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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野下毒品犯罪的分析与应对

2021-09-13李一帆

西部学刊 2021年16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

摘要: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虽然面对公安司法机关常态化的严厉打击,但是总体形势依旧不容乐观。这说明片面强调打击和遏制不足以从根源上遏制毒品犯罪的发生。而借助经济学的供需分析和成本——收益模型,在证明这一局限性的同时,也发现了在需求侧遏制毒品犯罪,减少需求以及提高机会成本等思路在应对毒品犯罪时可以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关键词:供需定理;毒品犯罪;机会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6-0029-03

我国《刑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政策一直将毒品犯罪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发展虽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总体态势仍不容乐观,我们的禁毒工作还需要在诸多方面进行反思和调整。笔者借助经济学理论和思路对毒品市场的供需关系、毒品犯罪的成本及收益进行分析,提出应对之策。

一、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态势

(一)新毒品、新形势的挑战

根据国家禁毒办发布的《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在海洛因、大麻等传统的天然植物萃取毒品在我国毒品市场依旧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同时,以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已成为我国的“一号毒品”,在214.8万余名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冰毒人员118.6万余名,占55.2%。与此同时,各色新型毒品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现。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同时,也加大了禁毒工作查处的难度。[1]

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电子商务及物流的极大便利也对禁毒工作造成了新的挑战。除了传统的贩运方式,大量不法分子通过网上平台进行毒品贩售,并通过频繁更换域名和虚拟身份、编纂和使用联络暗语、隐匿收寄姓名以及线上线下穿插交易等方式逃避打击。与此同时,国际货物贸易的空前繁荣以及少数国家的特定毒品合法化倾向都给我国的禁毒工作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

(二)喜忧参半的统计结果

国家禁毒办近几年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见图1),在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长期不懈努力下,毒品犯罪的破案数量在经历了一个持续的上升阶段之后出现了一个可喜的下滑态势。但在禁毒斗争日趋激烈的今日,总体形势还不容盲目乐观。

与毒品案件侦破数量在近年的连续下滑相比,吸毒人员数量的变化就显得比较令人难以参透(见图2)。从绝对数量来看,其在2013年达到一个峰值之后便下降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范围内,近四年的数量基本处于小幅涨落的状态。如果与图1的数据和发展趋势联系起来看,那么可以大体得出一些警示:即单个毒品案件的平均危害程度加大,平均侦破难度上升,并且涉毒“黑数”依旧不可小视,毒品犯罪市场仍有一定规模,向其他犯罪转化的风险也依旧存在。

二、毒品犯罪的供需关系分析

(一)供给分析——打击和遏制

现实经济数据的供求曲线一般不可能是线性的,为了便于研究和解释,假设毒品犯罪供需量与价格的关系均为线性相关(见图3)。其中纵轴表示毒品价格P,横轴代表毒品犯罪的数量Q,L1为初始供应曲线,L3为一定情况下的需求曲线。此时均衡价格为P1,犯罪数量为Q1。在警方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时,供给受到抑制,供给曲线向上移动至L2,此时均衡价格提高至P2,犯罪数量减少为Q2。可见,严厉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毒品价格,减少犯罪数量。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吸毒人员的强烈依赖性,其需求的弹性较弱,而供应少,价格高,就容易驱使吸毒人员实施其他犯罪。这样一来,毒品犯罪数量下降,但是盗抢骗等次生犯罪的风险上升了。与此同时,由于供给短缺和戒断困难,吸毒者往往更加容易陷入对价格波动的焦虑中,从而在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的价格博弈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这等于变相降低了卖方的博弈成本,从而激励其顶风作案。这样一来,供应将再度增加,L2回归原来的位置,价格也回归原来水平。故不难看出,单纯打击以求对供给侧进行遏制,是短期有力、长期乏力的,不宜机械适用,更不宜成为禁毒工作的唯一倚重。

(二)需求分析——教育与促进戒断

我们借助供求曲线的变化进行研究(见图4):L4为初始需求曲线,L6为供应曲线,此时均衡价格为P3,犯罪数量为Q3。如果加大禁毒教育,并提升戒断成功率,降低复吸率等,使得毒品需求受到抑制。此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L4向下方移动(L5),均衡价格下降为P4,犯罪数量下降为Q4。第二,有效的戒断和防复吸措施可以显著提升对毒品的需求弹性,则需求曲线斜率变化(L7),从而使有限的价格走低能引起犯罪数量的较大减少。第三,从长期来看,价格的走低和需求的减少使得卖方焦虑和博弈成本增加,在交易的价格博弈中地位下降,而依赖性和需求减弱的买方地位上升,从而压缩毒品的利润空间。则犯罪人的风险偏好和犯罪倾向就会降低。

