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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与辩证法:哈贝马斯重构合理性的方法论探讨

2020-04-19孙琳

江汉论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生活世界哈贝马斯现象学

摘要: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合力批判合理性、后现代主义极力拆解合理性的骇浪中,哈贝马斯致力于重构合理性。他认为合理性是必须建立在批判“外部反思”的“内部反思”基础上、以可批判、检验、论证、反思为有效性要求的准则。经由有效性要求检验后的合理性反思可以整合和重构三种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三种行为:目的—工具行为、道德—规范行为和评价—表现行为;三种理性:工具理性、规范理性和审美理性。最终在合理性的反思与重构中,走向生活世界的交往合理性。在合理性重构中,哈贝马斯融合了辩证法与现象学两种不同的方法论精髓,并把合理性的解释学提升为合理性的社会学。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理性;现象学;辩证法;生活世界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场意义的形塑、传播与解码研究”(项目编号:15FZX015)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1-0067-07

合理性,即合乎理性,自它诞生之日起,便具有了正反两种角色。“理性”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达到正面形象的高峰。然而,卢卡奇却把资本社会合理性视为物化根源,导致合理性演变为合理性危机,由此开启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尤其是法兰克福学派)对合理性危机的批判。事实上,自马克斯·韦伯以来,合理性在思想史上就占据了肯定的地位,它不仅仅是社会学传统的内部问题,而且是理性形而上学的方法论问题,涉及到辩证法与现象学的合理性建构与奠基。在20世纪后半叶批判合理性的浪潮中,尤其是后现代主义对合理性庖丁解牛式的消解风暴中,同属于法蘭克福学派一脉的哈贝马斯冷静思考了启蒙理性的价值,在合理性即将灰飞烟灭之际,开启了重构合理性的研究思路。他通过把合理性危机转变为合法性危机,为合理性正名;通过合理性重构,弥补形而上学合理性理论的不足与缺陷。他认为正是合理性成功地打破了真理(Wissen)的客观化宿命,并从三个方面论证合理性的必要:(1)论证的“断言”与行之有效的“目的”行为必须合乎理性。首先,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若要不被“事实和目的—手段—关系”所迷惑,则必须以合乎理性为基础;其次,主体在面对批评时能够指出相应的自明性,对其断言加以证明也同样要以合乎理性为论证依据。(2)交往关系的“规范”行为必须合乎理性。那些遵守现有“规范”、在面对批评时能够加以解释的行为,必须是合乎理性的。(3)坦率地“表达”行为必须合乎理性。例如“表达”愿望、情绪、情感,放弃秘密供认等行为不得不是合乎理性的。在哈贝马斯的理论设计中,合理性的行为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相互关联,最终在整合了三个世界的生活世界中获得交往合理性,实现合理性重构。当我们对这一理论设计同时从三个世界解读时,不仅能从中品出康德、黑格尔的意味,而且能发现埋线于其中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合理性重构的结论是交往合理性。交往合理性意味着在以生活世界为背景的交往行为中达成、维持与更新交往共识具有充分的理由,能经得起论证、批判与检验、反思。

因此,关于合理性重构,哈贝马斯认为,它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具有丰富规范内涵的内部要求。对合理性概念的使用必须落实到三个层面上:(1)合理性是何以主导行为概念的,即合理性内涵的元理论问题。(2)由于理解意义必然会进入客观领域,合理性就无法回避方法论问题。(3)社会现代性的合理化,即在经验学理论层面上的现代性理性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三个问题最终都归结到交往合理性的问题上来。围绕着交往合理性,哈贝马斯开启了重构合理性的步伐,尤其在方法论层面,既有现象学的原理,又有辩证法的光辉,体现出多维交织的方法论体系。

一、合理性的现象学重构

通常我们认为哈贝马斯隶属于典型的黑格尔—马克思传统,这并没有错,但是不能忽略了哈贝马斯在合理性重构过程中体现的现象学的精神。也就是说,哈贝马斯合理性思想中有着深刻的现象学要义。

