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与防范
2021-08-16江柯
摘 要:股权众筹融资是互联网环境下新生的、为民间服务的融资渠道,使小微及创业企业从中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与发展,属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拓展。但当前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诸多不足。为长远、稳定发展,创业企业需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尽快解决面临的难题。本文就我国股权众筹模式相关风险,探讨防范措施,促进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创业企业;股权众筹;信用;融资风险;信用风险
本文索引:江柯.<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3):-069.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7(a)--03
1 股权众筹相关概念
1.1 股权众筹的概念
互联网时代,众筹逐渐被社会各界所接受,现阶段由众筹而拓展出的融资类产品主要为“商品+股权”、商品、股权、公益、汽车、房产等多种众筹形式。众筹由中介机构作为沟通桥梁,满足投资者和融资者的联系及沟通需求,以权益的形式让双方完成投融资活动,此又名股权众筹。普遍是由存在融资需求的一方,把融资相关的具体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由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认购对应股份,完成对该创业项目的投资,获得一定的股权;而融资者获得相关的资金支持,对于融资企业所产生的收益,由两方面共同分配。
1.2 股权众筹相关主体
融资、投资及提供股权众筹的平台共同组成股权众筹,现阶段的股权眾筹平台还存在资金托管的部分。融资方到平台上进行注册,并且签订相关合约,通过相关审核后,才能够在该平台上公布项目信息,开展融资活动。初创期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高新技术及较高的成长预期等是大部分融资项目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目前处于风口的各科技互联网公司就属于此范畴。融资方是股权众筹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求其必须拥有自己的公司,并且具有可对外出售股权的能力。在被允许众筹的基础上,融资方根据当前项目的需求,在未高于规定额度的基础上开展投资活动,其也可从创业企业获得相应的股份,并与普通股东的权利没有区别。
1.3 “领投+跟投”模式
“领投+跟投”模式下,一般而言,平台负责确定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及个人,让其负责领投融资项目,领投人的定位与风险投资中的普通合伙人类似,领投人先对某项目进行投资,普通投资者则选择直接跟投即可。作为领投人,其主要负责调查、分析与评估融资项目情况等工作,并且将相关的分析结果与其他跟投资者进行共享,建立合伙制企业。通过协议,领投人及跟投人之间确定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由领投人以主要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创业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其他的跟投人属于公司普通股东,对于重大事项享有投票权,但无需参与所有事项。通过设置领投人的形式,可帮助一般投资者把握投资的方向。“领投+跟投”模式较为适合我国国情,不仅能够实现对投资及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有效控制,还可以使得传统金融市场的程序得以大幅简化。
2 股权众筹模式的优势、价值及在我国的本质形式
2.1 股权众筹的优势
相对于创业企业较常使用的其他融资模式,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更具优越性,其在帮助创业企业缓解融资问题方面作用重大。与天使投资及风投等形式类似,股权众筹渠道是创业企业资金的主要获得渠道。但从行业偏好、投资阶段、企业控制程度和企业相关附加值方面进行对比,股权众筹与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除科技行业之外,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还被应用于诸如连锁店、实体店等传统典型行业,所以来自不同行业的创业企业,都可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相对于风险投资与天使投资,股权众筹对创业企业的控制程度相对更低,所以创业企业的所有者仍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如此能够更好地吸引创业者。而且股权众筹在提升创业企业附加值方面优势众多,因平台拥有便捷、透明的特点,能够更加详细、透明、透彻地展示项目内容,不仅让创业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还可以尽可能汇总投资者的各类资源,显著提升项目的成功率,并提高创业企业的附加值。
2.2 股权众筹模式的价值
2.2.1 促进融资模式创新发展
强化应用互联网技术是保障融资模式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催生如供应链金融、P2P信贷及余额宝等各种基于线上与线下融资的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多重因素共同的影响,导致此类融资模式普遍存在较大的风险。例如,前几年P2P信贷频繁出现非法案件,所以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尽可能理性投资,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建立并完善监管规章制度。此模式在我国刚开始发展,属新鲜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创新点集中在业务流程与融资体系方面。相对于传统证券融资模式,股权众筹融资通过构建融资平台、关联创业企业、小微企业与广大投资渠道较少的普通投资者,充分发挥互联网便捷、透明、分享与低成本的特点。在帮助创业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能够严格审核投融资双方资格,并且为融资项目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大大降低股权融资模式的风险。
