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积案侦查若干问题研究
——以A 省侦破的53 起命案积案为研究视角
2020-03-04王红敬
王红敬
(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088)
一、命案积案相关概述
(一)命案积案的界定
生命权乃是法治文明时代人之所以为人至高无上的权利,更是每一位公民充分享有其他人身、民主、自由等权利的前提,因而神圣不可侵犯。漠视生命权的行为与人类文明发展进程背道而驰,任何对公民生命权的非法剥夺行为都为法治社会所不容许。“命案大于天”是社会的普遍共识,“杀人者偿命”体现了民众对自然法理的朴素期待,因此,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侵犯公民生命安全类的案件在寻求公力救济上,紧迫性显得尤为强烈。面对社会各方及被害人家属热切关注,公安机关作为办理命案类案件的第一关口,不仅需要在结果要素上准确定性,而且要在时间要素上从速定人。命案从快侦破不止是对既然危害后果的公力救济补偿,还是对未然犯罪的有力震慑。
命案必破是应然追求的理想目标,却不是实然的实践结果。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管辖职责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八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归类为“命案”。毋庸讳言,限于具体的技术能力、自然条件、工作偏差、时机概率等主客观因素,尚有一定数量的命案未能在公众期待的时间内得以侦破,实践中将该类案件称之为“命案积案”。侦查学界沿用了出自实践中的这一术语,并没有专门对其内涵与外延作出学理界定。
命案积案指公安机关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后在当年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或未能将犯罪嫌疑人缉捕进而导致侦查工作进入僵局、案件进入搁置状态的一种刑事案件。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通常来说,一旦错失了侦破案件的黄金时间,案件侦破难度可能将呈几何倍数增加。然而,公安机关不会因为命案历时多年未破就放弃对案件的侦办。
(二)命案积案专项攻坚行动现状
全国公安机关“云剑—2020”行动部署会议上要求,紧紧抓住当前各项有利时机和条件,乘势而上、敢打必胜,向命案积案发起总攻,最大限度还清历史欠账,最大限度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为确保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云剑—2020”命案积案攻坚行动开展以来,聚焦“基础档案清理战、目标案件攻坚战、科技手段应用战、命案逃犯缉捕战、依法办案取证战”,全力推进侦破工作,抓获了一批命案逃犯,破获了一批命案积案。2016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运用新理念、新思路、新技术开展协同作战,经过各级侦查指挥员和广大民警不懈努力,先后侦破了“12·1”凯里灭门案、甘肃白银连环案、“3·24”南京医学院女生被杀案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疑难命案。当前各级公安机关主要从梳理录入命案积案信息、寻找补齐积案卷宗物证、建立攻坚行动专家组、开展研判缉捕专项工作、挂牌督办目标积案、提炼总结分享技战法、加强信息统计及报送等方面开展对命案积案的专项攻坚行动,这是全国刑侦部门在集群战役中打造的又一个响亮品牌。
命案积案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决定了其会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必然存在。所以,侦查理论与实务界应在命案积案相关问题的研究上予以高度重视。
二、对A 省侦破的53 起历年命案积案的实证考察
由于未破的命案积案涉及的相关信息要求高度保密,因而不适宜作为研究样本,本文选择的53 起研究样本均为A 省公安机关近几年侦破的命案积案。本文中的“侦破”以公安机关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到案为标准,对于存在共同犯罪人的案件,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到案为准。本研究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将每个案例逐个标号为1 至53,按照积案时间、发案区域、发案原因、是否共同犯罪、致死人数、嫌疑对象是否明确、嫌疑人情况、破案支撑手段等维度进行信息统计。
(一)样本中的时间、空间要素
从案件发生的时间看,其中案发时间最早在1986 年10 月9 日,案发时间最近在2006 年7月20 日。案发时间在1986 年至1990 年期间的4 起;在1991 年至1995 年期间的17 起;在1996年至2000 年期间的18 起;在2001 年至2006 年期间的14 起。从案件发生到案件侦破的时间间隔来看,其中十年以下2 起,十年以上(包含十年)十五年以下11 起,十五年以上(包含十五年)二十年以下16 起,二十年以上(包含二十年)二十五年以下16 起,二十五年以上(包含二十五年)8 起。可以看出案发时间间隔长久与案件能否侦破并没有必然关系。
从发案区域来看,案件发生在农村的32 起,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9 起,发生在城区的12 起。从案件中嫌疑人被抓获地(包括自动投案)看,以发案地为参照,在本市的6 起,在本省外市的4 起,在外省的43 起。可以看出案件中的嫌疑人多有流窜至外地藏匿的表现。
(二)样本中的犯罪要素分析
