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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问题研究述评

2020-05-26芦千文刘子涵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3期
关键词:小农户

芦千文 刘子涵

摘要:完善和创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举措,有必要通过文献综述对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了解。从概念类型、原因逻辑、演变维度、创新方向、问题对策等角度综述了相关研究后,可以发现目前对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对提高农户发展能力、健全服务联结机制研究较少等问题。相关研究散见于对农业专业化、公司+农户等的研究内容中,专门研究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较少。对此,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研究的方向性建议。

关键词: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党的十九大做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包括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等。落实这些政策措施,关键是健全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持续的联农带农机制。围绕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国内学者开展了大量研究,主要是从不完全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产业链治理理论、博弈论等角度,研究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的相关问题,分析比较不同联结方式并提出完善建议。从中总结、归纳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逻辑机理、演变规律、经验教训等,对于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加强同农户的经济联系就成为涉农机构和服务部门、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重要关注内容。改革之初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就强调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1982年和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基层供销社加强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同期的农业农村改革和发展政策,十分重视支持和鼓励农村企事业单位同农民开展资金、技术、劳动、资源等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联合,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和农工商联合经营,把分散的农户生产联结成有机整体。在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类涉农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纷纷与农户探索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利益联结机制,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研究。较早关于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集中于对“公司+农户”经营形式和农业产业化的研究中,如刘允洲(1988)① 提出了公司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分工协作、一体化生产经营的发展思路;早期对农业产业化的研究中,如刘卫锋和徐恩波(1995)②、张克俊(1995)③、陈吉元(1996)④等,均分析了公司与农户建立联结机制的问题,但并未直接提出“利益联结机制”;杨先芬等(1998)在研究农业产业化不同组织形式下的利益分配机制时,将利益联结作为重要的划分标准,并提出了“利益联结机制”⑤。200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龙头企业要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中央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到“利益联结机制”。随后,学界对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迅速增多。

关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概念、范围,较少有学者进行专门的界定或讨论。雷玉明(2006)认为利益联结机制是经济主体之间在利益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其调节功能,可分为利益创造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⑥;闫玉科(2006)则将其理解成利益分配规则⑦。综合相关研究的对象选择,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是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交易活动中,各类经营主体为与农户达成稳定的交易关系、调动农户提供优质原料产品或采取一致行动的积极性,通过价格、收益、股份、标准、技术、服务、组织、互助等措施激励和约束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分散的农户生产经营整合成统一、协作的生产经营体系,并与产业链相关环节的主体联结成松散或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外在表现是叠加在单纯的市场交易关系之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农户和利益关联方既保持着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又建立稳定的分工协作关系。就“公司+农户”模式下的利益联结机制来说,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四个方面,也有学者从其他视角细分出龙头组织机制、风险共担机制、股份合作机制,利益制衡机制等内容。对于利益联结机制的本质,刘凤芹(2009)将其理解成一种长期合约关系,通过保护性条款和措施、默认性契约、激励和惩罚机制等内容使其处于自我履约状态⑧;罗必良(2010)将其理解成以合约匹配合约、以合约治理合约的过程⑨。

有些学者对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进行了分类(表1),更多学者解析了不同案例中利益联结机制的特征。从中可以看出,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是多重联结内容的综合体,需要从多维度把握其类型。一是根据不同联结主体进行划分。公司、合作社、协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其他中介组织等都可以独立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也可以形成复合型利益联结关系,如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园区)、村两委、经纪人、市场组织等也可以作为联结公司与农户的中介。二是根据不同联结方式进行划分。如签订订单、价格惠顾、股份合作、二次分红等。多数是以订单为核心,采取不同程度的复合形式。三是根据不同联结内容进行划分。除了通过直接的价格惠顾和收益分享外,还可以通过要素联结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如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设备设施、就业机会以及保险担保、生产资料供应、生产作业服务等,建立起资金、资产、就业、服务、技术等的联结。四是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划分。有些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形成了组织载体,如公司领办参办合作社。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了新的组织形式,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共营制等。