第一,生活世界的概念直接来源于胡塞尔。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与胡塞尔对技术理性进行深刻反思后得出的相同的结论,是对纯粹的客观世界所导致的危机的反思成果,同样也预示着对自由的向往。纯粹客观世界导致了:(1)意义的丧失。(2)自由的丧失。无论是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还是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传承者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都指认过这两个方面的缺失。哈贝马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生活世界中哲学—形而上学、道德、情感以及审美四重主体的弱化,导致生活世界受到客观世界的支配和控制。

由此,关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与胡塞尔一致的结论是:(1)生活世界必须是前科学的、绝对的、与置身性主体密切相关或者说“直接照面”的世界。这意味着所有那些根据科学的观念化而获得的对象,都沉积在“非课题的、视域性地在先被给予的我们实践可能性的储备之中”①。(2)生活世界是“直观基地”。生活世界是与非直观世界相对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所有超越直观的关于实践的对象化结论,都会被一种“非课题化的亲熟性”所“流入”,即奠基。(3)生活世界是实践的“普全视域”所建构的“普全的具体”世界。这“无非就是这一个包罗万象的世界,就是自然观点的存在信仰所关涉的那个普全视域”②。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也同样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要求,这种普遍有效性只能以交往合理性为基础。(4)生活世界是原促创、无成见的世界。生活世界科学,是胡塞尔晚年提出的建立在科学意向性基础上的新形而上学。科学意向在无成见的世界认识基础上的原促创,提出对整个人类都有效的认识规范要求。这同样也是批判性和反思性要求。“在科学的原初意向与此意向迄今完成的这种历史—现象学的比较中,人的理性的自身负责得到实现。”③ 哈贝马斯提出有效性要求,是接续胡塞尔未完成的事业。因为胡塞尔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合理性的有效性要求对生活世界进行区分。此外,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一样,除了对“普全的具体”世界进行区分外,还通过一种整体性的视域突破了胡塞尔生活世界的纯粹主观意识哲学的牢笼,突破的关键点就是“交往行为”理论。

第二,对意义和有效性的内在关系的论证,是交往合理性对意义理解的常规内涵,这一点又是与现象学的意义的发生、意义的有效性这两个基本任务一致的。关于现象学的这两个基本任务,在《笛卡尔的沉思》中得到了最为显著的体现。(1)关于意义的发生,胡塞尔说:“有一门本身就是与纯粹可能性(纯粹可想象性、可幻想性)打交道的先天科学。这门科学不是对诸先验的存在真实性,而是对诸先天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因而,它同时也就先天地标明了各种真实性的规则。”④ 它涉及到先验经验的被自身给予性的明证性要求。哈贝马斯不同意这种主观唯我论的观点,而是以先验的普遍语用学作为意义的生发处,从形而上学的语言中心论出发对意义的发生问题进行阐述。(2)关于意义的有效性,胡塞尔谈到:“世界的存在对我们来说不能再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世界本身只是一个有效性问题(Gealtungsproblem)。”⑤ 这涉及到先验经验的被前给予性的明证性要求。这一有效性要求是哈贝马斯较为赞同胡塞尔的地方。然而,哈贝马斯既不满足于启蒙运动和黑格尔式的大一统的“理性”(Vernunft),也不满足于胡塞尔的否定性的批判前提(被前给予)与肯定性的意向视域基础(被自身给予)之间的矛盾裂隙。他将普全理性先分解为一系列不同的合理性(Rationalitat)和有效性,再通过无限制、无成见的生活世界将不同的合理性整合为交往的合理性,将不同的有效性整合为交往的有效性,这样就使肯定与否定得以用合理性的方式进行弥合。

