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贷的法律困境与突破
2020-02-25彭有超
●戴 军 彭有超
(盐城师范学院,江苏 盐城224007)
一、高校校园贷的定义与特征
(一)高校校园贷的定义
校园贷,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是发生在校园内的贷款行为。校园内的借贷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国家、政府以及其他相关教育组织等为主导的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另外一种则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虚拟网络借贷行为;后一种借贷行为是所谓的校园贷。具体而言,它是指在校大学生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指P2P网络借贷)或者与网上购物平台合作的第三方贷款公司,凭借个人信用通过线上申请,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现金(并未接触到现金)后直接用于消费。
(二)高校校园贷的特征
1.借贷主体特殊
校园贷的借贷主体一般都是高校的学生。首先,高校的学生一般是18-22岁的青年群体,这类群体由于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所以无法客观全面地对自身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因此,很多借贷的学生并未清晰地认识到校园贷背后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其次,学生群体对于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社会群体。因此,作为互联网新兴产物的校园贷能够轻易地在学生群体中广泛传播。最后,高校学生群体基数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高达3031.5 万人。[1]如此庞大的学生数量为校园贷的泛滥也提供了一定的土壤。
2.借贷门槛低
基于校园贷借贷主体的特殊性,借贷门槛必然也会与其他贷款有所不同。作为高校学生,一般而言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去获得贷款。这就导致校园贷的借贷门槛一再放低,出现了只要学生证、身份证或者相关准确的家庭住址等信息就可以进行借贷的行为。相比较其他借贷平台,校园贷的借贷门槛是比较低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校园贷泛滥的行为。
3.诱惑贷款行为严重
和其他金融机构宣传金融借贷服务不同,校园贷在进行宣传的时候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宣传的内容夸张,用词具有极强的诱惑性、引导性。最常见的宣传标语常常有“零抵押”“秒到账”“零担保”“零首付”等等。在心理上给高校学生予以极强的暗示和引诱。
4.贷款利率高
首先,名为低利息,实为高利贷。为了吸引大学生,部分网贷平台宣称“分期付款,月息低到0.99%”甚至“零利息”,但大学生的实际贷款成本并不低。[2]其次,合同的约定借款额和实际借款额不一致。有些网贷平台在借款时先以服务费的名义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导致实际借款数额和约定借款数额不一致,但却按照约定借款数额支付利息,该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3]假设借贷人借款金额是10000元,但是放贷人往往会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扣除2000元或者部分金额。所以,借贷人实际到手的金额一般是低于约定借款金额的,但是利息的计算依旧是依据10000元的本金进行计算。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200条关于借款利息的相关规定。最后,多数校园贷平台收费业务不透明,既没有说明各种费用的收取比例,也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各种服务费、手续费叠加起来,年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四十甚至更高。[4]此外,贷款人多以抵押金、保证金、手续费等名义克扣部分资金,导致借款人的借贷金额与实际拿到手的金额存在差距。但是利息的计算却依旧按照借贷金额来计算,这也在实际上徒增了借款人的利息。
5.违约成本高
由于借贷平台在进行贷款审核的时候往往会放宽标准,所以大学生能够及时获得贷款资金,但是对于大学生的催债却是严厉的。一旦到期没有及时还款,一些校园贷平台就会采取非法逼债的方式,以扩大影响力、败坏名誉相威胁,逼迫大学生还款。手段主要包括威胁要对借款人进行网上信息曝光,电话骚扰、恐吓学生,甚至暴力威胁,在借款人所在学校挂横幅,冒充学校工作人员给其父母打电话进行骚扰等,所以学生的违约代价是相当高的。
6.司法难以救济
面对校园贷带来的恶性社会问题,前期的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关的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受害人无疑是一种打击。首先,放贷人巧立名目,在费用的名称和种类上都尽力做到了形式上合法。其次,放贷人对于借贷行为相关证据的留存和保护工作做得相当严密,即使是日后借贷人提出民事诉讼甚至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都有严密的证据链进行抗辩。最后,由于借贷行为都是通过虚拟平台进行交易完成的,在证据的保存、真伪、质证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即使是互联网法院也难以突破这一困境。
(二)校园贷运作模式分析
目前,校园贷的运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是如前文所述,利用手机应用软件进行运作。这类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隐藏部分重要合同条款、增设款项名目等方式来进行。这些手段较为隐蔽,一般的消费者很难注意到其中的区别,学生就更难注意这类借贷合同以及一些款项的区别。
第二类是放贷人与借贷人私下接触发生借贷行为。这其中还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借贷人直接与放贷人接触发生借贷行为。这种运作模式一般较为简单,往往是借贷人由于某种原因急需资金而其他借款渠道又无法筹集,只能向这些放贷人进行借贷。在借贷的过程中往往会伴有放贷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等行为。这使得借贷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校园贷中套路的形成。另一种则是放贷人不直接与借贷人接触,放贷人会在学校中发展下线,利用先前借贷的学生无法偿还借款的事实诱导学生为其发展所谓的潜在客户,把有借贷需求的学生介绍给借贷人,从而发生借贷行为。这类运作的模式已经在实际操作中被广泛应用,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案例显示,江苏省关于校园贷的相关判决中就存在学生为学生介绍校园贷的情形。[5]借贷人往往出于对于同学的信任而放松警惕轻信放贷人的言辞,从而落入校园贷的圈套之中。
二、高校校园贷的法律困境分析
(一)罪与非罪认识不足,法律规范适用失格
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的分析和比对研究,发现同一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型行为的司法处理的途径截然相反。同样通过“骗取他人,使得受害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贷款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好处费或者兼职费用”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的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6]而有的人民法院对这一行为的评价则是民间借贷关系,通过民事判决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解决纠纷。这就导致行为的法律评价差异化,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被模糊,对于案件的裁决所引用的法律规范失格。这些都不利于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甚至因此还会激发上诉二审等司法程序的启动。
(二)简单混同民间借贷,司法裁判相互冲突
