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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角下商法教学的模式与启示

2020-07-09

关键词:商法法学院商事

杨 狄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一、引言

为了适应新时代下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提高法制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进行了重大改革,随之法学教育课程和教学方法也面临着重大调整。培养新时代下党和人民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强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和领悟能力以及重视培养学生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精准目标。作为与时代环境变化密切关联的商法学科,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也是需要进行空前巨大的改革。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美贸易争端的升级、“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的格局等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所导致的营商环境的不断变化,无一不对当前的商法教学带来机遇与挑战。鉴于此,笔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和法域商法教育现状进行典型性阐述、分析,进而为我国的商法学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提供启示和借鉴。

二、比较视角下商法教学特点

笔者通过各大法学院公开网站资料和自身访学经历,梳理了法国、加拿大、韩国开设的商法课程用以做参考对比,因不同高校的课程内容仍具有细微差别,笔者在资料的选取上以地域普遍性为准。

(一)法国商法教学现状分析

表1 法国本科商法教学现状

法国属于欧盟成员国,签署了《波伦亚宣言》,成为欧洲高等教育区内学分互认的成员国。欧盟学分互认体系(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是欧盟成员国在高等教育领域互相衔接的学分系统,能够便利欧盟各国之间的教育合作。就法学教育而言,欧盟法为各成员国的通识类课程,在专业设置上,本科教学基本不存在专业分化。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成为课程设置划分的大类,但是随着第三法域的兴起,第三大法学门类的课程也加入了各个学校的必修科目。商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属于基础性的法学主干课程,通常被设置在本科的第二个学年完成。以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本科设置课程为例,学生在本科阶段需要掌握的基本法律内容为:合同法、国际法、欧盟法、个人、政治代表人物、行政机关和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争端解决方式等,学生需要在3 年6 个学期修完180 个学分。之后可以通过考试系统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继续硕士阶段学习从事更专业法律职业。在法国,各法学院的淘汰机制非常残酷,淘汰率高达一半以上。[1]

就商法课程内容而言,法国的《商法典》是各法学院教学的蓝本和大纲。因为法国《商法典》非常成熟,虽然会因为教授们各自专长而有不同教学侧重,但总体而言,商法教学体现出标准化的特点,这也是法典化的国家法学教学中体现出的共性,注重教学内容整体上的逻辑化和体系化。但除了传统商法理论之外,与时俱进的案例教学在商法学的比重也相当之大。据调查,法国本科阶段的商法教学是以大班形式的理论讲授与小班形式的案例讨论相辅相成的(见表1)。大班的授课内容通常是以标准化的《商法典》为主,以理论教学的方式系统性地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最后由授课教师统一考试来进行区分。大班教学以教授为主,不指定教材,但基本上各大法学院商法讲义的内容相似,都是商法领域传统和经典的问题。小班讨论则是由各学院自行聘请商业实务部门的人士主导,由专门从事商事案件的律师、法官或者企业家、会计师等与学生一起讨论具体的案例和实务。如果说大班教学重视商法理论、原则、制度的讲解,小班讨论则引导学生发现商法理论、原则、制度的应用和例外。法国法学院这样的商法教学模式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拥有宏观的体系化法学视角,又兼具培养了学生在具体商业实践中的批判性法律思维,学生可以有针对性的通过渐进式的学习获得与现实环境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二)加拿大商法学教学现状分析

整个北美法学院的教学体系和模式相似。加拿大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欧洲早期学徒式向现代化学院式的转变,也逐渐呈现美式教学特点(见表2)。攻读英美法系法律学位的前提条件是至少拥有一个其他类型的学位,法学其实是第二学位教育。但因为加拿大联邦有两个法系,其法学教育又呈现出与完全美式化教育不同的特点。加拿大联邦一级及其他九省和三个自治地区,实行英美法系;魁北克省最初为法国殖民地,沿袭传统实行大陆法系。目前,加拿大共有24 所大学设有法学院,分别颁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法律职业学士学位。[2]在魁北克省,法学专业为第一学位,学制3 年。但因为招收的学生可能来自世界各个地区,所以在魁北克省法学院的学生可能既有第一学位的,又有第二学位的。例如,麦吉尔大学实行两种法系混合式统一教学,颁发的学位两种法系都认可,学制4 年;而渥太华大学法学院则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系部分别颁发不同学位。[3]北美的法律教育更偏向职业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体的司法从业人员。而在加拿大,要想成为职业律师必须通过当地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必要前提是获得加拿大认可的法学专业学位。各个省都有自己的职业资格考试,因为法系的原因,各省的法律资格证书无法通用,如果希望在全国范围内职业必须取得不同法系的两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表2 加拿大法学院商法教学现状

