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融入现代农业路径分析
2018-10-09高超民李朋波钟琳
高超民 李朋波 钟琳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国家提出的“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目标,归纳总结了目前我国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遇到的问题,在总结分析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小农与现代农业对接有通过农业合作社和通过土地流转两种路径,并针对农业合作社和土地流转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未来探索的方向。
关键词:小农户 现代农业 农业合作社 土地流转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分中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面对我国农业的复杂情况,如何让小农融入现代农业,路径并非清晰可见,正如在2017年12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农业部叶贞琴副部长答记者问时提到的“如何支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确实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大课题”。
本研究拟从诸多专家学者多年的研究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入手,探讨分析我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具体措施,为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对接之争
对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学者们持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个倾向。一是认为小农可以融入现代农业体系,其路径为通过农业合作社来实现(黄祖辉,2008),并认为,我国以小规模农户生产为基础的农业,短期和长期都将存在,因此要探索小规模农户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小农户无法融入现代农业,甚至直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超细小的农场规模是近30年来中国现代农业建设成效不显的‘罪魁祸首”(何秀荣,2009),认为促进农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集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行政策不具有摆脱小农缺陷和建立起现代农业的总体性和长期性作用,而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土地并使用现代公司治理方式运营的公司农场将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
虽然,主观上笔者更愿意直接认同黄祖辉(2008)的观点,但何秀荣(2009)的观点也不容忽视。何秀荣(2009)指出,从我国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鼓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效果并不尽人意,并列举了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农业合作社逐步没落的现状警示国人。我国农民与德国农民相比,合作意识较差,而合作社良好运转的前提是社员的全力配合、将合作社利益与社员自身利益视为一体,然而,德国农民依然存在“将质次产品交给合作社、优质产品自行处理的现象”,如此即可推断,我国若实行类似合作社制度,恐前景堪忧;而在日本,被世界标榜为农业合作社楷模的日本农协,其运转是依赖政府政策支持,长期受到来自非农领域甚至农协会员的责难,我国既无农协这样的机构,更缺乏对类似机构相当力度的支持,可见合作社良好运转之路,恐难预期;即使像澳大利亚那样,以大规模家庭农场为主、拥有良好的农业合作社运营基础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农民合作社成员逐步减少的情况,农民合作组织则变得为生存而挣扎(Bodman,1994),那么试问我国如此分散的小农户、面临更高的组织运营成本,如何能运营良好?
我们可以放弃使用合作社而让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渠道吗?答案是并不能。正如黄祖辉(2008)所指出的,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细碎化程度等情况决定了在短期和长期,小农户必然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强制多数农民流转土地以集中土地实现农业现代化,亦不能置众多小农户家庭于贫穷困苦而不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落下”。因此,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小农融入现代农业之路。
殊途同归
建设现代农业,不是单纯的要农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等,更重要是让农民富裕起来,同时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从这个角度而言,前述两种不同的倾向,其目标是一致的。一般认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首先是美国模式,规模化生产,低成本、低价格,高竞争力;其次是日本模式,精耕细作,高补贴、高成本、高价格;最后是欧洲模式,中等规模,园艺类产品精耕细作,谷物类大规模生产(邓秀新,2014)。前述三种模式可以用两种路径来解释:一是主要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大农(场)经济;二是主要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密集型基础上的小农经济(黄迈、董志勇,2014)。
我国学者亦普遍认为,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我国应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农业经营主体(陈晓华,2012;尹成杰,2013)。对于新型农业主体,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黄祖辉、俞宁,2010);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楼栋、孔祥智,2013);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郭庆海,2013)。若从土地是否流转的角度,可简单分为小农联合型(农业合作社)和土地流转型(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公司)。即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一种途径可保持小农特点但以合作社的形式进入劳动密集、资金密集型农产品行业,融入现代农业;另一种途径可通过土地流转,成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经营者,或成为产业工人,同样可融入现代农业。
大农经济用于谷物类粮食生产,而小农经济用于园艺类产品,因此合作社和公司农场的模式亦非互斥。对于适宜开展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农地,应通过流转实现土地集中,结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低交易费用优势,实施机械化、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的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而对于丘陵山地等不易实现机械化的农地,劳动密集型生产在所难免,以家庭劳动力组合的小农户生产模式则具有低管理成本、高自主性等优势。小农户联合组建农业合作社,可通过成本分摊的形式,实现生产技术化和精细化,进而实现单地高产出,可实现农民富裕并建成现代农业。联合经济体的模式并非不能成功,稻盛和夫(2007)提出的阿米巴经营模式,正是充分利用小经济体的优势并通过联合而再使用大经济体的优势,取得了巨大成功。
