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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

2015-01-01张昕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5年3期
关键词:装运交单单据

文/张昕 编辑/白琳

“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

文/张昕 编辑/白琳

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期装运,审单人员一定要注意从装运时间安排上判定是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

案例背景

业务类型:出口交单

信用证类型: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

开证银行:ABN AMRO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

议付行:M银行大连分行

申请人:新加坡A公司

受益人:国内B公司

信用证金额:USD1143000.00

出口货物:热轧钢钢棒

信用证条款:

43P: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允许分批装运)

45A:

Lot 1: Hot Rolled Steel Round Bar to XK5095 in 5.5M lengths 600MT × USD635 per MT Contract No.SAU6280 item001.即第一批:热卷扎钢棒,规格:XK5095,长度:5.5M,数量:600吨,单价:USD635/吨,合同号:SAU6280 item001。

Lot 2: Hot Rolled Steel Round Bar to XK5095 in 5.5M lengths 600MT × USD635 per MT Contract No.SAU6280 item002.即第二批:热卷扎钢棒, 规格:XK5095,长度:5.5M,数量:600吨,单价:USD635/吨,合同号:SAU6280 item002。

Lot 3: Hot Rolled Steel Round Bar to XK5062 in 5.5M lengths 600MT × USD635 per MT Contract No.SAU6280 item003.即第三批:热卷扎钢棒,规格:XK5062,长度:5.5M,数量:600吨,单价:USD635/吨,合同号:SAU6280 item003。

47A:

(1)Shipment for order SAU6280 item 001 is in May.2014.即合同号SAU6280 item 001项下货物在2014年5月装运。

(2)Shipment for order SAU6280 item 002 is in June.2014.即合同号SAU6280 item002项下货物在2014年6月装运。

(3)Shipment for order SAU6280 item 003 is in July.2014.即合同号SAU6280 item 003项下货物在2014年7月装运。

案例经过

2014年5月20日,国内B公司到M银行办理此信用证项下首次交单,出口热轧钢钢棒405.23MT,金额USD257321.05,发票货描显示FOR ORDER NO SAU6280 ITEM 001。M银行审核单据后,确认单据无不符点,将单据寄往开证行。2014年5月29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付款。

2014年6月9日,国内B公司再次办理此信用证下交单业务,出口热轧钢钢棒596.24MT,金额USD378612.40,发票货描显示FOR ORDER NO.SAU6280 ITEM 002。M银行审核单据后,向客户提示单据存在不符点:信用证规定分期装运,第一期货物没有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装运完毕,以后各期信用证宣告失效。客户认为与申请人是多年合作关系,付款没有问题,银行最终凭客户担保走单。

2014年6月16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报:

Lot 1 not shipped within the period allowed for that instalment ,according to UCP600 article 32,the credit cease to be available for that and any subsequent instalment.(由于第一批货物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运,根据UCP600第32条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宣告失效。)

M银行将拒付电文通知客户。经过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协商,2014年6月24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付款。

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信用证未明确规定“INSTALMENT ALLOWED(允许分期)”,而只是具体规定了分期装运的时间。那么,信用证是否需要明确表明“INSTALMENT ALLOWED(允许分期)”?根据国际商会相关出版物,没有要求信用证要特别使用分期装运(INSTALMENT SHIPMENT)和装运时间表(SHIPMENT SCHEDULE)的字样才受分期装运条款约束。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银行审单人员是如何界定是分期装运或分批装运的呢?根据UCP600 ARTICLE 32 和ISBP745 ARTICLE C 15,分期装运是在信用证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这里强调的“时间段”,是指确定每期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时间或时间序列,而非规定一系列最晚装运日期。这是判定分期装运和分批装运的关键。而在此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是在5月、6月和7月发货,显然是允许分期发运;而同时,信用证又允许分批装运。根据ISBP745 ARTICLE C15(a):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既定期间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同时又允许部分支款或装运,则每期之内都允许任意次数的支款和装运。因此,此案例中,受益人首次交单,属第一期部分装运,能正常收汇,第二次交单由于上期货物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全部发运,导致信用证失效和开证行发来拒付电报。

案例启示

在审单过程中,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期装运,审单人员一定要注意从装运时间安排上判定是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因为,两种不同的装运方式,会对后续交单的审核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分批装运条件下,各批装运的交单和收汇是相对独立的,只要每批装运满足信用证规定,且单据相符,开证行就要付款,不会受上批装运是否满足信用证规定的影响;反之,分期装运每期装运之间是有关联的,如上述案例所言。所以,如果信用证规定分期发运,同时又允许分批装运,客户每次交单时,审单人员要在信用证上做好装运批注,以便准确掌握每期装运情况。因为,任一期货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完毕,都会导致信用证对该期和后续各期失效。

如果信用证规定分期发运,同时又允许分批装运,客户每次交单时,审单人员要在信用证上做好装运批注,以便准确掌握每期装运情况。

由上述分期装运案例联想到以下几个问题,供大家探讨:

问题一:上述案例中,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显示允许分批装运,那么是否允许在每一期内分批装运?

笔者观点:根据UCP600 ARTICLE 31,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即自动允许分批装运。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分期装运情况下,且每一期都可以分批。因此,在开证时,如需每一期整批装运,在信用证规定分期装运的同时,需规定禁止分批装运。

问题二: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开证行接受了第二次交单,是否可以推断开证行对第三期继续生效?

笔者观点:如果开证行接受了第二次交单,可以推断为开证行对以后各期都恢复了生效;除非开证行另有声明,告知交单行信用证仅对该期恢复生效,而非该证已整体恢复生效。

问题三:在此案例中,假设第一期货物全部装运,但因为单据其他不符点,导致开证行拒付,那么信用证对以后各期是否失效?

笔者观点:不会失效,因为根据UCP600 ARTICLE 32 ,只有在任何一期未在信用证规定期间内支款或装运,信用证才对该期及之后任何一期失效。也就是说,失效的前提条件是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而非单据其他不符点。

问题四:转让信用证是否受分期装运条款约束?例如:某可转让信用证规定分两期装运,该信用证分别转让给A和B两个受益人,A规定的装运日期在前,B规定的装运日期在后。如果A未按期发货,B的发货交单能否安全收汇?

笔者观点:转让信用证同样受分期装运条款的约束,因此,对于B来说,由于上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以后各期已失效,所以B的收汇没有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贸易
金融事业部大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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