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农业合作化运动
2020-01-18江玲,赵胜
江 玲,赵 胜
(1.安徽三联学院 就业创业处,合肥 230601;2.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当代安徽研究所,合肥 230051)
有关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史学界已有一些研究成果。①这里,笔者在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毛泽东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互动影响作一探析,以期对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有更为完整的历史认识。
1 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是个大方向。②但是,土地改革后,农民普遍存在着要求“单干”的思想[1],农村互助组织呈现出“涣散的情形”。1951年4月,山西省委将本省农村社会的“涣散”现象以报告形式提给了中央与华北局,并提出将“公共积累”“按劳分配”两大社会主义因素在农业合作化组织中逐渐增强的意见,目的是使“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2]43。对此,刘少奇和华北局明确表示不同意,认为在当时条件下选择动摇小农私有经济的措施、搞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不恰当。[3]132
相反,毛泽东却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认为,西方国家在其资本主义化进程中出现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没有依赖蒸汽动力机械、却采用手工分工而形成再生生产力的阶段。那么,中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依赖统一经营创造再生生产力,从而去除私有小农经济的基础,也应可行。[3]135为此,毛泽东做了四件事。第一,指示召开第一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3]1351951年9月,第一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形成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4]349。第二,批转东北局书记高岗对于东北地区农业生产方面合作化运动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东北有关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基本方针是:依据农民群众的自觉自愿与生产需要,主动加以扶助、发展,形式上逐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对此,10月17日,毛泽东作出批示,要求在一切土地改革任务业已完成的地区,各级党委都需要认真研究合作化的问题,从而领导农民逐渐组织、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化组织,如互助组、农业社等。[5]406第三,批转河北省委有关逐步恢复并发展农业生产的报告。河北省委在报告中说,河北省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在于掌握了几个环节,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加强对互助合作的领导。1951年,河北省农村的互助组数量由年初的60万个发展到11月份的100万个,还有22个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各种合作化组织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3]13611月21日,毛泽东在批语中指示:河北省的“经验可以在其他各省加以推广”[5]422。第四,审阅、修改《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亲自起草中共中央发文通知。对于《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毛泽东进行了多次认真审阅、并反复修改。12月15日,他亲自起草中共中央发文通知,通知要求:要将决议印发到各省、市、自治区的县委和区委,在党内外进行细致解释,并组织进行实施,要求各地“当作一件大事去做”[5]439。至此,在毛泽东的推动下,农业合作化运动正式发动。
1952年2月15日,为贯彻落实上述决议的精神,政务院在关于当年农业生产的决定文件中提出:在全国农村地区,应普遍地发展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生产互助组;在合作化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应发展常年互助组;在已有一定经验且合作骨干力量很强的区域,应当大力发展以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入股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2]49这样,截止1953年11月,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化组织的农户户数达到479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43%。其中,临时性互助组占70%以上,常年互助组占24%强,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4万多个,不包括自发建立的4 000多个合作社。[2]177
2 加快农业合作化运动
土地改革后,农村粮食产量有所增加,农民生活有所改善,随之,粮食消费也有所提高,而且农民有余粮也不急于出售,结果导致粮食商品率反而下降。此外,私商也乘机囤积粮食。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恢复与发展,全国粮食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此种背景下,新中国出现第一次粮食危机。1953年10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集全国粮食紧急会议的通知》,《通知》提出“粮食问题的极端严重性”,如果不采取有效举措,“将不久在全国粮食战线上产生严重的混乱和波动,从而影响整个物价,影响国家建设的计划”。10日,全国粮食紧急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基本确定了国家统购统销的粮食政策。
关于粮食问题,毛泽东有着更为深入的思考。在他看来,粮食出现供求矛盾,其本质是所有制与生产力之间产生了矛盾。“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6]178而解决矛盾的关键,就是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变革所有制。根据掌握的信息,毛泽东确信:农业生产合作社比互助组更能增产。1952年9月,华东局在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报告中写道:当年夏季农作物已普告丰收。以丰收产量来看,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居首,其次是集体经济农业生产合作社,然后是常年的互助组与临时性的互助组,最差是单干户。毛泽东看后将报告批给陈伯达,要求其关注“农业互助合作的情况和意见”[5]602。1953年2月,毛泽东视察河北省,其时,该省邢台县有个村建社当年就增产达20%。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多数农民是愿意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因为这是一条走向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6]29在掌握了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增产信息的情况下,毛泽东很自信。在他看来,单干农民办不到的事,简单合作的互助组却能办到,互助组做不好的事,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做好,因此,互助组要比单干户好,合作社又要比互助组好,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提高一步,农民的生活也会提高一步。[6]188
而且,毛泽东对搞合作化的条件也有乐观的看法。1951年,毛泽东认为搞合作化需要“有机器条件”[5]440。但到1953年,他的看法有所改变。“农业不先搞机械化,也能实现合作化,中国不一定仿照苏联的做法。”[6]29为此,他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第11条中“并有机器条件”六字改为“和有适当经济条件”八字。[6]29
既然有增产的需要,条件又允许,为什么不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呢?