第三,现象学的策略行为语境深刻地影响了哈贝马斯。策略行为语境必然与交互主体的涉世方式相关联,涉及到的是多极主体介入同一个共同体的客观世界的行为。胡塞尔在晚年也意识到交互主体的重要性:“一门完善的先验现象学还包含着由先验唯我论通向先验交互主体性的进一步途径。”⑥ 先验还原使得先验主体性具备了先验根基,同样也随之扩展为先验交互主體性——社会性。这种行为不是以客观世界的本体论为前提,而是把这个本体论当作问题。毕竟“现象学仅仅排斥任何素朴的、从事悖论的自在之物的形而上学,但并不排斥形而上学一般”⑦。先验的交互主体性,是在各个形式中的共同体化的单子大全。无论是偶然的事实性、死亡、命运,还是历史的意义,抑或是宗教—伦理问题;无论是来自生活之流的各种经验意见,还是非直观的表象、判断、评价、决定行为;无论是人们以自然的和非哲学的态度看待事物,还是执意地相信世界的实存的态度等等,凡是参与到对世界的把握,都不得不具有其直接的“关注”,具有在有效意识中的“具体的体验”(判断、理论、评价、目的等等)。这都以策略行为语境(置身性世界)以及策略行为本身(置身性活动)为前提。由此,胡塞尔提出的交互主体性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形而上学—神,而是具有反思意识和批判意识的具有置身性特征的参与主体。在这个意义上,现象学也是一种解释学。哈贝马斯运用现象学为合理性奠基,其关于“合理性何以可能”的思考中所引入的现象学成分并不比解释学少。哈贝马斯对三种世界、三种理性和三种行为的划分,最终还是归结到反思意识和批判意识上。他对第一世界、第一理性和第一行为进行合理性重构的矫正,以避免策略行为语境对整个生活世界的吞没,与胡塞尔现象学是一致的,也同样与黑格尔辩证法是一致的。

二、合理性的辩证法重构

如果说哈贝马斯将现象学成功援引到合理性重构中,那么,与现象学处于原初对立状态的辩证法是如何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呢?整体来说,哈贝马斯把对合理性的论证逻辑视为与形式逻辑完全不同的“非形式逻辑”。因为论证形式所涉及到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⑧。然而,在形式逻辑占据主导地位的断言理性之外,哈贝马斯对认知—工具理性、道德—实践理性与评价—表达理性的区分,却依然是根据康德对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与判断力批判三者之间的区分而设定的。后三种分别属于与断言理性不同的交往理性的范畴内,同时对应于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规范调解行为以及评价表达行为等三种交往实践的行为方式。因此,论证的形式也包括了理论话语、实践话语和审美话语等三种。显然,哈贝马斯和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者们一样都驱逐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神秘性要素,尤其具有学术价值的是,哈贝马斯使得辩证法与现象学嫁接起来,嫁接的关键点在于:交往合理性是生活世界的“有效性”的中心问题。

那么,哈贝马斯的合理性与理性主义的集大成者黑格尔是否具有一致性,以及在哪些方面才具有一致性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有一个关于合理性的著名判断: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合理性在黑格尔这里已然体现为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然而这种具有现实感的“理性的狡计”最终被归结到神秘主义的地带中去了,合乎理性无非就是合乎神秘的“绝对精神”。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仅仅是在第一类的行为合理性,即表达的真实性问题中才有其效用,仅仅适用于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的认知—工具性的表达。而哈贝马斯的辩证法是与现象学相结合的,他从现象学那里汲取了有效性要求,将合理性置于不断生成变化的、不断达成共识的过程之中,从而获得了在交往行为基础上的认知、道德与审美的相互统一。

表1  关系类型与可批判检验类型

在本质上,交往理性是一种深层次的辩证理性。尽管哈贝马斯并没有把辩证理性作为显性的论证形式呈现在文本之中,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其对辩证法的熟练运用,毕竟这一直以来都是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交往合理性的辩证法体现为:整体性、可论证性、可批判性、可反思性。以下分别对其加以审视。

第一,整体性。哈贝马斯说:“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⑨ 有效性要求如何具有辩证的理性?哈贝马斯对其设定了可论证检验和可批判检验的要求。其中,关于论证检验,我们将在第二点予以分析;关于批判,我们将在第四点予以分析。在此“交往理性”所具有的有效性要求是普遍性和整体性的。交往理性,在现象学层面上,要求对本体论前提进行先行反思,达致反思前的那个我思。然而,这并不代表辩证法与现象学的分化。从本体论中推导出来的具有辩证理性的认知—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的关系,并非如传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认为的那样是相互割裂的,两者在可论证检验和可批判检验中可以实现互补和融合。此外,交往理性还包括了道德—实践理性与审美—评价理性,加之认知—工具理性,此三重理性维度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交往理性。并且,这种整体性体现为可生成性、可反思批判性、可论证性等多重辩证维度特征。

