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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创造源泉”问题上的“一元论”与“多元论”

2020-05-26王梅清宋雪姣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3期
关键词:价值创造

王梅清 宋雪姣

摘要:“价值创造源泉”问题,是劳动价值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围绕此问题的争论不休,大致形成了“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意见。针对学界涌现出的一元论“新旧”之分、各种价值源泉的“取代说”以及“多元价值论”等多种思想,需要我们正确辨识。而辨识的关键,是要以“问题研究”为中心,尤其是要深入理解三个重要问题:“如何理解作为价值创造源泉的“劳动”一词?”、“劳动是否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作为价值创造源泉是否过时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今时代的新变化,进行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源泉;价值生产;价值创造;一元论;多元论

对《资本论》中的“价值创造源泉”问题的争论,自《资本论》第一卷问世起,就一直存在,可谓是深刻隽永、经久不息。纵观东西方理论界的论争,不难发现,学者们往往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有的力图捍卫与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的则试图否定、抛弃和取而代之。本文拟对争论中的“一元论”与“多元论”做具体探讨,并结合当今现实进行深入思考,以深化对“价值创造源泉”问题的认识。

一、价值创造源泉:“一元论”还是“多元论”

关于“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大体形成了“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意见。“一元论”有传统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也有新的劳动价值一元论,还有各种以“知识价值论”、“技术价值论”等一元论取代劳动价值一元论的观点。“多元价值论”,有“三要素(劳动、资本、土地)决定论”、“多要素协同创造价值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等。

(一)传统的劳动价值一元论

传统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指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认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只有一个,那就是劳动,即凝结在商品当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强调:“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① 由此可见,劳动具有二重性,可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劳动,并不是指两种或两次劳动,而是指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其与商品二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密切相关:“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凝结于商品中,形成“价值”。显然,撇开劳动的具体形式,任何劳动都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耗费,都是抽象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物化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正是价值的创造源泉。而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从劳动二重性出发,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3篇中进一步分析了“劳动过程中不同因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不同作用”,他认为,“生产资料只有在劳动过程中丧失掉存在于旧的使用价值形态中的价值,才把价值转移到新形态的产品上......它在劳动过程中只是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具有有用属性的物起作用。”② 可见,生产资料作为劳动过程中的客观因素,其价值只是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创造出具有新的使用价值的产品,并实现了旧价值的转移。资本家用来购买这部分生产资料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而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活劳动),却与之不同。它作为劳动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過消耗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③ 由此显见,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量。而雇佣工人则通过“抽象劳动”或“体力与脑力的耗费”,不仅创造了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实现了价值增殖即剩余价值。

对此,学界普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以劳动二重性理论为基础,阐明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在价值形成中的不同作用,克服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对此模糊不清的局限,从而,为揭示剩余价值的秘密奠定了基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其丰富的思想内容,它不同于效用价值理论那样去强调“物对人的效应”,而是通过物与物的关系揭示其背后所隐藏着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对于消除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思想,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思想的深刻性、科学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新的劳动价值一元论

新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仍然承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对“劳动”赋予了新的内容,如程恩富、顾钰民、汪桂新、朱奎等学者认为,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在当代应有所拓展。程恩富曾经撰文指出:“凡是直接生产物质商品和文化商品(精神商品)的劳动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④ 这种新的劳动价值一元论,将创造价值的“劳动”,从传统的物质生产部门,向更广阔的社会生产部门进行了拓展,并作了三个方面的说明:

其一,强调“生产有形和无形物质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价值”的观点。譬如,为市场提供物质商品的农业、工业、建筑业等领域的有形劳动,以及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无形商品的生产劳动。

其二,强调“生产有形和无形文化(精神)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价值”的观点。不论是为市场提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新闻出版等有形文化的劳动,还是知识讲座、艺术表演、导游解说等无形文化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其三,强调“直接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第三产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第三产业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只有直接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而提供的服务型劳动,譬如教育、医疗、体育健身等,才是创造价值的。同样,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也是有条件的。只有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是创造价值的,而党、政、军、公、检、法等上层建筑领域的服务劳动,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三)劳动价值论的“取代论”

劳动价值论的“取代论”,实际上是公开批判或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譬如,美国社会学者约翰·奈斯比特、法共党员加罗迪分别提出用“知识价值论”、“技术价值论”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美国学者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写道:“在信息经济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的初期,必将被新的‘知识价值论所取代。”⑤ 为了论证他的这种观点,奈斯比特还运用了二战后美国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尤其是引用了美国商务部经济学家爱德华·丹尼森、麻省理工学院戴维·伯契、信息专家马克·波拉特等人的研究成果。据资料显示,“约三分之二的经济增长与工人知识面的扩大有关”⑥,“我们正走出产业行业而进入思想行业。”⑦

