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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不能错”当为司法常识

2014-06-24戴先任

清风 2014年4期
关键词:冤案命案公安厅

文_戴先任

“命案不能错”当为司法常识

文_戴先任

近日,河南省公安厅在下发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全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中要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该通知没有要求“命案必破”。当地法律专家称,河南公安由“命案必破”向“命案不能有错”的悄然转变,是司法的进步,值得赞扬。

“命案必破”是2004年6月1日公安部确立的公安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2004年11月,公安部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坚持“命案必破”方向,以侦破命案为龙头,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带动和促进公安机关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打击犯罪水平。而当时,河南省的命案侦破率只有60%左右,为掌握命案侦破主动权,河南省公安厅党委曾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本地命案攻坚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

至2010年,河南全省的命案侦破率达到97.57%,命案综合侦破成绩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一。然而,辉煌战果的同时,却又相继曝出了胥警祥、赵作海等冤假错案,让这个“全国第一”蒙上了一层阴影。甚至有人怀疑,这个所谓的“全国第一”,是不是靠凑人头、冤枉好人、构陷他人得来的?

近期,“商丘男子杨波涛涉奸杀被羁押10年”的案件,再次将河南警方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杨波涛称在看守所被强灌屎尿、捏下体逼供,而赵作海等人也都曾被刑讯逼供。严刑拷打之下,又怎能不产生冤假错案呢?

当然,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并非都能归咎于刑讯逼供,也有一些案子存在其他客观因素。但是,当今社会,科技发达,侦破技术不断进步,客观原因导致冤假错案的概率也在逐渐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就曾撰文指出,“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他同时强调: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此次河南省公安厅将“命案必破”的要求变为“命案不能有错”,这是一次很大的进步。“命案必破”片面追求破案率,并不符合客观和科学规律,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与动力下,一些办案民警为了破案,为了交差,或者为了立功受奖,便不惜对嫌疑人刑讯逼供,人为制造出冤假错案。“命案不能有错”,这才回归了对命案侦破工作的合理要求这条路正确的轨道。

“命案不能有错”并不是不再重视命案的侦破,而是要保证侦破的命案都不会成为冤案、错案,公安机关不能认为没有“命案必破”的硬指标了,就不再有破案压力,认为命案不破也不会错,而因此减少了破案动力,消极破案。其实“命案不能有错”,自然也包含了命案破案率,命案不能破也是一种“错”,是办案机关无能或是不作为的“错”,命案破了又没制造冤案、冤枉好人才真正做到了没“错”。

既保证不制造冤案,又使命案得到顺利侦破,这才是公安机关努力的方向,“命案不能有错”既强调了“破案”,又强调了“破案的质量”,是对刑侦机关的更高要求。而这一切,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而不能随意入人以罪,不能搞有罪推定。当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不仅命案不能有错,任何案件都不能有错,认真受理侦办每一起案件,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这也应该成为司法机关破案、办案的常识。也只有如此,才能做到习近平所承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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