第二, 可论证性。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可以通过可论证和可批判加以还原,或者说,合理性标准需要可论证和可批判的支撑向度。所谓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⑩。可论证性是为了让参与者把具有争议的有效性问题提出来,并尝试使用论据“兑现”或“检验”有效性。论据与有效性之间具有完整的“统一关系”。因为论据的“力度”有两个要求:一是具体语境与充足理由;二是参与者的确信程度和各自可接受的有效性。正如伽达默尔的游戏场是完整的不可分的置身性的整体。可论证的理论包括论证的过程、程序与结果,它们共同构成论证关系,并且分别对应于修辞学、诡辩术和逻辑学。这三者的构成关系并不表明一种既成或恒定的久远,而完全在于一场美丽的照面。可论证检验是一个具有动态的生成性的辩证统一过程。首先,可论证的过程是修辞术,对应于命题表达的真实性要求,这是肯定性的方面;其次,可论证的程序是诡辩术,对应于规范调节行为的正确性要求,这是否定性方面;再次,可论证的结果是逻辑学,对应于评价性表现行为的恰当性、真诚性和可理解性要求,这是否定之否定的方面;最后,可论证的形式也包括了理论话语、实践话语与审美话语三种。事实上,哈贝马斯对逻辑学的定义并不局限于哲学诸范畴内,而是扩展到了普遍语用学。与康德把判断力批判作为科学形而上学与道德形而上学的桥梁类似,哈贝马斯也使作为逻辑学的普遍语用学成为修辞学与诡辩术的桥梁。它和康德的判断力批判那样,因为成为了过渡性桥梁,反而具有了一种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的意味。因此,可论证性是一种关于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重构”合理性的必要方式。

表2  行为方式与可论证形式

第三,可批判性。批判关系包括可批判意识和可批判检验。后者体现为反思的正当性,这将在第四点进行讨论。就可批判意识来说,它是一种否定性的立场与意识,与否定性的辩证法同根同源。哈贝马斯认为,任何一种类型的交往都存在着异议、批判的风险。“交往行为者只有通过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才能相互达成理解。”{11} 在肯定的立场中,要达成共识并非难事。如何通过相互之间的否定性立场而达成共识,才是可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通向合理性的开端。首先,合理性标准必须通过否定性的面对批评而得到检验。当我们在开始谈论合理性问题的时候,已经区分出了三种合理性标准,然而不论是断言—目的的合理性,还是规范—调节的合理性,抑或评价—表达的合理性,都是通过面对批评来检验其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向度的。批判,意味着否定性的向度,唯有通过否定性的辩证法,才能找到合理性的有效性根基。其次,批判意识使得合理性得以维持、更新和改进。“合理性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12} 倘若缺乏这种批判意识,就会对合理性,尤其是现代性的合理性采取无否定、无批判、无反思的直接认同的态度,就会助长认知—工具理性对其他两种理性的压迫,不仅使得认知—工具理性在与外在自然(客观世界)相处的过程中“独占鳌头”,也会使其同样在日常交往实践过程(社会世界)中,在必然使用的普遍性的世界观(主观世界)中获得“垄断地位”。正如黑格尔指认的现代性的科技—知性遮蔽了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哈贝马斯与存在主义者、持有人道主义态度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一样,坚持对机械辩证法的批判态度。唯有批判,才能澄明生命的本真意义,不断点亮生活世界的“合理性”,实现合理性的重构。

