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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经营模式及风险防范研究

2016-11-24孙怀章

2016年34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经营模式风险防范

孙怀章

摘 要: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均为采用无担保众筹集资模式,且众筹平台盈利方式唯一,都是通过对集资且运营成功的项目收取佣金来获取收入,这就很容易导致股权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方合谋欺诈社会大众进行投资,并且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制度下,金融监管机构很难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关键词:股权众筹;经营模式;风险防范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界定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发起项目募集资金,并向社会大众筹措资金支持该项目的集资活动,众筹具有准入门槛较低、参与人群众多、募集资金互联网化等特点。按照项目发起人是否给予投资人回报划分,众筹分为公益众筹(无偿)和商业众筹(有偿),其中,按给予回报的内容区分,商业众筹又划分为债权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债权式众筹是指到一定期限,项目发起人归还投资者本金,并给予一定利息作为回报;股权式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是以向投资人出售股权为代价进行的,投资人通过出资认购该公司股权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身份,与该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众筹也被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式众筹相较于债权式众筹来说,具有风险较大、未来预期收益也较大等特点。

二、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经营模式及潜在风险分析

(一)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经营模式分类

从安全角度分析,按照投资人出资是否获得担保可以将股权众筹划分为有担保股权众筹和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股权众筹是指,在项目发起方与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过程中,由第三方公司对双方的权益与义务进行一定的担保和监督,比如监督项目发起方项目的进度、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等;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在项目发起方与资金供给方进行资金融通过程中,没有第三方公司对双方的权益提供担保责任,目前我国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是无担保众筹类型。

从投资者对参与项目所在公司管理程度或者影响力度角度出发,可以将股权众筹划分为直接股东型投资与间接股东型投资两类。间接性股东型投资是指,投资人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对融资项目进行浏览,通过阅读融资项目的详细信息,筛选出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但所投资金会进入与股权众筹平台合作的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代为认购该公司股权,投资人只持有基金份额,不直接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且投票权由基金公司代为行使。间接性股权投资时,投资人对项目公司的影响力度较小。直接性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人对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项目进行投资后,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签署一系列的协议,成为该项目公司的股东,重大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并拥有对该项目公司的重大事务的投票权。直接性股权投资时,投资人对项目公司的影响力度较大。其中,“领投+合投或跟投”模式又是直接性股权投资的典型代表。由于准入门槛的降低使得社会大众都可以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投资,但是大多数投资人缺乏投资经验,为弥补这种缺陷,众筹平台会设置“领投+跟投”相关原则,由平台选定具有投资经验的个人作为领投人,选定项目率先进行投资,由其他个人进行跟投。领投人不仅具有投票权,还可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普通跟投人只享有投票权,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目前,我国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是以“领投+跟投”为模式进行运营。

(二)我国股权众筹行业潜在风险分析

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均为采用无担保众筹集资模式,且众筹平台盈利方式唯一,都是通过对集资且运营成功的项目收取佣金来获取收入,这就很容易导致股权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方合谋欺诈社会大众进行投资。并且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制度下,金融监管机构很难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法律风险:通过观察“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我们不难发现其实质是为项目融资方与资金供给方提供股权融资信息的一个融资平台,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外发行股份或以股权形式募集资金,只能通过特定对象进行,不能向非特定对象募集。在向特定对象以股权形式募集资金时,最终的人数也必须在200人之内①。因此,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众筹平台都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随时都有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监管方式落后:我国金融业具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等特点,即使股权众筹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讯息,但其实质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信息平台,理应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虽然我国监管部门已作出规定,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监管,但还没有对股权众筹平台运营规范及监管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股权众筹行业风险防范措施

(一)营造包容性的金融市场,完善多种融资渠道

股权众筹有别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一方面降低了资金准入门槛使得社会大众都能参与项目投资,分享项目所代来的收益。另外一方面,股权众筹也使得融资企业降低了时间与资金成本,能最大效率的利用资金运营发展企业,由此可见,股权众筹对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应对股权众筹采取包容的态度,在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应该最大限度的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

(二)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或协会,进行自我约束

股权众筹行业成立自律组织或协会,去监督行业内的违法违规现象,去引导行业内的企业合理的控制风险,减少行业内的风险因素。这种自律协会与组织一般是为了维持整个行业内的生态平衡,是对整个领域内的一种保护反应。行业自律组织的出现将会推进股权众筹行业内的各平台之间开展协助,加强企业之间的彼此交流沟通,从而实现各企业间优势互补,提高行业整体效率与水平。

(三)细化监管法规、强化对众筹平台的监管

由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建立调查小组进行走访与调研,金融监管层面应该结合股权众筹的新特点与时俱进,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股权众筹行业的有法可依。只有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投资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股权众筹行业也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① 郭勤贵,机械工业出版社,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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