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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短支不符点问题的案例研究

2020-11-25曹冬艳

市场周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装运单据受益人

曹冬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江苏 南京211156)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开证行应当对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为了明确自己所承担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会在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金额。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以信用证金额为限,受益人所提交的结汇单据一般不会超支。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比如散装货物在交货时出现短装、交货时货物单价下降;或者由于某些工作环节的失误,比如前期计算失误、在交货时因质量问题而少交部分货物等,受益人交单时发票金额可能低于信用证金额,从而出现信用证短支的情况。从单据来看,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那么信用证短支会构成不符点吗?

一、案情简介

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2012~2016年意见汇编中,案例TA829rev分析讨论了信用证短支问题。信用证相关内容如下:

信用证金额为530万美元(不得超出),货物数量5000公吨,可有10%的上下浮动,允许部分发运,最后一次装运交单,信用证未规定货物单价。

在履约过程中,实际装运货物重量5498公吨,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制作相关结汇单据,发票显示货物单价为每公吨605.35美元,总金额为3328214.30美元。单据由指定银行审核后交至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提出单据不符,理由是信用证短支。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提交的最终装运单据显示,该案例中货物数量已全部发运。根据《UCP600》第30条c款: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但此案中支取的金额只有300多万美元,远远超过了5%的减幅,所以造成了信用证短支且构成不符点。交单银行认为信用证存在短支,却不同意这是不符点,所以将此争端提交国际商会,征询国际商会的官方意见。

国际商会认为本案中提交的单据表明受益人装运了5498公吨的货物,部分利用了10%的增幅,发票显示金额为3328214.30美元,单价为每公吨605.35美元。且此次交单包含了最后一次发运的单据,该单据的内容和功能没有得到进一步确定。此次交单相符,不存在争议,不应拒付。

二、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开证行认为根据《UCP600》第30条c款,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但此案中短支接近200万美元,远远超过了5%的减幅,所以构成不符点。国际商会给出了交单相符,不存在不符点的意见,但是相关分析并不具体,没有针对开证行的意见给出合理的解释。在《UCP600》中,并没有对“信用证短支”这一问题做出相关规定。所以仅仅从《UCP600》的角度来看,信用证短支并不一定构成不符点。信用证短支只是表象,但信用证短支必定由某些原因引起,而正可能是这些原因,导致信用证出现了不符点。所以要深入分析信用证短支的原因,才能判断是否存在不符点。另外,开证行援引《UCP600》第30条c款,认为信用证短支超过了5%的幅度,构成不符点。因此《UCP600》第30条c款在本案中是否适用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本案中信用证短支的原因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短支并非因为短装引起。受益人实际装运货物重量5498公吨,比信用证中规定的5000公吨已经有所增加,但仍在信用证规定的溢短装范围之内。信用证短支主要可能是在履约期间货物价格发生了调整,相较于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价格下调了许多。但是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货物的单价,所以开证行不能以发票中的单价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提出异议。除了信用证短支以外,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没有其他问题,开证行也仅仅就短支提出了异议。这样从单据来看,可以满足单证相符的要求。

(二)本案中《UCP600》第30条c款的适用

本案中开证行提出信用证支取的金额远远超过了5%的减幅,不符合《UCP600》第30条c款的相关规定,所以造成了信用证短支且构成不符点。

《UCP600》是指导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在《UCP600》第30条中做出了有关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增减幅度的规定: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其中a款主要限定了信用证中“约”或“大约”的增减幅度,b款主要针对散装货物的交货数量给予了5%的增减幅度,这两点问题在本案中都没有涉及。c款指的是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全部发运,货物单价又未降低,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在货物单价未降低、货物已全部发运的情况下,可以推断出受益人所提交发票的金额应该与信用证原先规定的金额一致。但是在如下背景中,可能会出现支取金额的减少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货物价格中包括了运费、保险费等,装运时实际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低于签订合同时预估的运费、保险费金额,从而使结汇时发票中显示的总金额减少,出现信用证短支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成交金额是小数,为了操作方便,信用证开证金额略有提高,使开证金额成为整数。这样根据实际成交金额制作结汇单据,就会出现信用证短支的情况。

本案例中开证行援引《UCP600》第30条c款,认为信用证支取的金额远远超过了5%的减幅,构成不符点。这里开证行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开证行并没有对《UCP600》第30条c款理解到位。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单价没有降低、货物已全部发运情况下的信用证短支问题。该条款表述为“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段描述中用的连接词是“及”而非“或”,说明前提是“单价没有降低”和“货物全部发运”同时得到满足的情况。而本案中,并不能证明货物的单价没有降低。所以开证行援引《UCP600》第30条c款的前提条件并没有得到满足,据此得出的不符点也不能成立。

