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文法”的近现代“前理解”概念及反思
2020-07-14谢文惠
谢文惠
摘要:“散文文法”这个概念,受后人理解时先行设定的认识框架的影响,又经近现代西方文学观念的改造,在这个概念被解释之前,其他相关术语诸如“语法”“文体”“修辞”等“前理解”概念就已经成为先行占有的知识资源。现代学术中的“修辞”“语法”皆属于语言学概念,与古代的“散文文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古代“散文文法”指囊括了“修辞”技巧和方法(尤指辞格)在内的文章创作方法和技巧。现代转换下的诸多“先见”是否真正受用于历史还原之下的“散文文法”概念,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散文文法;近现代;“前理解”;反思
中图分类号: I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57(2020)01-0024-05
海德格尔是“前理解”思想的先驱,他曾说:“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1]海德格尔这里所说的“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都是所谓的“前理解”概念,一切理解与解释都始于此。“散文文法”这个概念,同样也受后人理解时先行设定的认识框架的影响,又经近现代西方文学观念的改造,在这个概念被解释之前,其他相关术语诸如语法、文体、修辞等概念就已经成为先行占有的知识资源。“散文文法”与这些“前理解”概念的区别是什么,古今“散文文法”的边界和实际是什么?这些问题,至今都是一团迷雾。本研究拟从“散文文法”概念的现代阐释入手,对近现代与“散文文法”相关的“前理解”概念进行辨析,从而避免概念的误解和混淆;同时鉴于古今双重维度,对当下“散文文法”“前理解”概念进行明晰和反思。
一、近代西学输入下的“语法”概念与“散文文法”
近现代学者在接受西方“文法”语言学观念的环境下认识古代“散文文法”,许多概念已构成“文法”概念的“前理解”,把握“散文文法”的先行立场或者预期,兹辨析当下概念认识的“前理解”概念之一——“语法”。
从术语出现的时间来看,“文法”术语早于“语法”。“文法”最早出现在先秦诸子的典籍中,是一个哲学概念,后指“礼文法度”,即“法律”,成为一个社会学概念。作为文学(广义)的“文法”一词却直到唐代才在经学、训诂学著作中出现,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逐渐边缘化,文学属性渐趋明显。而“语法”意识较早产生于汉代注释书中,汉代注释书开始以释文义来分析语法结构,突破“音节之句读”,表现以义句为语法单位的句法观念。“语法”作为语词,最早出现在东晋佛典对梵文语法的译介中,鸠摩罗什所译《大智度论》卷第四十四有:“问曰:‘何等是菩萨句义?答曰:‘天竺语法,众字和成语,众语和合成句。”(《大正藏》,25,380c)王邦維说:“‘语法一名是古代僧人以及译经的文士共同创造出来的一个新词,非为Vyakarana的意译。”[2]从二者同为训诂学概念的含义来说,“文法”术语出现的时间又晚于“语法”。“文法”与“语法”术语的提出,是中国古人对语言进行思考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古代“文法”“语法”并非外来术语。
