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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中苏轼与李定的交锋

2019-11-19王世焱

新东方 2019年4期
关键词:刘琳枣庄王安石

王世焱

忠孝节义指的是忠臣、孝子、节妇、义夫。“忠孝”是中华传统文化,臣民要有忠君思想,百姓要有孝敬长辈之道。“忠孝”之德也是北宋取仕、进仕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条底线。而服丧则是中国封建社会传统守孝文化的重要体现,宋太宗赵炅于淳化五年(994)明确服丧制度:“孝居百行之先,丧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或父母之亡,蒙朝廷之收叙,未及卒哭,固已断丧,顿忘哀慼之容,不念劬劳之报。”①宋会要辑稿[M].刘琳,等,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535.皇诏明确朝廷官员在位期间,如若父母去世,则无论此人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就必须辞官回到祖籍,为父母守制三年。可偏偏就有人想走捷径,越过不服丧的底线。主导“乌台诗案”的御史中丞李定就是其中之一,是一个寡廉鲜耻之人。李定生母仇氏改嫁后去世,李定佯装不知,不服母丧,不孝之事,已是人人皆知,被枢密副使司马光怒斥为“不服母丧,禽兽之不如”②毕阮.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57:1686.。后又被右正言孙觉举荐,王安石越级擢升,引起公愤,于是中华传统文化“忠孝节义”与“寡廉鲜耻”发生了猛烈的碰撞,注定苏轼与李定不同于一个“频道”,两人在思想和行为上产生了裂缝。

一、祸起朱寿昌之孝

宋熙宁三年(1070)五月,刚好驾部郎中朱寿昌以孝弃官寻母出名。朱寿昌“因小时与生母相失。及长,仕于四方,孜孜寻访不逮。治平中,官至正郎矣,或传其母嫁为关中民妻,寿昌即弃官入关中,得母于陕州。”①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第五十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693.而长安大尹钱明逸闻听后感动,便上书神宗,写下《乞褒奖朱寿昌奏》:“朱某向弃官,本繇寻母。今既得之冯翊矣,宜还之旧秩,且褒宠之,以劝激天下。”②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48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253.钱明逸的奏状有效,“上嘉赏,特召见,复其官,又封赐其母长安县太君③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51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96.。”

此时,朝中士大夫大都嘉其孝节,多以歌诗美之。王安石有诗云:“彩衣东笑上归船,莱氏欢娱在晚年,嗟我白头生意尽,看君今日尽凄然。”④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59:344.苏颂诗曰:“邶诗咏凯风,以成孝子志。郑人复君母,传称能锡类。中郎常有怀,生不识所恃。登朝虽厚禄,当食每忘馈。”⑤苏颂.苏魏公文集:清钞本[M].宋集珍本丛刊:173.

作为文坛先锋与干将,苏轼也毫不例外地诗赞:“烹龙为炙玉为酒,鹤发初生千万寿。金花诏书锦作囊,白藤肩舆帘蹙绣。感君离合我酸辛,此事今无古或闻。长陵朅来见大姊,仲孺岂意逢将军?开皇苦桃空记面,建中天子终不见。西河郡守谁复讥,颍谷封人羞自荐。”⑥王文诰,辑注.苏轼诗集[M].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386.诗中运用汉武帝寻姊、霍去病之父霍仲孺、隋文帝舅父吕道贵、唐德宗寻母睿真沈皇后、战国时期魏国大将吴起、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颍考叔等六个典故,来赞扬朱寿昌的“弃官寻母之孝”。“感君离合我酸辛,此事今无古或闻”,此句清末民初李雁湖注为:“内翰因寿昌作诗贬定也。”⑦王文诰,辑注.苏轼诗集[M].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387.而“西河郡守谁复讥,颍谷封人羞自荐”尾句,清人王文诰查注为:“西河郡守,借吴起而指李定也。陈訏曰:‘李定不服母丧,而寿昌弃官求母,恰在同朝。王介甫左袒李定,反忌寿昌,但付审官院折资通判河中府,故云:‘西河郡守谁复讥’,不独刺李定,亦以深罪介甫。‘颍谷封人羞自荐’,则言寿昌不欲与世争名,故乞河中以去也。’”⑧王文诰,辑注.苏轼诗集[M].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388.李定见其诗,大惋恨,为后来的“乌台诗案”,埋下仇恨火线。

