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共享法律保障的现状
2020-12-02李晨柳韩文蕾
李晨柳 韩文蕾
摘 要 信息成为一种重要资源,任何资源都将为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政府管理,人类生活带来深刻影响,信息资源也不例外。政府在對信息进行利用管理共享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既是参与者,同时又承担着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然而政府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阻碍与问题,因此政府信息如何有效进行共享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随着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背景下,政府信息共享对法律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关键词 政府信息 信息共享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2020年西北工业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急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号:G2020KY0601。
作者简介:李晨柳,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韩文蕾,本文通讯作者,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E-mail:hanwenleili@163.com。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28
一、政府信息共享推进缓慢的原因
现如今,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同时也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使得数据的传输更加便捷方便,并进一步由数据资源形成信息资源。政府信息成为巨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顺利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将对我国政府工作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国政府紧跟世界潮流,抓紧政府信息共享的建设和法律保障建设,但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各部门主体共享积极性并不高,共享的权利义务划分并不明确等原因,导致我国并未推出较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与缺失,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共享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一直未有显著进步,信息部门垄断以及信息孤岛现象长期存在。这些现状都对我国政府信息共享提出了相关法律措施完善的现实要求。这也同样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
信息资源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和经济对于政府信息共享所提出的要求,目前的政府信息共享是无法满足的,这些都是目前政府信息共享所面临的压力。
技术方面:技术方面缺乏统一数据平台,无法进行资源共享。政府信息在进行共享的时候,需要一个平台作为载体,才能有效进行信息共享,否则很难对信息进行共享。个别部门以及上下级之间有“共享”平台,但其存在很大局限性,无法有效对信息进行大范围,大面积共享,不利于建设高效型服务政府[1]。而且其保密性和安全性也有待考量。缺乏统一的大数据交流平台,从而影响了数据的采集,记录以及共享功能,导致政府信息共享推进缓慢。
同时,政府信息共享需要采集、处理各种数据信息,但数据的处理需要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分析挖掘,对于数据信息的处理技术目前并不完善,对于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并不是一般的工具可以做到的。因此在技术方面,政府信息共享还存在一定挑战,需要技术人员继续建立变更方便更全面的数据平台,这样在建立平台的基础上,进行更大范围的共享。
行政体制方面:行政体制方面,我国的组织结构是二元制结构,我国政府组织结构是纵向层级和横向职能的二元矩阵的架构,因此导致了我国政府以及各部门信息共享缺乏宏观规划和顶层设计。我国各级纵向行政机构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会形成垂直的管理系统[2]。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将会垂直的上下级间传递,将经历较多层级,层级经历越多,传递速度越慢,这直接影响了信息的传输效率。各级别政府部门间又构成了横向结构,没有制约关系,各部门通过上级管理才能互相连通。这种纵向和横向的结构,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条款分割,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是造成信息资源垄断的重要原因,信息垄断阻碍了信息共享的有效推进。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其实并不明确,从而更加妨碍了信息共享的发展[3]。
法律保障缺失:法律保障的缺失更是政府信息共享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技术,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调节进行改善,因此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弥补其缺失和不足,然而我国相关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保障缺失严重。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缺少上位法进行保障,也缺少国家立法,现在只有国务院暂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共享进行管理,还有相关地方立法,但都缺少统一的一部上位法对政府信息共享进行强制管理规范。因此,法律保障的缺失更是影响政府信息共享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4]。政府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信息的安全性必须得到保障,因此,相关个人信息安全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应该尽早完善并适应当前大数据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共享的迅速发展。
二、政府信息共享法律保障的现状
从表格可以看出,国家相关立法欠缺统一法律引领,以国务院的规范条例为主。但国务院的规范条例对政府信息共享的推动作用较大,在打破烟囱林立,信息孤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还是欠缺统一上位法的领导。但相比之前已经大幅进步。尤其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地方立法有着重要借鉴作用[5]。
从表格可以看出,地方立法相对于中央立法,更为充分完善。各个地区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从而推动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发展,这对于下一步中央立法有很大推动作用。在地方立法中,北京市较早立法,对北京市的政府信息工作有一定推动作用。
在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之后,贵州省紧跟中央脚步,印发《贵州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力图突破“信息壁垒”,“信息烟囱”等问题,有力推动大数据+政府深度融合,强化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贵州省有效结合扶贫,数据,生态,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务信息共享方案,十分值得各个地方借鉴,对下一步中央立法也有重要参考价值[6]。在《方案》中强调协同合作,这有助于各个部门打破部门利益,从而推动信息共享。《方案》中还强调了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监督管控作用,有利于政府信息共享的进一步完善。
从以上表格和分析可以进一步看出,地方政府其实紧跟中央脚步,大部分地方立法其实是围绕国务院下发的文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而进行的。因此中央立法对于地方立法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进一步做相关研究工作,为下一步中央立法做出一定贡献。从而根本上促进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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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保明.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共享——香港“公开资料守则”简介[J].电子展望与决策,1997(3):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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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雷,池天河.地方政府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1(3):18-21.
[6] 王正兴,刘闯.美国国有数据与信息共享的法律基础[J].图书情报工作,2002(6):60-6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