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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2016-12-05刘艳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党风廉政建设检察机关

刘艳敏

内容摘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全面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正确理解和认识“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从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构建抓早抓小机制、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三个方面适时地提出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对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四种形态 检察机关 党风廉政建设

一、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第一种形态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种形态强调的是“治病于未起”,即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种形态强调的是“治病于毫发”,即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种形态强调的是“治病于益深”,即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种形态强调的是“治病于膏肓”,即对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

二、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就是传承了延安整风经验,从而不断提高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二)“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如果不重视把严明纪律的要求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风气就很难实现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职务调整。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

“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只有在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时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时及时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三、勇于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四种形态”既是对党组主体责任的要求,也是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要求。我们要把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各个方面。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主体责任,做到班子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责任“三责”联动、共同发力。其中:党组班子要履行全面领导责任,包括把纪律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把纪律教育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重要内容,把责任追究纳入日常管理监督重要内容,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等;党组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包括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尊崇党章等;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包括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对分管部门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积极落实监督责任,经常督促本院党组和各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深化“三转”,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使“四种形态”有机地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之中。要以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紧紧抓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监督执纪、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严防“四风”问题反弹,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

(二)构建抓早抓小机制

为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营造监督就在身边的氛围,真正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我们要积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坚持把谈话函询作为常规手段,让及时提醒和批评成为常态,教育引导干警自觉做到廉洁从检。一是开展例行谈话。由检察长或纪检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了解干警思想动态、守纪情况及被谈话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二是开展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新到岗或新任职人员、长期病假不能正常上班人员、出差执行重要任务或负责重要办案任务人员进行谈话,提出工作纪律和办案规范方面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三是提醒、警示谈话。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引起注意情况的人员、群众有反映但线索不具可查性的被反映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进行提醒、警示,要求被反映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防范措施。四是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与有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对检务督察、信访举报中发现问题但不必进行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谈话,要求限期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五是督促性谈话。由纪检监察人员对举报线索处理不力、造成越级上访,或一定时期内违纪违法信访较多、经初核基本属实,或在上级组织巡视、督察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等院或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谈话,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要求被谈话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三)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要通过检务督察、抽样评估、案件评查、回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及时发现检察人员违纪问题。要强化问题线索管理,对掌握的线索定期进行梳理、分析和研判,严格按规定分类处理。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件信访件,对交办和实名举报线索,切实做到核实、反馈无死角、全覆盖。要充分运用交办、提办、领办、督办、交叉办案、联合办案等方式,着力提升查办案件的效率。在审查时机上,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在审查内容上,要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予以移送。要充分发挥纪律审查治本功效,对查办的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建章立制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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