表1  文獻中对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划分

实践中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灵活多样,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要受发展基础、产业特征、产权结构、组织形式、交易特征和环境等的影响。如产品和资产专用性,生产规模或农户类型不同导致的契约约束力、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信誉机制不同,交易双方力量对比等{14}。尹云松等(2003)认为专用性弱的农产品不宜与小农户签订商品契约;专用性强的产品可与大农户、小农户签订商品契约。{15} 刘凤芹(2009)认为专用性中等的产品可通过创新商品契约来增强契约的稳定性。利益联结机制的组织和运行需要成本,成本的大小也决定了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相比大宗农产品,特色农产品领域合作的交易成本小于非合作的交易成本,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更为普遍。聂辉华(2013)认为如果双方都缺乏耐心或博弈次数太少,关系契约不如单期契约;如果市场价格波动很大,龙头“企业+农场”模式是最优的,反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是最优的;在多期条件下,如果贴现率足够低,这两种模式都可以实现最优效率。{16} 总之,要根据产权结构、组织形式、交易环境设计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剩余索取权安排、契约期限等。

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生成的原因与逻辑

涉农交易主体和农户具有经济理性,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为了在竞争与合作的动态博弈中降低风险、增加收益。一般而言,涉农经营主体主要是考虑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降低购买产品或物质供应、服务提供的交易成本,调动农户提供优质产品、采取一致或协作行动的积极性;农户主要是考虑稳定购销关系、降低务农风险、增加经营收入。涉农交易中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违约问题,使得这些目的在单纯的市场交易关系中难以实现。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和资产专用性理论的观点,违约的客体原因是生产经营中的资产专用性,主体原因是有限理性导致的不完全契约和投机本性。{17} 农业生产经营和合作天然地存在可监督程度小、极易内生投机行为的问题,使得与农户达成的契约履约率较低、合作关系不稳定。{18} 受小农户分散经营的特点影响,建立与农户单纯的市场交易关系,存在较高的组织和达成交易的成本,也无法避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行为,造成契约的不完全和履约障碍。{19} 把农业生产经营纳入企业内部,实行完全的企业式管理,又难以克服农业劳动的监督计量难题,造成过高的生产经营成本,实现不了农户的比较优势。小农户规模小、实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容易成为利益受损者,在产业链、价值链中容易被边缘化{20},需要通过利益联结机制与产前、产后交易主体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化解风险、合理分享增值收益。可见,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交易双方的非对等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等因素内生了与农户开展涉农交易的风险{21},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节约交易成本或增加利润,从中农户降低了选择成本、销售成本或生产成本,企业可以稳定货源、保证品质。

在涉农交易主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逻辑:

一是分工的逻辑。专业化分工是农业报酬递增的源泉{22}。分工既受市场限制,又与市场相互依赖。分工深化与市场拓展互为因果:市场规模和范围扩大、交易效率提高导致了分工深化;分工必然产生交易,导致交易成本上升。这就引发了分工深化和交易费用的两难选择困境。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为了通过多种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与农户更好地分工协作,获取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分工经济。

二是交易的逻辑。在交易谈判中,行为主体倾向于达成交易费用更小的契约安排形式。但契约的不完全,使得交易主体达成的契约安排无法自我履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契约不完全的制度安排。在涉农交易中,弥补契约不完全的制度安排,演变成商品契约、要素契约、关系契约{23},构成了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内容。因此,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可以理解为使涉农不完全契约达到自我履行的理想状态做出的相互叠加的制度安排。

三是合作的逻辑。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建立互信关系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互信关系是一种合作,也是集体行动下的博弈行为,存在“囚徒困境”。农户和相关交易主体是否参与集体行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奥尔森(2011)认为,需要迫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把相互排斥的零和博弈转变成相互包容的正和博弈,建立相容性集团。但个人理性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存在“搭便车”问题,需要一套行为准则和互惠模式或监督制裁机制,增强彼此信任和依赖感,突破“集体行动困境”{24}。

在分工、交易、合作的逻辑下,利益联结机制一旦建立,就会沿着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创造更多合作剩余的方向演变,最终在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之间实现均衡。

三、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演变的轨迹与维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有迹可循的。通过对制度变迁历史和现实环境约束的分析,有助于了解未来变迁的方向,通过一定举措改变变迁的路径。涉农交易主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一样,依赖于政治、社会、人文等初始条件,形成一定的演变路径并自我强化。

