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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有助于防范董秘履职风险

2020-08-13徐月香刘翠婷

董事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董监高董秘刑法

徐月香 刘翠婷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证券犯罪方面刑罚力度加大,给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敲响警钟,董事会秘书的履职风险也大幅提升。

今年3月实施的《证券法》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打击程度还不够。此次刑法修改,拟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让证券犯罪者付出沉痛代价。

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必须恪守的行为底线,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更要带好头、做表率,不能说假话、编故事、做假账,这既是市场的基本约束,也是监管的底线。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条款,均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相关事项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一些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这个决策过程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当其冲的是董秘。董秘肩负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的若干重大职责,但在上市公司普遍集团化、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当下,出现失察、失控的风险仍然偏高,监管定责时“不知情”并不在减免责任的考虑之列。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协调董秘的权利和责任。

面对刑法修改,上市公司及董秘應该以积极的心态来应对。董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应加强风险意识、提高专业素养,在得知公司可能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有效防范风险;还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做出决议时,要及时提出异议,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另外,董秘要进一步协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证公司治理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对于证券事务工作至关重要,董秘应及时向董监高人员传达相关培训信息,协助他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做好内部沟通,促使董监高提高履职能力。

董秘作为公司与外界的交汇点,还需要做好公司内外沟通的桥梁。一方面要积极做好与交易所、上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还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当然,董秘要做好自身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上市公司要赋予董秘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权力,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只有董监高支持和配合董秘工作,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说,同样要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及董秘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在维护上市公司独立决策的基础上,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相信这次刑法的修订,有助于防范董秘履职风险,能切实打击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市场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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