2.2.2 加强对小微及创业企业的扶持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发展的基础阶段,就将服务对象确定为创新能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及具有较好的创业项目、创意的创业企业,此类企业自身充满创业的活力与激情,能够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及未来经济发展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此类企业普遍缺乏充足的发展资金和发展经验,尽管拥有诸多优秀的创意和完备的商业计划,却很难将其转化为能够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的产品与服务,所以其创业的成功概率较低。而融资方从该平台可获得较为专业的服务予以完善的投资后管理,如此能够显著提升子类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的成功概率。而且相对于普通的借贷融资,股权融资不存在定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如此能够有效降低创业企业的负债压力,确保企业的融资项目可以获得足够的融资支持,提升其项目成功的概率。
2.3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的本质形式
在互联网金融的诸多形式中,股权众筹属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自身的互联网特性较强。由于股权众筹融资自身独特的风险投资特性,和其作为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限制,使得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由于我国的投资者在专业投资水平方面及风险意识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所以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未能成为一般投资者的投资首选。当前股权众筹的本质可以被理解为天使投资的合投化与线上化。
从某种角度讲,可以将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理解为天使投资的O2O。创业企业的天使轮投资存在回报周期较长、风险较高等特点,一般投资者缺乏丰富的创投经验,自身缺乏与天使投资相匹配的风险承受与项目判断的能力。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是基于互联网相关技术开发的平台,沟通天使投资人与创业项目,如此可以有效突破传统天使投资及创业项目之间信息的对接渠道,使得投融资的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3 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创业企业选择股权众筹开展融资行为时,风险会从多角度涌出,最终对其项目融资的有效性产生影响。信用方面因素所导致的风险是诸多风险因素中较为主要的部分,在现代意义上,信用风险主要涉及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及其行为变化等情况所可能导致的投资组合面临的风险损失。
3.1 投资者相关因素所导致的股权众筹融资信用风险
创业企业普遍处于起步阶段,其作为种子期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依赖资本市场的持续支持,尤其是企业的初创阶段及扩张阶段,都处于关键阶段。由于部分股权众筹投资者,未能充分明確天使投资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经常出现在企业处于急需资金支持的状态时,其不仅拒绝为创业企业继续增加投资,还可能会出现在此关键时刻要求撤资的情况,如此会从根本上打击甚至毁灭创业企业。若对于所出现的风险,平台未能及时告知投资方,未能帮助其充分了解其中的具体情况,就难以有效规避此类行为,导致投资与融资双方的利益都被损害,两败俱伤。
此外,投资方的利益代表是领投人,其很可能出现在参与到创业企业后续管理中,为保障自身利益,向创业企业提供对其长期、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战略建议,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例如,部分领投人代表其他跟投人行使股东权利,为能够提升自身的短期收益,对股东大会进行过度影响,强迫专业企业作出高分红、高股息的财务政策,导致创业企业面临的财务压力较高,使得其出现资金链紧绷,甚至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对创业企业的日常运营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3.2 发行人相关因素所导致的股权众筹融资信用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普遍会行使审查权力,向外界告知融资项目发起人自身资质及项目情况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在平台及融资项目发起人之间存在,所以平台难以就资质审核的效果与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障。除纯粹以诈骗资金为目的的融资项目之外,即便创业企业融资出发点真实,为能够尽可能以最少的股权获取最多的投资资金,都会选择隐瞒风险、虚夸预期,并出现产品与融资项目价值被高估的情况。
而且融资方顺利获得相关的资金后,在所募集的资金被划入创业企业账户后,相关资金是否真正严格按照所披露的信息被应用于约定的方向,平台与投资方都无法对其实现有效地监督管理,其是融资项目初期资金运用方面所存在的信用风险。
4 针对相关信用风险的应对措施
4.1 坚持适度、创新的监管工作
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还应当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自律作用。通过设置众筹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强化平台之间的监督与交流,让行业拥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要把握底线,对于可能出现的诈骗、利益输送等信用风险予以严厉打击。