第四,可反思性。具有可批判意识,并不意味着满足可批判检验的要求,可批判检验要求强调的是反思的正当性。与黑格尔辩证法对康德知性辩证法的“外部反思”的批判相一致,哈贝马斯从发生学的角度论述了与作为总体的生活世界相联系的“内部反思”的正当性。反思,在黑格尔逻辑学中属于本质论的范畴,反思就是自我意识的本质。哈贝马斯传接了黑格尔的反思接力棒,并且把它提升为在历史场域中的置身性的交往实践趋向于合理性共识的必要环节。当我们在不断提问的时候,我们不仅在不断批判,不断否定现实,更是在不断地进行反思。反思,不是达成合理性共识的条件,而是其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必然环节,因此反思是内部反思,体现为自身的可批判检验性。首先,可批判检验意味着可反思的论证形式。在可批判检验的论证形式中,无论是理论话语、实践话语还是解释话语(包括审美批判、疗法批判和语法反思)都不得不涉及一种批判和反思关系。合理性何以可能的可论证形式只有通过批判、检验、反思,才能获得可生成性、可重构性以及可理解性。其次,可批判检验意味着可反思的世界概念。“世界概念充满了教条主义的客观内容,而没有了合理的立场以及对这种立场的批判。”{13} 世界概念若要实现反思,必须建立在三个世界的形式关系的系统彻底分化的基础上。只有通过内部反思,合理性的真实性、规范正确性和真诚性才能不断地被重构。正如哈贝马斯对神话世界观的“封闭性”的批判、对现代世界观的“开放性”的批判、对世界观与有效性要求相分离的批判等,都是为了证明交往行为与世界之间不可分离的内部反思关系。原始社会的成员“很少拥有世界概念形式,来确保自然现实和社会现实在不断解释文化历史传统过程中具有同一性”{14}。在现代社会中,认知—工具理性成为压倒性胜利的一方,客观世界及其同一性对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具有独裁和垄断作用。理论与实践在参与和建构语境的前提下,不仅要意识到异化,而且要使用辩证法的扬弃环节来扬弃异化。这只能通过具有可自我批判检验的反思性活动:交往行为才能实现。再次,反思的正当性意味着交往是创造性的发展过程。交往行为的模式设定可以使行为者在与三种世界的关联中激发起潜在的合理性力量,进而实现合理性共识的目标以及重構合理性。反思意味着在交往行为中有可能隐藏着对于被误导的交往经验的纠正。合理性的有效性要求与反思行为无法分割。言语者要完成的不是事后的抽象,也不是不偏不倚的观察,或自然的完成的行为式立场,他必须投身于生活世界的创造性过程。这种“全身心投入的前提是他必须属于生活世界”{15}。这样,生活世界的置身性参与必须是具有内部反思的参与,而非无反思的直接参与。

无论是三种理性、三种世界还是三种行为,都有一个最终的统一归属——生活世界的交往合理性。在目的—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的整体性融合中,在可论证的过程、程序和结果的融合中,在可批判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融合中,在可反思的自我陈述行为、规范调节行为和评价表现行为的融合中,我们最终看到了在交往过程中的辩证法的统一性。黑格尔辩证法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客观精神,它是超越存在的本质,黑格尔的交往(体现于承认的自我意识、伦理范畴等)正是客观精神的体现,是本质性的凝结。同样,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辩证法中,交往也同样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的辩证法不得不以社会交往活动及由其形成的交往关系为基础才能实现。可见,哈贝马斯与黑格尔以及马克思的建立于交往基础上的辩证法的渊源至深。合理性重构正是交往合理性重构,它必须对(目的行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甚至是(目的行为)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吞并进行内部反思才能实现创造性发展。在对交往合理性的重构中,即交往理性的实现过程中,解释学也必然成为以社会交往为核心问题的社会学。

三、交往合理性:从解释学到社会学

在某种意义上,通过交往合理性重构,哈贝马斯把解释学提升到了社会学。在他看来,社会学才是最终有效的人文科学。第一,社会学可以对解释和研究政治、经济、文化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文化人类学进行“整合”。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不是某个部门的“系统”,而是“生活世界”的“社会共同体”,是整个社会行为的“多种多样的现象”,“不像研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那样可以完全甩开社会科学基础问题以及生活世界范式”{16}。它是由交往合理性构成的场域共同体。第二,社会学不能回避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毋宁说它研究的正是处于历史进程中的失范现象。这是其他所有学科都无法企及的对一个进程或过程本身的反思性研究。社会学的根基在于“市民社会”,它一方面用以解答从客观历史情境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用以解答现代“生活世界”中合理性的增长的问题。“对合理行为趋向的理解构成了理解一切行为趋向的前提。”{17}从文本到现实、从失范到规范、从目的理性到规范理性的过程反思,正是社会学的课题。第三,唯有社会学无法回避合理性问题。尽管文化人类学也同样触及到了生活世界语境中的日常实践,但是它无力解答社会世界的结构难题。传统形而上学与解释学等更是忽略了合理性问题。因此,任何一种人文科学理论都要求社会学的奠基与重构,并同时把合理性问题放在元理论、方法论和经验学这三个层面上。或借用阿尔都塞的“总问题”来说,哈贝马斯的总问题正是“合理性”。然而,我们也看到了合理性问题发生在“社会共同体”的语言中心论的交往合理性层面上,同时它又涉及到过程性反思。

