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021-02-14张晓远寇佳惠
张晓远 寇佳惠
摘 要:将“互联网+”技术与高校法学教学相結合,有助于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有助于促进高校法学教学的革新,从而更好地培养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多元化创新型法学专业人才。但是,基于多种因素的限制,目前高校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法学教学改革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挑战。文章将对“互联网+”时代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必然性及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力求探寻出“互联网+”时代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出路,为“互联网+”技术与高校法学教学的有机融合提供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教学改革;法学教育;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47-0103-04
高校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高校法学教学的质量决定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高校法学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再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高校法学教学的革新迎来了新的机遇,也使改革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实现法学教学的有效改革,是高校亟须解决的一项重大难题。
一、“互联网+” 时代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必然性
(一)传统高校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 法学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地位
在传统的高校法学教学模式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起着主要作用,学生则通常处于被动的倾听者的位置[1],对课堂教学的参与度较低。这就导致他们对老师具有较大的依赖,缺乏求知的积极性和思考的主动性,无法提起对法学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基于课程任务的安排,很多法学教师往往是按照自己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进行授课,内容也主要是一些纯理论性的法律原理或法律条文的讲解,很少给学生留有发挥和思考的空间。
2. 偏重部门法学知识的分别教学,忽视了法学的系统性和关联性
法学是一个由诸多密切联系的分支学科组成的庞大知识系统,部门法学之间、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传统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各个部门法学及其相关学科通常是被分割开来独立授课的,部门法学之间,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学科分置、孤立授课”的后果就是容易导致学生产生知识的割裂和思维的局限,难以将所学的各科知识连接起来,实现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的整合与协调,更不用说构筑起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了。而且,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联切断,还会导致法学学科的日益孤立化,法学生逐渐成为专才,偏离当前社会对多元化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增加的实际[2]。
3. 注重法学理论的教学和考核,忽视了实践的价值
理论知识的教学与考核一直是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体系的核心。时至如今,在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开设的课程中,理论课程数量仍多于实践课程,且它们的考核方式通常以笔试为主。笔试作为一种依赖机械记忆和书面表达的考核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更适合用来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积累,不适合用来检验学生的实践能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逐渐提高了实践课程教学和考核的比例,并聘请一些校外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补充教学。但是,这些课程基本采用的都是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庭审旁听这几种单调的形式,缺乏系统性和创新性的教学安排和评估体系,导致法学教育的实践课程多流于形式。
4. 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的渠道较少
沟通和交流是教师实现其职责的最为主要和直接的方式。然而,在传统的高校法学教学模式下,师生之间可以利用的沟通和交流渠道非常有限,最常见就是以课堂教学的方式实现互动。但是,课堂教学时间是有限的。一些学生由于害羞等原因,不敢在课堂上当面主动向老师请教问题,一些老师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也经常四处奔波,这就导致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愈加匮乏,“传道、授业和解惑”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二) “互联网+” 时代下高校法学教学的优势
1. 增强高校法学教学的效果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理论内容具很强的抽象性,很难具象化。在传统的高校法学教学中,教师能借用的教学手段和途径非常有限,这就导致学生对那些抽象性极强的法学理论知识似懂非懂、云里雾里。如何将这些抽象的理论具象化,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条背后的法理,成为高校法学教学的一大难题。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了新的思路。高校法学教师可利用互联网技术补充教学课件,将这些理论知识通过视频、照片等途径具象化,帮助学生从各个角度更好地理解这些抽象的理论知识,从而大大地增强教学的效果。
2. 提供更为合理的考核方式
长期以来,笔试在高校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笔试成绩的高低对高校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着学生的成败。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学生越来越看重理论知识的积累,将实践能力的提升置之脑后。然而,法学的本质是一门实践性学科,过于注重对理论的教育和考核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水平的检验和提升,无异于舍本逐末。笔试分数的高低并不能反映一个学生的实际能力,一部分“高分低能型”学生足以说明一切。因此,高校必须设计出一套系统而有效的考核评估体系来满足实际需要。而“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可将线下考核转移到线上,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合考核内容,还可以实现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完成对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的评估,更加真实地检验出学生的实际水平[3]。
3. 丰富师生之间的交流渠道
交流和沟通在师生的相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交流和沟通的过程中,师生双方可以各自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使思维碰撞出火花,取长补短,互相成就。但事实上,传统高校法学教学模式能够提供给师生的交流和沟通的渠道非常之少,基本上限于面对面或者书信交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成功地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限制,为师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提供了更为广泛和便捷的途径。学生可通过微信、QQ、校园通讯程序以及网络教学平台等软件,在课前和课后与老师进行及时交流和沟通,探讨学术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且,除了本校的师生,不同学校的师生之间也可以互相交流和探讨,实现共同进步。
4. 促进课堂教学的延伸
课堂教学的时间是有限的,仅仅通过课堂上几十分钟的讲授,往往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将“互联网+”技术引入高校法学教学,可以有效促进课堂教学的延伸,将教学从课堂延伸至课前和课后。教师可以通过微信、QQ等通讯软件建立课程群,课前在群里发布学习任务,督促学生自主预习教学内容,查找相关资料;课后,还可以布置随堂作业,引导学生进行课后反思,并对学生的疑问进行解答,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的情况,从而使教学的过程更加完整,教学影响力更加持久。
5. 提供更为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平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教育”概念的迅速发展,慕课、超星尔雅和雨课堂等网络教学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这些网络教学平台整合了大量的教学资源,引入了国内外优秀的法学教师和网络课程,还提供了师生互动和测试评估版块,不但满足了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在辅助高校法学教学方面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是对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补充。
二、“互联网+”时代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面临的困境
“互联网+”技術的引入,对高校法学教学改革而言,一方面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挑战。