针对投资者分散和互联网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监管部门要就信息披露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对平台严格要求,确保真实的项目、真实额度信息。监管部门须要求拟在平台进行融资的创业企业向其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向投资方与潜在的投资方进行共享,尽可能减少互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最优化配置信息资源。此外,还需要做好融资项目运作阶段的信息披露与监督工作,避免创业企业在获得投资资金后,对其未能合理利用,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4.2 加强投融资双方的保护,并完善股权众筹退出机制
由于少数投资方对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特点缺乏深入认识的情况,需要给予投资者适当的教育,在其入市之前,需就股权众筹相关知识开展必要的教育活动,开户前务必要做风险测评、风险揭示书和交易风险自担等调查,强化其对风险的认知,帮助其更加全面地认知股权众筹。在帮助投资者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吸引原本观望的投资者进入其中,保护投融双方。
第三方存款制度极为重要,创业企业在成功募集资金后,由第三方托管账户转入创业企业的账户,如果项目失败,则资金直接由托管账户返还到投资者。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宣传之后,确保可承受一定风险并存在真正投资意愿的投资方进入融资项目,深度激活股权众筹市场的同时,还能够有效避免极少数投资者在关键时刻撤资的行为,实现对投融资双方的有效保护,有效规避双方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此外,为有效规避流动性方面所导致的信用风险,让份额加速流动,并帮助投资方确定顺畅的退出路径,必须确定可靠、合理的转售及流通股权众筹份额的规则。第一,需要构建相关的转让平台,并允许证券公司对份额实现直接销售。为能够让份额转让便捷度得以提升,还可以借鉴《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相关规定,直接向众筹企业授权开展柜台交易业务,使得投资方可从平台直接享受相应的份额交易服务。第二,要继续细化与完善份额转让的操作规程,确保一般投资者可顺利退出的同时,还要对创业企业的创始股东和控股股东设置一定的锁定期限,尽可能地降低各类因素所导致的信用风险。第三,还需要从创业企业及众筹平台入手,由创业企业构建透明、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让以领投人为主的投资者可以有效参与到创业企业的运营与监督管理中。而且要求众筹平台持续且真实地披露创业企业后续的运营信息,构建完善的后续监督机制,全程规避各类信用风险。
5 結语
股权众筹是当前时代下,结合互联网所具有的共享、便捷与透明等特点,实现投资与融资双方有效连接的新型融资模式,在合理应用各融资模式后,能够让企业在处理融资困难及成本高方面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普惠金融的实现。而且相对于风投融资,创业企业在创业初期可以更为灵活的控制自己,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实现领投人、跟投人与创业企业自身的多赢。由此可见,股权众筹作为促进创业企业与投资者间沟通的重要渠道,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防范其中所存在的信用风险,促进创业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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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it Risk and Prevention of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in Start-up Enterprises
Chongqing City Management College
JIANG Ke
Abstract: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is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serving the private sector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It enable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nd start-ups to obtain certain financial support for development, which is an expansion of Chinas multi-level capital market. However, at present,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in China, and there are many deficiencies. For long-term and stable development, start-up companies need to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n time to solve the problems they face as soon as possibl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preventive measures on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China's equity crowdfunding model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ntrepreneurial enterprises.
Keywords: venture enterprise; equity crowdfunding; credit; financing risk; credit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