从发案原因分析,样本中的命案主要为图财类杀人、性侵害杀人以及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等类型,其中图财类案件(绑架杀人1 起,敲诈勒索杀人1 起,抢劫杀人7 起)9 起,强奸杀人2 起,矛盾纠纷类命案(主要由邻里纠纷、情感纠纷、债务纠纷、社交纠纷、家庭矛盾、干群矛盾等引发泄愤、报复、斗殴等行为)40 起,整体上看案件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从犯罪主体是否有共同犯罪人来看,单人作案43 起,共同犯罪10 起(作案人数2 人的3 起,3 人的2 起,4 人的2 起,5 人的1 起,6 人的2起)。从犯罪主观目的上看,故意杀人28 起,故意伤害致死25 起。从危害后果看,致1 人死亡共43 起,其它共10 起 (包括致1 死1 伤4 起,致2 死1 起,致2 死1 伤1 起,致3 死1 伤2 起,致5 死1 伤1 起,致6 死1 起)。
(三)样本中的犯罪嫌疑人情况
以案件侦查启动时公安机关是否掌握嫌疑人身份情况看,积案中嫌疑人身份明确的47 起,不明确的6 起。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漂白即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至到案期间是否重新获得了另外一个公民的合法身份来看,犯罪嫌疑人在潜逃过程中存在未漂白身份(包括有冒用关系人或他人身份的情况)的案件14 起,嫌疑人在潜逃过程中漂白身份的案件有40 起,其中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既有漂白身份也有未漂白身份的。这反映出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导致嫌疑人隐匿期间因拥有合法身份作掩护而不易被识别。
(四)关于样本案例中的破案情况分析
从样本中可以看到,在每一起个案的侦破过程中都有若干侦查方式、方法和技术的运用,应该说每一起积案的侦破是各种侦查措施复合运用的结果。
实务部门对侦查措施与侦查方法、方式、技术等在用语上存在含混不清问题,本文中侦查措施指侦查主体为实现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行为人等目的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方式、方法和技术。为在个案中考察每一项侦查方式、方法或技术效用的大小,通过对53 个案例进行梳理,将每一起案件中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识别犯罪嫌疑人身份或确定犯罪嫌疑人藏身处所发挥最大效用的侦查措施进行了标注,主要包括指纹比对、刑侦基础工作、DNA 比对、人像比对、规劝投案、调查走访、技术侦查、关系人检举、信息研判等。其中,信息研判作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时代产物,是一种兼具思维与工具属性的侦查方法,在案件侦办中运用的场景日益频繁。
信息研判主要是通过对嫌疑人相关户籍、社会交往、通讯关联、交通出行、网络记录、工商注册等综合信息查询、收集、梳理、分析、研究进而判断案件嫌疑人情况的侦查方法。随着网络资源愈加丰富,可用于信息研判的抓手越来越多。同时可以看到传统侦查措施在命案积案侦查中依然有用武之地,因而不该抱有偏见、选择性遗忘,尤其在复杂的案件侦查中应该坚持传统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措施双轮驱动、相互补充。
特别要说明的是,受案发时相关专业设备及技术限制,有些积案的现场痕迹物证没有能很好地提取,有些提取到的物证不能适应当前的检验技术标准,还有的案件当时的检材没有备份或已经用完。同时,有的办案单位经历了多次区域机构调整,以往案卷材料及痕迹物证保管和移交不规范,造成案件卷宗材料和相关物证缺失,在影响获取破案线索的同时也给案件的后期诉讼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关于新时期命案积案侦查工作的思考
(一)坚定命案积案能够侦破的决心与信心
当前,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呈下降态势的社会治安背景下,现发的命案数量通常在低位徘徊,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侦查破案能力的显著提升,命案当年的侦破率已趋近百分之百。以A 省为例,2012 年以来全省命案发案数量逐年下降,全省现行破案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公安机关配置在命案上的侦查资源得以缓解甚至出现盈余,因而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回转聚焦在历年未破命案上。根据犯罪行为产生及作用机理,所有刑事案件均可知应是侦查人员坚信的真理,因而对待未破的命案积案需要侦查指战员树立“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确立积案可破、积案必破、积案应破的信心。尽管是发生在过去时空的案件,但所遗存在的人、事、物等要素为再认识命案积案提供了可能性。与积案本身存在侦破难度的客观性相比,办案人员主观上的畏难情绪、自疑心理、惰性思维更容易成为案件突破的主要障碍,尤其是年限久远的案件在历经一批批侦查人员攻坚未果的情况下。
从已破积案归类看,侦破模式主要由偶然因素介入带破积案的被动破案式与聚焦特定案件专门组织力量攻坚的主动破案式构成,且后者居多。当前因刑侦绩效考核压力倒逼,启动命案积案再侦工作已然成为常态。这类案件多是在分管刑侦工作领导的直接组织指挥下成立工作专班,再辅之以优势侦查资源对某一特定目标案件进行专项攻坚,然而若一段时间内工作未能取得突破,则容易陷入“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尴尬境地。侦查指挥人员在命案积案侦破工作中不仅要承担起相关的组织指挥工作,更要注重持续不断为队伍传输命案积案能够侦破的决心与信心。对参加命案积案侦破工作的侦查人员,公安机关在案件成功破获后要多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指挥者在侦破工作遇到“瓶颈”时也要多给与其鼓励与关心,厚植命案积案“可破、必破、应破”的理念。