合作与流转之殇
从小农联合的路径来看,其实国外学者不仅关注到其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等作用(Sexton,1986;Staatz,1984;Fulton,1995),也关注到合作社运作的不同方式(Sexton,1990;Zusman,1992;Hendrikse & Veerman,2001)和不足,如产权和代理问题等(Porter,1987;Cook,1995)。而在我国落地后更是产生了严重的异化现象(苑鹏,2001),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治理结构“形式化”问题严重(郑丹、王伟,2011),形成各种“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黄祖辉等,2014)背离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应瑞瑶,2002)。以至于“精英俘获”、“大农吃小农”等现象层出不穷(潘劲,2011),学者甚至怀疑我国大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有“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规定(邓衡山、王文烂,2014)。或许部分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可以用部分社员向核心成员让渡了投票等权力来解释,但少数成员控制合作社并成为主要受益者,显然不符合政府及社会对农民合作社的期望(马彦丽,2011),最要紧的是,这样的合作社不能帮助小农融入现代农业。
合作社异化成为少数人获益工具的根源,在于基层政府为完成政治任务而选择了与少数人共谋以降低工作难度,那么基层政府知假扶假的行为就不难理解了。从合作社在国外多年的发展经历可知,合作社普惠社员的特点才使其拥有了强大的生命力,而我国目前合作社的主要问题就是未能普惠社员,而要打破少数人受益的不合理现状,必须由政府进行引导和管理。由此可推断,若政府引导出一个普惠社员且具有内生生命力的示范性合作社,必然会引发农民自发效仿,终将促成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广泛且快速的成长。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留守年轻人较少、文化程度偏低的特点,而合作社的良好运转必须由有知识、有干劲、没私心的人牵头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可考虑使用大学生村官。大学生村官具有文化程度高、政治觉悟高、对农村实际情况熟悉等特点,若对其进行培训和协助、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由其领头设立合作社,并为其提供合作社管理文件模板,指导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经营理念,则有希望引导出一批示范性合作社,实现普惠社员、具备自生能力、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国合作社的良性发展,进而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对接。
从土地流转的路径来看。首先,是流通的意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农村劳动力无法割舍由土地提供的保障和产生的收益(孙玉娜等,2012),以至于有的宁愿土地荒芜或粗放经营也不愿流转(刘兆征,2015)。而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是当前中国未出现大规模城市贫民窟和保持稳定发展的关键(贺雪峰,2013)。其次,从流出方的角度来看,在流转土地的实践中,基层政府常常取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俘获由土地流转产生的利益(李中、刘卫柏,2013)。这样的土地流转可能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导致农民的边缘化(刘润秋,2012)。再次,从流入方的角度来看,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够规范、法律机制不够健全、融资困难等问题(卢泽羽、陈晓萍,2015)以及土地权属不清、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流转期限短期化不利于经营者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政府对土地流转放任自流或过度干预两种倾向都不同程度存在等问题均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行(黄延信等,2011)。最后,土地流转之后“非粮化”严重,据原农业部调查统计,对于大规模流入土地的农业企业,用于种粮的比重仅为6.4%(胡建等,2014),显然这将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十九大已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应该说,这给担心土地流出后到期无法承包的农民吃了定心丸,同时,目前正持续推进的土地确权,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承包特定土地的权力。因此,首先,政府可通过宣传解读政策,让无暇耕种的农民放心流转;其次,可通过加强监督企业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失业、养老等保险的缴纳,让农民工打消对失业和养老的顾虑;再次,杜绝政府对于土地自由流转的干预,特别是要杜绝基层政府代签土地流转合同的现象,政府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土地流转平台,让土地流转在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的环境中完成,使农民获得应有的收益;最后,政府必须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政府职责,杜绝流转后的“非粮化”现象,让土地流转既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又能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
求索之路
从现有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来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小农户将在农业体系中长期存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可分别通过农业合作社和土地流转来实现。但不管是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是土地流转的推进,都遇到诸多困难和挑战。
农业合作社普遍异化的根源,或许跟我国的传统文化、政府政策均有关系,我们并不介意其异化,而更关注其是否能让广大小农户受益、融入现代农业(张晓山,2009)。因此,我们应探讨在我国现有的文化背景及制度环境下,如何引导和规范农业合作形式,使其可成为真正惠及广大小农、帮助小农融入现代农业的重要渠道。
而对于土地流转,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流转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确实需要解决,但流转本身对现代农业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过程出错而否定结果。我们应探讨如何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立法,进而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障小农户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亦需思考如何完善小农户土地转出后的生计保障体系以及如何对小农户开展思想教育,以提升小農户土地转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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