二、群臣劾奏李定

熙宁二年(1069),李定得擢进。他从秀州判官,被孙觉荐为京官知谏院,再被王安石擢为监察御史里行。孙觉时任右正言,为黄庭坚之岳父,孙觉时与王安石善。当一个不孝之人得以升迁,忠孝节义之士必定出来反对。

(一)张戬与陈襄劾奏

熙宁二年(1069)四月,先是监察御史里行张戬劾奏李定,《劾韩绛李定奏》曰:“韩绛代陈升之领条例司,左右徇从安石,与为死党,遂参政柄。李定邪谄,自幕官擢台职。陛下惟安石是信,今辅以绛之诡随,台臣又得李定之比,继继其来,牙蘗渐盛,臣岂敢爱死而不言哉!”⑨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76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73.张戬大胆直言,李定是邪谄之人,从幕官擢职升迁,与韩绛一起为王安石死党,我岂怕死就不敢讲。

同年四月,侍御史知杂事陈襄也弹奏李定:“伏见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近为右正言孙觉所荐,被召赴阙。定知天下之人皆以青苗之法为非,而独王安石之徒以为是,每游安石之门,及与士大夫言,莫不盛称青苗之法,以为仁政,欲以迎合安石之意。……所有臣近尝弹奏太学博士李南公资序至浅,小才善佞,乞追还转运判官之命,又言监察御史王子韶回邪反覆,难与议事,及定阿谀不正,并望别与外任合入差遣,庶绝佞人侥幸之路,而不误陛下任使之明也。”①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50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37.陈襄借李南公的资历甚浅,学术无闻,越次轻授②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50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23.;与王子韶素非端士,滥处法官,阴附大臣③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50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36.,来弹奏李定。

(二)“熙宁三舍人”劾奏

“熙宁三舍人”即指熙宁年间中书舍人宋敏求、李大临、苏颂等三人,因封还制书,并坐累格诏令,落知制诰,天下谓之“熙宁三舍人”④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M].北京:中华书局,1977:342.。“熙宁三舍人”也站出来反对越级提拔李定,任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进行封还词头。而封还词头是北宋人事决策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制度,由中书舍人行使权利,拒绝起草官员任命书。《宋会要辑稿》记载宋代遵循唐旧制,即:“国家循唐旧制,分三省以建官,上下相维,纪纲具在,凡政令之失中、赏罚之非当,其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⑤宋会要辑稿[M].刘琳,等,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2980.

熙宁三年(1070)四月十九日,宋敏求缴奏李定封还词头:“臣今月十九日当直,中书刑房送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除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词头。……旧制须于太常博士经两任通判,方许举奏入台。盖以历任既深,则更事益多,朝廷之仪得以详熟。景祐初,以资任难有相当者,遂许奏举博士以上、通判未满任者为御史里行。去岁骤用京官而迁之,今又以幕职官便升朝著而峻处纠绳之地,臣窃恐弗循官制之旧而未厌群议。”⑥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51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280.宋敏求缴奏指出李定资历不足,旧制是“须于太常博士经两任通判,方许举奏入台”,而李定以“幕职官”升迁,难于服众。二十一日,苏颂一奏李定封还词头。苏颂的意见也是指李定入居朝廷纠绳之要职,资历不够,要进补台官,必须是御史中丞、知杂与翰林学士交换于太学博士以上,中行员外郎以下,或曾任通判官中奏举充三院才行,如果度越常格,必致人言。二十二日,李大临一奏李定封还词头,也是强调不要“超越资序”擢进官员。如果要进补台官,须经太常博士以上,还须曾历通判两大条件,才够资历。二十三日,苏颂二奏李定封还词头。苏颂明确拒绝具草诏令的三大理由,一是强调没有先例,真宗、仁宗以来,官员除授未有超越资品;二是本人遵守中书舍人之职责,对上是遵朝廷之法制,对下是尽有司之职业;三是现今如果重立定制,允许幕官选擢三院,那中书舍人不敢违拒。而神宗的批示是:“里行本不计官资,故令于御史里行,欲令止以判官出敕为之。”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28.王安石的意见是:“已令改官,于义有何不可,而乃封还辞头?若遂从之,即陛下威福为私议所夺,失人君之道矣。”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28.五月二日,苏颂再奏李定封还词头。苏颂向神宗十分诚恳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又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不肯起草诏书的理由:第一是本人遵守朝廷之法制,奉行有司之职业;第二是李定不够破格提拔的标准,他是边远之州的职官,名声不大,“素无声称”,不能因偶有荐召对,就超越授职,此门一开,未必是国家之福;第三是折衷建议,对李定最好是另授他一般官职,从远州放在京城,考察他的实状,如有奇谋硕画之才,再进用也不迟。