纵观“语法”一词的发展,其基本内涵一直是现在所谓的语言学概念,而“文法”一词在宋元时期逐渐向文章学靠拢,至晚清后期又回归至语言学领域。“语法”指的就是“文法”的语词句法层面,“文法”实际上包含“语法”。至于语言学上的概念为何用“语法”,而不用“文法”,这要从白话文的普及说起。刘复对“文法”与“语法”做了区别:“中国文法,有文言文的文法,有白话文的文法,为便于分别起见,常通称前者为‘文法,称后者为‘语法。……所谓‘语法,实际还是‘白话文法,并不是真正的‘口说语法。”[3]白话文逐渐取代文言文,且成为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交流的“官方”语言,加上50年代至60年代,陈望道、陈炳迢等人对“文法学科定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语言学含义的“文法”便被“语法”替换,近现代的“文法”就是“语法”。
“语法”以语言、文字为主要对象,是以音义为外壳、以语义为内容的符号系统,关乎语言、文字组织规律;而古代的“文法”以文章为主要对象,是以语言文字为工具、以文学作品为载体的学术体系,关乎文章的写作规律和技巧。语言学意义上的“文法”与“语法”重合,从现代化的接受层面来说,“语法”更多地指向现代汉语,而“文法”指向古代汉语和古代文学。但“文法”不仅包含语词句法的语言学意义,还包括作文的普遍规律和技巧等文章学意义,其指涉的范围更为广泛。古代“文法”一词综合了语言学意义和文章学意义,古代“散文文法”尤其是宋元时期的“散文文法”,以文章学概念层面的“文法”为主,将语言和文学联结起來。
二、近现代阐释下的“修辞”概念与“散文文法”
对于“修辞”,我们并不陌生。较早《易经》有“修辞立其诚”的言说,此处“修辞”意为“修理文教”,唐孔颖达注曰:“‘辞谓‘文教,‘诚谓‘诚实也。外则修理文教,内则立其诚实,内外相成,则有功业可居,故云‘居业也。”[4]“修辞”与古人的修业有关。“修辞”在古代也指“作文”,如唐白居易《得乙与丁俱应拔萃互有相非未知孰是》曰:“勤苦修辞,乙不能也,吹嘘附势,丁亦耻之。”[5]“修辞”亦指“文辞”,如唐殷璠《河岳英灵集·李颀》:“颀诗发调既清,修辞亦绣,杂歌咸善,玄理最长。”[6]由作文、文辞之义细化为“修饰文辞”之义,如清俞樾《诸子平议·老子》:“自宋以来儒者不以修辞为事,莫窥斯秘矣。”[7]“修饰文辞”指运用语言的方式、方法或技巧规律来整饬文字或者调整言辞,进而影响文章的谋篇布局。这种加强言辞或文句效果的艺术手法被称为“辞格”,即现在通常所说的“修辞手法”,如比喻、用典、互文等。研究修辞的学问,称为“修辞学”。早在先秦就已经出现关于“修辞”的片段论述,如庄子的“寓言”、惠子重视比喻等。汉代及后世关于《诗经》赋、比、兴的热论,刘勰《文心雕龙》对“比兴”“夸饰”“事类”等,皆是关于修辞手法的论说。这些言论较为零碎,直到南宋陈骙《文则》的出现,在中国修辞学史上树立了一座里程碑。《文则》阐释与辞格相关的修辞理论,论及字法、词法、句法等语法内容,还提出了不少关于风格、文体、文章等多方面的真知灼见,初步建立了修辞学体系。古代学术中的“修辞”特指文章学理论,古代“文法”包含“修辞”在内。
现代的“修辞”与原有的“修辞”含义有所不同,它侧重语言学方面。以陈望道先生译介的《修辞学发凡》为近现代修辞学成立的标志,现代“修辞”经日本导入中国,陈先生注重用外来术语解释中国修辞,例如“积极修辞”与“消极修辞”。后来,周振甫《中国修辞学史》将修辞又分为实用性修辞与文艺性修辞,皆是用外来修辞学观念理解中国修辞的现象。关于现代“修辞”和“文法”,陈望道先生说:“文法和修辞同是研究语文现象的,但两者研究的领域和方面有所不同:文法讲究的是语文的组织,是如何组织词语成为句子的问题;修辞讲究的是语文对应题旨、对应情境的运用,是运用语文的手法的问题。所以,文法和修辞是两门学科。分清学术界限,有利于我们更有效地进行研究和学习。在观察和研究语文现象时,要充分注意这两者的分别:文法贵乎守经。而修辞则侧重权宜,两者不宜相混。”[8]这是现代意义上“修辞”和“文法”的区别。