不少学者从典型案例入手,研究了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演变过程,如侯守礼等(2004)以奶业产业链为例说明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经历了“小农生产+小市场”、“公司+农户+市场价”、“公司+农户+政府指导价”、“公司+组织化养殖场+市场价+第三方认证”、“组织化养殖场+合作社+公司”五个阶段;生秀东(2007)、徐健和汪旭晖(2009){25}认为订单农业的组织形式存在“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中介(合作社、大户、经纪人)+农户”演进的趋势;郭晓鸣和廖祖君(2010)认为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是农业产业链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结果,农业产业化呈现由龙头企业带动向中介组织联动和合作社一体化逐次演化的路径。{26} 再综合多数学者对“公司+农户”的案例剖析,可以看出,利益联结机制由松散向紧密的演变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一是价格联结的维度。价格机制是稳固购销关系、激励或约束农户行为的直接手段。從不稳定的市场随机交易开始,涉农企业先与农户签订订单,规定收购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为避免市场波动对订单履行的影响,企业逐步完善价格联结机制,如保底价+随行就市、市场价加成等,保证农户获得不低于市场价格的收入。为调动农户提供优质产品和履约的积极性,企业会将价格与质量联动,实行优质优价,或通过返利、分红等增加价格联结的紧密性。农资或服务企业则主要通过价格优惠或赊销等形式,稳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

二是生产联结的维度。为使农户做到标准化生产,企业要以生产联结补充利益联结,实现保持农户独立地位与企业管控生产过程的统一。一般情况下,企业采取自建核心基地示范带动订单农户,为订单农户提供统一的农资、技术和生产作业服务。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信息追溯系统,全程监控农户生产过程,提高了农业生产过程的可监督性。农资、农机销售企业主要通过提供技术推广服务、公益性服务及其他生产性服务,密切与农户的生产联结关系,稳定销售渠道、扩大销售规模。

三是要素联结的维度。建立与农户生产联结关系所提供的统一农资、技术和生产作业服务,实际上也形成了要素联结关系。此外,不少企业为农户提供资金和融资支持用于建设设施、购买设备,或与农户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兴建关键性、公共性的基础设施,解决了农户资金实力不足的难题。企业也会通过垫资、提供担保等方式满足农户的流动资金需求,通过相互入股实现利益捆绑,克服单方要素投入产生的“敲竹杠”问题。

四是组织联结的维度。价格、生产、要素的联结都需要企业与农户间的大量组织行为,需要通过组织联结方式化解由此产生的成本。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引入中介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农户、承担部分生产性服务职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联结对象需要不同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本身也处在不断演变之中。 目前,承担中介角色的联结组织进入新的创新发展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服务平台等正成为联结农户与农业全产业链主体的新兴力量。

五是理念联结的维度。受农业发展的宏观需求影响,政策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目的有所不同,从改革开放至今依次经历了拓展农产品销路、稳定与农民的购销关系、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当前,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产品质量是政策关注的重点,也是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的集中体现。随着利益联结机制的趋紧,联农带农的目的逐渐从稳定原料渠道、提高产品质量向提高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运行质量升级,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内容也会从注重销售返利和生产控制向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延伸,注重形成与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并行的利益链。

四、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运行的问题与原因

一些学者研究了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存在的问题。如毛飞和孔祥智(2010)对陕西苹果种植户的调查表明,农户组织化程度低使“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很难实现产销有效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了组织化程度,但导致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扭曲,农户不同程度受到政府行政干预、龙头企业及大户控制、乡村级组织操纵而处于被动地位。{28} 姜睿清等(2013)对江西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调研表明,农户和公司之间是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农户难以参与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姜长云(2016)分析了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农户的示范带动不足,影响更好地惠及农民;二是把利益联结机制狭隘理解为对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格局难以形成;三是相关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加剧农户利益边缘化的风险。{29} 总体上看,问题主要是联结机制松散、运行质量不高、可持续性不够。综合相关文献和笔者的实地调研,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数涉农经营主体散弱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意愿不强。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化程度低且交易成本高,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的约束作用不强,增加了部分涉农企业的顾虑。在很多地区,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要依赖政策和行政推动。

二是部分联结机制运营质量不高,难以调动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通农户以规模细小、分散经营的兼业农户为主,参与利益联结机制的收入增量不够多,也难以调动其积极性。

三是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难以有效保障农户基本权益。通过发展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提供纵向一体化服务是争取平等交易地位的理想选择,但实践中不少是借合作社之名来获取政策优惠的伪合作社,或由少数股东掌控的逐利单位。{30} 邓衡山等(2016)调查研究表明,中国绝大部分合作社不具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仍旧是公司或“公司+农户”等其他类型的组织。{31}

四是政府干预型联结机制较多,难以形成可持续运营能力。很多利益联结机制是在政府行政推动下形成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特惠政策树样板、立典型、造盆景、追求高大上的倾向,实际运行时间短,可持续性有待检验。

