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研究
2020-12-17叶恒池
●叶恒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一、隐匿身份侦查基本概述
(一)隐匿身份侦查定义
隐匿身份侦查作为一种侦查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1]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给予了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从中可明显看出隐匿身份侦查的定义以及实施目的、启动条件、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实施相对人等,立法考量相对周全。但细究某一层次外延略广、界限含混、实务操作中自由裁量范围扩张,对法益保护与权力实施的均衡存在一定问题。无论是之前作为特殊侦查方式的一种,还是《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明确规定在技术侦查范围内,学界对隐匿身份侦查的研究多集中在程序与制度完善、方法研究、侦查权的限制与相对人法益保护等,而对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的研究略少。但也有一些文章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如李傲、王娅的《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刑事责任豁免权研究》通过提出与分析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刑事豁免权这一定义,为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应当如何保护这一问题寻求理论根基与正当性基础。
(二)隐匿身份侦查特点
1.主动性
隐匿身份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案件线索搜集、证据获取和犯罪嫌疑人抓捕方面有其突出特点,为我国公安机关普遍运用。通常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发生于犯罪实行完毕或着手之后,但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的实施可在犯罪发生之时或者提前,对于掌控犯罪发展趋势,搜集关键线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其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案情控制和证据获取上。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以一定迷惑性、掩护性方式打入敌人内部,使犯罪分子相信其为“自己人”,先发制人,控制案情发展,挖掘关键证据,顺利完成案件侦破工作。
2.隐秘性
隐秘性是隐匿身份侦查与普通侦查最显著的区别。这一特征在侦查目的、手段、人员身份等方面有体现。一方面,侦查人员身份的隐秘性意味着其对相对人的可贴靠性;另一方面,侦查目的的隐秘性是相对于侦查对象而言的,隐匿身份侦查活动的目的性不仅要追求普通侦查措施所要达到的预定目标,还要通过自身侦查权力实施控制刑事司法活动进展趋势使其符合预期。
3.专业性
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1)专业的侦查技能。隐匿身份侦查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侦查技能。(2)专业的法律知识。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4.国家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警察的政治性也决定了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国家性。
5.侵权性
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在运用过程中有不稳定性,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其手段本身就具备一定的“欺骗”意义,这一“两权相害取其轻”的过程常常会导致侦查相对人权利受到侵犯。
(三)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护范围
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属于个人法益。隐匿身份侦查人员作为特定的刑事主体,只有其法益受到全面保障不受侵犯才能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既定任务。其以下法益应当受到保护。
1.生命、健康法益
生命作为人类一切正常活动的载体,也基于生命最高价值理念,是每个个体都应该享有的,不得受到肆意剥夺和侵害。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常常因工作或任务需求置身于危险境地,在完成既定任务时最基本的就是要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不受他人侵犯。否则,这不仅仅意味着对独立个体的严重亵渎,也是对司法力量的严重冲击以及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
侦查主体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代表国家进行刑事司法活动。除了具备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之外,因肩负特殊职责,其生命、健康法益应受到刑法等法律的特殊保护。如一般公民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事由之情形,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更应该享有此类法律的保护甚至应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合理性豁免。
2.名誉法益
作为具有社会性质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应该具有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为社会一般人员普遍认同和尊重。由于职业特殊性,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存在感和认同感,以确保其认识及价值观念不会因为工作环境的长期影响而被同化。任何有损其名誉的行为都应受到严肃处理。
3.财产法益
优秀的侦查人员往往从警察队伍中选拔产生,在当今和平年代,警察已经成为高危职业,他们用辛劳的汗水甚至生命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作为和平社会的光荣使者,警务侦查人员因公伤亡后国家应当保障其及家属享有与现役军人同等待遇的抚恤和关怀。
4.自由法益
劳动与休息是密切相关的,许多国家将休息权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以保障公民能够自行支配时间。侦查人员也不例外,应当保证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地作出选择。
二、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一)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的现状
1.隐匿身份侦查人员身份定位
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主动侦查人员和协助侦查人员两类。[2]通常情况下,将隐匿身份侦查活动主体分为专门机关从事隐匿身份侦查的人员和线人两种。