现代“文法学”(即“语法学”)讲究语文的组织,强调词类、词性、句型等,重在培养辨认各类词、分析句子结构、分辨语法正误的能力;而现代“修辞学”追求的是一种对文章的把握程度,注重的是平时的素材积累对文章的自由化写作,讨论的是在不同的语境下灵活运用的各种修辞格。如果说,前者偏向对文章的静态考察,那么后者则偏向于随文而变的动态修辞观。毛泽东也十分注重文风,他在《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辨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一文中曾指出要“注意写文章的问题”:“写文章要讲逻辑。就是要注意整篇文章、整篇说话的结构,开头、中间、尾巴要有一种关系,要有一种内部的联系,不要互相冲突。还要讲文法。许多同志省掉了不应当省掉的主词、宾词,或者把副词当动词用,甚至于省掉动词,这些都是不合文法的。还要注意修辞,怎样写得生动一点。”(1)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按语选》中,毛主席也强调要“讲究文法和修辞”。
由此看来,近现代阐释下的“修辞”与“文法”既同属于语言学领域,又皆覆盖了写作学内涵,近现代散文“修辞”和散文“文法”往往可以同时使用甚至可以相互转化。
三、现代题材分类下的“文体”概念与“散文文法”
从现代“纯文学”的文体观(文类)上说,散文文法与诗法、小说文法、戏曲文法不同。“散文文法”最初的本义是就文体层面而言的。散文与诗歌、小说、戏剧共同组成现代文体四大类,这个由近现代西方“纯文学”观念造成的前理解似乎已成为我们的“常识”。因此,按照现代题材分类方法,“散文文法”指的是与其他文体的文法诸如诗法、小说文法、戏剧文法等相区别的文法。
其一,四者“约束”的对象不同,这是不言而喻的。概括说来,诗法针对诗词曲赋等韵文体;小说文法针对小说文体,包括志怪、传奇、话本、章回、笔记等;戏剧文法是针对古代散曲、杂剧和现代戏曲、话剧、歌剧等文法的总称;而散文文法的文体层面极为复杂,较之古代,现代文体分类下的“散文”概念更为纯粹,成为一种独立的文学样式,仅指代审美意义上的“艺术”散文(2),强调散文的形式感和纯粹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趋近于西学思路,隐含了近代时期西方文学潮流影响之下的概念理解。相对古代传统的散文文体概念,现代“散文”概念亦有一定的进步性。依照现代题材分类,从“约束”对象上来看,“散文文法”就是区别于诗歌、小说、戏剧等的文法。
其二,四者因对象不同而导致“法”的侧重点不同。诗法一方面极其重视诗的声律和用韵,以平仄为要,尤其当“四声八病”之说兴盛后,诗的声调造成了近体诸式,唐后大兴诗法之论,对诗的格律极为严格,谓之“金声玉振”(3);另一方面,诗的单音独字特殊的句式和体制,使诗法严辨三、四、五、六、七、八言等体制的要求。小说和戏曲文法主要是针对技法而言的,包括小说戏曲评点、序跋等批评体式中的技法术语和文法思想,小说戏曲批评家总结的诸多技法术语成为小说和戏曲文法的独特之处。小说技法术语如“草蛇灰线”法、“狮子滚球”法、“背面铺粉”法等;戏曲技法术语如“烘云托月”法、“羯鼓解秽”法、“二近三纵”法等,这些术语多使用比喻式的意象化语词,对于小说和戏曲的角色设置、叙事节奏、情节安排等具有指导价值。而散文文法重视文章的章法逻辑和体式结构,这与散文以议论说理为主的文体特征息息相关。尤其宋元科举程式文的要求,使散文文法化身为场屋文法的“教科书”,散文文法的发展于是走向文章技法的总结期。