同样,法国学者加罗迪也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质疑,他曾在《抉择》一书中明确表达了他的看法:“在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条件下,应承认技术在价值创造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所以,马克思关于活的、抽象的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的原理已经失去了自己的意义,已经到了该抛弃的时候了。”⑧ 显然,加罗迪不仅看到了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而且将其作用放置于决定性地位,甚至要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四)多元价值论

多元价值论,即认为劳动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它非勞动因素也能创造价值。在西方经济学史上,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法国经济学家萨伊等人。其中,威廉·配第在其著作《赋税论》中认为:“所有物品都是由两个自然单位——即土地和劳动——来评定价值。”⑨ 并以“船和上衣”为例,指出船和上衣的价值是由“土地和投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所创造的。”⑩换言之,威廉·配第坚持“劳动和土地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萨伊则提出了“生产三要素论”,他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强调:“所生产出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11} 在他看来,劳动、资本、自然力(主要指土地),是协同创造价值的,是由三者在创造效用(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各自所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决定的。

在我国,现今也有一部分学者,如谷书堂、晏智杰、钱伯海等人,对价值创造的源泉问题,纷纷提出了各自的不同意见。具体而言,谷书堂教授在其著作《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提出“劳动、资本、土地都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作用”的观点,他认为:“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12} 晏智杰教授在其文章《如何认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中,认为劳动、土地、资本、经营和知识技术是协同动作相互配合,共同创造了商品的价值。钱伯海教授在其《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中指出:“除了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还包括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先前企业等提供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都属于间接劳动,合称社会劳动,由社会劳动创造价值。”{13} 以上国内学者的思想,往往被多名学者认作是“价值决定多元论”,并引发了多次思想交锋。

纵观“一元论”的“新旧”之分、各种“取代说”以及“多元价值论”,观点迥异,需要我们明辨是非。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实践检验,其科学功绩和历史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应该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发展,一些有益的新观点,可以被纳入到深化劳动价值论的体系之中,而各种“取代说”、“多元价值论”,往往是以或明或暗、或隐或显的方式,批判或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其实质应予以审慎辨识。

二、评析“一元论”与“多元论”中聚焦的几个重要问题

“价值创造源泉”问题上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虽涉及问题繁多,但有其热议的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如何理解作为价值创造源泉的“劳动”一词?

“一元论的新旧之争”,其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创造价值的“劳动”一词?也即“生产劳动”的界定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其“内涵”与“外延”两方面进行探析。

其一,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内涵界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两个角度将“生产劳动”界定为两个概念。一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将“生产劳动”界定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4} 二是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又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角度,将“生产劳动”界定为:“只有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15} 为何马克思会对“生产劳动”再次做界定呢?他曾专门做过补充说明:“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16} 显然,马克思对“生产劳动”内涵的理解,有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倘若说前者是从生产产品的“一般性质”入手,来指明“生产劳动”的内涵,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后者则是结合“生产劳动”的特定“社会形式”加以考察,指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区别于一般生产劳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如果说前者反映了人与自然间的物质交换关系,那么,后者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这两个定义,学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强调的生产劳动,即指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17} 那么,不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就不属于生产劳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来理解生产劳动,而应从劳动背后的社会关系去理解。{18} 客观地说,这两种不同意见,有其共同之处,即割裂了生产劳动“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的关系。事实上,我们不应将两个定义对立起来,二者并不矛盾。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并不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只要劳动对象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中,这种劳动就始终是生产劳动。”{19} 既然如此,我们从总体上理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的内涵,就应分“简单劳动过程”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两个方面来理解。简单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劳动”,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其内涵为:提供劳动产品的劳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特殊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其内涵为:凝结在商品之中并使资本增殖的劳动。

其二,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外延”(或范围)界定。马克思将生产劳动界定为两个概念,那么,生产劳动的外延,也应具体分析。第一个概念已经指明了是“整个过程”。“整个过程”是指整个“直接生产过程”,还是指“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我们阅读《资本论》,不难看出,马克思最初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历史形式来考察,因此,我们可以说“生产劳动”的外延是“整個简单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狭义的直接生产领域,还是广义的整个生产的各个环节,都符合这个规定。第二个概念,则是马克思结合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做的界定,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的概念实际上缩小了”{20},从以前的“产品生产”缩小到“剩余价值的生产”。那么,它的外延也相应地缩小了,指的只是“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这种外延,毫无疑义,能直接反映马克思在价值创造上的“一元论”思想。凸显出“价值是产业工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流通领域只是实现了这种价值创造,分配领域只是将价值进行了瓜分。