(二)不断夯实公安基础性工作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公安基础性工作在公安全局工作中处于先导性、前瞻性和目标性的地位,为刑侦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石。以命案积案侦查工作为视角,以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甄别为主线的回溯性调查离不开前置性的公安基础工作。命案中的犯罪现场因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侵害行为所产生,继而犯罪现场遗留了犯罪信息、存储了犯罪证据。研究刑事案件离不开深入认识案件现场,对犯罪现场的认识既有对实在现场的直观感性认识,也有基于对“卷宗”现场的重建分析型认识,特别是对于命案积案,更多时候是要以后者为路径切入点。对于相当部分的命案积案动辄已过十多年时间,认识案件的抓手多依赖于所留存的卷宗以及从现场所发现、提取及保存的痕迹与物证,来自当年办案人员记忆、目击证人证言及知情人访谈等高度依赖个人主观能动性的案件线索可能会非常有限。认识案件对所依存的材料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及全面性的特别要求与命案积案研究认识的现实基础的相对薄弱性、有限性有所矛盾,因而命案积案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核认与重建案件现场情况的依据以及现场的痕迹、物证是否原状无损地保存了下来都要求有坚实的公安基础性工作为支撑。
命案积案工作中的侦查模式无论是由案到人式还是由人到案式,核心关键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识别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嫌疑人和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围绕“人”这一核心要素,命案积案工作要对嫌疑人的生存、社交、规避等活动属性深入研判,这些当然离不开对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与获取。社会网络关系、人口户籍、交通行程、通讯联系、相关案件数据库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完善、更新、分析等工作只有做在日常、久久为功才有可能适时为引导命案积案工作指引正确方向。一些命案积案得以侦破看似由偶然因素促成,实则是因为公安基础工作由量变到质变惊险一跃的具体表现。
当前,公安基础工作特别是关于人口信息维度的刻画越全面、越细化、越精确就会越有利于对命案逃犯的追踪与打击,尤其要最大限度将基于人的生物特征、身态数据、音像网迹等识别度高的信息标签实时动态嵌入公安应用系统。基础信息是服务于公安机关全局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数据是公安业务工作的生命线,没有准确的数据,打击犯罪工作寸步难行。要坚决杜绝刑侦基础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存在的漏项、错项、信息造假等问题,对信息采集录入的质量进行实时有效监控。
(三)加强各地区、各警种间警务密切协作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人口的空间流动频次加大,地域间的各行各业多以融合、共进为发展主基调,而在公安系统由于自上而下的考核模式,各地区在警务工作中尚存有比拼竞争色彩。受竞争压力驱动,各地公安机关时有协作不畅、孤军深入、各自为战的情况,制约了命案积案工作质效。
命案积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及时落入法网,多数选择逃离犯罪行为发生地,甚至数次变化落脚地,企图以空间上的距离与变动增加逃避被侦缉的概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为公安机关后期的打击工作制造了障碍。在命案积案工作中,公安机关应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革除地域之见、摒弃竞争心态,在情报信息交流、研判分析共享、线索核实落地、线下警力支援等工作上加强协作,形成一地发起、多地响应的良好态势。在积案侦破绩效成果的分配上,注重对协作响应方予以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符合比例协调原则,进而鼓励各地公安机关在积案工作中加强密切协作。侧重对协助发现案件线索、提供未知名尸体信息、缉捕犯罪嫌疑人等直接破获案件的单位在战果上的认定,将资源争夺的竞争局面转化为合作双赢的思维惯性。随着公安工作分工日益细化,各警种业务部门都形成了各自的专业优势,同时也构筑了资源壁垒、数据烟囱,导致在日常工作中数据的共享、情报的交流、技战的合成等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当前各地公安机关推崇的合成作战模式多聚焦在现发大要案上,尚未固化为常态应用模式,但所发挥的效能已确证了“警务融合即是战斗力”的理念。命案积案工作尽管通常是由刑侦部门牵头,但往往离不开其他部门警种的助力,应充分挖掘利用公安机关内部各项资源红利。高效破解命案积案难题,可以考虑的思路是将复杂的积案根据其自身的特征系统化分解为具体的业务需求,让各专业警种各展所长、合力推进。
(四)创新战法,科技助侦
命案之所以未能及时侦破而转化为积案的原因不一而足,但以当下的视角再回溯审视这些未破积案则需要多使用发散性思维去寻求突破点,充分剖析各种侦查思路效果不彰的深层原因,围绕特定目标案件反复按照“分析—假设—验证”的侦查逻辑对积案攻坚进行实践探索。