2.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作为专业侦查力量,一般指的是公安机关内部专门从事刑事侦查活动的警务人员。据官方网站不完全统计(见下图),2019年全国范围内公安民警牺牲人数为427人,2018年为301人,2017年为361人,2016年为362人,2015年为438人,2014年为393人,2013年为449人,2012年为430人。以上数据仅代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员数量,若加上包含狱内侦查人员在内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其他行业内部相关专业人员,这个数字还要增加一倍左右。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专业侦查人员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隐匿身份侦查措施所具有的主动性、秘密性、国家性等特点决定着其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严格把控和监督,因而对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的限制与把控,也必然体现着对主体的身份保护和法益保障。当前,欧美大多数国家对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的运用都规定了相对完备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实现对隐匿身份侦查主体的完备保护。综上,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二)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1.充分尊重和保障警察法益的需要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关于公民权益的司法保障也受到了高度重视。[3]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刑事侦查更应该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宗旨。但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保障不单是意味着对侦查相对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还包含对献身于国家安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人民警察予以权益保障。
2.责任匹配的必然要求
侦查人员所实施的隐匿身份侦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其本身就是一项高压力和高风险的职业。而依循权责相对应原则,对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本身也是降低侦查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其正当利益的必然举措。
3.维持侦查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
由于隐匿身份侦查工作具有某种特殊性,它要求侦查人员长期潜伏,或者埋伏于犯罪组织中与其成员密切接触,秘密获取证据。隐匿身份期间缺乏薪资、福利、抚恤等待遇,再加上有生命的风险,其付出与回报长期不成正比,使得人民警察在投身于侦查工作中时常有顾虑,这严重阻碍了侦查队伍及其储备力量的建设。
三、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的制度构建
(一)事前机制的构建
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构建我国的隐匿身份侦查制度是保障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目前这种依据行政机关内部规定所实施的隐匿身份侦查很难真正充分落到实处,而以立法对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权利保护进行详实的规定,则可以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侦查人员的权利。
1.明确案件适用范围
侦查程序的建立须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我国关于隐匿身份侦查立法的规定还十分匮乏,尚未达到系统化、规范化,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授权隐匿身份侦查的合法性才是重中之重。
2.明确刑事豁免范围
将所授权的行为作为有法律依据的职务行为,不予处罚,以此规范隐匿身份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免责范围和标准。隐匿身份侦查刑事豁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罪行豁免;二是证据使用豁免。罪行豁免,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所提供的证言中所涉及的任何罪行均不再追诉。证据使用豁免,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4]笔者以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有限度的罪行豁免。在罪行豁免过程当中,对于举证人在证言中所涉及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可以更好地卸下举证人的思想包袱,促使其如实、全面地作证,也能促进案件的快速侦破,由此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隐匿身份侦查权益救济程序
由于隐匿身份侦查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对于已经发生的存在争议的行为,应由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向上级机关复核或向司法机关申诉,由主管责任人根据相关法条作出具体权衡,以确定该行为是否可以免责,以便更好地保障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法益。
(二)事中机制的构建
1.档案资料保密制度
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档案应该作为机密并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在没有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其他无关人员无权查阅其档案资料。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信息在侦查系统内部也应当进行相当程度上的保护,当发生信息泄露以后,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必要情况下,应对侦查人员近亲属的信息也进行保密,消除其在工作中的一切顾虑。
2.虚假身份保密制度
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应当被允许使用化名及虚假身份证。同时对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身份保密期限应适当延长,尤其是在任务结束后,公开其身份有可能给侦查人员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公开真实身份后有极大可能遭受打击报复,那么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其虚假身份继续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事后机制的构建
1.优化假期待遇
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长期与犯罪团伙进行密切接触与较量,与家人长期分离,精神和身心都极度疲惫。因此,可在任务结束后,按照规定增加其假期作为补偿或者延长带薪休假期限。
2.优化薪资待遇
侦查人员在隐匿身份期间应比正常岗位享受更高一级待遇,并可适当发放隐匿身份补偿金,对破获案件有重大表现或是在执行任务中作出重大牺牲的,可以根据其所破获案情的大小程度,给予相应的薪资激励以增强其对工作的归属感、积极性和主动性。
3.加大抚恤力度
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在任务执行的过程中因公负伤或牺牲的,侦查机关或行政机关应按规定恢复其真实身份,并且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在幅度范围内较高的抚恤金。此外,对于家属及子女的慰问也应做到实处,并建立相应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体系,使抚恤行为能够规范化、制度化。
4.完善职务恢复程序
在任务执行结束后,应按照具体规定视情况恢复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身份,这既有利于其开展下一项工作,也标志着此次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结语
本文简要概述隐匿身份侦查的含义、特点以及所应保护的法益种类,分析了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的现状,结合对其进行保护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如何建立完善的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制度,具体就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机制建设提出构想。由于当前学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侦查人员权力限制问题以及隐匿身份侦查程序和制度规制等方面,因此笔者选择研究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法益保障这一课题并提出个人的几点粗浅建议,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指导,夯实实践根基,以期为隐匿身份侦查这一研究领域贡献自己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