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评
2020-04-20丁瑶
丁瑶
摘 要: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我国共颁布了十个刑法修正案。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对此进行总结归纳,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的理论知识,也有利于今后我国刑法立法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评
一、刑法修正案研究概况
以1997年刑法典为基础,我国刑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正。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刑法修正案成为修订刑法典的唯一模式。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频繁颁布刑法修正案,学界开始关注相关问题,而且形成了许多理论成果。从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关于历次刑法修正案的解读性著作,比如黄太云所著《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全新阐释》,周光权著《刑法历次修正案权威解读》,赵秉志著《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适用》等著作。这一类著作主要解读历次刑法修正案的背景、特点以及修改内容,而缺乏对历次刑法修正案不足之处的分析与反思。二是有关刑法修正案的学术论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都会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有不少学者针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有的文章对刑法修正案的亮点与不足进行了分析;有的文章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进行了探讨;有的文章对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进行了考察;有的文章对刑法修正案中某一修改的罪名进行了具体论述。这一类研究与解读性著作相比,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但是往往关注于刑法修正的的某一方面,并且随着刑法修正案通过施行后,其存在的问题就鲜有人持续关注。三是对刑法修正案的系统性研究著作,这类著作对刑法修正案的价值取向等宏观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分析较为透彻。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颁布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十个刑法修正案。随着刑法立法活动的频繁展开,其内容涉及总则和分则,修正的刑法条文数量不断增多,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研究已不再停留在对修正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的层面,而是将研究视角拓展到更为深刻的理论层面。纵观近几年学界发表的有关刑法修正案的学术文章,不仅涉及了对刑法修正案的肯定评价,还对目前刑法修正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甚至对刑法修正案是否仍应作为我国刑法修订的唯一合法形式进行了深入探讨。总的来说,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研究呈现出角度多元化,内容丰富化、理论深刻化等特点。
二、刑法修正案研究的主要观点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否享有刑法修正案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以后,开始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对刑法典进行这样修改,学界对此有很大争议。有论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对刑法典的修改权,只要其修改不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通过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罪名和增加刑罚种类,完全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常行使立法权的表现。但有论者认为,由于刑法修正案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其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方式不能彻底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所必须的民主主义要求,也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只是代表的代表,其民意基础无法与全体代表所构成的全国人大相比,要使得刑事立法获得正当性,尤其是通过刑法修正案进行犯罪圈的扩大,新罪名的增加,全国人大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法比肩的进行修正的正当性基础,理应承担并垄断这一权力。
有论者认为,只要刑法的补充和修改达到了重大的程度,即便修法的條文数量没有超过刑法典总条文数的半数,也应该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但有论者认为,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只是刑法修改的一种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制定刑法修正案,并非完全取决于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与否,还要充分考虑修改的具体内容等。如果修改的内容、时间和条件满足宪法的限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任何合法形式来修改刑法,当然包括刑法修正案,反之则不可,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完成修正工作。
有论者认为,只有在情势紧迫之下,在不得已的情境之下,如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性疫情等,不尽快修正刑法就不足以保护社会、保障人权、难以避免国家、社会、个人法益出现重大损失,此时才能启用作为备选方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否则,应该由全国人大行使刑法修正案立法权。但有论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除刑法基本原则以外的刑法总则内容和刑法分则内容,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总则内容和分则内容的修改同时不得同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数量与频率
迄今为止,我国共有十个刑法修正案,这样的修法数量与频率在学界有不同的评价。有论者认为,刑法条文和罪名数量一直处于增长中,特别是近年刑法修正案频繁颁布所呈现出的刑法立法异常活性化,使得当前的社会治理明显染上了“刑法浪漫主义”色彩,进一步强化了具有根深蒂固历史传统的政策导向型工具刑罚观。还有论者认为,反思97刑法实施20周年的经验,对刑法的修法频率应当进行一定限制和调控,同时,不宜再继续进行大规模的修改。
但有论者认为,所有转型期的因素和特征,决定了我国刑法必将不断面临新挑战,必然要对这些转型期的特点作出反应,因而刑法在修改完善的内容、频率上都表现出积极主动的姿态,以注重刑法保护社会、积极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以上这些观点表明,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数量及频率在学界褒贬不一。
