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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EPC 总承包项目的监理工作

2020-02-18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7

建设监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发包人监理

张 华(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450007)

1999年8月《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出台,鼓励大型设计单位创建具有EPC 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大力推行以设计单位为龙头的 EPC 总承包。时至今日,一批成长起来了的工程公司正活跃于国内外 EPC 总承包建筑市场,EPC 总承包工程呈上升趋势。笔者参与了国内某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项目的 EPC 总承包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现就对此 EPC 总承包项目的监理工作体会,与大家交流和分享。

1 EPC 总承包概念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在总价合同条件下,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和工期进行负责。优点是EPC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有效解决设计、采购与施工的衔接问题,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缺点是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把控力度低,总承包单位自身出现的风险会直接演变为项目面临的风险,项目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

2 项目概况

国内某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规模日查验冷冻肉 1200 t,建设用地面积约53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通道卡口、联检大楼、查验平台、备案冷库、堆场、废物处理中心、场区配套工程等。EPC 总承包范围:本合同工程内容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及缺陷责任修复全部工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 EPC 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范围

本项目 EPC 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及缺陷责任修复。作为受业主委托对此EPC 总承包项目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其监理工作范围也将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监理工作范围扩展,不再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施工阶段(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的监理。

4 关于设计监理

因国家政策导向问题,目前监理企业主要实施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这导致监理企业人才主要是施工现场管理型人才,其施工现场管理经验丰富,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把控能力较强;懂设计、主持过设计工作、从事过设计监理的人员却少而又少。目前,业主委托设计监理服务的非常少,监理企业因设计监理业务的扩展而进行人才储备的意愿则更小。以上原因直接导致监理企业普遍缺少设计管理和控制的人才,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冷门专业,如本项目有冷库的设计,由于专业人员资源的匮乏,无法对设计进行把握。监理企业急需提升在设计阶段服务工作的业务能力;急需培养设计管理人才,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于此,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监理”)依托母公司设计院,与设计人员合作,对本项目的设计进行把控,同时让自有人员参与其中,接受培养。设计图纸是后续施工阶段和采购阶段的监理依据,除了要满足“发包人要求”和确定的技术标准外,还要和投标文件技术描述和方案设计高度契合,设计深度必须要满足施工的各项需求,这就需要专业公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EPC 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化出图。

设计变更也是设计监理需要控制的内容。本项目建设方并非最终使用人,而是将项目建成后移交给海关、国检、冷库运营商等单位使用。在工程实施时,各使用方又提出需求,如联检大楼面积增加、卡口地磅的增加、冷库冷藏间和变温间的调整、国检实验室楼层布局待定等,既要待图施工导致影响进度,又会引起造价的变化。因此,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使用需求,在“发包人要求”中详细描述,尽量避免招标后发生较大的变更。对于建设单位发起的设计变更,监理方应及时识别该变更是否符合合同设计变更条款约定,是否对“发包人要求”进行实质性改变,是否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减和工期的增减,并告知建设方。对于因施工困难、设计使用的设备材料在工程所在地采购困难、采购成本过高而发生的设计变更,EPC 总承包就显得有些随意,而且变更各专业不配套进行,再加上设计监理的弱势,说变就变,有时还不及时通知监理,从而导致施工现场监理的控制很被动,后知后觉;同时,为了应对这类变更,EPC 总承包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通过降低标准、降低成本以方便施工,并且未对工程产生实质性变更,既满足“发包人要求”,也满足规范要求。这类设计变更,监理很难把控,可采取在招标文件中附上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清单、限定设计标准及品牌等措施来控制技术与标准的离散性,以增加施工图设计的可控制性。总之,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EPC 总承包单位应共同制定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以控制变更。设计变更应进行专业会签,有相关专业工程的配套变更,确保各专业间协同一致。设计变更应及时发出正式的书面文件,以作为各方的工作依据。