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与廖鲁言、陈伯达等同志谈话时提出,搞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各农村部门主要是农村工作部要把合作化一事放在重要日程上,单干农民增产是有限制的,一定要搞合作化,合作化的结果是要多产粮食和棉花、甘蔗等各种经济作物。如果不能多产粮食,农业没有出路,对国家和人民都不利。[6]17711月4日,毛泽东又同廖鲁言和陈伯达谈话,再次表达了小农经济增产有限的看法。不依靠合作化搞社会主义,仅依靠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增产粮食以解决缺粮问题,极为困难。这次谈话,毛泽东还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字指标。中央70%~80%的精力,都放在合作化事业上。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4年秋收前,数量达32 000多个,1957年数量达到70万个。但也要估计有可能会忽然搞快一点,数量或许会达到100万个,或者超过100万个。”[6]189
10月26日至11月5日,全国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毛泽东上述两次谈话精神,会议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该决议草案。《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就农业社的建立速度问题给出了确切的摊派数字,即从1953年冬至1954年秋季收获前,全国农业社要由目前的1.4万多个增加到超过3.58万。[2]176由此,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加快发展阶段。
结果出人意料。仅至1953年、1954年冬春之交,全国已有9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2]193大大超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规定的数字。截止1954年秋,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量达到225 405个。[2]226
3 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
至1955年3月,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量达到60万个。[2]234由于合作化的前进步伐太快,在一些新建立的农业社中,有相当部分是在条件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建立的,结果在不少地方出现了新成立社垮掉和社员退出社的情况。[2]227农村社会关系出现紧张状态。
对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毛泽东认为应该放慢农业合作化的速度。3月3日,他作出批示,要求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放慢速度。这对于缓和当时农村紧张关系,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有重要意义。[6]349接着,毛泽东在与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谈话时又提出:要在5年时间里实现合作化,步伐太快,不少农民虽然入社了,但肯定不是心甘情愿的,至1957年入社农户能够达到1/3就行了,并不是非要达50%,或者合作化的步子干脆停下,歇个一年半,到时再看。[6]3503月中旬,中央农村工作部同志向毛泽东汇报工作,在谈到合作化发展政策时,毛泽东指出:方针是“三字经”,即一停,二缩,三发。经讨论议定,浙江省与河北省要收缩一些,东北与华北地区一般都要停止发展,其他地区主要是新区可以适当发展一些。[6]355根据毛泽东的上述指示精神,3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发出文明确提出:全国所有地区均停止建立新社,各相关部门应全力以赴转向农业生产和巩固现有农业社的工作;对于不是心甘情愿入社的农民,在讲明相关政策和利害关系之后,要根据自愿原则,想留者留下,想退者退出,领导干部绝不可借故限制、为难农民,更不可打击农民。[2]234
而就在4月间,毛泽东外出视察,沿途所见所闻使他很快改变了放慢农业合作化速度的看法。5月1日,劳动节大会在天安门举行,庆祝活动其间,毛泽东对谭震林说了一段话,大意是:农业合作化还可以提速,视察期间,我看到沿途农村的庄稼长得都很好,农民并不消极,他们搞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很高,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积极性也很高。[6]367显然,在4月份视察途中,一些地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大发展情形重新激起了毛泽东对合作化的乐观情绪。在农业社的发展问题上,毛泽东原来也主张要停一停,不必搞得太快。当看到浙江和安徽等省份都搞了几万个社,他改变了主意。[6]399
5月17日,中共中央召集15省市书记开会,毛泽东提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一些人的消极情绪需要改变。“再不改变,就会犯大错误。”这次会议上,毛泽东还为一些省份摊派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数量。“发展合作社,河南7万、湖北4.5万、湖南4.5万、广东4.5万、广西3.5万、江西3.5万、江苏6.5万。”[2]2397月31日,中共中央召集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开会,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毛泽东热情赞颂道:农村中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在全国范围也即将要实现。这是在中国5亿多农村人口开展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带有极其伟大的世界意义”。[7]234会后,全国各省份都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并就本省的合作化情况与规划给中央写报告。那段时间里,毛泽东认真审阅各省送来的报告,并为湖北、辽宁、广东、热河、青海、安徽、黑龙江、山西、河南、福建、浙江、甘肃、河北等省的报告写批语,以转发全国。从9月份开始,毛泽东着手编写《怎样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书,这本书收集了全国各地区一些合作化运动的典型案例,全书计121篇文章,他在序言中写道,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很多地方党的领导都存在着缺点,他们没有把这场运动的领导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没有关于省、县、区、乡的完整规划,只是零敲碎打地做工作,缺乏主动、积极的全力以赴的精神。[6]437不久,他又重编《怎样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精心选材料、改文字、拟标题、写按语。他从书中的121篇文章中删除30篇,留下91篇,又从新收集合作化资料中挑出85篇,重编后全书176篇,90万字。该书1956年1月出版,书名改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6]50310月4日,在毛泽东的提议下,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召开,11日,会议闭幕,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结论性发言,会议根据毛泽东7月31日的讲话,正式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就这样,在毛泽东的极力推动下,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阶段。