(三)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问题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就是犯罪圈扩张和刑罚提升,这种情况反映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趋势,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趋势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从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现实来看,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立法者削减现有罪名的非犯罪化任务并不紧迫,相反要进行相当规模的犯罪化,保持刑法立法的活跃姿态。有论者认为,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社会分化都处于快速变动的阶段,同时出现较多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而刑法规范仍比较粗疏,对众多新滋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难以及时予以规制。在这一现状下,人们的刑法观念也逐渐开始变化,刑法由打击犯罪的工具逐渐变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刑法在未来的发展仍然应当以坚持犯罪化为主。还有论者认为,在立法论范畴内,不能拘泥于古典自由主义立场,对刑法修正案进行简单拒斥和批判,而应当在总体上肯定犯罪圈扩大的立法趋向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合理性。
但是,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做出否定评价的论者认为,中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步伐应当逐步减缓甚至暂停,在保持中国刑法典稳定性的前提下,更多地并且坚定不移地开启非犯罪化之门,将那些并非必要的、可以通过非刑法措施防控的‘犯罪行为逐步予以非犯罪化。有论者认为,立法机关虽从伦理学、道德及教义学等视角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找寻理据,但并未顾及刑法系统是否能真正接受这些强行输入的因素,因此,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虽具有理据,但是否真正符合法治精神,是值得商榷的。
(四)刑法修正案是否应积极回应民意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对出现的新问题,立法机关在修法过程中,通过刑法修正案对重大社会关切问题做出了回应,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强化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既顺应社会发展之趋,有利于提升刑法惩治与预防犯罪效能,又有利于全面强化公民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还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要回应外界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关切,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有回应,不改的要说明理由,不要引起社会不必要的猜忌或质疑。
有论者认为,不能过度回应民意,民意的随意性、从众性和易被操纵性确实容易导致情绪性立法。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应当构建明确的应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舆论的机制,防止被社会舆论所牵制,造成刑法修正的短视性、随意性和单纯的顺从性。有论者认为,“民意”的不确定性以及难以判别性使得“民意”不能成为刑事立法的主要动因和标准。
有论者认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值得称道,但刑法修正的舆论对策的意味浓厚,反映出立法受舆论引导的面相,刑法立法固然要关注社会、回应政策,但不能把刑法等同于普通的社会调控手段。还有论者认为,刑法的立法目的决定了刑法应当对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作出一定的回应,但这种回应必须立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且必须符合刑法立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从总体上看,晚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基本上坚持了理性的立场,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应当更加审慎地回应重大社会关切。
(五)刑法修正案是否为完善刑法典的唯一模式
我国在1997年颁布刑法典以后,刑法立法基本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进行完善,迄今为止的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维持了我国刑法典的统一性。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频繁颁布,学界关于刑法修正案是否为我国刑法典修订的唯一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有论者认为,中国应当在承认刑法修正案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作为中国刑法修订的唯一的合法形式(模式)。有论者认为,确立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修正案的方式为今后全面修订刑法、制定或编纂新的刑法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积累经验的载体。有论者认为,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而非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模式,来增加或者调整刑罚权作用的范围,是目前最为可取的修改《刑法》的途径。还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是目前最为可行的完善模式,仍应是中国刑法典的常态改良方式。
尽管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给予了肯定评价,但也有学者不赞同今后刑法典的修改仍以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方式。有论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刑法立法多次采用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进行完善,基本上放弃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步上了单一法典化的道路。在立法上不仅造成了刑法内在和外在体系的阻隔和破坏,而且选择单一的立法技术也容易出现问题。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已經难以为继,继续沿用刑法修正案模式对刑法进行修正,已经无法消除1997年刑法固有的结构缺陷与功能失调。还有论者认为,十个刑法修正案并没有真正触及刑法自身存在的问题,更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调整,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并不能担任完善刑法的使命。
三、刑法修正案研究评述