就商法教学而言,笔者重点考察了实行混合统一式教学的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其课程设置包括商事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既重视职业培养又重视理论教育。其教学方式以教授为主,既有以法条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也有案例分析的专门研讨,甚至还开设诸如公司法理论这种纯理论研讨的课程。法学院除了专职教师之外,还会聘请职业律师为学生开设实务类课程,譬如破产法会由专门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讲授。因为注重多元化教学,麦吉尔大学法学院与其他国家法学院的合作颇多,其他国家法学院不定期也会有教授前往开设相关课程,教学方式灵活多样。笔者在访学期间也曾在法学院开设课程,学生均可自由选课,计算选修课程学分。可能是因为北美式法学教育大多是第二学位,加拿大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中学生和教授的自主性都非常高。

(三)韩国商法学教学现状分析

韩国对法学专业非常重视,有专门针对法学院设立与运营的法律规定,用以规范法律课程的开设和必要的环节,明确了韩国法学专业的教育宗旨和理念。韩国大学法学院是以培养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律理论和实务素养为目的,旨在培养符合法律道德、法律职业能力的专业技术性人才。学生在毕业后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经过专门实习才可从事律师职业,成为公检法机关司法人员则除了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之外,还需要通过相应的任用考试。这与我国的司法人员职业环节颇为相似。作为法学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一环,韩国在2009 年3 月正式确立了美国三年制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将大学法学教育转变为硕士研究生层面的专业法学教育,并辅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培养和选拔法律人才。①刘卫锋:韩国新司法考试体系下商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启示,发表于第二届全国商法学教学研讨会(2019)。

表3 韩国法学院商法教学现状

以首尔大学、高丽大学为例,韩国的商法科目可以区分为基础科目、强化科目和应用科目(见表3)。基础科目为必修,强化科目为选修,应用类科目则可根据各学院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有选择性的开设。对于庞杂的商法学,这样的分类可以让学生在打牢基础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课程学习,培养精细化人才。考虑到法学教育的实效性,目前两所大学的教学方式比较灵活。既有大班讲授的理论导向类课程,也有小班的问答式课程和案例教学为主的教学方式。目前韩国商法教学改革的总体路径是脱离单纯的概念式法条教授,转变为让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整理、讨论的多维度教学方式。每学期的定期评价包括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案例分析的方式,在学院制度下,考试仍以笔试为主,口试为辅。重点考察学生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的掌握。

三、启示与借鉴

就商法而言,虽然上述国家会因为地域和文化差异体现出不同的教学特点,例如教学内容和教育体制,但仍有一些无法忽视的共性。

(一)重视案例式教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法律体现越来越多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商事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越来越以就业需求为导向。传统的概念式教学模式已经逐渐无法匹配日益更新的社会需求了。传统的授课模式,老师在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将知识点传授给学生,教学效率很高,但缺乏学生参与性,无法强化学生对知识的应用,甚至容易产生僵化所学知识的负面效果。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现代法学院的商法教学都已经发现这个问题,并开始向案例导向的教学模式改革。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应用型的教学方法可以采用多样的方式展开,如法国的小班案例讨论、加拿大学生跟随律师自主实习和韩国的法律诊所都是案例教学方法的具体化。这种方法重视特定的教学目标,在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引导学生理解和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并开展自主讨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案例来源可以分为教师提供或者学生自主搜寻,在不同的教学阶段可以达成不同的教学效果。比如法国的小班案例讨论,由教师根据大班理论课程讲授的知识点,选取侧重不同知识点的案例让学生讨论,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韩国的法律诊所则由学生自主搜寻案例,通过分组剖析案例,发现其中的疑难点和关键问题,再尝试与所学知识匹配,解决问题。前一种案例方式可以配合理论教学,强化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参与感;后一种方式则可以检验教学效果,引导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形成,并可以通过学生表现反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教师讲授的内容相对固定,各法学院法学科目设置、时长的规定也都有统一的限制,且近年来的教学改革甚至对法学教材提出了统一的要求。①2017 年以来“马工程”系类教材逐渐开始成为各大高校指定教材。如此,教师完成教学大纲的限定内容就已经非常不易,很难投入大量的课时与精力与学生详细探讨某一特定案例。所幸,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逐渐认识到实践的需求,改变了人才培养的目标,各大高校法学院无一不在重视开展案例研究与模拟法庭等相关课程,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样的改革步伐仍旧过慢,教学效果也差强人意。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彻底转化教学理念,改变以前理论教学为重的教学模式,调整教学目标,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教学之路。