(三)王珪与司马光论奏

参知政事王珪也出来讲公道话。王珪论说,朝中有人议论苏颂不肯命词,是抗拒天子之命,应该驱逐苏颂,这是不对的。苏颂不肯草具是遵守帝皇之法,况且舍人院有封还词头的职权。如果守其官者得罪,那是使人今后不敢再守其官职了。如果苏颂等人被问责,李定得当台官,他的心也不得自安。王珪也比较赞同苏颂提出两全其美,折衷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也应是先暂让李定任一京官,容后再授除台官。

熙宁三年(1070)五月二日,枢密副使司马光也是站在“熙宁三舍人”的立场上论奏:“臣窃意朝廷知大临等既累次封还词头,今复草之,则为反复,必难奉诏,因欲以违命之罪罪之,使今后凡朝廷所行政令,群下无敢立异者。……政令或有得失,陛下复何从知之?”①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55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69.司马光是从政令执行的角度去劝神宗,不要反复改制,这样容易造成群臣对政令不敢有不同看法,以后政令有何得失,作为皇上,从何而知?《续资治通鉴长编》有记载曰:“上即欲黜颂,别除知制诰令草制。安石乞且降旨令草,如更执奏乃施行。于是曾公亮乞批付大临等同草。”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27.王安石又怕李大临不肯起草,又交付回给苏颂,苏颂又重复辞去不肯,遂再送李大临,李大临又于熙宁三年(1070)五月三日,二奏李定封还词头,李大临还认为李定没有卓然声誉,如果李定有经术行谊之才,召来对答数刻便可知其深浅;如果要急用李定,先让李定任一般官职,慢慢考察他的所为所能,然后再加迁擢即可。

知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孙固奏:“欲望陛下宽大临与颂之责,而特从延庆之请,不胜幸甚。”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27.神宗批示曰:“蔡延庆元不曾不肯命辞,兼苏颂等亦不曾论李定,自是罪他反复抗命,要卿知,可速发下。”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27.孙固又奏陈,神宗又再批示曰:“敕内着罪状甚明,无可疑虑,可速发下。”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27.此事辞来辞来,诏令又推到趣直舍人院蔡延庆手中。最后,李定还是除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

(四)王安石与谢景温为李定申辩

在强烈的奏论攻势与大量的证据之下,李定不得不进行追服母丧。王安石也怕祸及自己,于熙宁三年(1070)七月十七日向神宗申辩李定追服母丧之事,曰:“定父称仇氏非定所生,定又无近上尊属可问,此定所以不敢明乞解官持丧,又疑乡人所言或是,所以不敢之官。今定所生所养父母皆死,又不曾别访得近上亲属。……又定初以仇氏为乳母,又仇氏生定兄察,即是庶母,庶母、乳母,皆服缌,即定已尝服缌矣。”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73.王安石为李定辩解,认为李定不知仇氏为其母,定父又称李定非仇氏所生,李定既无近邻长辈可问可询,其所生所养之父母都死了,从何而知?况且李定也服过庶母之丧,不应当再对仇氏进行追服。神宗表态云:“李定处此事甚善,兼仇氏为定母亦未知实否也。”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5173.这使王安石稳住了阵脚。

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侍御史知杂事谢景温(其妹嫁王安石弟王安礼为妻)又为李定“匿丧事件”申辩:“臣近尝定夺李定追服所生母事,朝廷已除定太子中允,下淮南转运使司令邻人李肇再具析仇氏是与不是定所生母。窃缘定尝称李肇乃嘉祐七年僦居之邻,难已取信。今朝廷虽再取肇词,定必不肯为信。”①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65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318.谢景温认为勘察李定母仇氏之案的淮南转动使,直接去询问李定邻居李肇是不对的,李肇于嘉祐七年才来李定家旁边居住,其时仇氏已死,李肇的证词难于取信,而且定父坚决否认仇氏非生李定,最好是让李定出具其乡人的具体证人姓名,让转运使去追根究底,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五)范育与林旦论奏