上述关于刑法修正案的研究观点是笔者从学界所发表的数十篇文章整理而来,这些观点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学界关于刑法修正案的研究进程。从第一部刑法修正案制定以来,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关注度丝毫未减,对完善我国的刑法立法提出了很多较为有意义的建议。这些研究不乏有解释与批评,有学者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了反思;还有学者通过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为刑法修正案未来立法构建了新的机制。学界有关刑法修正案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有很多地方值得肯定。
首先,学界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享有刑法修正案立法权提出的不同意见,值得研究探讨。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的修改,在很多情况下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和出台非常重要。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不与刑法典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是在正常行使立法权。但是有学者认为,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行使存在诸多“失范”的问题:现有的九部刑法修正案已经难以用“部分补充和修改”来定义,以及刑法修正案当中的诸多内容致使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程度降低。虽然两种观点相对立,肯定与反对立场至今未能达成共识,但这足以引起学界与立法机关的思考,有更多的学者参与刑法修正案的研究,为立法机关制定刑法修正案提供合宪性立法思路。同时,立法机关也会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量学界的观点,避免立法程序的不正当。学界的这些研究具有问题意识,对立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学界针对刑法修正案的学术批评是值得肯定的。学术不能一味的迎合,要有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迄今刑法修正案共颁布了十部,平均每两年一部刑法修正案,不乏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数量之多,修改次数之频繁,甚者有学者指出在有据可查的世界刑法立法史上,恐怕也很难找出中国这样频繁修改刑法的国家。这样的批评可以让立法机关反思自己的立法活动,总结立法不足,提高立法技术,尽可能保证科学立法。学界在批评刑法立法的活动时,也为未来的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多思路。比如,有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完善过程中的作用,应当切实遵循合法性、比例性和系统性原则;还有学者认为,要转变刑法修正的理念,不趋从舆论与政策,完善刑法修正的民主参与机制。这些观点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与研究。保持学术研究的批判性,是我国刑法立法取得丰硕成果的原因之一,也是未来我国刑事法治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
再次,学界关于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引起了很大关注,很多学术观点有独到之处。有学者提出我们应确立积极的刑法观;有学者在系统论视角下提出对犯罪化进行限制;还有学者通过实证观察,认为我国存在一个犯罪圈的三环结构,为未来刑法修正提供了可以参照的三个具体原则。这些研究充分且深刻,为以后的刑法修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论证及阐释基本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本土法律文化,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方案,为完善刑法修正案提供了有效路径。
最后,肯定与否定的声音同时存在,对于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无疑是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作为修改刑法的形式,保证了刑法的稳定性;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缺乏体系性;还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问题。学界有关刑法修正案的优越性基本达成了共识,更多学者是对刑法修正案存在的局限各抒己见。学界所提出的以上问题,从立法方面来看,为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提供了更多可供参考的建议;从司法视角来看,有助于司法者在适用过程中理解和运用;从理论角度来看,不同观点的碰撞可以激发更多的理论创新,加强学术交流。总的来说,学界有关刑法修正案的问题研究,为未来的研究方向指明了道路,同时也说明今后的刑法修订任重而道远。
尽管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研究丰富且深入,但是仍存在问题与不足,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解决。首先,学界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前后,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评论以后,话题热度递减,趋于平静。比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经向社会公布以及其正式颁布后,学界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关注度持续上升,研究趋向与社会热点紧密相关,有关终身监禁、网络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文章发表数量明显增加,研究氛围较为活跃。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一段时间以后,社会关注度减少,学界对其内容的研究不如之前丰富,很多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学界对其研究程度远不如此前所颁布的历次刑法修正案,可供查阅的文章数量极少,在研究侮辱国歌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社会热点方面。其次,虽然学界发表的有关刑法修正案的文章数量较多,但是很多文章是围绕修正案条文展开的,研究范围较窄,涉及刑法修正案的总体评价与宏观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再次,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有些问题还需要学界展开细致的调查与研究。例如,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的修改是否适当需要进一步研究,尽管有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证,但相关研究成果较少;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内容是否与司法实践相契合等问题,也需要学界展开深入研究。
结语
通过上述整理与评价可以发现,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推动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体系建构和制度设计的相关研究还有一定的缺陷,以期学界能够继续探索完善刑法修正案的合理途径。此外,学界的研究仍应保持理性的批判精神,对刑法修正案的研究要有一种超前意识,唯有如此,我国的刑法立法才会更加民主、科学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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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