五是与产业链建设不够贴合,难以发挥价值创造和提高农户能力的作用。很多企业认为只要通过利益分配调动农户供给优质农产品就实现了目的,没有实质性地为农户提供参与现代农业产业链的机会,也没有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与提升产业链、完善价值链结合起来。

五、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的方向与建议

很多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向和建议,可以归纳如下:

一是以农民自办合作社向二三产业延伸。由农民成立合作社再成立企业实体,实现一体化经营,是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应作为公司与农户关系的演变方向。{32} 苑鹏(2013)比较分析了合作社与公司对接的不同组织模式,认为农户自办合作社再自办加工企业模式中,农户建立起纵向一体化的全产品供应链,福利增进空间也达最大化,以改善农户市场地位、增进农户福利的政策应把该模式作为扶持重点。{33} 除了合作社以外,大户、经纪人等作为中介组织也能解决公司与农户的不平等交易、履约困难及违约治理成本较高导致的问题。{34} 但也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挤压有限的合作剩余,出现中介组织与龙头企业的“串通或合谋”。农民联合起来组建自己的合作组织,有利于提升集体行动的市场势力,真正分享合作剩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35}

二是以股份合作或共享产权增加专用性投资。杨明洪(2002)认为提高农业产业化运行效率的路径选择是促进公司和农户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企业应吸收农户入股或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之中。徐忠爱(2009)认为以一定比例股权联结的部分所有权安排,使契约最大范围地自我实施、缔约效率得到提高和契约关系得到较为平稳的发展,可以诱致公司与农户双方的关系专用性投资、解决人力资本专用性的难题。{36} 陈学法和王传彬(2010)认为股权联结是实现利益联结从松散向紧密转变的较佳机制,即农户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再由合作组织以总体股份与龙头企业进行联结。{37}

三是注重与农户建立互惠互信关系。信誉或声誉机制作为促进合作的补充机制,有助于增强公司与农户利益联结的稳定性。合约的履约与持续需要借助嵌入的关系治理机制保驾护航,作用甚至超过了正式治理的影响。{38} 陈东平(2018)认为熟人信任是双方利益联结的基石,制度信任有助于促进利益联结的稳定,应遵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土化原则,以精确互惠的契约条款发展高水平信任,發挥制度信任对加强利益联结稳定性的主导作用。{39}

四是多渠道创造农户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机会。姜长云(2016)认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关键是要构建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间的激励相容机制,激发不同经营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农户搭建更广阔的平台、提供更好更多的机会。要坚持提能增收并重,把扩大农户参与机会、带动农户提升能力放在突出地位,优先支持能统筹带动农户提能增收的新型经营主体,引导不同经营主体分层发展、分类发展,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新格局。针对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工商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引导支持小农户增强衔接现代农业的能力等多管齐下。{40}

此外,还有学者从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完善政府介入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41}、发展农业中间服务组织 {42} 等角度提出完善意见。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与创新是需要多方面、多维度的协同联动过程,任一机制的缺失或滞后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合作效率的实现。也要深化对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阶段性的认识,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利益联结机制,不顾发展阶段、盲目推广某种模式,很可能欲速不达、事与愿违。

六、对已有研究的评论与展望

总体上看,对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已较为全面和丰富,从理论、实践等不同角度和层面呈现了利益联结机制的现状、演变、问题、原因、完善方向和对策。相关研究散见于对农业产业化、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链治理机制、涉农交易等研究内容中,专门研究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较少。已有研究尚存在一些不足或亟待解决问题。

一是理论研究与实践、政策的脱节。很多研究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等推导出利益联结机制的问题,进而得出抽象化的意见建议,但实践和政策指导意义有限。现有政策体系的内容、理念和各地的实践丰富程度已不同程度地超前于理论研究,如不少理论研究提出的引入中介组织、发展农民自办合作社、增加专用性投资、增强互信关系等意见建议,相关政策内容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提出并开展实践。目前,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范围已拓展到农资农机供应主体和各类农业服务主体,相关研究仍集中在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的公司、合作社与农户的联结。

二是对农户发展机会和提高能力的关注较少。大多数研究中将利益联结机制理解成利益分配机制,强调保护农户权益和增收带动作用,却忽视了为农户提供发展机会和带动农户提高能力等更高层次的联结形态。

三是对服务联结机制机理和作用的研究较少。伴随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各地迅速兴起,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较为普遍地采用服务联结方式加强与农户的生产经营联结,成为带动小农户生产方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43} 其中蕴含的机理、作用、问题等尚缺乏有效的研究,亟待加强。

