳动者并不从属于用人单位。
2.1.2清晰划分用工性质
要确定员工身份、了解所得类别,明确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续,判断工作人员性质。若为单位在编员工、属于长期合同制用工,或是单位回聘用工,员工所得报酬均属于工资薪金。而无隶属关系、不属于雇员性质,其所获报酬应划归为劳动报酬。但也有特例,科研单位所支付的用工费用中,项目合作单位报账的长期用工费及绩效费用,根据所得性质应属于其所在单位的工资薪金,但此部分人员与费用发放单位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需将之按照劳务报酬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2选择适合的税后专家费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方法
科研单位的专家费发放给外单位人员及本单位员工时,应分别按照劳务报酬、工资薪金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此费用属于税后所得,因而应将之转换为税前收入后再进行入账与计税。
2.2.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对专家费税后所得合计金额进行多次计算,税后所得合计金额+预计税额-费用适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税后税金,再将此税金换算为税前收入,而后进行规律总结,从而得出税款计算的通用公式。
2.2.2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以上月度工薪税申报表为基础,结合本月工资发放表,并参照本月上次发放专家费的具体金额,对员工专家费发放前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应对对应级进行判断,用三级金额上限减去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二者相减得到的差额与专家费金额进行对比,对是否超出级数进行判定,并由此确定适用于专家费的预扣率,而后再进行税款计算,将税后收入换算为税前收入,并进行规律总结,而后得出税款计算的通用公式。
2.3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正确收集
员工于外税申报系统中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采集相关信息进行纳税申报并将预扣税款额度向工资系统传送,用于预扣税费,计算员工薪资。除需定期采集信息外,还需确保预扣与申报信息统一,每年首月初次发放工资前应采集一次,而后每月初个税申报完成后,本月工资首次发放前再次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信息下载后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下月采集。
2.4做好单位酬金系统与个税申报系统税额差异的调整
个税申报前,若是人员性质分类存在差异,会导致个税申报系统与工资系统中预扣税额存在差异,应对此差异导致的原因进行追溯与分析,并对相应数据进行调整而后再申报个税。同时,应及时修正工资系统中的差额,确保本年度内各个月份以及整年预扣预缴数据均准确、清晰。
2.5保证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准备充分
按照新税法要求,纳税人需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除要准备收入资料外,还要对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资料进行收集,并对税收优惠以及捐赠资料进行准备与报送。科研单位中,除了本单位所发放工资外,仍有其他收入的员工,均需进行汇算清缴。需要通过政策正确解读,明确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充分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结语:个税预扣预缴新政的出台,对各个单位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产生了影响,特别是科研单位,需要正确解读政策,明确新政调整内容及适用条件,通过科学制定人员身份及所得类别确定标准、选择适合的税后专家费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正确收集、做好单位酬金系统与个税申报系统税额差异的调整、保证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准备充分,从而确保个税扣缴申报工作有序且规范的完成。
参考文献:
[1]侯思捷,刘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制度研析[J].税务研究,2020(2):35-43.
[2]李典,施秋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讨[J].商业会计,2019,664(16):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