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域外专利权质押制度与实践对比

2020-07-23邵文邢明浩

商情 2020年32期
关键词:对比

邵文 邢明浩

【摘要】目前各国家的专利权质押制度和实践情况存在很大差异,考察域外的专利权质押制度与实践,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参考以及有利的借鉴,本文主要就美国、日本以及英德等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质押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

【关键词】域外  专利权质押  立法实践  对比

一、美国

在美国,专利权是无形财产,属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2011年修订)的动产范围,有关动产交易包括抵押等规定也适用于专利权。在美国由于动产担保在法律制度中被称为抵押,专利权担保也被称为专利权抵押,在范畴的使用上与我国不同。在州法和联邦法的效力关系上,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专利权是由联邦法律、规章或条约所调整,则联邦程序应被优先考虑。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是否允许设定以及如何设定抵押担保的内容。但是考虑到抵押担保的设定将会产生相应的专利权权属转移或者某些权能的限制,所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设计有关知识产权权利转移的规定便构成专利权抵押担保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具体实践中,美国金融体系的运作非常具有弹性,政府对金融体系干预较少,只在必要的交易秩序规范方面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因此,美国金融体系本身便可发挥协助高科技发展的功能,不需要由政府来引导资金去向。在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为专利权抵押融资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规定了投资机构,设立了管理机关。但是政府更多的是政策支持与服务管理,而不是财政资金资助。这种政府引导,法律保障,市场运作的机制使得美国的科技企业如虎添翼,获得飞速发展。

二、日本

日本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日本经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大,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价值开始大幅缩水。经评估,日本认为知识是一种新型的可用来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日本利用知识产权办理融资担保的模式,主要是直接提供资金的债务融资,以及由他人对融资者提供信用加强或是信用保证。为了更好的开展质押融资业务,日本政府还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4年日本实施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确立起来,并制定了众多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同时国家也相应颁布了相关法律。日本在专利法中也直接规定了专利权质押,例如《日本特许法》第73条、第77条、第95条和96条等。

在具体实践中,日本的專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是以日本政府设立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来实施,日本地方银行和商业银行也有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事例,但大多是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协同操作。区别于美国的市场主导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日本采取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靠在政府支付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小金融机构。

三、其他国家

英国关于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立法主要有《1949专利法》和《1979专利法》。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可以用于质押,依附在其上的权利也可用于质押。许可实施的专利权,不仅可以整体用于出质,而且分许可实施权也可用于出质。针对专利权质押的登记制度,英国专利局设有专利权册。对于专利许可使用权以及专利权分许可,经共有人同意,既可以质押整个专利权,也可以质押部分专利权。德国关于质押以及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德国物权法》以及《德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德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专利权出质不是要式行为,在专利质押中不必须交付权利证书,专利证书仅仅是证明专利的存在而已,这与我国法律相似。此外,在专利权质押登记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了一方可以直接进行质押登记,但另一方没有同意,一方的登记是无效的。

四、域外专利权质押制度与实践给出的启示

专利权质押业务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产生较早,尤其是在美国和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较为活跃。综合分析上述各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以及实践,一些成功的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1)完善法律体系,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域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较早,法律体系相对完备,一方面具体详细的法律制度可以指导规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使各方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也会促进法律的修改及完善。在质权实现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的专利权与实体资产的结合,以及美国的诉讼途径和处分、以质物冲抵担保债务、非现金收益处分和债务人赎回等非诉讼途径,采用多元化的质权实现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质押标的方面,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专利权质押标的的范围,英国的质押标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还包括专利许可使用权以及专利权分许可,日本的质押标的包括专利权、独占实施权和普通实施权。我国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质押标的的范围。

(2)重视政府部门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作用,积极发挥其职能。政府部门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美国SBA虽然不直接提供融资给需要资金的企业,但为企业向银行和贷款公司提供部分额度担保,即在企业提供担保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增强。日本政府通过设立“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来直接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主导各项业务依法有序的开展。

(3)开拓担保机制,减小各方风险。美国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对专利权进行的担保融资,私募基金聚集资金后,主要针对优良的专利权,将其购入,然后再通过专利权转让的形式收益。

(4)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流程和周期。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过程是比较繁琐的,在该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程序简单而又相对规范。

参考论文:

[1]周天泰.知识产权融资的法治研究与建议[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

[2] 中村真帆译.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J].网络法律评论,?2004?(1):314-320.

作者简介:邵文(1985-),,女,汉,山东莱西县人,专利审查员,研究方向:电和磁变量的检测,第二作者对本文的贡献等同第一作者。

猜你喜欢

对比
“鱼”不如“渔” “渔”不如“欲”
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
小学生英语学习质量监测与分析(下)
俄汉语名词的对比分析
俄汉成语中动物形象特点分析
影响脚斗士与跆拳道运动项目发展因素的对比分析
中日两国胶囊旅馆业的发展对比及前景展望
克里斯托弗·马洛与陶渊明田园诗的对比
英国电影中“愤青”与“暴青”对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