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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检察监督

2021-01-06李岳珊

客联 2021年11期
关键词:民事审判办案

李岳珊

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首次明确了对于审判程序违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2012年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修改,其中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违法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据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在原有对生效判决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也从审批结果的监督扩展到了审判全过程。

一、基层检察院办理审判程序违法案件的困境

(一)基层院案件来源问题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事检察案件20件,其中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案件共办理6件。案件办理数量最大是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共办理13件。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案源缺乏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基层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民事案件需要进行二审,导致终审法院基本上都是中级法院,依照现行《民诉法》构建的上级监督的检察抗诉模式,基层检察机关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对终审民事裁判的进行抗诉。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得多数民事案件被迫积压在了上级检察院,办案力量最强的基层检察机关却基本不直接办理抗诉案件,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办案结构呈现严重的“倒三角”现象。且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案件有条件限制,即: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依照中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特别是审判人员违法类型的案件,主要来源为当事人控告、申诉,而在现实中来访当事人数量极少,或由来访群众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说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的问题,但都没有证据,基层院有时会有无案可办的情况存在。

(二)未能达到深层次监督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审判程序违法案件很难进行深层次监督。笔者所在检察院工作期间,有几个过来控告申诉的当事人强调,办案法官在好多年前违规收受其烟酒、违规接受当事人请客吃饭,但都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该件事情的真实性。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办理的审判程序违法案件多为违反法律规定送达、案由适用错误等基础问题。对《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99条第 11 项、第 12 项规定的监督情形均未涉及。对审判人员个人在审判活动中因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其他行为的监督未打开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制度作用的发挥。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都没有线索和證据。

(三)调查取证存在难度

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办案规则有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但是限制条件却极为严格,且不具有强制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得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 (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民事检察的调查取证权是有限的,并没有强制力

(四)干警的危机感、责任感不强、办案能力不适应新时代要求,不善于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事案件的涉及面较广,由于办案数量少,遇见新类型的案件,特别是审判人员违法类型的案件,即使案件存在细微的审判程序上的违法,也不是很容易发现问题,如几级案由适用错误等这种细微的错误,如不是看到兄弟院办理过该类案件,很难发现该问题。

二、审判程序违法检察监督的完善

(一)明确调查核实权

调查核实权的不明确是基层检察院办理民事案件的阻力。在立法层面上应当明确审判人员为受调查对象,且应当明确检察官可以依职权独立启动调查核实权。

(二)建立法检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办案数量,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有通过裁判公开网查找审判程序违法案件的线索,但法院上传的案件并非全部。有些省市已经建立“检法衔接”的信息平台,解决了信息瓶颈问题。如今正是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智慧检务的作用,创建“检法衔接”的信息平台,让检察机关可以更及时、更全面的了解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还能实现网上阅卷。

(三)提升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层次

现基层院办理审判人员违法案件因线索来源等问题不易做到深层次监督,且对于法院来说多为“挠痒痒”,简单回复采纳。省检察院加强与省高院的沟通,制定协作、配合机制。省院民行部门可制定《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调查核实办法》,与省高院会商制定《在查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中加强和协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使两高的原则性规定能够在司法办案中落地生根。文件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使的主体、调查对象、启动程序、协作机制等方面应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各市州院、基层院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可以采取一月一报的方式,对于基层院办理的重点的审判人员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承担挂牌督办案件线索的第一责任,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证据运用、出庭规范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在出现阻力的时候,应出面协调,提升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层次。

(四)单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现我省多数检察院都为民事行政与公益诉讼三部门合一的状况,基层院对应省院三个部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线索确定后变化性十分大,所以经常需要在很快的时间内将案件办成,万宁院设立民事行政办案组情况会好些,在设立办案组之前四大检察的三大检察案件同时需要办理的时候,可能会有顾此失彼的情况发生,单独设立民事检察部门,可避免该现象发生,且使基层院更好的完成民事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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