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行动逻辑
2021-06-15方莉吴波
方莉 吴波
摘 要: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如果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特点的话,纪律建设的强化无疑是一大亮点。习近平在强调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基础上,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政治纪律为重点、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和用好“四种形态”的行动逻辑。这一实践逻辑,蕴含着鲜明的问题意识和正确的解决路径,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重要构成,也从理论上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
关键词:纪律;全面从严治党;政治纪律;党内法规;四种形态
中图分类号:D26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3-0005-06
马克思主义政党铁的纪律性,是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重要特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能在国家和民族事业中发挥核心领导和模范带头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党的纪律实际状况的深刻体察和问题意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摆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位置,深入思考和阐明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行动逻辑,有力地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发展。
一、加强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
党的十八大刚闭幕,习近平就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的文章,这可以视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纪律建设的先声。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有八千五百多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1](P131)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第一次向全党明确释放出强化纪律建设的政治信号。这一重要论述,不仅阐明了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而且通过纪律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这一联系,提出了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缺乏铁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是否可能?
习近平之所以强调严明党的纪律,更主要来自对党内纪律松弛的深切体察。在他看来,纪律松弛不仅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更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无纪可守,而在于有纪不守,纪律在客观上成为“不带电的高压线”和“稻草人”。2013年8月31日,习近平在辽宁考察工作结束时指出:“对领导干部来说,守纪律本来是一个常识,但就是这个常识也被一些人淡忘了、丢弃了。这些年,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多,一些目无法纪、胆子比天大的典型案例发人深省。”[2](P80)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活”的案例看,无论对于财经纪律和政治纪律还是对于生活纪律和组织纪律,有的领导干部都毫无戒惧之心。就此而言,有国外观察者在十八大之前作出“这个国家甚至已经不具有与列宁主义政党体系相联系的严密的组织和机械服从的外表了”[3](P332)的判断,有重要的分析价值。
千里之堤,不防微杜渐,就会溃于蚁穴,更何况党内纪律松弛之情形已经发展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纪律松弛已经发展成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面临的主要挑战。只有强化党的纪律,才能将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内纪律松弛在多大程度上展开,就应在多大程度上加强纪律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将纪律建设置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框架之中,逐步深化对纪律的认识,不仅阐明了其作为当务之急的意义,也论述了其作为治本之策的价值。习近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2](P136)“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2](P178)因此,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可以用“严、紧、硬”来形容和概括。其中,“硬”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力反腐,二是强化纪律,两者相辅相成,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治标为主、标本兼治的过程,是对所谓“先治标、后治本”错误论调的驳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环节。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统筹推进、有机统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规定和实践逻辑。就治国与治党的关系而言,治党毫无疑问处于优先的地位,只有党建设好了,才能进一步增强治国理政的能力,也才能更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党规与国法的关系而言,党规也居于优先的地位。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4](P147)很显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构成其中的基础性环节。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完成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毛泽东指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聯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5](P1484)这一重要论述,内在包含着理想性和纪律性这两个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一般而言,理想性为里,纪律性为表,两者相互统一、有机联系,表里如一,构筑起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础。一旦丧失了纪律性,理想性就会自然削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纯洁性就会大打折扣。没有一支富有纪律性和战斗性的领导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持和发展就不仅会失去根本支撑,也可能迷失方向。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黨的纪律从来都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主要反映为实践的问题。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6]这一重要论述,在明确纪律建设之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特殊地位的同时,还具体规定了纪律建设的基本方针。
“规矩”一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探索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折射出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2013年8月31日,习近平在辽宁考察工作结束时首次公开谈到规矩的问题。他指出,“党内必须加强懂规矩教育,把懂规矩、守规矩作为衡量一个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2](P80)很显然,在这次讲话中,习近平是把懂规矩和守纪律分开谈的。这至少意味着,在他的理论视野中,规矩和纪律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这一认识在2015年1月13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生了变化。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不仅把规矩阐述为成文的纪律和不成文的纪律的统一,而且将规矩上升到包括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总体性概念的高度。在他看来,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总的包括:其一,党章,这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其三,国家法律;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可见,习近平视野中的“规矩”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包括了党纪国法和传统以及惯例,另一种是不成文纪律的专门指向。当他把规矩和纪律联系在一起使用时,主要是基于后一种含义的理解。对于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规矩的问题,习近平有专门的论述。在他看来,对我们这么一个大党而言,既要靠党章和纪律,还要靠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2](P250)它们在历史中约定俗成,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全党应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干部如果出问题的话,一般表现为对纪律红线的突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基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的深刻反思和总结。问题主要在于,党内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形成了这么一种特殊的景观,就是干部只要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而且,即使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有的地方或部门主要领导仍然保持着做“好人”的心态和姿态。这不仅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有的地方或部门党内政治生态的畸形与扭曲,更为严重的是揭示了党内既得利益群体的发展程度。在习近平看来,“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2](P372)