三、毒品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犯罪的成本和收益

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于1968年开创犯罪经济分析的先河,即犯罪是犯罪分子将实施犯罪所获得的收益与成本进行衡量后,认为收益大于成本而实施的一种图利行为[2]。设犯罪分子的理想收益为M,总成本为N,净收益为C。犯罪成本(N)包括:直接的犯罪成本(V),即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物质以及精神上的支出,和占犯罪成本主体地位的预期惩罚成本P,以及罪犯如果能够选择合法方式取得收入的机会成本(J)。则M-N>0时选择犯罪,亦可得出更详细的犯罪选择表达式: M-(V+P+J)=C>0时选择犯罪。

(二)毒品犯罪的收益

根据我国学者的调查数据,在“金三角”地区,每制造1000克海洛因需要鸦片14千克左右,价值人民币1.2~1.69万元(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计价),提纯加工后的约为1.3~1.8万元。在边境交易时的价格约2~3万元。如果毒品流入国内(以昆明为例),则价格又会升高至每千克约11~13万元。当警方开展对毒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时,货源受限,其价格更是能飙升至每千克约20万元。如果目的地距离更远,价格则更令人瞠目结舌。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海洛因价格最高能够上涨至每千克约30萬元[3]。毒品犯罪的收益之高不言自明。

(三)毒品犯罪的成本

第一,直接成本。在我国,由于对毒品犯罪的长期有力的打击以及其他方面的综合原因,我国境内的毒品犯罪规模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相比并不算严重,而跨区域、国际性的的大型武装贩毒集团更是比较罕见,多数情况下均为规模较小的贩毒团伙及“以贩养吸”人员。由于我国毒品消费呈现新型合成毒品快速增长的态势,相较于传统的海洛因等天然萃取毒品,化学合成类毒品受原料生产地影响较小,原料来源较为多样化,这进一步降低了犯罪成本。而商品物流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便利了毒品流通,降低了犯罪成本。

第二,预期惩罚。我国一贯对毒品犯罪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五条对毒品的种植、制造、贩运以及其他相关行为均作出了规定,且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五种死刑升格条件。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范也针对毒品犯罪的办理规定了诸如控制下交付等特殊措施以保障侦破。综上所述,其预期惩罚成本是高的。

第三,机会成本。是指使用合法方式进行投资获得的产出(犯罪的合法替代可能性)。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毒品犯罪人员除了贩毒活动以外缺少收入,犯罪的违法所得基本上就是其唯一收入[4]。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以贩养吸”人员,这些人经济拮据,而社会的限制也压缩了他们的合法活动空间。更令人担忧的是,当迫于经济拮据和毒瘾需求时,极低的机会成本就不仅仅是犯罪成本中的简单组成部分,而会对预期惩罚成本以及犯罪成本整体产生稀释作用,且机会成本越低,稀释作用越强。这时,所得金钱高低对其是否犯罪的影响就不大了,即便坐牢也是有着免费伙食和医疗的好去处。此时犯罪选择公式“M-(V+P+J)=C>0选择犯罪”会出现反常情况,即N接近0或为负值,那么净收益C=M-N则容易呈现正值,甚至出现C>M的情况。

四、毒品犯罪的应对策略

(一)宏观方面

1.事前应对——减供与减需并重

根据上文对毒品供需关系的分析可知,片面强调打击和遏制来减少毒品供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同时,从现实意义上来看,任何法律及政策都不可能脱离现实经济条件的约束而存在,而打击毒品犯罪对于社会更是一笔昂贵的公共开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也要面对不确定的回报周期和失败风险。片面强调打击方式,在难以根除毒品犯罪的同时,自身也容易被现实资源不足掣肘。

从减少和控制毒品需求的经济分析可以看出,需求减少带来的效果是较为良好和可持续的。如果我们将毒品需求量看作对毒品犯罪者这一群体的“资源承载力”,当资源承载力被限制在一稳定水平,根据逻辑斯蒂增长模型,犯罪数量的增长就终将放缓并趋向饱和,当降低“资源承载力”,那么犯罪数量也将下降①。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着力于需求防控,只有这样才能对毒品犯罪釜底抽薪。

2.事后应对——反思单纯重刑主义

首先,我们假设一个罪犯的合法收入是K,在一定侦查定罪水平下,其被逮捕并被处罚而支付的成本为P(预期惩罚)的概率是H,侥幸逃脱的概率为1-H,犯罪预期收益为M[5]。则描述其犯罪倾向:设效用函数为U,则得出期望效用表达式:

E(U)=UH(K-P)+U(1-H)(K+M)

此时加重刑罚对预防犯罪的影响大小问题,即为增大P,E(U)的减小情况。则求E(U)对P的偏导:

