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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戒毒制度

2021-01-06严瑞冰

客联 2021年11期

严瑞冰

摘 要:近年来,毒品问题成为了日益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为了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三种戒毒制度,本文旨在对我国的戒毒制度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戒毒制度;管理程序;矫治模式

我國目前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三种戒毒制度。

一、自愿戒毒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参加自愿戒断需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拥有强烈的自愿戒断意愿; 2)人格健全、认知良好;3)家庭关系和睦、监护人能积极配合;4)家庭经济条件困难;5)有一定的社会价值;6)排出心脏病、高血压、癫病、精神分裂症、肿瘤、恶性肿瘤、智力低下等疾病史。

自愿戒毒一般包括生理脱毒期和心里脱毒期,在自愿戒毒所,戒毒者可以在一定区域内自由活动,还可享受到电视、电脑等相较于强制戒毒好得多的物质条件,戒毒医院会为戒毒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矫治及有针对性的美沙酮替代治疗等方案。

以笔者所在省份为例,由山西省长治市政府筹建、大辛庄戒毒所承建的大辛庄戒毒所自愿戒毒医院全省规模最大、设施最全的自愿戒毒医院。长治自愿戒毒医院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破解长期以来病残涉毒人员“收不了、治不了、放了乱”的收押难题,有力消除了一批涉稳风险隐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区戒毒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社区戒毒的对象一般是成瘾性不强的吸毒人员,以及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作为我国三大戒毒制度之一的社区戒毒,通俗来讲即吸毒者在家自愿戒毒,社区来监督。要定期到社区进行尿检,确认没有复吸。

强制隔离戒毒

三、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戒毒措施,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接收: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三)隐匿违禁品的;(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治疗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分期矫治:强制隔离戒毒分期矫治分为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生理脱毒期以生理脱毒,身体康复为主,康复期以心理脱瘾,健康人格为主,回归社会期以适应社会、回归社会为主。

目前我国的戒毒制度正在随着戒毒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在探索中发展,相信戒毒制度也会日趋完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