就商法学而言,教学内容繁杂,体系庞大,相对于民法更灵活、更多变,专业性也更强。同时,因为商事活动较民事活动而言,学生对前者更为陌生,在理解上所遭受的障碍也比民法学习更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多、方式的多变、科技的发展等因素,商法学内容不断扩充和改变,因此,商法学的应用教学改革比其他法律学科来得更为迫切。商法学教师必须尽快找到一条既适合学生理解现行商法理论知识,又能不局限理论知识并将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商事案例中的教学之路。为了找到并实践这条路,商法教学改革至少要重视三点。首先,商法教师的观念需要转变,教学的目标不再是拘泥于商法学大纲所要求的知识点,而是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为其应对多变的商事环境打下基础;其次,师生的关系需要转变,整个商法的教学过程不再是以教师为主导,而应该注重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仅作为案例的提供者和分享者,推导学生自主分析和思考问题,加深其对商事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最后,将商法学课时分为必修课时和选修课时,针对不同学生,有选择性地筛选和布置案例,满足不同学生兴趣和实用的不同需求,教师也可以针对性进行具体案例讲解,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最好的案例教学效果。

(二)重视思辨式教学

从自身学科特点而言,法学是一门对逻辑思维能力要求很高的学科。从比较研究的成果来看,各国法学院在近几年对法学教学的评价和反馈系统都体现出了多元化的模式,而这种多元化的评价系统不固化标准思维,有利于检验思辨式教学效果。法国法学院加重了口试评分占比,美系法学院评价学生时将学生的实践分数作为升学的重要考量,韩国以学生在法律诊所的表现作为一种重要评价方式。从各国法学院越来越轻笔试重口试的考核趋势看,思辨性教学的推广和思辨性人才的培养变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能检验和反馈教学的效果,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中重要评价标准。

我国自1978 年法学教育恢复重建以来,历经30 余年的改革和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自洽性的完整法学教育体系,在推动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并逐渐影响着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然而,在长期的本科法学教育中,因法学学科条文化特点和司法考试的门槛,课堂教学往往过多强调法律条文及其框架的机械记忆,很难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在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方面成效微乎其微,在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充满困惑。明确却呆板,正确却难以着力实际。目前学生的就业实践也反馈出毕业生容易因为单调的工作逐渐丧失本来就不丰富的思辨能力,进而使得法律工作趋于条文化、框架化,缺乏可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队伍和法治国家的氛围都难以形成。究其根本,就是法学教育中欠缺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使之不能从根本上理解新时代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涵,不能灵活高效地将法治运用到各个方面。就法学学科自身特点而言,法律事实投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形成社会预期。法律人才需要不断反复于实然和应然之间,寻找到制度层面的最优解来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和人们的普遍心理预期。法律和现实的赛跑未有终期,价值判断和选择权重在法科学习和应用中无处不在。这就使得思辨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显得举足轻重。在法科教育中必须引导学生从法本源出发,批判性接受知识,推演事实,不断用发展的眼光科学合理地形成自身的判断,并结合事实进一步整合所学知识,同时与其他学科进行比较和修正,作用于实际工作。在法律教育工作中将思辨性思维贯彻到底,使人才将思辨性思维运用于对事件和法律条文的分析上,并将思辨能力带到工作中,进而形成一种良好的思辨性的法治氛围。这样一来,法律才会与社会共识和现实事件形成有机连接体,不再架空于原理和表象之间,使法律更合乎人情和道理。这要求我们必须带着发展的眼光,用思辨性的法律思维,引导我们朝着法治社会迈步,而不是仅仅用既定的理论知识来说明问题。