此外,哈贝马斯之所以以社会学衡量一切人文社会科学,是因为无论是现象学还是存在主义,都只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表层,而对于真正的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中的日常生活实践、语言、交往行为的有效性、协调性、统一性问题均无深入解析。他们都只是一再强调人的参与性、置身性的特征在场域中的重要地位乃至中心地位,强调意义显隐互转,但完全没有回答参与客观世界的交往行为在场域中的交互主体之间如何获得协调。事实与价值、真理与意见、功能与规范、占有知识与运用知识、工具理性与目的理性、求真与求善、能力概念与自律概念、认知—工具领域与道德—实践领域等关系在现象学与存在主义那里永远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他们仅仅是“知道如何”(know—how),而无法“知道为何”(know—why)。哈贝马斯因此用“合理性”替代了存在主义解释学最后的接班人即伽达默尔的“视域融合”,以此融合各种论证领域内对立的现象。“合理性”适用于任何场域,无论是符号实践场域,还是历史实践场域。与法兰克福学派先辈们谈工具理性色变的态度不同,哈贝马斯通过现象学与辩证法两种方法论的融合,使工具理性融入了道德实践领域和审美领域,同样辩证法与现象学也随着“合理性”之可批判检验的论证理论的架构而获得完整融合的可能性。

社会学是一种解释学的社会学。首先,社会学的中心概念“交往理性”的基础依然是解释学的中心概念:“语言”。无论是目的行为模式,还是规范行为模式,抑或戏剧行为模式,都以语言为中介基础。由它们三者共同构成的交往行为模式则从总体性、全面性高度“把语言看作是一种达成全面沟通的媒介”{18}。社会学所要求的沟通过程的合理性结构必须具有普遍有效性,这种普遍有效性必须获得形而上学支持才具有可行性,即必须具有可论证性、可批判检验性。这就要求社会学建立在普遍的形式语用学的基础上,这也反证了“语言”在社会学的中心地位。作为本体论解释学中的中心“事件”,语言本来就隶属于解释学的范畴。哈贝马斯正确地指出了本体论解释学的疏漏,例如伽达默尔仅仅是规定了“理解的乌托邦”,其对“时间间距”进行克服的“视域融合”概念不过是解释的片面转型。因为当作为潜在参与者所持有的“完成行为式的立场”使人们可以从作者的表达中获得理解其意图的合理性时,这一合理性不仅会导致读者向作者学习的可能性,也导致作者向读者学习的可能性。这是相当荒谬的。本体论解释学所导致的精致的相对主义理解也妨碍了合理性标准的建立。当然,哈贝马斯的对伽达默尔的批判尽管很合理,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摆脱了解释学的核心范畴,即语言中心主义。

其次,合理性产生的“有效性”要求是一种解释学要求,对“断言”、“共识”与“理解”的区分,以及对“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三个世界的划分,也同样是解释学的话语。在社会学看来,无论是元理论、方法论还是经验论层面,其核心概念都是有效性“沟通”。沟通的目的是“共识”,共识的基础是主体际的“有效性”认可。社会学的有效性要求与现象学关系密切,而现象学又同样也是解释学的主要来源,可见社会学与解释学同属一脉,并且完整地阐述着现象学与解释学的共同命题——意义的发生与意义的有效性。