(一)教育理念落后,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教育理念的落后是阻碍“互联网+”时代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我国高校法学课程多偏重于传统理论的教学,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大批与“互联网+”相联系的产业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产业是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高校法学教学理念的落后,导致课程设置和考核方式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脱节,难以真正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学专业人才。
(二)“灌输式”的教学方式限制了信息化教学改革的效果
当前,已经有许多高校将“互联网+”技术引入了法学教学环节之中,但总体而言,其取得的成效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根深蒂固。互联网、多媒体设备等技术的引入虽然帮助高校法学教学环境实现了智能化和信息化,但教师依然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如果教师不能改变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只能使信息化教学改革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优势,也无法从本质上建立起高校法学信息化教学体系[4]。
(三)实践环节的教学难度更大
“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可以为高校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完善注入新的力量。依托“互联网+”技术,高校可以建立起更多的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加强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这也意味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难度和成本会大大增加。一方面,要求教师能够为学生展示更多更新的实践教学案例和提供更多具有启发性意义的实践教学指导,并在最终考核环节中对每一位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另一方面,还要求学校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平台,建立更多更完善的实践教学基地,并定期邀请一些校外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对学生进行教学和指导,以增强学生理论与实务的衔接性[5]。
(四)高校的信息化环境和教师的信息化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全国多数高校都进行了信息化教学改革,建立了校园网,引入了多媒体教学设备,开发了网络教学软件。但是,总体而言,高校的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部分高校还尚未实现校园网络的全面覆盖,一些高校还存在着教室多媒体设备老化、损坏,图书馆网络学习资源陈旧等问题,阻碍了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进程。高校教师的信息化教学能力也是影响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部分高校法学教师欠缺“互联网+”思维,不能灵活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多媒体设备展开教学,更不用说对教学理念、教学设计和教学内容进行适时的革新,导致“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三、“互联网+”时代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转变教育理念,制定适应新时代需求的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计划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教育理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教学模式开始逐渐互动化、教学方式逐渐多样化、教学资源逐渐开放化[6],市场对法学专业人的需求也逐步趋向多元化。这就意味着,高校必须要转变法学教育理念,制定多元化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首先,高校法学教育不能再仅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的教学,而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能力,将两者有机结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次,针对目前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产业的迅猛发展趋势,高校必须增设相关的法学课程和教学内容,实现新兴产业与法学专业课程教育相结合,与时俱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最后,创新是任何时代都必不可少的,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也应当是高校法学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淡化传统教学方式,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应当更加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实现“以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这就要求教师要更加注重发挥引导者和启发者的作用,不断创新教学手段,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将案例视频、庭审录像等引入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将所学知识与所观所感联系起来。当然,要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式,也离不开学生的积极配合,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这也启发了高校在法学教学改革中还必须注重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独立思考能力[7]。
(三)整合网络教学资源,构建系统的网络课程体系
据统计,我国当前的慕课数量已经达到了世界第一[8]。大量网络教学资源涌现,为学生提供了多元化的学习途径,也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便利。这些网络教学资源存在着标准不一、质量不齐的问题。为了避免师生所获取的网络教学资源与所学的学科体系不一致,高校可以建立自己的筛选和整合机制,将一些优质网络教学资源进行整理和汇总,并将这些教学案例、视频、课件等分门别类地上传到校园网络教学资源库中,按照课程目录建立相应的课件库、案例库、题库等,方便师生在线学习和下载。高校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网络课程体系,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各个部门法之间、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之间、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突破以往单个部门法教学的局限性,有效地将部门法学之间、法学与其他学科有机地联系起来[9]。
(四)完善校园信息化环境,提升教师的信息化教学能力
校园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和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是高校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法学教学改革的基础性工程,事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最终成效。因此,高校应当积极完善校园信息化环境建设,实现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研发网络教学程序软件以及更新和维护好多媒体教学设施;其次,还必须组织法学教师进行信息化教学培训,提升现有的教师队伍利用“互联网+”技术展开教学的能力,使他们对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法学教学改革形成全面而客观的认识,能够结合教学内容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下信息化教学的新模式和新方法。高校在招聘和引入新的师资力量时,也应当将信息化教学能力纳入考虑的范围。
四、结语
总之,通过“互联网+”技术促进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有利于解决传统高校法学教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升高校法学教学的质量,有效地适应“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多元化的法学专业人才的需要。但由于我国传统高校法学理念根深蒂固、高校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足等问题,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教学改革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挑战。如何破除这些困境,探索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出路,还需要长期的思考和摸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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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红梅,宁嘉.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以体验式教学法为视角[J]. 创新与创业教育,2020,11(02):127-131.
[3] 何忆. “互联网+”模式下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讨[J]. 才智,2019(26):21.
[4] 张丽华,白学军. 创造性思维研究概述[J]. 教育科学,2006(05):86-89.
[5] 赵云芬,赵新. 论反思性教学理念在环境法学教学改革中的运用[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21(04):33-34.
[6] 岱宗. 我国数量已居世界第一,用好优质资源是关键——慕课如何“打开”教学新方式[EB/OL]. (2018-01-17)[2021-06-14].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8n/xwfb_20180115/mtbd/201801/t20180117_324935.html.
[7] 張镝. “互联网+”时代下高等法学教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J]. 黑龙江教育学院报. 2019,38(03):34-35.
(责任编辑:汪旦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