以校园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目前江苏省高校共有9个司法判决文书。而背后涉及校园贷的案件却远远不止,其中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而是由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由其他组织机构介入进行处理等方式解决,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在报警后就在公安机关已经终结。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的研究,可以发现大部分的校园贷案件都是通过民事程序进行处理。而其中大多数裁决是将该行为认定为“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的借贷行为”并非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存在简单地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这就导致同一或类似行为的法律评价不一致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矛盾的裁决必然会导致法律的指引、预测、规范等机能的失灵。
三、校园贷困境的突破
面对网络借贷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网络借贷的风险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如何从法律角度规制网络借贷,尽量降低网络借贷的风险,是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探究网络借贷背后的法学基础尤为重要。[7]笔者拟从学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三个视角入手,分析突破校园贷困境的可能。
(一)聚焦高校学生,找准问题核心
1.掌握基础法律、金融知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掌握基本的法律以及金融等基础知识,应该鼓励各大高校积极尝试开设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经济学等相关具有一定实用性的公共课程,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相应的法律、金融素养。此外,网络环境复杂,诱导性、误导性信息纷繁复杂,学生更要提高警惕,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在选择互联网金融服务时,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了解相关的合同条款之后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贷款服务,尽量避免由于阅读合同条款不仔细、忽视相关虚增的服务收款名目等原因而引起纠纷。
2.养成良好的金钱观、消费观
通过对大学生的消费习惯以及贷款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大学生之所以会选择校园贷是因为自己有着超前消费的不良消费习惯,而自己由于尚未工作,没有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而这部分的消费往往是不能够得到家长金钱方面的支持。此外还由于很多的高校学生,对于消费的概念尚未明确,所以缺乏使用金钱以及金融方面的防范安全意识,导致了接受校园贷这类的金融贷款,并不能够很好地辨析隐藏的风险从而陷入圈套。
3.了解真实借贷需求,满足合理需求
在当今社会大学生存在信贷需求是既定的普遍事实。了解大学生的真实信贷需求,才能够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正如前文所述,大学生的信贷需求是多样化的。有的是为了满足基本的求学或者生活需求,有的是为了满足创业的资金需求,有的则是为了购买某些商品。只有了解信贷背后的真实的需求,才可以合理评估其信贷行为以及是否需要提供帮助。不了解学生的真实信贷需求,而斩断所有大学生能够获取资金的途径,无异于在为校园贷的蔓延提供便利。大学生的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就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大多数的校园贷纠纷。
(二)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维持金融秩序
1.加强联动,为学生提供正规金融贷款服务
对于大学生贷款的原因,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于学生家境或者毕业之后进行创业缺乏资金等原因而进行贷款,另一种则是由于超前消费的消费习惯所引发的贷款行为。很多大学生之所以去选择校园贷,是因为通过正常的金融机构无法取得贷款。所以对于第一部分原因而产生的校园贷行为,其实政府应当承担起一部分责任。政府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例如民政局与教育局之间的合作。尽量广泛了解大学生的真实需求,为其合理的金融需求提供帮助。例如针对家境贫寒的大学生所颁发的贷款,应当尽量落到实处,加强宣传工作,让家境贫寒的大学生真正了解之后能够有效利用这项金融贷款服务。
2.坚持金融监管与宣传教育并举
针对校园贷新型的表现形式,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起责任,针对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表现形式所发展起来的校园贷,做好网络安全监管工作,对于违规的网络贷款平台及时予以处罚。此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高校共同进一步落实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只有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校园贷、如何规避校园贷、遭遇校园贷后如何处理,才能够有效遏制校园贷带来的影响。
3.搭建高效征信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加剧了借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与信用风险,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8]便捷的信息数据交流与当代社会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共同构筑了网络虚拟平台的金融交易基础。只有当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时,才有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依托于便捷迅速的信息传递与交流,个人才有可能从网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搭建高校征信平台,实现个人征信数据与金融数据的有效对等匹配,共享信息资源,才能够为规范网络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提供实然上的可能。
(三)司法提供保障,引领社会行为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尤其是涉及校园贷暴力催债行为所引引发的刑事犯罪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关注校园贷本身的违法性,注重校园贷本身对于金融安全是金融市场的违法行为。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校园贷与普通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防止校园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而行校园违法借贷的事实。应当对案件所涉及的双方主体、贷款程序、贷款资金来源、贷款利率、贷款合同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考量。
四、结语
为避免市场调控失灵的情况,校园贷需要国家宏观调控。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仅仅依靠市场进行调控是完全不够的,并不能完全规范其发展,因此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对校园贷市场进行适当监管干预,可保护市场稳定,维护人民利益。[9]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关于校园贷的政策,这表明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已经有了相应的确认。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如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并有效规制仍然是现实的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