其三,四者兴起的时间不一致,这当然与四种不同文体的兴盛时间休戚相关。从现存文献的记载来看,诗文文法皆起于唐、兴于宋。李东阳《麓堂诗话》曰:“唐人不言诗法,诗法多出宋。”[9]但不能說唐及唐前无诗法,例如汉代论述《诗经》之法,唐代皎然作《诗式》讲诗之法度、范式,王昌龄制《诗格》说诗之病犯、偶对等,皆是诗法论。至宋涌现众多的诗话,蕴含大量诗法论断,元明清诗法复制之。正如学者易闻晓所言:“诗用法度之精,则唐律方称;而以法度为能,则宋人之习。”[10]散文虽与先秦“大文章”概念并生,但明确言及散文作为文体的文法却起于唐宋,唐代散文文法单指训诂学中的语词文法,属语言学;直至北宋,散文文法始转向文章学,指作散文之法,南宋散文文法理论迎来了其繁盛期。诗文承载着扬道和训教功能,其创作和理论(包括文法理论)一直是学界的焦点,因此诗文文法早于小说文法、戏曲文法,将小说戏曲的文法摆上台面乃是明清时期小说戏曲评点家们的一大创举。
散文文体的复杂交叉性导致了散文文法的复杂性,散文文法纵使与其他文体文法如诗法、小说文法、戏曲文法千差万别,但不同文体文法之间相互影响,如“以文为诗”“以诗为文”等,散文文法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文体互用和融合。很多技法主张对所有文体文法都可通用,如“活法”论、“尚简”说等。小说评点家们总结的文法理论中往往可以寻到散文文法理论的对应条目,如金圣叹《圣叹外书·读第五才子书法》归纳《水浒》文法为“夹叙法”,章学诚在《论课蒙学文法》一文中也曾谈及“夹叙”法。部分文法术语也成为各自文法的重要来源,如注重文之主旨,诗法有“诗眼”,词有“词眼”,散文有“文眼”,戏曲(小说)有“曲眼(珠)”,“眼”说融抒情、说理、叙事文法一体,还渗透到书画领域,构成“具眼”说。
散文文法与诗法、小说文法、戏曲文法具有明显的文体边界,原因在于法之对象即文体的不同,但具体到文法的内容,它们也有交叉之处,这不能说它们的边界模糊,这一点恰恰典型地代表了不同文学样式和艺术门类之间的会通。
四、古今对比下的“散文文法”“前理解”概念之反思
通过上面对近现代与文法相关的“前理解”——“语法”“修辞”概念的古今辨析,可以看到,现代学术中的“修辞”“语法”“文法”皆属于语言学概念;古代的“语法”依旧偏向语言学层面,古代的“修辞”“文法”则侧重于写作学层面,也兼论述语言学领域的声音和语言文字,而其中“修辞”强调的是语言文字的组织技巧。广义的“散文文法”是包含散文“语法”与“修辞”在内的文章学概念,相当于现代的“语文”;狭义的现代“散文文法”等同于散文“语法”,古代“散文文法”指囊括“修辞”技巧和方法(尤指辞格)在内的文章创作方法和技巧。许多既有观点已构成我们认识古代“散文文法”概念的“前理解”,然而,现代转换下的诸多“先见”是否真正受用于历史还原之下的概念,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散文文法”指的就是散文的“语法”吗?
其实,古代的“散文文法”就是指文章的写作规律、法则和技巧,包括看文法、作文法、学文法、评文法等,姑且将古代关于文章的写作技巧和方法之学称为古代“文法学”。古代“文法学”发展到近现代,有两个分支,一是“语法学”,二是“写作学”,“文法”其实是一个古老而又疲惫的话题。古代“散文文法”与“语法”相比,更直观形象,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比如,借一些身体元素如“眼”“脉”“髓”等譬喻文章本身,构成散文文法理论,使文法概念形象化,使文章充满生命性。这些散文文法理论可成为我们当下细读古代散文作品的珍贵法宝。古代散文文法始终以作品为中心,注意对文章写作技巧的深入分析,大到文章的谋篇布局,小到炼字造句、音与律的推敲,可谓析毫剖厘,既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古代散文文本,又使我们易于领会文章的巧妙构思和作者的匠心独具,这是单单分析其“语法”注意不到的。这就意味着,诸多古代“散文文法”概念都具有普遍价值和生命力,我们不能断以近现代“语法”概念诠释“散文文法”。
其次,“散文”的“文法”与“修辞”的概念等同吗?