(三)信用证短支不符点的进一步讨论

本案例中,针对信用证短支问题,国际商会给出了交单相符、不应拒付的意见。那么是否所有的信用证短支问题都不会引起拒付呢?比如在该案例中,如果实际装运货物重量为4498公吨,低于信用证规定的10%溢短装幅度的数量下限,发票金额仍然为3328214.30美元。这种情况下,不仅存在着信用证短支的情况,还同时存在着短装的问题。很多人对此问题的第一印象是认为应该拒付,因为交货数量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但是该信用证中规定允许部分发运,由于在实务中必然存在着多种原因造成信用证只被部分使用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受益人还会安排后续的装运事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短装和短支不符点依然不能成立。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排除了后续装运的可能性,则可以判断短装和短支不符点成立。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条款的每一项内容都会对审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避免信用证短支不符点的对策

在外贸实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散装货物溢短装的现象,某些商品的价格也存在着短期内大幅波动的可能。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虽然信用证金额在开证时已经确定,但受益人最终提交的结汇单据支取的金额可能和信用证金额存在一定的偏差,出现信用证短支的情况。为了避免开证行利用信用证短支作为拒付的理由,受益人应该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收汇安全。

(一)合理设定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与货物数量保持同等增减幅度

在信用证开立之初,应该充分考虑未来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的问题,合理设定溢短装条款。在货物单价不变的情况下,装运数量发生增减,必然会引起发票金额相应的增减。如果信用证金额没有设置相应的增减幅度,将会出现发票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情况,很有可能被开证行当作不符点处理。

例如中国A公司向韩国B公司出口大米5000公吨,交货数量允许5%的溢短装,溢短装由卖方决定,大米单价1000美元/公吨,溢短装部分定价以合同价格为准,大米的总价是500万美元,信用证金额是500万美元。当A公司实际装运数量是4800公吨时,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数量。受益人提交的结汇单据中,发票金额应该为480万美元。但是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设定信用证金额的增减幅度,开证行有可能提出信用证短支,并以此作为理由拒付。所以当信用证允许数量溢短装时,在信用证条款中最好同时注明:5 percent more or less in credit amount and quantity acceptable。这样信用证金额可以随着实际装运数量的增减而保持同等增减幅度。

同时需要注意,虽然《UCP600》第30条b款对散装货物给予了5%的溢短装幅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散装货物交货的增减幅度可能突破5%的增减范围,必要时需要扩大允许溢短装的比例。对于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如果在信用证中没有约定可以溢短装,则装运数量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如果担心履约过程中因为某些意外情况导致交货不足,出现短装和短支,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设定允许溢短装。

(二)在价格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信用证中不规定单价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交单时不仅要确保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要考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对单据的要求。ISBP745 Para C6 b款显示:当信用证规定单价时,商业发票中应该显示单价。由此可见,当信用证中规定单价时,受益人结汇提交的商业发票中也必须显示单价,而且发票中的单价必须和信用证中的单价相等,否则将构成不符点。但在实务工作中,信用证开立后,单价发生调整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果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单价,受益人在交单时将非常被动。反之,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单价,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数量和金额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不会被开证行拒绝。

例如,中国向国外出口面料一批,采用信用证结算,相关信息为数量:450000米,金额:45000美元,允许信用证金额和数量增减5%。在履约过程中发现,由于之前形式发票计算错误,实际金额只有44000美元。最终实际交货依然是数量:450000米。如果按照数量:450000米,金额:44000美元,制作商业发票等结汇单据,从商业发票金额来看44000美元,在信用证允许的信用证金额增减幅度之内。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单价,很明显总价降低后,商业发票中的单价将和信用证中规定的单价不符。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单价,数量和金额都在信用证允许的范围之内,就不会构成不符点。所以虽然都是信用证短支,但是否规定单价对不符点是否成立影响重大。

因此对于某些不能精确计数的商品,或者价格波动比较频繁的商品,在信用证中规定数量和总金额即可,不需规定单价,这样对于后期制作结汇单据将提供很多方便。

(三)必要时允许分批装运,避免出现货物短装等情况

信用证短支主要原因在于单价的降低和交货数量的减少。如果受益人装运的数量低于信用证的规定,很有可能被开证行当作不符点处理。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2012~2016年意见汇编中,引用的案例TA816rev显示:信用证规定:金额60000美元,允许部分装运,500袋干谷物。受益人交单:支取50000美元,装运360袋干谷物,并确认不再有后续装运。开证行以短装和短支作为不符点提出拒付。但是最终国际商会给出的官方意见中,因为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短装和短支不构成不符点。由此可见,在信用证允许分批发运的情况下,存在着受益人在装运期内继续装运、继续交单的可能,直到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信用证短装不会构成不符点。

《UCP600》第31条a款规定: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也就是说,只要信用证未禁止就可以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因此在信用证条款中,应避免设置禁止分批装运的条款,从而为日后制单结汇留下更大的余地。

(四)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必要时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根据贸易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贸易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文件,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约束,对贸易合同没有审查和监督执行的义务,所以受益人在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必须对照合同条款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避免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条款不一致引起履约过程中的困难。遇到信用证条款和贸易合同条款相冲突的情况,受益人应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确保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一致。在履约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对交易金额略做调整,但是买卖双方对交易内容的调整不影响信用证的条款。为了规避风险,在交易内容有调整的情况下,如有必要需要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只有在确保信用证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组织备货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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