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
2021-03-29黄明飞
黄明飞
一、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顾名思义,它是以“慈善”作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简单来说“慈善”是目的,而“信托”是实现“慈善”这一目的的方法或途径。《信托法》只对公益信托作了简单规制,并未提及慈善信托,直到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才首次提到慈善信托,并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明确了法律定义。笔者结合慈善信托的法律定义,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总结概括为:慈善信托是一种公益信托,是由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而设立的以慈善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以慈善作为信托目的是慈善信托的显著特点,而且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并不指向某一特定的个体。通过分析,慈善信托的特点也就显而易见了。
(一)慈善信托的目的是做慈善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具有合法合规的信托目的,若信托目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该信托无法设立或者被认定无效。另外,还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公益性的,而不应是私益性的。《慈善法》则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应以慈善目的为前提。不过这里需要探讨一个问题:信托目的必须是完全公益性,还是可以包括其他非公益目的?对于该问题,《信托法》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公益信托受益对象应是公益性的,无论是信托财产还是其收益均不得投向非公益性对象或目的。据此,笔者认为,公益信托应以具备公益信托目的为有效要件,前文提到慈善信托实质上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类型,因而慈善信托也应当具有公益性信托之目的。当然,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而将慈善信托闲置资金投向保值增值理财产品的,笔者认为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另外,对于信托目的公益性,笔者认为应从实质性角度去认定,而不能从形式上去定性。例如:某企业家拟出资设立信托,信托目的是资助某学生完成学业。笔者并不认同该事例中的信托目的构成公益性,理由是:虽然该事例从形式上看,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但是信托目的仅使该学生特定受益,并未产生公益效果,这样的信托不能算是慈善信托。如果该信托目的是资助某个区域或某个学校的、符合相应信托文件约定条件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则该信托应是慈善信托。
(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特定
《信托法》明文规定,若信托受益人不能确定,或者无法确定信托受益人的范围,那么该种信托应当无效。也就是说,信托成立的有效条件之一应是受益人能够确定或者受益人的范围能够确定,即符合确定性原则。由于《慈善法》并未对慈善信托受益人作例外规定,因此慈善信托受益人仍受《信托法》规制,应当符合确定性原则。又因为慈善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特点,慈善信托受益人自然无法明确为某个特定的个体。笔者认为,慈善信托受益人确定性指的是确定受益人范围,而不是确定受益人。
二、慈善信托近几年发展情况
前文提到2016年是我国“慈善信托元年”,该年总计备案慈善信托22单,初始备案规模0.85亿元,为我国慈善信托的广泛开展拉开序幕。到2017年,我国慈善信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已相对健全,业务实践也实现了突破,全国共有慈善信托44单完成备案,初始备案规模达6.94亿元,相比较2016年的发展规模成绩显著。然后是2018年,我国初始备案的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和信托数量均呈现显著增长,共备案慈善信托79单,同比增长80%,初始资金规模11.01亿元,同比增长60%,而且该年度慈善信托的参与主体几乎涵盖社会上各类群体,例如信托公司、基金会、慈善团体、律师、会计师、爱心企业和个人等。相比较2018年,我国在2019年初始备案慈善信托的规模有所下滑,该年度初始备案规模为9.33亿元,但备案数量达119单,同比增长51%。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蔓延、防疫主题先行,慈善事业成为主流话题,这时慈善信托自然备受关注。截至目前,“慈善中国”公示的慈善信托备案信息共计473条,慈善信托备案总规模约有32.46亿元。
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交易结构占比,发现慈善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含信托公司的组合形式)的,占比接近百分百;受托人是慈善机构(基金会或各类慈善团体、组织,下文也统称“慈善组织”)的,占比只有两成;受托人是由上述两种形式组合的,占比约九成。总体来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占比较高(几乎百分百),占有主导地位。由于慈善组织在设立信托专户方面存在难度,加之开设信托专户的机构须与备案机构为同一个,因此目前大多数慈善信托采取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业务模式。
三、业界常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分析
我国开展慈善信托一般都采用怎样的业务模式呢?笔者带着这个问题检索了“慈善中国”备案信息,总结业界常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如下。
(一)单一信托与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执行人)合作模式
该种业务模式结构较为简单,设立相对便捷,笔者将其简要概括为:单一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以此设立慈善信托,具体由慈善组织作为该慈善信托执行人,选择运用每一笔慈善信托财产。虽然该模式具有结构简单、设立便捷的优势,但也存在无法为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依赖委托人实力和需求、信托公司自主性较弱等劣势。笔者认为,该模式只可作为信托公司探索开展慈善信托的入门模式。
(二)集合信托与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执行人)合作模式
对于该种业务模式,笔者概括为:两个以上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以此设立慈善信托,具体由慈善组织作为该集合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负责运用每一笔慈善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模式。该种模式是目前采用最多、最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可成为某类公益项目的慈善信托平台,随时开放认购,永久存续,扩展性较强;二是信托收益可长期用于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有助于此类项目的持续运行;三是闲置资金可运用于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可以作为该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其他信托产品时的委托资金来源;四是慈善项目执行事宜全部由慈善组织操作,信托公司只需承担事务管理类职责,因而信托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未来转型方向。当然劣势也比较明显,例如:不能为委托人开具发票抵扣税款,暂时只能在关联方内部私募,能否公开募集尚存争议,变更备案难度较大等。
