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2019-11-17宋冬林谢文帅
文/宋冬林 谢文帅
纵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农业现代化通常选择两种不同的实践路径。一种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剥夺农民的方式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建立起资本主义现代农业;另一种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将农民组织起来的方式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建立起社会主义现代农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中国农业现代化不是走向资本剥夺农民的发展道路,而是选择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之路。
新中国成立7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逻辑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党和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分期分批次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土地改革。截至1953年春季,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近三亿农民分得“7亿亩土地,300万头耕畜,4000万件农具,3800万间房屋,53亿公斤粮食”。新中国通过土地改革建立起基于简单商品经济的个体农业生产方式,使广大贫困农民获得土地、农具、耕畜等大量农业生产资料,比较彻底地摧毁农村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对农业生产力的严重束缚,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并实现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土地改革后,针对个体农业中重新出现的阶层两极分化现象和农业互助组涣散、萎缩的趋势,国家在巩固和发展农业互助组织的基础上,先后引导农民发展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最终建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截至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6576个,参加农户占全部农户的99.1%。人民公社作为一种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具有“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基本特点,采取政社合一、三级管理的行政体制,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劳动生活组织方式。
人民公社的产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目标的现实需要。然而,在行政强制力量推动下快速建立的人民公社忽略了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严重压抑和挫伤农民的生产热情。改革开放后,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逐步取代人民公社体制并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建立起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生产单位的内部监督家庭化,实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联合劳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国家在全国推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高效流转,进而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
新中国成立7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逻辑
(一)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调整。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调整首先从变革农地所有制着手,通过土地改革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个体所有、独立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农地关系的调整表现为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十八大以来,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农地关系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二)农民与集体关系的调整。土地改革后,个体农户采取自愿互利的方式组成农业互助组,形成一种小规模的非正式集体。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以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形成一种农地私有公用、农户可以自由退社的契约型集体。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期,高级农业合作社中的农户形成一种农地公有公用的正式集体。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一种高度公有化的全能型农村集体。改革开放后,农民与集体的关系则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日益松散的趋势。
(三)农民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改革开放前,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农业的生产和流通都要服从国家的计划安排。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民开始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机制的运行,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日益受到市场机制的支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农户作为具有竞争性的微观市场主体,具有生产自主权和流通自主权,作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够对市场价格等信息的变化做出灵敏反应。
(四)城市与乡村关系的调整。在严格的城乡二元结构阶段,“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工农城乡关系,将农村的发展置于城市发展的附属地位。在城乡统筹发展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工农城乡关系,致力于解决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在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工农城乡关系,虽然将农村发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但仍然侧重城市发展。在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国家提出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农业农村的优先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中国成立7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逻辑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业合作理论的历史回顾。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更具优越性,认为“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基于对共耕制的反思,通过用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找到一条将小农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迂回模式。之后,斯大林建立起实行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农庄,将农业生产纳入到全民生产计划体系之中。
(二)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运动实践的理论争论。新中国成立后,党内基本达成将小农经济改造成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共识,但在农业合作化的时机选择问题上则存在着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应该在坚持私有制的基础上,充实农业互助组以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而不是过早地向社会主义集体农业过渡。另一种观点认为,小农经济将趋向于资本主义,应当将农业互助组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动摇私有制,并推动农民个体私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化过渡。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合作理论的新发展。改革开放后,针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双包”本质上是一种分田单干或将滑向单干,属于个体经济。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包”依然坚持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流观点则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只是改变按劳分配的形式并没有改变按劳分配的性质,是对社会主义合作理论的一种新发展。
(四)新时代下中国农地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讨论。针对新时代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农地“三权分置”沿着农地产权要素明晰化的改革路径,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和渐进式改革策略,能够在稳定农地承包权和活化农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地集体所有制,能够通过规范不同农地权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而建立起农民与土地的多层次对应关系,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未来展望
(一)在微观基础方面,为进一步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应当积极培育和壮大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具体而言,国家应当加快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体系和农村专门人才的保障机制,应当加快培育专业化的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持续加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并从扶持和规制两方面加强宏观引导和微观治理。
(二)在发展模式方面,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应当在“大国小农”的基础上建立起新型农业合作模式,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兼顾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的发展利益。具体而言,新型农业合作模式应当在充分总结“企业+农户”等传统模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户+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进而构建起完善的多元化利益联结机制,最终实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推动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在实践抓手方面,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应当致力于现代农业体系的构建。具体而言,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应当从横向扩展和纵向延伸两个维度优化农业结构,以实现农业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建构,应当从先进生产手段和生产技术两个方面推动形成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以增强农业发展的动力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应当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体制、组织方式以及服务模式的有机结合。
(四)在实践准则方面,国家要始终坚持和尊重农民的发展意愿。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中,要始终坚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妥善地回应和满足农民的合理诉求。特别是,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国家要充分考虑农民害怕土地流转可能使其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担忧。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要真切关注小农户的发展困境,积极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