5 关于采购监理

在监理规范中,监理工作已包含设备采购阶段的监理服务,但实际工作中承接采购监理服务的监理企业还是很少。监理企业普遍缺少采购服务监理人才,缺少熟悉服务流程、熟悉设备采购、懂招标懂合同的综合素质人员,这给开展采购监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按照监理规范,监理服务的采购主体为建设单位。但是,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下,采购的主体为 EPC 总承包单位。采购主体的改变,直接决定了设备采购阶段监理工作的方式和内容的变化,不能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来实施,而是由协助建设单位招标采购设备转变为监管 EPC 总承包采购设备。监理的监管包括审查 EPC 总承包单位的采购方案,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重要的技术谈判等。设备采购时应注意控制采购的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投标文件的技术描述,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要求。如投标文件设备清单中已明确厂家、品牌、原产地的,可不再招标采购,应按此直接采购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本项目的主要制冷设备、货架、海关部门和国检部门需要的主要设备,在投标时即以注明品牌型号和数量,监理只是按投标文件进行了核验审查。

EPC 总承包单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采购活动中可以获取大量的利益。为防止泄露其经济秘密,EPC 总承包单位对建设方、监理方的介入配合不积极,不愿意让建设方、监理方过多过深地参与其采购活动,更不愿意提供供货合同。本项目在建设方和监理方的一再要求下,总承包方才提供了采购合同复印件,但对相关敏感信息进行了涂抹处理(如价格等),因而在采购方面的监理工作开展得并不顺畅。由于本项目选购的是国内知名品牌的冷库保温材料,海关、国检等其他一般设备也是在海关、国检常用品牌中选购的,因此监理只进行了厂家资质的核查工作。建议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明确约定需建设方、监理方参与采购活动的设备、材料清单及参与内容,这样既明确了总承包方可自由采购和受约束采购的界面,也有利于建设方、监理方依据合同约定参与采购活动,把控采购质量;或者在招标文件中附上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清单,通过限定品牌来增加采购过程的可控制性。

6 关于投资的监理控制

6.1 进度款结算

本EPC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建设方以“发包人要求”提出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投标人以初步设计方案投标,因达不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深度,分项目报价为按每平方米报价的概算。中标后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图。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将施工合同价款(含材料、设备、设施等)按估(概)算项目的分项进行分解,并编制价格清单,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工程分项计量支付的依据。由于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计量项目、单位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不同,而且还要符合投标所报单价、合价,价格拆解过于复杂,监理、造价咨询还要核对,各方投入大量的精力。且合同载明: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对“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工程,还是安排按节点支付进度款的付款方式简单易行,尽量避免复杂的价格拆解、按图计量、按月付款的方式。

6.2 设计变更费用

中标后,总承包方应尽快组织施工图设计出图,并报建设单位确认后再实施。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手续,在确认的第一版图纸的基础上,再出变更文件。避免边施工边变更边设计,扰乱了变更管理,导致一本糊涂账。设计变更一旦明晰了,就可以根据合同识别变更是否符合合同设计变更条款约定,是否对“发包人要求”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是否需要计取费用,等等。关于设计变更的费用计算,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累述。

6.3 费用索赔

有一种费用索赔情况是:建设方提供的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工程变更的索赔。本项目联检大楼由EPC总承包方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了图纸设计,施工时基坑挖开后发现坑底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随即停止施工,邀请勘察单位查看现场,最终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了地基换填的处理方案。EPC 总承包单位进行了索赔(换填费用和工期)。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测的情况。另外一种索赔情况是:由于“发包人要求”中和 EPC 合同中对工作范围定义不明确,导致建设方和EPC 总承包方双方对工作范围的理解有偏差。例如,本项目场地海关围栏在“发包人要求”中未描述,投标文件中也没有对该工作内容进行说明。建设方认为是海关的基本要求,在工作范围内,总承包方则应该做,不予补偿;总承包方认为是新增项目,属于工程变更,要索赔。双方相互僵持不下,甚至影响到工程的实施进展。作为监理方,因工作范围描述模糊,在确认时也不好拿捏准确。笔者认为,工作范围虽然没有提到,却是工程项目所必需的,也应该被认为是总承包方的工作范围,且总承包方不能就此提出索赔。由此可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的工作范围描述应尽可能地做到全面和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防止引起后期的纠纷。此外,对于工程变更也要界定清楚,只有对“发包人要求”进行了实质性改变的、并经建设方批准的工程变更,才可进行索赔。

7 结 语

在 EPC 模式下,监理面对的是总承包商,而不是通常面对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监理的工作不仅涉及施工阶段,而且还关乎设计、采购等新的领域。在 EPC模式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与传统的监理有所不同,这对监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挑战,监理从业者需要提升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以适应EPC 模式下的监理工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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