熙宁四年(1071)正月甲寅,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范育落职御史里行,为崇文院校书。范育前后七奏李定不服母丧,及奉使河东,又面论之:“臣昨在本台,以定所供三状,案文求情,知其先信而后疑,先信发于诚心,后疑生于巧避。今王安石不信定之诚信,而独信其妄疑;不为质其母,而直为辨其非母;不正其恶,而反谓之善。……或正罪李定,或贬削臣职。”②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76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81.范育对李定之事很愤恨,认为不能让不孝之人置在天子左右,李定的供状有疑点,且王安石又庇护李定,对让诬蔽天心,对下堵塞公议,希望神宗以高明照物情,要么正罪李定,要么贬削范育之职。

同月,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林旦《论李定不可复加擢用奏一》曰:“定始则以侍养便为行服之年,及闻朝廷议令追服,复称仇氏非其所生,本末反复,实避追服。伏以礼法二字,系朝廷之大端,定既堕败人伦,不能自请,尚冀朝廷申明,以正薄俗,岂可曲徇定之私说,废蔑大义,复加擢用?”③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92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289.林旦此奏从道义的高度上否定李定,认为李定堕败人伦,废蔑大义,不可复加擢用。

林旦二奏,也是认为李定面对着朝廷的复加审诘,惧怕得罪,说的都是不可考实的假话,内欺其心,上惑朝廷,又安然自得,不可复加擢用。

林旦三奏:“父子相隐,圣人以为直。今李问闺门之私,郜氏、仇氏平时不正之,偶缘定之故,暴其宿丑,喧布朝野,彰父不义之恶,忘母所生之恩。”④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92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290.林旦《劾王安石蔽护李定奏》曰:“宰相王安石以定素出其门,力为荐引,虽旧恶暴露,犹曲折蔽护,言事者敷陈义理,一不省顾。淮南转运使刘瑾,定阴相交结,希合附会,故作疑辞,附下罔上,表里欺蔽,致不孝之人擢为君侧。臣至中书,安石谓臣言:‘此事自出上意。’臣闻古之事君者,善则称君。今众人知仇氏为定母,安石独以为非;众人知定为不孝,安石独以为可。”⑤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92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291.林旦不仅针对劾奏李定不孝,而且也针对劾奏王安石庇护李定。

(六)薛昌朝与司马光指责王安石

熙宁四年(1071)正月,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薛昌朝《为李定不为母追服事劾王安石疏》曰:“仇氏死于定家,定已三十七岁,无有不知之理。人皆以定为不孝,而安石独以为贤;定身负大恶,而安石置之劝讲之地。盖定素游其门,安石不顾是非,专欲取胜言者,故定合追服,事理虽明,而犹再下淮南会问,淮南转运司既惮安石之势……使朝廷之上,经筵之间,寘一不孝之人,何以刑示天下?”⑥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76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97.薛昌朝也认为李定已37岁,仇氏又死于家中,岂有不知之理。人人都认为李定不孝,而王安石独自认为李定极贤,当淮南转运司去查案,转运司忌惮王安石的权势,查案都不考实,肯定是上惑圣听,以后在御前讲席的经筵之中,放置一个不孝之人,怎么能刑示天下,服折群臣?薛昌朝也是揪住王安石庇护李定不放而劾奏。

熙宁四年(1071)二月,枢密副使司马光也出来指责王安石。司马光比较低调自谦,先言自己“先见不如吕诲,公直不如范纯仁、程颢,敢言不如苏轼、孔文仲,勇决不如范镇”①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55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328.,接着又抨击王安石引援亲党,盘据要害部门,排除异己,占固权宠。最后表态,如果得罪与范镇一样,愿像范镇一样致仕;如果得罪重过范镇,愿窜愿诛,不敢逃。

最后是王安石罢范育、林旦、薛昌朝之官,而李定亦不自安,求解职,乃以集贤校理、检正中书吏房公事②毕阮.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57:1667.。

三、苏轼和李定的过节与交锋

李定因“匿丧事件”与资历甚浅,而被王安石擢用,引起群臣不满,“熙宁三舍人”的封还词头,李定擢升之事,闹得沸沸扬扬。其依附王安石,仕途之路虽坎坷,但有大树依靠。元丰二年(1079)五月,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直学士院、判司农寺蔡确因“四入头”③洪迈.容斋随笔[M].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5:253.升迁为参知政事;李定则以右正言、知制诰、知谏院升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兼判司农寺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7249.。熙宁三年(1070)五月至元丰二年(1079)五月长达九年时间,李定还记得苏诗之讥。当其掌握御史台监察大权时,接到沈括进献搜集到的苏轼诗作,于是主导了“乌台诗案”,报复苏轼借赞朱寿昌弃官寻母之事,而讥己的一箭之仇。