许多学者关注到马克思对生产劳动“外延”的理解,同他对“内涵”的理解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历程。一些学者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篇中的论述:“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21} 并以此为据,作为各种“新”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根据。他们认为,既然马克思将“生产劳动”的主体从“生产工人”扩展到了“总体工人”,那么,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劳动领域,都应是生产劳动的外延。也有的学者认为,只能将与生产直接相关的领域,作为生产劳动的外延。双方各执一端,争论不休。但是,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将“生产劳动”的外延(或范围),限定于与生产直接相关的领域。概括地说,包括:生产领域的一切劳动(如物质产品生产中的体力劳动;围绕产品生产的工程技术、科研、经营管理等脑力劳动——其与服务领域的科技指导、国家管理不同)、各种生产性劳务(如货物运输等)、以及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延续的劳动(如包装、仓储、保管等方面的劳动)。

(二)“劳动”是否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聚焦于:“劳动”是否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如何看待劳动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理论界有不少人重拾西方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来质疑、批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他们认为劳动不是唯一的价值创造源泉,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尽管说法各异。有的人坚称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论,有的人认同劳动、资本、土地、经营管理“四要素”价值论,有的人则提出劳动、资本、土地、科技、管理等“多要素”价值论。

“三要素”论的持有者认为,只有劳动,是生产不出产品的。生产商品时投入了很多资源,如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这三种资源分别对应土地、资本、劳动,它们都在价值形成中做了贡献。因而,“工人得工资、资本得利息,土地得地租”的“三位一体”分配模式也是合情合理的。仔细观之,我们仿似看到了以效用论为逻辑根基的萨伊的“三要素协同创造论”、亚当·斯密的“三种收入、三个来源”理论的当代再现。

“三要素”论,貌似有理,实则不可信。马克思从不否认土地、资本在生产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中的作用。《资本论》第1卷第一章“商品和货币”中,马克思强调:“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22}。可见,土地与劳动一起生产使用价值。对于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资本”,即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简称不变资本,它们是生产使用价值所必需的,并且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将生产资料的原有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但并不创造新的价值。只有可变资本即劳动力,才能既创造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支付的价值,又创造一个增殖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因而,创造价值的只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23},即抽象劳动。

由上可见,生产要素价值论混淆了“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生产”。其与混淆“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密切相关。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实现的是机器、厂房等不变资本的旧价值转移,而抽象劳动,即凝结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力耗费,则创造着新价值,并且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实现价值增殖(剩余价值)。因此,我们只有从马克思的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理论入手,才能有效地驳析“三要素”创造价值论。此外,有的人还将科技、管理等要素作为价值创造的源泉,事实上,科技和土地、资本一样,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而不是价值的源泉,“创造财富”与“创造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的“管理”,则应借鉴马克思对管理劳动进行二重区分的做法,明确区分“受雇佣的经理、工程师的协作劳动”与“资本家的管理、监督、指挥”,前者属于生产劳动范畴,后者属于剥削劳动,应科学看待“管理”要素的作用。

(三)“劳动”作为价值创造源泉是否过时了?

“劳动价值论与取代说之争”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劳动”作为价值创造源泉是否过时了?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蓬勃兴起,自动化程度大幅提升,一些现代经济学家宣扬劳动价值论已经失效,试图用“知识价值论”、“技术价值论”取而代之。

“取代说”的支持者们认为: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社会初期,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经济形态,在信息社会里,智力、知识资源、技术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大大超过了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经济发展的传统要素。特别是计算机、数控机床等自动化装置在生产中普遍应用,大量“无人工厂”的出现,催生了知识、技术创造价值的观点。

诚然,马克思虽然在《资本论》中主要考察体力劳动,但丝毫不否认脑力劳动的作用,“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4}。知识、技术作为脑力劳动所需的重要因素,发挥着创造财富的作用。但其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方面,知识、技术与劳动有着同一性,它们是人的过去劳动的凝结,与劳动者共同创造使用价值或社会财富。另一方面,知识、技术与劳动又有着差异性。在价值创造方面,知识、技术的作用再大,也只能通过内化为劳动者的自身素质或物化到生产资料中,由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也就是说,区分知识、技术与劳动的联系和区别,是我们认清知识、技术是否创造价值的关键。学界普遍认为约翰·奈斯比特的“知识价值论”、加罗迪的“技术价值论”,启迪着我们要重视知识、技术的重要作用,但不论是劳动领域的拓展、劳动形态的转变,还是劳动手段的新变化,都没有改变劳动者的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源泉的观点。知识与技术的发展,只是促使劳动日益由简单劳动转变为复杂劳动、劳动的场地由台前换到了幕后,知识与技术本身并不创造一个价值的原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至今仍未过时。

