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困境如何破解
2016-10-12宋瑞兰
宋瑞兰
【摘要】群体性、规模性失独家庭的产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实施的特有产物。目前我国失独家庭群体面临着经济困难、精神心理疾患等多方面的问题,国家和社会应承担起失独家庭救助责任。通过提高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标准,注重对失独家庭的精神关爱,以及建立多元化的失独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等措施,有助于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失独困境,共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失独家庭 国家救助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多年来通过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不但成为世界低生育水平的国家,而且还形成了世界所特有的以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形式为主的社会结构形式。独生子女家庭模式是一种倒金字塔式的三角结构,独生子女则是三角结构底部唯一支点。失去这个支点,三角结构将不复存在。可见我国这种倒金字塔型的独生子女家庭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和自身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是一种高风险家庭。目前在我国失去家中唯一子女的失独家庭已呈现出群体性、规模性特征。如何保障好失独家庭的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和谐,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失独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失独家庭的心理和生理困境。失独家庭是真正意义上的空巢家庭,精神空虚、情绪低落、衰老感等心理现状是失独群体的普遍状况。失独父母们心理上对自我的认同感低,神经较为脆弱而敏感。为了减轻失独造成的心理伤害,不少失独家庭搬离原来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甚至断绝与亲戚朋友、熟人同事的社会联系与社会交往,等等。从生理上看,失独父母随着年龄的增大,迫切需要子女的照料和医疗护理。许多失独老人表示他们不畏惧死亡,他们最担心的是衰老以及生病。
失独家庭的经济困境。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多数失独家庭经济困难,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约占50%,靠低保生活的约占20%。为了帮助失独家庭,解决他们在经济上面临的困难,从2014年开始,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文件,规定失独家庭中如果女方年满49周岁,那么城镇夫妻双方可以领取每人每月270元、340元的特别扶助金,农村夫妻双方可以领取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的特别扶助金。虽然有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经济扶助,但是由于补助数额低,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帮助失独家庭走出目前的经济困境,经济困难仍是失独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失独家庭的功能弱化困境。在独生子女家庭这种三角形核心家庭结构中,如果独生子女死亡,整个家庭就面临崩溃,家庭功能如抚养、赡养、经济、教育和社会化功能将逐渐弱化甚至消失。失独家庭还存在着社会融入困境,国家和社会对于失独家庭权益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2012 年,一百余名失独者向国家计生委上访,表达他们共同的利益诉求。这次上访事件体现出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关注明显不够,失独家庭的利益表达机制很不健全,失独家庭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国家应承担失独家庭救助责任
国家不应在失独家庭权利保护上缺席,政府应承担失独家庭救助责任。这既有客观现实依据,也有法律理论依据。 大量失独家庭的出现深受国家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影响。目前我国群体性、规模性失独家庭的出现,客观上就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产物。也就是说,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风险的降低,实际上是由家庭发展风险的提高作为代价的。从经济学效用角度分析,理想的政策效果应该是“帕累托改革”,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没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政策往往是“非帕累托改革”,即在政策与法律实施过程中,至少有一个人利益受损,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就是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非帕累托改革”的结果。表面看来,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只是一起起个案,是一件件孤立的家庭事件,与国家和社会无关,但实际上失独正是我国“只生一个”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本身所包含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应由失独家庭独自承担,而应该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分担。对无力通过自身能力保障自身权利的失独家庭,国家应当承担救助责任。
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为国家承担失独家庭救助责任提供了另一注脚。他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提出了“可行能力”的概念,认为可行能力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他将可行能力概念从个人的特性延伸到了群体的思考。我们在分析失独家庭问题时,可以尝试着把每一个失独家庭视为一个小的群体,而失独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就成为可行能力集中的一个因素。由于独生子女的死亡使得失独家庭这种功能性组合形式选择的范围变得狭小,因此失独家庭也更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关心与关爱。从可行能力理论的角度分析,失独家庭的可行能力都受到大小不一的限制,在社会活动中处于某种先天的弱势地位,由此导致了失独家庭的贫困以及其它精神心理问题。失独家庭群体成为当今社会一个新的弱势群体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他们的可行能力被限制。因此要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困境,可行的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失独家庭的可行能力。从可行能力的视角看待失独家庭问题,对于从深层次上明确失独家庭各种困境产生的政策与法律诱因,阐释国家承担失独家庭救助责任,为失独家庭提供更加现实可行的救助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我国在宪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中国人自古讲求“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如果不是基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规定,许多独生子女家庭原本会选择生育两个或者更多的子女。为了国家经济与社会的长远发展,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舍小家顾大局,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履行了计划生育的公民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一个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和享受的法律权利是相联系的。失独父母履行了计划生育的法律义务,但失去独生子女后,他们却面临着经济、生活、养老以及精神等多重的困境,处于一种绝对的权利弱势地位。因此保障失独家庭受损的权利,是法律应当履行的责任。
目前失独家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生存权。生存权是一项具有多样内容的复合性人权,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发展权以及人格权等。保障失独家庭的生存权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要保障人能够活下去,二是要保障人活得有尊严。有一位失独者这样描述他们的境况:“从我们失去的这个孩子,她就是帮助我们走完人生过程的那个人。在我们老了的时候,有病的时候,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她就变成了我们的一个法定的监护人。失去了她,我们失去的是法律的保障,我们最大的担忧就在于此。”这段话说明只有法律才能给予失独父母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因此保障失独家庭权益离不开国家与法律,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原则在失独家庭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破解失独家庭困境的基本思路
提高失独家庭经济救助补偿标准。这种经济补助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在独生子女死亡时由国家和政府所给予的一次性特别抚慰金。为了安抚失独父母的情绪,体现国家对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的失独家庭的关怀,理应给予失独家庭特别抚慰金。二是给予失独父母长期性抚慰补偿金。失去唯一的孩子会使失独父母在未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面临困难,因此国家应承担长期性补偿责任。国家对失独家庭经济补助的标准应当统一,不应城乡区别对待。国家也可以设法拨付一定的保障基金或者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失独家庭关爱基金来帮助困难的失独家庭。
注重对失独家庭的精神关怀。国家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中设立关于失独家庭精神关怀的法律条文,要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承担起对失独家庭的精神关爱义务,组织相关人员定期看望和慰问失独人员,丰富社区精神文化生活并邀请失独人员积极参与。政府应保障稳定的财政支出用于慰问失独家庭,给予失独家庭精神慰藉与精神关爱。法律中还应设立部分鼓励性规定,鼓励社会团体及志愿者都来关心失独家庭,参与到慰问失独家庭、关爱失独家庭的活动中去。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可设立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上述慰问活动提供便利,在审批授权方面设立绿色通道并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支持,等等。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为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失独家庭的救助模式比较”(2014F09)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38~239页。
责编/王坤娜 孙垚(见习)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