(一)何正臣首先发难

元丰二年(1079),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首先劾奏苏轼:“臣伏见祠部员外郎、直史馆、知湖州苏轼《谢上表》,其中有言:‘愚不识时,难以追陪新进;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宣传中外,孰不叹惊。”⑤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1.何正臣抓住苏轼的《湖州谢上表》作文章,曲解苏轼谢意,但此时朝廷并没有立即治罪苏轼。

(二)舒亶与李宜之跟进劾奏

元丰二年(1079)七月二日,监察御史里行舒亶劾奏苏轼:“轼近上谢表,颇有讥切时事之言,流俗翕然,争相传诵,志义之士,无不愤惋。盖陛下发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群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⑥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65.舒亶除了具体罗列神宗推行的“发钱以本业贫民、明法以课试群吏、兴水利、谨盐禁”等新法,苏轼以诗来唱反调,诋谤新法,还缴上苏轼印行的诗稿三卷作为佐证材料。

国子博士李宜之不是御史台之官,也来参奏曰:“有本镇居止张硕秀才,称苏轼与本家撰灵壁张氏园亭亭记,内有一节,称:‘古之君子不必仕,不必不仕。必仕则忘其身,必不仕则忘其君。’……宜之看详上件文字,义理不顺,言不必仕,是教天下之人,必无进之心,以乱取士之法。又轼言必不仕则忘其君,是教天下之人,无尊君之义,亏大忠之节。”①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3.李宜之把苏轼之言,放大为尊君与忠君问题,上升为政治事件,非常险恶。

(三)李定罗列四大罪状

元丰二年(1079)七月二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李定又罗列了苏轼四大罪状,请罢免其湖州太守之职:“臣切见知湖州苏轼有可废之罪四,臣请陈之:轼先腾沮毁之论,陛下稍置之不同,容其改过。轼怙终不悔,其恶已著,此一可废也。……傲悖之语,日闻中外,此二可废也。……行伪而坚,先王之法当诛,此三可废也。……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毁之,以为非是,此四可废也。”②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75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27.此劄子攻击苏轼有沮毁之论、傲悖之语、言伪而辨、厌奖更法之意,于是,神宗立刻诏命知谏院张璪与御史中丞李定立案推治。接着李定差遣太常博士皇甫遵到湖州缉拿苏轼回京,苏轼于元丰二年(1079)八月十八日入御史台监狱。

元丰二年(1079)十二月,监察御史里行舒亶又继续劾奏苏轼王诜等人:“收受轼讥讽朝政文字人,除王诜、王巩、李清臣外,张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侨、周邠辈固无足论。乃若方平与司马光、范镇、钱藻、陈襄、曾巩、孙觉、李常、刘攽、刘挚等,盖皆略能诵说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而陛下所尝以君臣之义望之者,所怀如此,顾可置而不诛乎?”③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00 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66.舒亶此奏又劾及与苏轼交往人物,攻击他们收受苏轼讥讽朝政文字,听到苏轼的不当之言不上报,并与苏轼阴通货赂,密与燕游,同罣论议,而不自省。神宗皇帝以君臣之义来好好对待他们,他们却心怀异端,应考虑责罚他们。苏轼之案,累及群臣。

两者的交锋,苏轼并无还手之力。元丰二年(1079)十二月二十七日“乌台诗案”结案,最后的结局是:“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轼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7333.

苏轼与李定的过节,表面是忠孝节义与寡廉鲜耻的猛烈碰撞,其实是苏轼反对王安石变法的结果。到了元丰二年,王安石虽已不在宰相位,但苏轼仍遭受文字狱,被鞫乌台入狱,可见苏轼不是反对王安石变法了,已经上升到反对宋神宗变法了。参知政事蔡确针对变法事宜曾对宰相吴充说:“且法,陛下所建立,一人协相而成之,一人挟怨而坏之,民何所措手足乎!”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3:7249.因此,李定看清形势,虽然也佩服与赞叹“苏轼诚奇才也”⑥王巩.甲申杂记[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91.,但还是巧借神宗之力报复苏轼与之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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