再次,解释学的置身性语境是社会学合理性重构的前提。事实上,合理性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既定事实作出判断和达成共识,更在于不断地重构。只有在置身性的交往过程中,才能获得沟通取向,使得言语行为的一般规则和必要条件得以合理性重构。合理性重构需要假设和重建“前理论知识”,而这种“假设性重构”需要接受言语者的“直觉的检验”,“直觉的检验”又不得不触及社会文化领域的各个角落,其结果就达到了对置身性语境的“合理性重构”。哈贝马斯的思考总是与康德保持某种一致,在他看来,工具理性—知性科学不能任由人道主义者和后现代主义者批判和消解。以本体论解释学为例,虽然它同样具有辩证法和现象学向度,且既保持了现象学中止判断和重估一切价值的核心要义,又汲取了辩证法的“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本质精华,并要求以批判和反思来重构置身性语境,然而却因缺乏形而上学的可论证支持最终陷入困境。因此,合理性的有效性要求不能完全拋开工具理性—知性科学,而是要求对其进行正确的使用,以实现其有效性和合理性。“通过对本能直觉的合理重构,形式语用学的普遍主义要求虽然不能在先验哲学意义上强迫得到兑现,但已让人信服。”{19} 这是一种被重新奠基后的普遍主义的要求,它恰好证明了工具理性—知性科学具有合理性,只是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奠基。而被合理性重新奠基后的“直观的公理”、“知觉的预测”、“经验的类比”和“思维的公设”所保持的辩证性和先验普遍性将同样具有有效性向度。

复次,在生活世界中,合理性导致的同一性只能来源于交往合理性。无论是对知性科学,还是对价值理性和审美理性,都需要在交往合理性基础上进行奠基和重构。哈贝马斯使被本体论解释学驱逐的形而上学重新回归到社会学的本体论建构之中。尽管如此,哈贝马斯只是在解释学范围中扩大了基础性的研究范围。他对本体论解释学进行了补充和超越,但不能说社会学就与解释学毫无关系。相反,社会学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解释学。总体说来,各世界之间,各行为模式之间,各有效性要求之间以及各生活样态和方式之间都有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社会学最终的生活世界趋向只能存在于交往模式中,“解释”是最终的生活样态和方式。通过交往行为的合理性重构,解释学不得不成为社会学。

表3  世界类型的深化与有效性要求的提升

最后,合理性重构旨在达致第四种交往世界、交往理性和交往行为,即合理性必须被重构为交往合理性,才能成为具有社会实践效用并真正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合理性。哈贝马斯重构的重点是什么呢?它不是现象学宣称的“匿名的意向性”,也不是抽象辩证法弘扬的“自我意识”。这些归根到底都是主体中心论的意识哲学,形成的无非是工具理性,不断地在现代形而上学的范式内打转。在哈贝马斯这里,重构是交往行为对世界观的去中心化,以及不同的有效性要求被分化之后的重新整合。它关系到意义的再生产和行为整体效果的功能联系。“社会成员的整合是通过交往过程而实现的。”{20} 因此最终,合理性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归结为合理性重构何以可能的问题。这将是在新的统一的、也即交往行为的基础之上的理性结构的再整合过程。合理性重构意在解决合法化危机,实现生活世界的去殖民化。

祛除了“绝对精神”外壳的黑格尔辩证法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于它是能够统一和重构原因与结果、自由与必然、现象与本质、可能与现实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不是让任何一种整合、统一成为既成在场的永恒,而是迫使历史和现实不断敞开、不断重构和生成。从某种意义上,现象学也同样如此地使意义得以再生。哈贝马斯很好地把握了辩证法与现象学中这些极其精妙的方法,以一种敞开式重构的思路,使无论是辩证法还是现象学都能够在其中获得合理性。敞开式重构,也使得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方法论更接近于辩证法。胡塞尔脱离了实际的交往活动,导致了合理性奠基的失败;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作为一种客观的工具理性的合理性,同样缺乏了敞开式重构的可能性;思辨辩证法的合理性以神秘的“绝对精神”为终点,最终使合理性沦为某种历史形而上学的抽象建构。哈贝马斯,通过交往合理性,超越了现象学与辩证法各自的不足,实现了哲学、解释学与社会学的融合,不得不说,他的合理性重构既有深刻的理论创新意义,又具有切实有效的现实指导意义。

注释:

①②③ 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4、45页。

④⑤⑥⑦ 胡塞尔:《笛卡尔的沉思与巴黎演讲》,张宪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4、5、10、36页。

⑧⑨⑩{11}{12}{13}{14}{15}{16}{17}{18}{19}{20}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2004年版,第23、17、17、69、18、52、52、108、5、5、95、137、381頁。

作者简介:孙琳,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95;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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