“思辨性教学”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学生需要清晰认识到自己所学习的课堂知识只是前人经验的累积和信息的传递,老师的课堂教学环节更多的是一种前人经验传递的媒介。正如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所言,“媒介更像是一种隐喻,用一种隐蔽但有力的暗示来定义现实世界。不管我们是通过言语还是印刷的文字或是电视摄像机来感受这个世界,这种媒介——隐喻的关系为我们将这个世界进行着分类、排序、构建、放大、缩小、着色,并且证明一切存在的理由。”[4]批判主义学者认为,知识从来不是真正的客观中立的,尤其是理论学说,往往代表着创建者的价值定位,是创建者和追随者根据自身的价值判断对知识的主观重构。更有一些激进的学者要求在教学中探寻到一种对社会科学中所有的知识进行根源性批判(root criticism)的方式。[5]以商法学中的必修课程公司法为例,就“公司的性质”这一知识点学界就有互斥或互溶的多种理论,以不同的理论出发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一样的裁判结果。笔者在承担这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时,就以“公司性质”的不同学说为切入点,分组给学生不同的阅读资料,然后再让学生就自己所理解的公司性质进行说理和论证,不同组之间就不同学说进行辩论。此种方式就是要求学生以批判性思维的视角去审视筛选老师、学校所传递的知识模块,判读所有模块的价值、意义和其中的连接点,以积极健康的思维方式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从而发展自身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四、中国商法教学改革路径:制度国际化与教学本土化

(一)我国商法课程规划与教学

改革开放40 年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当下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供给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互联网、高科技创新等都在从生产方式的改变方面推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营商环境,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导优势,实现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首先需要明确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的重要地位,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引导经济改革的正确方向,使我国的商业社会健康成长。因此,在商法教学中,必须注重商事规范的现代发展,注意吸收现代商法理论和实践上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规划商法教学方案,设计商法教学内容。

目前各大高校正在使用的商法学教材,包括2019 年版的“马工程”商法学教材,大致都涵盖了商法学基础理念的介绍和具体的商事部门法内容。学生可以较为系统地把握商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初步构建体系化的商法知识结构,因而具有科学性。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还是会有一些固有的困扰。一方面,商法学体系庞大,内容丰富,某些商事部门法内容自身就可以单独设置课程;另一方面,法学专业课程的设计和安排有其规范性的要求,在高校课程设置标准化的统一要求下,每门课程设计和安排又有其他规范性的要求,与商法特有的庞大结构和体系存在着天然的冲突。这就要求老师对课程的教材选用和课程教学安排尽可符合各教学阶段人才培养的既定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依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来安排商法学的课程。

近年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具体商事部门法都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为配合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出台各种司法解释,商法学原理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因为教材无法及时更新和取代,在目前的商法教学中应该注重法学资源的共享,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并扩展商法教学的方式,兼容国际上商法教学中的优势做法,完善我们的商法教学。

(二)制度国际化与教学本土化

通过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上文提及的商法教学中的共性和趋势。但如果考虑到人文学科上路径依赖所导致的种种文化差异,商法学科在内容与教学方法上短时间内展现出来的趋同,仅仅简单归因为教育学中某些同质化的因素影响似乎还不能足以让人信服。实际上,除了教育学因素外,商法学科在教学改革上体现出来的共性与现代国际商事制度规范的高度趋同化密切相关。

商法缘起于商事交易习惯,千百年来,交易习惯、风俗深深地影响了商法的理论基础、逻辑体系和演化流变。早期罗马法时期的法学家们对罗马市民法的研究和注释奠定了现代民法的理论基石,而万民法中的商事规则因为地域差异没有构建出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商法逐渐走向一条依附民法却又偏重交易实践和技术的特殊之路。这也是现代商法理论厚度和深度一直无法企及民法的主要原因。凡事都有两面,既没有强大的理论体系为基础,也就同时少了一些难以避免的理论争端和羁绊。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都是现代商法的重要奠基。时至今日,商法以商事组织法为中心,商事行为法与贸易法并重,形成了包括企业法、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这六大门类的基本格局。各大高校的商法课程和教材内容也都是基于这个格局扩展延伸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们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大量的证据来论证与这个格局密切相关的交易规则和金融秩序正在以一种缓慢的速度和坚定的力量趋同。笔者以为,这也正是各国的商法教学范式国际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公司法教学为例,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教学中的重点难点,也是各国公司法中最值得研究的地方。历史研究发现,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阶段上是趋同的。比如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美国钱德勒模式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型国有企业模式,在规模化的垂直公司治理理念上出奇的相似。[6]当然,没有任何一个公司治理标准模式迄今依然具有绝对的竞争力,这与地区之间在公司实践以及公司法方面的短期内的显著差异是一致的。例如近年来公司治理中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股东分散化。美国的股权分散自20 世纪初就已经出现了。随着股票市场的日益发达,欧洲和日本以及很多其他地区也出现了这种现象。虽然2015 年中央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目前在我国A 股市场上的大体量上市公司中仍然可以发现股权集中才是主导。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治理趋同是趋势,但在不同的市场仍然会体现差异。必须要意识到的一点是,理论的趋同并不必要意味着公司治理实践的迅速趋同。尽管对何为最好的实践存在着普遍共识,但是,迅速的制度趋同依然存在潜在的障碍。今天,商业大环境是跨国公司飞速发展,国际资本流动性阻碍大大降低,国际贸易与地区贸易的繁荣使得商事制度都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的趋势。当然商业实践的改革必然发生在制度改革之前,仅仅因为一个非常简单的理由,即商业实践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不要求立法行动的私人行为。