在古代浩如烟海的文话、文章选本、文章评点等各类文献中,蕴藏着极为实用且细致详赡的文章修辞方法和技法,这些皆包含在“散文文法”的范围内。那些丰富的关于“散文文法”的范畴和概念,正可以为当下修辞批评提供一些崭新的视角,更容易转换成现实散文创作的实践资源。散文创作所依赖的“法度”倒是门类无别、法术无序,无“纲”无“型”的作品比比皆是,如论体文的写作文字模式化,尤其体现在一些应试考试和学科论文的写作中。这多少与我们长期处于西方中心主义状态,及隔离国语本土文本分析、文学本位的美质有关。宋元以来出现的众多文法修辞术语和范畴,是古今相通的,如取喻之法、“脱化”法、“警策”法等,这些不仅是古代散文创作的写作修辞方法,也是整个(古今)文学创作的普遍性技巧,兼用之于文言古文和白话现代文的创作中。元代作家刘将孙语:“文字无二法,……时文之精,即古文之理也。”当代学者祝尚书先生十分认同刘氏语,他说:“古之文言文,今之白话文,虽有文、白之分,但就文章学的基本原理论,也是‘无二法。”[11]虽然当前的白话文散文创作与文言文在语体上不一样,但所使用的文字系统仍是汉字、语言系统仍是汉语,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民族的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古人所总结出来的一些创作规律和技巧,浓缩成“文法”“修辞”,其中蕴含的一些创作原则和审美理念具有普遍性,同样也适用于现代散文的批評中。因此,“散文文法”与“修辞”是相通的,并非等同。
此外,“散文文法”仅指纯粹文学意义上的“散文”文体的文法吗?
现代文体分类中的“散文”文体内涵,的确更为鲜明,更易于我们把握“散文”的文体形式和文学属性,从某一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进步。然而,我们同样也不能忽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在中国古代的文章传统中,从未存在过类似于近现代阐释下的“散文”概念和“散文”门类。中国古代文学文体及概念深厚多样,文学观也在不断承传和演变,某些文体概念如“散文”的情况更是迭见杂出。正如钱锺书在《中国文学小史序论》所说:“吾国文学,体制繁多,界律精严,分茅设蕝,各自为政。”“文学随国风民俗而殊,须各还其本来面目,削足适履,以求统定于一尊,斯无谓矣。”[12]从本质上说,现代“散文”与传统“散文”分途,二者其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经过近年来的痛苦反思,愈来愈多的文学史家认识到加强文学观的科学性,努力使我们的文学观与国际同行沟通甚至接轨固属必要,但尊重中国文学的历史事实,把我们的文学观念和理论建筑在本国文学史的事实之上,则尤其重要[13]。
最后,如何看待历史还原下的文学概念与现代阐释下的文学概念?
历史回归和现代转换似乎成为概念诠释的两个对立面,而古代文学研究领域很多长期纠缠不清的基本概念往往是二者共同生成的结果。吴承学先生发为卓论:“在‘古今中西之争的大背景下,古代文学研究领域长期存在着‘前理解与‘还原历史的争论。在今天这个承前启后的历史时刻,古代文学研究需要倡导超越这些争论的文学史想象。‘前理解与‘还原历史可以构成文学史想象的两翼。”[14]或许,我们可以结合历史还原和现代阐释双重维度,打通中与西、古与今,从历史与历史的理解者双向主体出发,来理解概念与“前理解”概念关联的意义。
五、结语
“散文文法”是中国文学批评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其理论思想、文法术语等要素皆受到古代艺术传统的影响,因此与语法学、文体学、修辞学相互渗透和融合,与其他文体的文法理论相互参照和应用。近现代的“散文文法”积极借鉴近现代对东西方、古今有益的理论,使文法理论与不同艺术领域关系密切,又相互区别。但是以现代的文法系统观照传统“散文文法”,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传统文法中避免不了有诸多不入方家的病疵,但现当代通行的众多术语采自西学,难免就此因噎废食。因此,对“散文文法”与不同文体文法的关系加以专题梳理,对近现代西学涌入时形成的“散文文法”“前理解”概念进行辨析,还是较有意义的。古代“散文文法”固然需要受到重视,但其过于实用经验化及程式化等缺点我们也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