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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普惠性民办园政府资助政策

2021-02-11丁月张诗雅

教育·校长参考 2021年12期
关键词:普惠性民办资助

丁月 张诗雅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性民办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对3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提供给受教育者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普惠性民办园作为我国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主体之一,发展趋势迅速,数量逐渐增多,承载的生源丰富,是缓解“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关键,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目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目标之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最早提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指出要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各地政府亦积极响应,扶持资助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加快扩充优质普惠性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普惠性民办园政府资助政策文本进行客观分析,以使我国各地区的适龄儿童都能够享受普遍的、惠及的学前教育服务。

通过检索查阅各地省市政府教育官方网站、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以31份普惠性民办园资助政策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再对其进行客观、翔实的整理,分析我国普惠性民办园政府资助政策的特点及问题。

合理规定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 通过梳理相关资助政策的共性得出,各地政府要求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应收费合理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同时,各地区收费标准有所不同,部分地区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广西规定普惠性民办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暂定为每生每月800元。此外,部分地区(如:湖南等)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上限进行了规定,要求应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与教育、财政部门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园最高收费标准。

明确规定政府资助方式 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园予以引导和支持,但是各地政策在资助方式上参差不齐、形式多样,使用较多的有资金补助、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结对帮扶、派驻教师等。尤其是资金补助,为加快推进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真正提高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水平和办园质量,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资助政策中明确规定采用生均经费补助、租金补助等方式,给予普惠性民办园财政支持。

强化政府资助监督管理机制 为确保资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使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质量,部分地区提出应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整体来看,主要对财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管理,管理方式则以有关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等为主。在质量管理上,部分资助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但是仍有部分地方政府(主要集中在西部偏远地区)没有规定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

由于各省已有基础、政策资源不同,总体来看,各省市政府的资助政策在制定、执行和保障条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部分地区仍缺少明确的普惠性民办园政府资助相关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各个省份相继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但是由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认识不到位,缺乏明确具体的资助政策,极大阻碍了其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第二,资助形式缺乏条理性且资助经费标准及用途不明确。通过梳理相关资助政策文本,发现在普惠性民办园的资助上,较为明显的是大多数省份都愿意直接给予资金补助,东部地区相较于西部地区尤为明显;西部地区更倾向于采取结对帮扶、派驻教师等非资金的形式进行扶持。当前我国各省份政策对于普惠性民办园的资助形式繁多,就整体来说缺乏条理性,部分地区没有系统地将资金支持与非资金支持结合。第三,对特殊家庭幼儿的资助需求的关注度不够。部分政策中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但也有部分地区的政策中并没有规定特殊家庭幼儿资助的相关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在相关政策中,对特殊家庭的幼儿关注度还是有待于提高的。第四,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且缺乏监督管理机制。虽然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但是一部分政府缺乏相关的经验和长远规划,对于普惠性民办园的落实力度和管理水平较低。另外,部分地区缺少切实可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如河南、宁夏对学前生均公用经费作出了要求,对具体如何管理经费的使用以及监管主体的责任没有细化,使得普惠性民办园的资助政策停留在表面上,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我国各地区普惠性民办园资助政策正逐步完善与落实,其中的许多探索和创新都体现了我国普惠性民办园未来的前进方向和发展规律,为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推动学前教育普惠、普及、安全、优质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立足于目前的改革和探索需要,我国在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政府资助政策制定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尽快丰富与完善资助政策,鼓励各方主体参与 鉴于我国各地区普惠性学前资源分配参差不齐,各地区要基于当地实际将学前教育普惠性列入政府绩效工程。同时,学前教育的发展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资助政策。此外,政府应给予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实现资助方式多元化,推动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参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资,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到学前教育资助中来。

进一步规范资助标准及用途,提高经费使用透明度????经费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来说是基础支撑,对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特点的民办园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有先规范经费方面的问题,后续的资助标准、师资力量和基础设施的问题才会解决。首先,各地在制定政策时,应鼓励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适当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其次,各地在政策中也应明确经费使用流向,合理规划经费用途,确保政府的扶持资金用在刀刃上,而不是异化为幼儿园盈利的手段。最后,在政策中也应细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提高经费使用透明度。

扩大资助政策覆盖面,关注特殊家庭儿童需求 在政策制定时,应尤其关注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烈士子女,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借助减免保教费用、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生活补助、发放代金券等方式减轻特殊家庭的压力。同时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随着国家全面开放三孩政策的实施,政府必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建立健全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切实保障特殊家庭及幼儿的权益。

加强资助监督管理,保障政策有效落實 首先,在政策中应明确规定,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各地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采取公示制度,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地方相关部门要建立起对幼儿园经费方面的督导体系,明确幼儿园资金的流向,切实保障普惠性民办园的权益。除了监督资金的走向,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对经费使用的原则、范围等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与相关的审计和监督部门紧密合作,以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为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应落实普惠性民办园教育督导制度。为此,要成立监督小组,督察队伍的建设离不开各方力量的参与,提高监督的有效力量,针对资助内容实施重点专项督察制度;针对不同地区的普惠性民办园,分别开展教学质量、基础设施、收费明细的监督和监察。

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政策制定与实施 由于各地区普惠性民办园资助方式参差不齐,因此普惠性民办园资助政策要获得发展,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来保障普惠性民办园资助政策。我国现行的学前儿童的资助政策大部分是基于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但是,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效力,学龄前儿童的资助政策可能由于某些紧急事件和行政事件而终止,如此一来,学前儿童的资助经费将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国家应根据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制度的法律法规,通过颁布法案、制定法规等方式来实施普惠性民办园的资助政策,确保普惠性民办园资助经费的稳定及资助措施的有效落实。

毫无疑问,对普惠性民办园政府政策的研究将会促进我国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从理论层面来说,可以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有关普惠性民办园政府资助政策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在实践意义来看,可以及时发现各级政府在普惠性民办园资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反馈不足及时作出调整,让政策文本更符合普惠性民办园的实际需要,以督促幼儿园完善自身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普惠性民办园的资助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与探索,随着全面三孩政策的出炉,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多方力量共同配合,为广大学前儿童提供优质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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