纪法分开是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前提。当下对纪法分开的重申,主要是强调纪律和法律之间有着严格的边界,针对的是两者之间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混杂的突出问题。从理论的视角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意味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意味着与国家法律笼子相比,党纪笼子的标准更严,蕴含特殊性要求与一般性要求的统一。就一般性而言,任何一个组织内部的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换言之,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要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党员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就自然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就特殊性而言,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不仅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的,也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作为一个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只有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担当好党的执政使命。
标本兼治,是我们党在反腐败斗争中长期形成并始终坚持的战略方针。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始终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就治标而言,主要起到惩治、震慑、遏制作用,突出的是“惩”的功能。在腐败存量比较大的条件下,只有先治标,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才能为治本赢得时间。就治本而言,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突出的是“防”的功能。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倒逼党中央加大治本力度的步伐,进一步扎紧笼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现实展开。道理很简单,党员干部只要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就此而言,党中央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仅深化了对治标和治本关系的认识,也标志着从以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的转变。
三、以严明政治纪律为重点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现代政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都有其特殊的规定和严格的要求。以严明政治纪律为重点,构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纪律建设的显著特点。习近平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1](P131)“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1](P133)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他进一步指出:“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6]可以说,在十八大以来每一次中央纪委全会上,都能听到习近平对政治纪律的特别强调。这一对政治纪律的特殊关注,既体现了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基本框架中的重要地位,更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很显然,当习近平表达他对政治纪律的高度关注时,主要基于党的政治纪律遭受严重破坏的严峻现实。长期以来,在有的领导干部那里,权力与纪律之间呈现为反相关的关系,权力越大、地位越重要,往往越不拿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当回事,耐人寻味。
党内严重的经济腐败问题为广大普通党员和群众所深恶痛绝,消除这一毒瘤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内容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但是,在习近平看来,全面从严治党因为其与政治之间的深刻联系因而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意旨。
首先,全面从严治党既要联系经济腐败的问题,也要联系政治的问题。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在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中,山头主义和圈子文化是集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组织问题于一体的典型反映,具体表现为:“一是结成利益集团,妄图窃取党和国家权力;二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搞非法组织活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7](P18)经济腐败问题和政治问题虽然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必须作出严格区分。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换言之,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关注经济腐败的问题,回避政治问题,而是要在对经济腐败和政治问题作出严格区分的基础上,从政治高度切实重视和消除政治隐患。
其次,全面从严治党既要联系政治利益集团的清除,又要联系政治生态的恢复。改革开放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最大的忧虑莫过于内部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因为这个党深知,苏共下台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此。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2](P23-24)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一步指出:“现在,我们不说‘阶级斗争,但他们的问题也是社会上的复杂情况在党内的反映。”[2](P342)在他看来,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内不能存在形形色色的政治利益集团,也不能存在党内同党外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的政治利益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防范和清除其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影响,重建良好政治生态。
对于如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习近平先后多次提出要求。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为此,他提出了“五个决不允许”。2015年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提出了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等“五个必须”。2016年1月1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围绕政治纪律又进一步提出了“四个始终”。从“五个决不允许”到“四个始终”,核心在于坚持“两个维护”。这不仅是习近平发出的关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倡导和要求,也是广大党员衡量和评价是否做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标准和尺度。
四、健全党内法规体系
拥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党内规则,是中国共产党一大政治优势。但是,与新时代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党规党纪自身及其实践都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而言,除了不学不守的问题外,党规党纪也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具体表现在:第一,党纪与国法混同,这既表现为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又表现为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比如,党纪处分条例一共178条,其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第二,对党内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缺乏富有针对性的规范,尤其是对政治纪律和规矩等规定得不够细致和具体。第三,适用对象存在过窄的情形。比如,廉政准则所针对的只是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处分条例涉及的主要违纪情形,也主要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党规党纪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也折射出党内突出问题的历史变迁。基于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比较就会发现,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内在政治上的突出问题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也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本前提就是进一步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除了上述党规党纪自身的问题外,健全党内法规体系还有通过立规修规,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确立起来的政治立意;与此同时,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修订党规党纪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越来越扎实。就如何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问题,习近平首先明确要求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在他看来:“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2](P1)作为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党章之于立规修规具有母法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习近平要求按照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正如2014年10月8日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所指出的:“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牛栏关猫是不行的!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2](P172)
