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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实施影响深远

2020-03-27

江苏农村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发包方居住地承包方

头 条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重点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等重大问题作了修改,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一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原有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变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三权分置”使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仅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

关于承包期的延长,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新法明确,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也就是说,新设了一个土地经营权制度。新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流转方式、融资担保等均作出了规定。新法明确,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工商企业下乡租地也是事关经营权的重点内容。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新法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对比之前的规定,新法删除了“特定情况下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

尽管原有法律已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障,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尤其表现在部分外嫁女难以获得承包地的问题。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充分保障。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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