四是对依法依规、平等合理地保护各方权益的研究较少。政策支持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初衷主要是分担农户风险、增加农民收入,有必要通过返利分红等方式或者设置保底收入条款,确保农户的收入。但实践中往往忽视公平保护各方权益、合理分享增值收益,比如土地“三权分置”下,如何公平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时,如何合理地分配增值收益、保护各方权益。

注释:

① 刘允洲、陈健:《公司+农户:深化农村改革的一种思路》,《中国农村经济》1988年第10期。

② 刘卫锋、徐恩波:《略论农业产业化的理论基础及运行机制》,《农业经济》1995年第8期。

③ 张克俊:《农业产业化与社会主义市场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1995年第3期。

④ 陈吉元:《农业产业化:市场经济下农业兴旺发达之路》,《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8期。

⑤ 杨先芬等:《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11期。

⑥ 雷玉明:《农村中介组织与农业产业化》,《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期。

⑦ 闫玉科:《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调查与分析——以广东省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9期。

⑧ 刘凤芹:《“公司+农户”模式的性质及治理关系探究》,《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5期。

⑨ 罗必良:《合约的不稳定与合约治理——以广东东进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承租为例》,《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10年。

⑩ 邵科等:《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解析——一个利益视角的分析框架》,《农村工作通讯》2013年第11期。

{11} 孙太清:《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与行为特征分析》,《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69期。

{12} 邬小若、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分析——以陕西省为例》,《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3} 唐润芝:《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模式及利益实现》,《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

{14} 侯守礼等:《不完备契约及其演进:政府、信任和制度——以奶业契约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6期。

{15} 尹云松等:《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考察——对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个案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

{16} 聂辉华:《最优农业契约与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经济学(季刊)》2013年第12期。

{17} 王爱群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合同违约问题的成因与控制》,《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

{18} 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19} 生秀东:《订单农业的契约困境和组織形式的演进》,《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12期。

{20} 姜睿清等:《为什么农民无法从“公司+农户”中受益》,《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21} 杨明洪:《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契约型组织的效率及其决定》,《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22} 西奥多·W·舒尔茨:《报酬递增的源泉》,李海明、赵波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23页。

{23} 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24}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4—70页。

{25} 徐健、汪旭晖:《订单农业组织模式的演进历程与优化建议》,《兰州学刊》2009年第11期。

{26} 郭晓鸣、廖祖君:《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形成机理与制度特征——以四川省邛崃市金利猪业合作社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5期。

{27} 以前面提到的四个时期为例:第一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是主体力量,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购销组织等是新兴力量;第二个时期,与农工商一体化及转型后的农业产业化相适应的农产品基地、市场、农民流通或生产合作组织等是新兴力量;第三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和各类流通服务组织成为新兴力量;第四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速发展,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等成为新兴力量。

{28} 毛飞、孔祥智:《农户中介组织选择行为分析》,《经济问题》2010年第2期。

{29} 姜长云:《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要拓宽视野》,《中国发展观察》2016年第2期。

{30} 黄宗智:《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31} 邓衡山等:《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何在中国难寻?—— 一个框架性解释与经验事实》,《中国农村观察》2016年第4期。

{32} 王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33} 苑鹏:《“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中国农村观察》2013年第4期。

{34} 王亚静、祁春节:《我国契约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博弈分析》,《农业技术经济》2007年第5期。

{35} 王亞飞等:《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履约效率及其动因探寻——来自91家农业企业的调查资料》,《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11期。

{36} 徐忠爱:《共同所有权安排与公司和农户间契约自我实施的范围扩展》,《农村经济》2009年第8期。

{37} 陈学法、王传彬:《论企业与农户间利益联结机制的变迁》,《理论探讨》2010年第1期。

{38} 万俊毅、欧晓明:《社会嵌入、差序治理与合约稳定——基于东进模式的案例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7期。

{39} 陈东平、宋文华:《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稳定性:信任的作用——基于多个案例的分析》,《农村经济》2018年第3期。

{40} 芦千文、石霞:《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12期。

{41} 芦千文:《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创新逻辑与融合机制设计》,《当代经济管理》2017年第7期。

{42} 何一鸣等:《农业要素市场组织的契约关联逻辑》,《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43} 芦千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研究述评》,《当代经济管理》2019年第3期。

作者简介:芦千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732;刘子涵,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732。

(责任编辑  辰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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