面对这样的矛盾之处,在教学上就极容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并且越是体系化规范化的教学模式,这个问题就反映的越剧烈。商法学科的这样特性,对商法教学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挑战。笔者认为,要适应当前商法学科的特点并改善商法教学效果就一定要处理好制度国际化与教学中国化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教学方法上弥合理论制度和商事实践的脱节,在教学内容上要更加精细化,适应商事制度的共性和差异。

商法案例教学是弥合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教学方法。但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院的推广需要与当前的教学体系相结合。目前高校法学院商法教学面临的主要困境是课时重、学生多、本科生知识储备不够。如果直接引人美式案例教学法则很容易水土不服,造成反效果。自上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很多高校法学院就尝试专门开设案例教学法课,但应试教育的评价体系和考核评估的教学时长并没有改变,数据显示案例教学法没有体现应有的效果。[7]在一些没有法学院的高校,一味强调案例教学,并将其作为教务检查项目甚至会影响老师正常的教学。所以,即使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商法教学已经成为必然,在具体应用上也应遵循中国目前教学教育的背景和条件,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在当前高校教育资源不均衡的前提下,案例教学法的方式可以以多样的形式实现,不需要统一制定教案,比如以案例选修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或者兴趣小组等形式出现。本科阶段的案例主要由教师进行设计和主导,尽最大程度在课时许可的时间内,挑选出难度适中又切合的案例,训练学生的案例思维并激发学生学习商法的兴趣。而研究生的案例教学则要转变观点,案例挑选和分析都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仅负责引导,这一阶段的案例教学法更多以互助问答的形式出现。总之,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应用因分阶段、分受众,与理论教学并重,以多样化的形式结合当前中国教学条件和教学目标发展和改进。

批判性思维训练则有利于学生理解越来越复杂的国际国内商事制度的差异,并形成自己独特的判断。20 世纪70 年代,美国课程学者罗伯特·巴尔(Barth)和塞缪尔·舍密斯(S.Samuel Shermis)提出,社会科学的共同取向与发展逻辑必须包括公民意识传承(citizenship transmission)、反思性探究(reflective inquiry)和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三大部分。①See R.Barr,J.Barth,and S.Shermis.Defining the Social Studies.A Rlington VA: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Social Studies.1977.2.转引自高益民、郑璐:加拿大社会科课程四大范式及其规范化,载《比较教育研究》,2017 年第5 期,19 页。到20 世纪90 年代,该理论被进一步发展,社会课程学者玛吉·克拉克(Marge Clarke)总结修正了该理论,认为当时社会所急需的是培养具有批判性反思(critical reflection)能力的人,只有培养具有思辨能力的人才才能真正解决社会的病症。[8]法学是一门对逻辑思维能力要求很高的学科。要培养一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重视培养学生分析、综合、判断、推理、思考和辨析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提出质疑的能力,从而弥补新中国法治教育起步较晚而造成高层次法律人才不足的缺憾。思辨能力是高素质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也是法律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体系、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和自觉。思辨能力的培养能够使法治人才对客观现实和主观意识形态有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情势,抵御传统法学教育中因长期移植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形成独立思考和价值判断。综上,实现新时代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首要任务是重视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重视法律人才思辨能力的培养。笔者以为,强化当前高校对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训练有两个关键点需要即刻改善,一是兼容并绪,鼓励教师和教学在教材以外提出更多创新性的问题和见解;二是评价多元,至少针对商法学科的考试,设置更多的评价因素,并综合应用笔试和口试,以加权的方式计算成绩。重视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训练能更好的让学生理解不断发展变化的商事规则中的共性和差异,在国际化商事实践领域做到求同存异,缓解思维冲突。每个学科其实都存在自身独特的思维范式,而商法思维范式的形成就与批判性思维训练密切相关,也是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商法制度变化的重要思维范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在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要求从法学学科自身特点出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科学定位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继续促进理论教学和法务实践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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