从十八大到十九大,这期间我们党一共制定修订了90多部党内法规,针对性、规范性、协调性、完整性以及对质量的特别重视,既成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指针,又成为党的纪律建设成果的显著特点。比如,就规范性而言,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无论是内容还是话语,都真正做到了对党的纪律的回归,既突出了党纪特色,又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成果,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就完整性而言,既包含对原有党规的修订,又包含根据新的形势要求新的党规的制定。2016年6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世,补齐了责任领域的“短板”,从而让“失责必问”不再停留于口头上。这些党内规则的出台,不仅标志着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也深化了我们党对依规治党的认识,有力地推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
五、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王岐山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期间最先提出来的。他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8]“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举措,蕴含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
“四种形态”一提出,社会意识领域就迅速出现了诸多有意或无意的误读,有必要加以澄清。其一,反腐拐点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拐点论”不时为人提起,其中包含有意的搅局和误导。有人说,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败就要减缓收兵。其实,运用“四种形态”所要努力的,是通过在法律底線之上设置多道防线,在从违纪走向违法的路上加以拦截,发挥止滑的功能。进一步而言,“四种形态”联系的已经不仅仅是反腐败斗争,而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其二,纪委主体论。“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人认为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也是一种严重的误读。“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换言之,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责和主体就在党委。如果各级党委真正做到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注重平时和细微,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腐败发生率不仅会大幅降低,党的面貌也会有明显改观。其三,弱化“关键少数”论。有人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关键少数”会被淡化或隐藏。这种观点实际上远离了辩证法。一方面,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这一点必须毫不动摇,动摇了这一点,“四种形态”的现实意义就会严重削弱。另一方面,对歪树、病树,要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经常维护,保持健康。这一点也必须毫不动摇,动摇了这一点,“四种形态”的长远意义就会完全丧失。
如前文所言,从纪律涣散的原因看,问题的根本和关键在于有纪不守。这一问题的解决已经发展到只能依靠外部强制力量倒逼的地步,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党内问题的严重程度。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1](P764)一步行动胜于一打纲领。只有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强化制度的刚性,党内法规建设的实际意义才能体现出来。
实践好“四种形态”,应将惩治“极极少数”和扭住“常态”紧密结合起来。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又要面向大多数,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历史表明,从源头抓起虽然是难度最大的,却是成本最低的。只有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严肃化,使党员干部远离底线,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谈话、批评是思想政治工作,对谈话主体有特别高的要求,既要有严肃性,更要有思想性,还要有艺术性,拿捏好分寸火候。问题的关键在于,谈话主体自身要过硬,否则,在谈话对象那里,对方如果是一个典型的两面人,谈话和批评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失败的结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纪律建设虽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但必须与强力反腐和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其最大的效能。只要在实践中坚持这三个举措的辩证统一,全面从严治党就一定能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也就一定能够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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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 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N].人民日报,2016- 05-03(2).
[7] 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 出版社,2017.
[8] 王岐山福建调研:全面从严治党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N].福建日报,2015-09-27(1).
The Practical Logic of Party Discipline Foundations in the New Era
— Xi Jinpings important discussion research on the Partys discipline foundations
FANG Li1,WU Bo2
(1.Kunshan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Holding Group Co. TD,Kunshan 215300,China;
2.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Evaluations Studies,Beijing 100732,China)
Abstract:Strict discipline is a glorious tradition and unique advantage of the CPC. Combing throug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actice of exercising full and strict governance over the Party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the strengthening of discipline foundations will undoubtedly be a highlight. On the basis of stressing that discipline is the key to exercise full and strict governance over the Party,Xi Jinping expounded the practical logic of giving priority to discipline and rules,focusing on strict political discipline,improving the system of intra-Party system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and making good use of the “four forms”. This practical logic,which contains distinct problem consciousness and correct solution path,is not only the internal important composition of exercising full and strict governance over the Party,but also enrich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political parties theoretically.
Key Words:discipline;exercising full and strict governance over the Party;political discipline;Partys rules and regulations;four forms
責任编辑: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