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其筹划应对
2021-01-02汤琪琳
汤琪琳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南通 226300)
营改增试点主要在交通运输行业及现代服务行业中率先实施,作为建筑业而言,是实施营改增较晚的行业。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是新时期政府着力进行减税降费的有力举措[1]。具体到建筑行业,其体量大,周期长,合同多,在实施营改增后,一些建筑企业反而出现税负增加,资金链紧张,财务风险加大等现实问题。因此,直面建筑行业营改增税务风险,总结税务筹划措施方法,对建筑企业及整个行业极有价值。
一、营改增基本概述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营改增特点优势较多,最为主要的是减少企业重复纳税,在帮助企业减税降负的同时,对社会良性循环的带动起到推动作用。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种,在世界范围内占据主流,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收对象、范围、计税税目、依据、征收方式、税率等环节存在差别。增值税采用“价外税”取代营业税“价内税”,实现了进项与销项的抵扣,从而对企业轻装上阵,行业结构优化调整产生了深刻影响[2]。在建筑业税率档次确定上,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增值税,后降至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现象基本被消除,增值税抵扣链条得以打通,对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及高质量发展有深远意义。但基于建筑行业自身特点的特殊性,营改增带来利好的同时也附加了一定的风险,对此应着力分析并化解。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建筑企业综合税负升高风险
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时,适用3%的税率,在收入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收益的提高可以通过成本的降低得以实现。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根据规模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而言,承担了综合税负升高的风险。在建筑企业建设项目中,原材料成本开支占比极高,如采购人员沿用传统税务思维,在钢筋、水泥、砂石等材料的购买上,出于成本压缩考虑,选择与小型原材料生产企业或个体供应商合作,未考虑纳税人类别及发票开具类型。一方面受限于对方较小的经营规模,可能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票;另一方面,如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税务部门代开3%税率增值税专票,则无法实现材料成本17%进项税额抵扣,仅能采用3%低税率进行抵扣。建筑企业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一般按照11%税率,由此会导致建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有所增加。受此影响,城建税等以增值税为基础的附加费用也会同步增加,最终导致建筑企业综合税负的升高。
(二)建筑企业合同签订管理风险
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签订种类多样的合同,如在合同签订时不对税款及发票等加以明确约定,会使企业处于较大的税务风险环境中[3]。比如,建筑业经营各个环节,如原料采购及工程施工都需要签订相应合同,这两个环节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合同中未对发票类型及开具做出要求,也未事先对合作单位纳税人类别、资格、增值税发票类型、开具时间范围、货款付款方式及结算时间等进行详细了解,极易诱发款项进项税额纠纷。一旦出现争议纠纷,对企业经济效益损失较大,导致项目盈利水平下降。此外,建筑企业在工程合同签订及管理细则制定上没有细化,如没有结合工程类型规模,在清包工、总承包、甲供材、分包等方式中合理选择,或简易计税方法及一般计税方法混合使用,都会增加合同签订管理的风险。
(三)财税核算及资金筹措风险
首先,从财税核算环节看,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模式下,财税核算更为简单明确。在营改增后,基于建筑企业财税核算及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建筑企业需要对财税核算进行体系化调整改革。一是财务人员需系统学习新规;二是科目分级极易导致财务人员误用明细科目,如增加的“预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二级乃至三级明细科目,在操作时可能存在核算遗漏问题;三是财务人员工作量增加,在完成基础会计核算工作外,需要结合工程项目各板块,重点关注发票索取、工程报价、合同约定、申报抵扣等方面的工作。其次,从资金筹措环节看,建筑企业采用跨期结算的情况居多,施工建设资金少量由预付款获取,大量工程款需要垫支。在此状况下,企业缴纳增值税会面临较大的压力,尽管后续发文对企业开工前的预付款进行了补充,即该部分不开具发票,视为尚未纳入纳税范畴,可以只预缴税款。但预缴税款简易及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分别为3%和2%,外加上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会有较大的资金筹措风险[4]。
三、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优化建筑企业综合税负
针对建筑企业营改增背景下综合税负有所增加的状况,应围绕建筑企业合作供应商的严选,来对综合税负进行调整优化。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是否背负较高的增值税综合税负,主要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获取情况。为此,应将企业税务筹划的关头前提,从建筑企业采购环节就做好筹划计划措施。最为主要的一点是对供应商的发票开具资质进行慎重考察,然后结合建筑企业项目情况,如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首选能够开具17%增值税专票的项目合作供应商,确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最大化利用,实现税负降低。作为建筑企业采购人员而言,应具备税务筹划理念,不能简单地认为采购价格越低则对企业最有利,要根据发票类型具体分析。因为在材料采购及项目设备租赁上,分辨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哪种类型风险更小,可抵扣进项税额最大。一般而言,建筑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一般纳税人应作为第一选择;如建筑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法,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二)细化建筑企业合同签订中的细则条款
建筑企业在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开展、发票获取、税款缴纳等环节的开展上,受到合同签订细则条款的极大限制。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应尽可能对所签订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化解其中蕴藏的诸多风险[5]。一是加强合同内容的审核力度,在合同中明确如下几项:纳税人资格、发票类型、发票开具时间、货款支付时间等。二是针对增值税条款进行专项审核,寻找并处理合同签订环节存在的税务风险。比如,在建筑企业材料采购环节,签订相应合同时,应在其中明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到付款、按期结算等内容,避免出现纠纷扯皮。三是在货到后严格做好验收,票货统一,即发票统一开具,货款统一支付,发票分批开具,货款分期支付,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可约定预留5%左右的质保金。针对价值金额较大的施工设备,在租赁合同中对一般纳税人资质,增值税专票开具资质等进行约定。涉及租赁安装服务,可约定将租赁费与服务费合并,然后开具17%增值税专票。
(三)合理利用业务拆分措施开展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在参与项目投招标时,通常采用公司中标,之后与甲方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方式。基于建筑项目的复杂性,在总承包合同中可能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装修等多个环节,项目不同环节可能存在税率差异,此时,建筑企业可以具体分析后,将项目进行适当的业务拆分处理,进行子公司分包。一般而言,建筑项目施工、安装及装修等增值税税率为11%,而在勘察及设计环节,项目增值税税率为6%,此时如预测无法取得较多的进项税额,可签订分包合同,在简易计税方法下,优选清包工及甲供材模式。如建筑工程项目所处区域有一定的政策利好,如税收优惠或所得税,附加税减免,建筑企业的母公司可在区域内设立分公司,依规合法开展税务筹划。如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票进项抵扣,应考虑将项目打包,借助服务购买来获取相应进项税额。
(四)提高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
这一环节,一是要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的专项培训,使其具备营改增理念,掌握基本操作方法。二是要着重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特别是在税负测算上。例如,甲供材模式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如果材料费用占比金额越大,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此时应首选对企业更为有利的一般计税方法。在工程承包前,财务人员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测算不同方法下的增值税缴纳额,在对简易计税项目及一般计税项目成本配比进行全面科学测算后,再选择最终的项目管理模式,从而实现税费减负。
四、结语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面临更多的税务风险,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而言,要对此清晰认知并提前做好筹划。在项目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财税核算、现金流控制、财务人员技能提升等方面予以加强完善,从而为建筑企业综合税负优化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