仅至1956年4月,全国范围内,农村地区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的初级形式[8],到10月,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在全国多数省市得以实现[9],年底,参加农业社的户数占全国的比重为96.3%。[10]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4 结 语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是一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其目的是改私有小农经济为公有集体经济。从运动的发动到加快发展,再到进入高潮,毛泽东是这场运动的亲自指导者。他之所以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如此重视,源于其对社会主义工业化高瞻远瞩的战略考量。一方面,毛泽东认为农业合作化能够为工业化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原材料。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化是国家战略,但工业化所需要的粮食和原材料却十分匮乏,供求矛盾十分尖锐。正如毛泽东所言,国家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生产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与国家对此类物资需求量的逐年增加是一个尖锐的矛盾。[6]410而要解决这个矛盾,在他看来,只能依靠农业合作化。因为,农业合作化能够增加粮食产量。毛泽东曾说过,在生产力发展上,较高形式的农业社必须要比较低形式的互助组以及单干户更能增长农业作物的产量。[6]410反之,如果不能实现农业合作化,就无法解决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逐年增长的需求与现时主要粮食作物产量较低两者间的矛盾,结果会使国家的工业化战略遭遇重大困难,从而很难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6]410另一方面,毛泽东认为在农村搞农业合作化可以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广阔的消费市场,以消费较多的工业化产品。在重工业方面,拖拉机和其他农业生产机器的生产,商品肥料、运输交通工具、煤油、电力的生产等等,只有在农业生产已经形成规模化集体经营的基础上才能使用;[6]410在轻工业方面,大规模轻工业的发展,也不是在分散的私有小农经济基础上能够实现的,也有待于大规模的农业集体经济,因为只有在农业集体经济的情况下,农民才有一定的购买力。[6]411总之,工业与农业、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这两件事,要统一地去看,不可分割和孤立开来, “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6]410。综合来看,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重视,实际是源于其对社会主义工业化高瞻远瞩的战略考量。
但是,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快过急,以致留下了不少遗留问题。在这场运动中,“自愿互利”是党中央自始至终强调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在运动过程中,强迫命令现象非常严重。毛泽东的卫士就曾写信反映说,农村基层干部粗暴、简单地用一些政治大帽子强迫农民入社。[6]349除扣大帽子外,村社干部还通过威胁、控制生产资料等手段强制群众入社。[1]此外,“揩油”现象也很严重。初级社农户土地报酬的获取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和劳力按比例分红,二是固定土地租额。但不管何种方式,很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土地报酬偏低的情况。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的生产资料入社时折算为股份基金,再根据农户家庭应摊股份基金的数量多少采取“多退少补”办法。但最后,不少高级农业社应该退给富裕中农的款项,要么未退,要么退得不够,而贫下中农应该补给社里的款项,要么未补,要么补得不够。[11]对于强迫命令与“揩油”现象,毛泽东很是重视,他指出,搞农业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互利。耕畜入社,要合情合理地作出价格,贫困农民不要占这方面的便宜。由于互利,富裕农民才会自愿,不讲互利原则,富裕农民就不会自愿。只要能够做到不伤害富裕农民,农业社就能快速发展。[6]376但是,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快过急,地方上“自愿互利”原则难以执行,以致留下了不少遗留问题。其结果,1956年秋至1957年,全国不少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出现了社员退社和要求退社的情况。
注 释:
① 参见石磊、周丰《对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再认识》(《人文杂志》1999年第1期),李禄俊《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历史演变》(《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张遂的《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形成和渊源》(《生产力研究》2004年第6期),刘建平《革命政治过程中理论的生成——以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为中心》(《学海》2005年第1期),等等。
② 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中国农业的基本形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是“分散的和个体的”,但应该朝着“集体化的方向发展”。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