三、关于“价值创造源泉”问题的现实思考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于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由工厂手工业转向机器大工业,体力劳动在价值形成中起着主导作用。商品的价值,主要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服务业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当历史的车轮步入21世纪,社會历史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化时代,商品的价值进入到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新阶段;现代的生产活动,从物质生产领域向非物质生产领域不断扩展;以服务为特征的许多新兴产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等,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固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价值与历史功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倘若我们只停留于历史的视角去认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便难以解释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许多新现象、新问题,因而,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地展开思考。

(一)必须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个角度,对“劳动”进行了分析。首先,他从劳动的自然形态来考察“劳动”。马克思强调:“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25} 由此,有人曾认为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界定只限于物质生产领域。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马克思所处时代,主要是以产业工人为主,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并不发达。因而,马克思以“劳动”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着重研究了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价值问题。但是,他并没有停留于对劳动自然属性的分析,而是进一步从社会属性的角度,阐发了劳动是与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的,而与劳动所属的部门无关。具体而言,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不在于“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还是提供某种服务”,而在于“它能否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譬如,马克思在《资本论(1863—1865年手稿)》中以歌女和教员为例,说道:“像鸟一样唱歌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佣,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直接生产资本。给别人上课的教师不是生产劳动者。但是,如果一个教师同其他人一起作为雇佣劳动者被聘入一个学院,用自己的劳动来使贩卖知识的学院老板的货币增殖价值,他就是生产劳动者。”{26}可见,即使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服务型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既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区分的关键,不取决于其物质规定性,而取决于其社会规定性。这种社会规定性,在马克思当时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直接表现为:劳动者“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的社会经济关系。只要劳动者能给雇佣他们的资本家带来价值增殖,其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当然,我们不能照搬马克思对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析思路,去看待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创造问题。毕竟,如何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这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任务。一直以来,对于将“社会主义条件下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认作“生产劳动”,理论界并无争议。凡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第一产业和以工业、制造业为主体的第二产业的劳动生产,大家都认同它们是能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同时,第三产业中的公共饮食业、邮电通讯业、仓储业等行业中的劳动,也是能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缘由在于:它们是物质生产过程在流通中的延续劳动,这种劳动使劳动对象发生某种物质变化,凝结着劳动者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

同时,理论界有争议的,往往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纯粹的商品营销类劳动、与货币流通有关的金融保险类劳动、党政军警等公共性社会服务劳动,等等,都不属于生产劳动,都不创造商品价值。但是,也有一些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比较特殊。譬如,以教育与文化艺术业、医疗卫生业为例,一些以商业化方式开办的私人学校、私立医院,其办学、办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营利,那么,这种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是创造商业价值的劳动。而为乡村教育、社区群众、下岗工人等提供的教育帮扶服务、医疗扶贫与义诊活动,其劳动是受人尊敬的有益劳动,却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关系,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等{27},要求我们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劳动。笔者认为,我们应按照劳动的自然属性(劳动内容)和社会属性(社会经济关系)两方面,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作出科学的解答。这既符合马克思提供给我们的科学方法,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

(二)必须深化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关系的认识

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一直以来便是学界面临的一个理论困境。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统一的。有论者从生产劳动的间接化、社会化、层次化、科技化四方面对劳动进行分析,提出“完全能够在坚持劳动价值论本质规定的前提下,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统一起来。”{28},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不相关的。有论者提出“马克思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29} 这种说法,显然与其主张的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说法是相矛盾的。{30}客观地讲,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其劳动价值论是其分配理论的基础,但是,马克思确实是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批判资本家在分配方面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不合理。可见,二者间并不是不相关的。

事实上,对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我们既不可能直接统一,也不可能完全割裂。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一方面,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互区别。前者属于生产领域的问题,后者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另一方面,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又相互联系。没有价值创造就没有价值分配,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是否合理,又对价值创造起到反作用。{31} 但需注意:价值分配又不仅仅取决于价值创造。在现实生活中,它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32}

