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标新”与“立异”
2020-03-04刘化重
刘化重,李 静
(1.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新疆乌鲁木齐,830017 2.新疆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21)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筚路蓝缕,砥砺前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8年,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3833万人,在学博士生39万人,在学硕士生234万人,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世界性教育大国。伴随着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也随着时代变革与时俱进,从1990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到2005年、2017年两次大规模地修订,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动因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均发生深刻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成为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要引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培养创新型人才,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成为党中央对高等教育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时代在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必然随之变革,以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为此,教育部对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次修订,分别形成了2005年版和2017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剔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款,并将依法治校、以人为本、自主管理等管理理念由理论逐渐变成现实,标志着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高校治理模式逐步走向成熟。《规定》不断修订与完善,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我国高等教育从初始发展向教育大国、教育强国迈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高等教育由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内涵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需要。
二、《规定》修订理念原则的“标新”
纵观《规定》的历次修订,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管理理念、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学生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目标与时俱进
对“培养什么样的人”理解不断深入,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全面发展的理论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入。高校学生培养目标由1990年《规定》中“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向2005年以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转变。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中新增“劳”的提法,提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1],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由注重德育、智育、体育教育逐步向“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和现实转变,丰富了马克思理论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2]同时,解决了高等教育“为谁培养人”的问题,进一步确立了高等教育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高校只有抓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才能办好,才能办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3]
(二)指导思想与时俱进
2005年修订版《规定》增加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4]。2017年修订版《规定》总则中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新成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5],这是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根本指南。两次修订都进一步强化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确立了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管理理念与时俱进
由原来纯粹行政管理向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服务育人理念转变,以人为本,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由1990年版《规定》从纯粹的行政管理向2005年修订版《规定》提出的“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转变,依法治校成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模式;2017年修订版《规定》在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5]新要求,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管理育人进入新阶段。
(四)管理模式与时俱进
由单一管理模式向双重管理模式转变,将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到一个新高度。以往学校管理行为模式偏重于对学生行为的单向管理和个体行为的限制,2017年修订版《规定》提出“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5],提倡学生依照学校章程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由学校单纯的单向管理向学生自我管理、双向管理转变,突出了学生自我管理的主体意识,保障了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权利。
三、《规定》修订内容上的“立异”
随着高等教育的变革,新版《规定》在内容上也增添了很多新内容、新举措,使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更加有法度,学籍管理更加有温度,学生奖惩更加有风度,高校自主办学更加有灵活度,体现了高校以人为本的情怀和立德树人的操守,彰显了大学管理人文主义精神和关爱生命成长的价值追求,弘扬了高校自主发展、追求卓越的精神。
(一)学生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度
依法治校是新时代高校治理的基本路径,用法律形式确定高校治理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是高校治理模式的新特色。2005年修订版《规定》增加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条款,第五条列举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六条强调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鲜明地体现了依法治校的时代特色。2017年修订版《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生权利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增加了“参加……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内容,新增第五款“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5]的内容,明确了学生依法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凸显了高校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以学生为本的精神。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学生义务,第七条第二款增加了遵守“学校章程”、第三款“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以及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等新内容。2017年修订版《规定》既强化了高校学生遵守高校章程和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并针对当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多发的态势对高校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优良学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依法保障了学生依照学校章程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权利,体现了以生为本和依法治校的精神。
(二)学籍管理更加有温度
《规定》在学籍管理内容修订上,在休学、贫困生资助、成绩管理、弹性学制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更加灵活、有弹性,富有人性化。一是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学制管理更加人性化。2017年版《规定》扩大了保留入学资格的范围和期限,因疾病、创业、入伍等特殊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入学的皆可申请,确保了高校管理工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在休学方面,逐步放宽了休学的条件,对休学创业、入伍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批准程序;实行灵活学制,对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并取得规定学分的优秀学生允许“申请提前毕业”,进一步增强了高校学制的灵活性,满足了学生多元化的需求。二是家庭困难学生救济制度更加暖人,确保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2005年修订版《规定》增加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规定,2017年修订版《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救助的义务,指出学校应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问题而辍学。三是学分制度更加合理,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给予折算学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四是成绩管理更加暖人,强调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新增第十八条关于对补考成绩、退学、重新入学等特殊群体的学业成绩和学分予以标注和承认的规定,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三)学生奖惩更加有风度
随着高等教育发展,我国学生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不仅扩大了奖励范围,而且也加强了物质上的奖励力度。2005年修订版《规定》第五十条提出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及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的规定。2017年修订版《规定》第四十九条拓宽了奖励的范围,突出了对在体育竞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奖励。奖励表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偏重精神奖励转为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重,对1990年版《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调整为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重,并加大了物质上的投入,形成了以各类奖学金为主要形式的奖励模式。
学生惩戒更加有风度,既强调了从严管理、依法惩处的原则,又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校的原则完善了处分的条款,强化了学风建设和对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2005年版《规定》增加了第四款“考试作弊”“剽窃、抄袭”等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版《规定》进一步针对新情况完善了对作弊、学术不端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对“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处分的条款。二是强调了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2005年修订版《规定》增加了第五十五至六十四条关于学生处分程序、量刑原则、申诉与复查的相关程序和要求,2017年修订版《规定》第五十四条提出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量刑适度”“程序正当”的原则,指出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5]三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学生申诉权,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加强学生权利救济。受处分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设置处分期限,按期予以解除,确保解除后各项权益不受影响。2017年修订版《规定》第五十五条强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强调对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鲜明地体现了以学生为本,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立德树人的精神,展示了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自信和风度。
(四)高校自主办学更加有灵活度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保证高等教育活力的关键。[2]近年来,我国通过制定大学章程、推行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的措施,逐步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新格局。纵观《规定》的修订内容,通过立法扩大和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成为《规定》修订的重要原则,极大地激发了高校的办学活力和自我发展的动力,增强了高校人才培养的灵活性,促进了办学特色的形成。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具体教学组织与管理、课程设置与学分、课程考核与重修及升级、留级、降级等教学管理环节权力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规定。2005年修订版《规定》将学业考核、重修补考及课程与学分设置放权到高校,由学校自主规定,增强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教学管理工作灵活性。二是新增了关于辅修专业、校际合作、网络课程学习学分认定的规定。2005年修订版《规定》新增了“辅修专业或课程”“跨校修读课程”的规定,2017年修订版《规定》在2005版基础上增加了第十六条“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内容,契合了信息时代多元学习方式和网络学习的实际情况,为学生自主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扩大高校发展的自主权,增强高校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是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但扩大高校发展的自主权并不意味着让高校发展放任自流,政府无所作为,而是通过实施教育立法和宏观调控,让教育归入法治轨道运行,既能使高校能够宁心静气,行稳致远,减少不必要的干扰,真正实现内涵式发展,又能通过对办学方向、标准、质量的引导与控制,加强对高等学校发展的领导与监督,确保高等教育有序、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