E(U)/P=-HU′(K-P)<0

可见,加重刑罚可以减少犯罪,但是惩罚严厉程度P对E(U)的影响程度受到破案率H的制约,如果破案率高则重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就好,破案率低,则预防效果差。

其次,刑罚之轻重有别,在于边际威慑力的考虑,即鼓励犯罪分子选择轻罪放弃重罪,或在实施犯罪给社会带来成本后,又能节省司法资源變相创造产出(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6]。如果重刑主义盛行,毒品犯罪的重刑门槛如果过低,那么罪犯就更倾向实施严重的犯罪以逃避打击,或者被捕后负隅顽抗,不仅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也降低了刑罚及时性和预防力。

综上所述,一味依靠重刑主义这种路径打击毒品犯罪是行不通的,我们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应看清其内在局限性和边界,不宜机械适用。

(二)具体防控措施

1.加强重点管控,提高案件侦破率

毒品防控和保障侦破率应当着力于以下几点:第一,输入防控上,应持续强化边境事务和贸易的管控,尤其重点方向的缉查工作更是应当被长期置于突出地位,并且广泛使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提升管理效率。第二,流通防控上,应当着力于通过以往案件数据的整理分析,锁定多发地,常态化重点监控其货物出入流向、品种、数量及相关人员。并加大对重点运输通道的排查,做到稽查网覆盖完整,又能有的放矢。第三,消费环节上,应重点加大对于娱乐休闲场所等潜在的高危区域的管控,一方面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另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自我监督,积极举报身边的可疑情况,以求对犯罪线索早掌握、早锁定、早侦破,做到“积极教育、广泛监督、有效威慑、高效查处”。第四,打击洗钱链条,应重点关注某些财务和经营情况反常的公司企业和潜在消费群体,以求及时发现并切断其洗钱和贩售路径。

2. 强化禁毒宣传和教育工作

首先,禁毒宣传和教育工作应多样化。第一,对于青少年儿童,应当落实《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教育带入课堂,并纳入日常教学内容,借助常规教育资源对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教育,并借助更加真实、形象的方式和内容告知其严重危害性。对于社会大众则应当继续通过社区传统宣传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基层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也应积极承担禁毒宣传工作,不仅面向一般人,更要重点面向某些高危人群,使禁毒教育“全面覆盖,重点用力”。第二,继续通过权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且借助新媒体增强禁毒知识的表现力和传播力,做到入户、入脑。第三,建议在保障人权和必要审查的基础上,吸收回归社会的涉毒人员加入禁毒宣传队伍,以真实的经历以及所见所闻作为教育素材,往往更加具有影响力和感召力。

3.提升犯罪机会成本——保障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决落实党和国家的重要经济发展部署,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禁毒工作才是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对吸毒人员不应一概否定,而应当对其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确切落实《禁毒法》的规定,投入更多资源和条件对有实际就业困难的吸毒人员戒毒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就业过程中予以帮助。第二,应强化各级主管部门与吸毒人员群体的直接交流,委托权威部门和媒体发声,改善吸毒人员的公众形象,引导社会舆论对吸毒人员进行客观评价。第三,要对返回社会的吸毒人员的交往人群以及消费情况等方面保持跟踪调查,并且及时予以适当教育和干预,防止其因自控能力不足而走上复吸道路。

结语

恩格斯曾说过:“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经济问题,通过对毒品犯罪问题的经济分析,我们得出了其本源和出路。当然,禁毒工作是持久战、总体战,不可能一蹴而就,正确的禁毒理论必须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当下禁毒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必须坚持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经验去检验和发展理论,兢兢业业,扎实苦干,方能真正减少毒品犯罪,还人民以无毒的社会净土。

注释:

①逻辑斯蒂增长模型:又称自我抑制增长模型,常微分方程式为dN/dt=rN(1-N/K),其中dN/dt为增长速率,r为比增长率或内禀增长率,N是种群个体数量,K为最大资源承载力即N能达到的最大水平。其增长曲线为S形。当个体数超过资源承载力一半时增长即放缓,并在K值处达到饱和。

参考文献:

[1] 《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发布[J].中国刑事警察,2020(4).

[2] 白梦月.刑法的经济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12).

[3] 郑永红.毒品犯罪收益的实证分析[J].科技信息,2009(16).

[4] 黄尚.经济学视野下我国禁毒政策的分析与启示[J].法制与经济,2019(4).

[5] BROWN W W,REYNOLDS M O.Crime and “punishment”:Risk implications[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73(5).

[6] 桑本謙.理论法学的迷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13.

作者简介:李一帆(1995—),男,汉族,河南许昌人,单位为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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