具体来说,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占据主体地位,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作为价值创造者的正当权益,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坚守与捍卫。而我国允许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价值分配,并不是因为其能创造价值,而是因为它们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条件,参与了财富的创造,因而,必须按照所有权来取得报酬。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若要寻找理论缘由,也是有据可依的。马克思认为,生产决定分配,而生产关系的核心,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生产决定分配,实质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分配。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就必然存在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上述的理论困境,虽已得到合理解释。但是,围绕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在现实中也面临着鲜明的现实困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旨在否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家利润收入的合理性,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支持与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也肯定私营企业主凭借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这就使劳动价值论以一种自我矛盾的形式在夹缝中生存。{33} 如何科学看待这种现实矛盾呢?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展开对资本主义剥削性质的批判,资本家获得利润的正当性,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常以批判的形式出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主,其企业利润中除了工资和向国家纳税之外,也存在一部分非劳动所得,这些非劳动收入也是对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现阶段提高效率、促进公平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和政府也会要求私营企业主守法经营、照章纳税,鼓励他们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利国利民的扩大再生产,引导私营企业健全与完善劳动关系转型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使其朝向好的态势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服务。由上可得,深化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认识,绝不能抽象、笼统,必须现实化、具体化。

(三)必须深化对“人工智能在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的认识

在当今社会,科技日新月异,人工智能被广泛运用于生产生活中,智能家居、智能手机支付、人脸识别、智能监控等,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引发了理论界对人工智能在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的广泛关注。伴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拓展与深入,在一些前瞻性较强的领域已出现了“无人工厂”。因而,有人对劳动是否作为价值创造源泉发出种种诘难:为什么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智能机器取代人进行劳动,却不创造价值?面对“无人工厂”中“活劳动”的缺失,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34}?对于这些质疑,我们可从三个方面来深化认识。

第一,人工智能本身的价值是由人创造的。人工智能的发明与制造,与普通商品的生产有着共同之处:都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产品,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人工智能本身属于物,它同生产工具与原材料一样,属于不变资本的范畴,只能将自身的价值不断地转移到它所参与生产的产品中去。而负责生产人工智能的大批研制者,属于可变资本的范畴,是创造价值和带来价值增殖的主体。正是他们通过复杂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消耗,创造出人工智能这种对象化产物。

第二,人工智能只是創造价值的条件,而不是创造价值的来源。人工智能从本质上而言,是模拟、延伸、拓展人的智能行为的技术科学。无论人工智能是被应用于生产领域从事生产,还是被应用于消费领域提供某种服务,它对于解放人力、提升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人工智能缺乏独立自觉的创造力,一切智能活动都离不开人的劳动设计。即使人工智能轻松地完成了对人的智能活动的模拟与超越,也不过是人经过无数复杂劳动加工、改造的结果。因而,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原理来说,人工智能至多算是具有特殊功能的生产资料,它能模拟人的具体劳动,从而生产使用价值,却不能替代人的“抽象力”,从而通过抽象劳动完成价值的创造。事实上,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未来的新型科技,本身只构成参与价值创造的条件,并不创造新价值,而人工智能背后隐藏着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第三,人工智能为生产剩余价值助力,却不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主体。随着生产的发展,很多产业逐渐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一些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提高生产效率,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这促成了企业老板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但是,人工智能并不能替代劳动力作为生产剩余价值的主体地位。即使是无人工厂,也并不是真的无人。一大批掌握先进技术和科学知识的高端人才,是操作与控制人工智能的主力军。他们对人工智能的生产投入了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并通过人工智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而在更长的剩余劳动时间实现更多的剩余价值。因而,我们不能只看到显性的人工智能在发挥作用,却看不到其背后隐藏着的活劳动才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主体。

注释:

①②③{14}{16}{20}{21}{22}{2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239、242、211、581、582、582、56、51页。

④ 程恩富:《科学认识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高校理论战线》2001年第9期。

⑤⑥⑦ 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改造我们生活的十个方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1页。

⑧ 丛松日:《劳动价值一元论还是生产要素价值多元论》,《宁夏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⑨⑩ 威廉·配第:《配第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2页。

{11}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5页。

{12} 谷书堂:《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页。

{13} 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

{15}{19}{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0、521、526—527页。

{17} 陈振羽:《马克思把生产价值的劳动看作限于物质生产的劳动》,《攀登》1994年第4期。

{18} 赵学清:《劳动生产、精神生产与资本家作用——〈资本论〉第四卷若干重要观点及现实意义》,《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页。

{25}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208页。

{2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28} 刘解龙:《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性研究》,《经济评论》2005年第1期。

{29} 卫兴华:《关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问题》,《经济学动态》2000年第12期。

{30} 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2页。

{31} 陈征:《论现代科学劳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8页。

{32} 逄锦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33} 赵庆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当代阐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9页。

{34} 李炳豫:《人工智能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创新理解》,《经济师》2019年第6期。

作者简介:王梅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73;宋雪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责任编辑  辰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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