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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下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2020-04-20依力牙尔·拜克提亚

山东青年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

依力牙尔·拜克提亚

摘 要:平等权利属于我国宪法当中最为基础的人权,平等权的展现核心便是男女的平等就业。一直以来因为多种因素,妇女的基业形势相对比较严峻,在职场中的不平等待遇问题也显得越发突出。近些年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妇女作为直接关系人,此时就业相关的不平等现象也显得越发明显。对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平等权利并推动“全面两孩”有效实施,本文简要分析“全面两孩”政策环境下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理论帮助。

关键词:全面两孩;妇女平等;法律保障

0.引言

我国法律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关于就业与职业性别歧视的禁令,但是随着“全面两孩”的全面实施,在职场中发现“全面两孩”可能属于女性求职者在应聘方面的“隐性”门槛。有统计显示,在2014年期间,约有80%的应届女性大学生在求职中遭受性别歧视,同时在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之后,再次开展相关研究,发现是否想要再次生育已经成为了应聘期间的必然话题,这一现象也标志着“全面两孩”或许成为女性求职的直接门槛之一。对此,探讨“全面两孩”政策下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具备显著实践性价值。

1.“全面两孩”政策下妇女平等就业现状

首先,在女性初次就业时会遭受生育这一个隐性的门槛,因为企业都是以利益最为核心目的,降低成本属于企业经营的基础,成本问题也会成为用人单位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1]。国内用单人位拒收育龄女性的核心因素便是“全面两孩”的实施,因为育龄女性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会因为国家制定的假期而出现人手不足,同时还会因为个别女性生育二胎之后推出劳动队伍,不仅会导致线期投入的资源浪费,同时还会出现无人用的现象,从这一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会因为“全面两孩”而拒收育龄女性[2];其次,对于在织女星而言,“全面两孩”的实施不仅会导致女性初次就业遭受阻碍,同时对于在职女性也会遭受影响,在一孩政策之下,用人企业为了降低生育损失而选择规避用工风险,会选择已育的女性,但是在“全面两孩”之后,用人单位会考虑这一些一孩职工是否会出现二孩风险,此时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用人成本、用工风险,为了降低这一风险,往往会对这一批职工“冷漠”对待,导致职工被迫从离职后在家“生”与在职“留”中选择。

2.“全面两孩”政策下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措施

2.1制定针对性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制定专业的反性别就业歧视法属于国际上反歧视法在立法方面的发展改进主要趋势,已经有许多的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了关于就业的性别歧视基础法制定,并针对女性的就业权提供平等保护等相关规定[3]。例如,瑞士早在1995就制定了相关的联邦条例,韩国在1999年也通过了《性别歧视防治条例》。针对其他国家的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就业歧视这一概念,国外的立法当中对于就业权的保护范围比较广,评判的标准也比较清晰,所以概念相对比较明确,例如瑞士的《性别平等联邦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对女职工形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其实。我们在制定这一法律时,便需要明确具体的范围,并以性别歧视这一概念作为核心,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针对女性的就业权保护范围以及评价的标准进行界定,弥补劳动法相关的缺陷。其次便是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相关原则,在制定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当中,应当从保护女性求职角度着手,明确证据分配的相关制度,打破以往诉述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并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主,让女性劳动者可以更好的感受自己的权益,同时意识到自己在遭受破坏之后只需要提起诉讼即可,强化诉讼意识,提高保护作用。

2.2完善目前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及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调理,这一也是我国人口生育领域中的基础法律调理,其中需要针对“全面两孩”的个内容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并将新政策所相矛盾的法律以及政策等进行修订并落实,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确保“全面两孩”合理落实

[4]。同时需要做好权利救济制度的改进,最大程度的明确列举式的表述,明确侵犯就业权的情形,同时在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方面,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以及追责的单位。同时针对就业权的行政救济进行详细描述,规定具体的职能部门并对保护责任与失职责任等内容进行完善。完善妇女就业权的诉讼救济,提升民事诉讼的相关受理范围,明确女性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救济体系。另外,还需要推动创业法律相关制度,借助自主创业的方式可以进一步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但是,当前我国出台的鼓励女性创业的政策主要是在2009年所提供的关于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他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带有普适性,所以缺少鼓励特色。对此,国家方面应当根据女性创业所需要的专项基金进行建设或推动建设,从而更好的支持女性创业。

2.3控制企业成本

用人单位属于决定女性就业权是否平等的主题,客观层面上来看,“全面两孩”体系之下,企业招聘女职工所需要负担的成本更高,所以导致了就业不平等问题的形成[5]。对此,可以借助研究女性生育成本的多方面分摊模式,充分突出政府在经济职能以及社会职能方面的功能与不可替代的角色,鼓励企业保持平等的招用女性职工,降低后续的成本与风险。首先女性因为生育会导致假期与务工成本,如果经营性企业维持以往的福利待遇,并借助申请、考核便可以提供税收减免的支持,这也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和用单人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针对休假期间的薪资以一定比例加入到社会保险的费用当中进行补贴,从而降低成本。其次可以参考妇联在“全面两孩”政策下所提出的就业提案,在行业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资源申报性别比例,并针对性别比例比较高的行业或相关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等支持。最后可以由政府主导,或者是采用PPP的模式,在职工集中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并对企业到达一定程度后提供相应的定额补贴,从而更好的分配职工的精力,这也间接的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支出。另外,女性职工也应当在“全面两孩”政策之下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鼓励社会教育资源以及企业等主题参与到岗前培训等活动中,同时针对女性职工采取阶段性的培训,而不是一体化的培训,提供增多的培训晋升空间,从而促使女性职工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所付出,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代环境之下,生育成本不断提升,其中涉及到的费用不仅在于学前教育、婚育以及抚育成本,产假以及女性就业问题也会成为“全面两孩”的实施障碍。女性因为生育问题而在职场中频频受阻问题必须及时解决,随着“全面两孩”的全面落实,女性就业形势也会不断的严峻化,此时应当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配合等多种角度上进行改进与优化,突出社会公平特性,并由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共同遵循为原则,推动“全面两孩”落地。

[參考文献]

[1]谢增毅.二孩政策与社会法及其制度的完善[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511-512.

[2]任忠敏,李青,张欣,etal.全面二孩政策下承德市二孩生育意愿调查[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23(S1):233-234.

[3]李桂燕.全面二孩政策下男性参与家庭照料的困境与路径[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35(3):114-122.

[4]丁志帆,孔存玉.消费增速放缓与消费不平等的福利权衡——基于地区层面城乡居民消费数据的经验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v.34;No.225(06):90-97.

[5]韩振燕,王中汉.妇女福利政策对城市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基于全国十地区城市育龄女性的调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14(9):139-146.

(作者单位:新疆妇女干部培训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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