(三)慈善组织与单一慈善信托交易模式(见图示)
笔者就该种业务模式与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了对比,认为该种模式应当是目前慈善信托较为复杂且新颖的一种业务模式,可简单概括为:爱心捐赠者们将其所有合法的财产捐赠至慈善组织手中,然后慈善组织将收到的上述善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以此设立慈善信托,具体由信托公司遴选慈善项目执行人负责推荐运用每一笔慈善信托财产。该模式具备上述第二类交易模式的全部优点,且还有下列优势:一是借助公募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可以有效解决对外公开募集问题,有助于做大信托规模;二是真正做到了帮助捐赠者们开具发票,实现税收抵扣优惠;三是可通过公开招标筛选优质慈善项目执行人,有助于开展慈善项目。当然也存在一定劣势,例如:该模式需要过度依赖公募基金会参与和募集资金能力。
四、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优劣势分析
(一)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优势
1.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是信托与慈善相结合的模式创新。前文提到,慈善信托首先是具有“慈善”目的,而信托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或手段。信托行业发展至今,已具备多种多样的业务运作模式,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流动支持、信息披露、保值增值等诸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加上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专业性,可让慈善信托运行更加有效、信托财产更加安全,可以助力我国慈善事业逐步实现专业化。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是信托手段和慈善事业相结合的创新之举:一方面,信托手段可为慈善团体、爱心企业或个人充分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财产运作模式;另一方面,可更好地将慈善事业纳入到高效、专业的信托制度中,二者优势互补,共同发挥积极作用,有效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再者,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还可为慈善捐赠者带来税收抵扣优惠,可作为合法避税工具,例如:所得税减免、印花税减免、契税减免等,有助于提升慈善捐赠者们投身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2.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具备大股东、客户的优势。我国银监会(现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了专项规定,即《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信托公司出资人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现有信托公司68家,多数具有政府部门或大型央企等股东背景,加上近年来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积攒了大批高净值客户、交易对手。以昆仑信托为例,依托中国石油集团,关联企业众多,并且维系着大量的高净值客户及优质交易对手。笔者认为,我国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以具备大股东背景和大量高净值客户为底气,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3.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具有完备的信息查询平台。我国在2017年9月1日正式上线“慈善中国”系统,以此向社会各界公示慈善信息。“慈善中国”具有专门的“慈善信托查询”板块,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清晰可见。“慈善中国”提升了慈善信托运行的社会公众监督力度,打消了信托背后高净值客户的顾虑,大大增加了慈善团体、爱心企业和高净值人士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再加上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投资管理、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慈善信托未来的发展值得期待。
(二)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劣势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优势是明显的。然而在实践中,相比较其他信托业务,慈善信托存在操作周期较长、信托规模较小的问题,而且开展慈善信托的回报大多数仅体现在声誉的提升上面,所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这与信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价值导向存在冲突。目前来看,大多数信托公司并未围绕慈善信托业务建立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总体开展慈善信托的积极性不高,即使那些开展了较多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也主要是看中了慈善信托的备案数量能够在监管评级时获得较高的得分,而在主动性上还是有所欠缺。再者,慈善信托的设立、运行,对于人力资源的要求相对较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相配套,而且在信托从业人员专业性方面也是一大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信托公司在未来妥善解决。
五、结论
笔者通过对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优劣势分析,认为信托公司应当正视仍存在的不利因素,扬长避短,积极制定配套的业绩考核、激励机制,加强慈善信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尤其是慈善基金会,信托公司可充分依托慈善基金会募捐能力和慈善项目实施能力,取长补短,并高效发挥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保值增值、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我们相信,未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将更加密切,慈善组织以收到的捐赠善款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将成为主流,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必将会快速迈上新的台阶,同时让业界提了多年的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真正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