命案积案专项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都抢抓机遇、奋勇争先攻破了一批陈年案件,消除了一批积案存量。命案积案侦破工作一般按照先易后难、先简便后繁杂、先对象明确后对象未知的选择逻辑开展,可以预见命案积案数量第一阶段会呈现陡然递减的态势,然后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缓慢减少阶段,直至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为了确保命案积案攻坚行动取得预期效果,不能仅停留于以破案条件有无、破案难度繁简、破案机会好差为推进积案工作与否的遵循,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攻坚克难精神,主动探索各类侦查战法,穷尽一切侦查措施,积案不破、侦查不止。各地公安机关要探索从群众工作、行业控制、技术手段、秘密措施、专家咨询等角度创新侦查战法,凡助益于破案之法皆可尝试为我所用。牢固树立“侦查+科技=战斗力”的侦查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命案积案中的攻坚作用。特别是近些年生物科学技术、视频影像技术、互联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尤其针对受限于发案当时技术条件原因未能侦破的命案积案,应积极探索科技与侦查工作的结合点,取长补短、高效破案。向科学技术要战斗力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命案积案侦破工作的重要思路,刑侦民警要主动拥抱科技、学习科技、应用科技,让科学技术真正助力疑难命案积案侦破工作。
(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确保案件侦办质量
破案要求侦查机关查明主要犯罪事实,取得相对充分证据,并且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受由供到证这一根深蒂固思想的影响,无论是现发命案还是命案积案,公安机关的第一惯性反应就是要集中精力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甚至在成功抓捕到嫌疑人后即认为案件至此已成功侦破。
命案积案与现发命案最大的区别在于破案的时效性,显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侦查部门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等事项上都会面临工作难度的增加。公安机关不应该因为抓获了逃亡多年的命案逃犯、查清了多年以来事实不明的疑案就可以享有降低案件办理质量的殊遇,命案积案中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因为已逃脱法网多年、与侦查机关对抗多年就可以被剥夺一般犯罪嫌疑人本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要正视一些积案证据存在基础薄弱的客观情况,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要充分保障其诉讼权益,坚决不能违反侦查取证规则,不能以丧失程序公正的代价换取嫌疑人的口供及其它证据。为了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公安机关可以在一些疑难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中主动邀请检察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将侦查工作置于专门监督的环境中。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在办理命案积案工作中要恪守侦查职业伦理,坚持程序法治和实体公正,客观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在侦办移送的每一起命案积案中能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坚持疑罪从无,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确保所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六)把握对外宣传尺度,强化保密思维
当前命案积案攻坚行动正在各级公安机关如火如荼开展,所取得的成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可以看到关于侦破历年命案的宣传报道不时见诸各类媒体之上。这既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社会安全感需求的及时回应,也是对依然逃脱法网之外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更有力彰显了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上攻坚克难的勇气与能力,极大鼓舞了参战队伍的军心士气。但在对命案积案宣传工作中,公安机关要清醒认识到命案侦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善于处理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对报道内容信息要审慎视之,把握信息对称性上的优势。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警情类资讯的发布渠道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受众范围越来越广,侦查工作所依存的手段、措施、方法、技术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概率大增,侦查人员与犯罪行为人在博弈中的优势正在式微。因此,公安机关在有关侦查手段、侦查策略、侦查技术、侦查能力的信息上要尽可能避免对外宣传,对媒体报道的相关信息要严格审核,使宣传报道内容忠于事实真相,然而案件信息无须全为媒体所报道。同时,对于公安民警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教育,严格要求不得在非工作环境中交流、传输关于命案案情、破案情况等信息,特别注意在与媒体宣传人员的接洽中要提升沟通艺术与能力,科学把握案情信息公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