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2016-11-16王娜
王娜
摘 要:法学成人函授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也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其不断发展,相关教学方法问题日渐显露,填鸭式的理论讲授教学法不利于社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而案例教学法符合成人学生的特点和学习需要,是适合函授法学教育的最有价值的方法之一,不仅可以使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形象、活泼、易于接受,而且够有效地锻炼和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及自主学习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解读法律规范,探求理论与案例实际问题的内在联系,从而加深对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学基本上是以讲授法为主,由教师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主,但这种教学模式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案例教学方法则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一、案例教学模式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专业综合知识、综合素质能力的一次很好的测试。在观摩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模拟法庭教学可以调动学生将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在各种角色中把握有关法律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培养和锻炼实践应用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解决法律争议的引路人。教师的作用不是单方面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引领学生创造性地学习。当好整个模拟审判过程的设计者和仲裁者。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框架性案例材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按照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
(二)课堂案例教学。这一方式并不等同于平常许多教师讲授法学课程时采用的举例说明,而是一改满堂灌、教师讲、学生听、记笔记的方式,教师精选案例,提出问题,组织调动学生独立思考,从与法理、法条的联系中形成自己的观点,并且可以组织学生就各自不同的观点进行充分地讨论。在引导和启发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后,教师应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小结和讲评,从而将从案例中推导出来的规则升华为理论,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讲评时,主要是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科学,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指明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不能对错误观点一棍子打死,否则容易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违背案例教学的初衷。
二、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第一,就学习效果而言,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得到的是第一手的知识,同时也是内化了的知识;而通过理论教学得到的则是第二手知识。成人学生不像普教学生一样有充足的时间可以专心学习,他们通常是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来学习的。也就是说成人学生既要兼顾工作和家庭,也要兼顾学业。由于时间的紧迫性,决定了课堂几十分钟几乎成为成人学生学习的唯一时间段。因此学生都希望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三年时间很有限,不可能教给学生所有的法律知识,因此,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学显得不切合成人学生的实际情况,而最直接、最省时的案例教学法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让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在这个基础上,成人学生可以将书本知识通过案例讨论、运用整合成记忆,内化成为自己的知识。
第二,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第三,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
由于法学案例教学的特殊性,使成人学生能够主动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从案例分析中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又能使学习者自身不断地增值,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