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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禁止性条件研究

2019-09-10王雨欣由佳立颜廷慧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完善

王雨欣 由佳立 颜廷慧

摘要:国是大家,家是小国,小家和睦,大家和谐,家庭又是从婚姻开始的,婚姻是家庭开始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可见婚姻家庭的重要性,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追本溯源,想要构成美好的婚姻家庭 ,就要从结婚的第一步开始,对于结婚的条件予以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于结婚的条件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美好和谐的婚姻家庭,从婚姻法立法目的出发,婚姻法对于结婚禁止性条件的规定最能反映婚姻法保护婚姻双方利益的立法目的,但是这一条件却往往被忽略,为了切实保护法益,对于这一条件的研究成为必要,本文将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概述、结婚禁止性条件的中外立法规定、我国结婚禁止性条件的缺陷、我国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完善等方面对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进行研究。

关键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中外立法,立法缺陷,完善

一、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概述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的成立需要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分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在时间生活中人们往往重视结婚需要符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达到法定婚龄的必备条件,却往往忽略对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审查,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即结婚的消极条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不符合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婚姻没有保障,也会给未来婚姻家庭带来隐患,因此对于结婚禁止性条件的研究的极有必要。

(一)规定结婚的禁止性条件的必要性

国家之所以要规定婚姻的成立的积极条件,又要规定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其目的主要是在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基础上又能实现对于社会秩序的管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或禁止特定群体的人结婚,排除其对自身以及整个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持正常的伦理秩序,促进优生优育、控制人口过快增快,禁婚要件体现了社会进步,禁婚要件体现了结婚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禁婚要件体现了婚姻法上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维系着社会伦理,对于禁婚条件的的规定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二)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历史渊源

禁婚条件在古代已初见端倪,禁婚制度经过历史沿革逐渐建立了同性不婚,亲属不婚,中表关系不婚,外姻尊卑不婚,同母异父之兄妹不婚,良贱不婚等制度,殷人婚姻不隔同性,周朝人们开始有了男女同性其生不蕃的说法,西周创同性不婚之制

二、中外结婚禁止性条件的规定

外国禁婚制度对于外国的婚姻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维系社会伦理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我们现代社会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也具有可贵的借鉴意义。

(一)在禁止血亲结婚上的问题上

意大利法律规定父亲与女儿、母亲与儿子、爷爷与孙女、奶奶与孙子等直系亲属之间不得结婚;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也不得结婚;叔叔与侄女之间、伯父与侄女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姨与外甥之间不得结婚。

(二)在禁止拟制血亲禁止结婚的问题上

按照《瑞士民法典》关于拟制血亲的禁婚规定,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间不得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伯、叔、舅、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甥间,不得结婚。

(三)在禁止患有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的立法上

依据《俄罗斯婚姻和家庭法典》,禁止因患痴呆或精神病而被法院宣告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结婚。《德国婚姻法》则规定,不允许意识不健全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保加利亚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人包括:某些可能危害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或影响子女健康的患者不能缔结婚姻,除非疾病不具有遗传性,并且事先被结婚对象所了解。

三、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缺陷

陈顾远先生曾说:“最好的立法不是凭自己的意识创造法律,只是凭自己的智慧选择出某种法律是民族所需要的,是社会所期盼的。

四、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完善

在禁止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的问题上,疾病种类很多,按世界卫生组织1978年颁布的《疾病分类与手术名称》第九版 (ICD-9)记载的疾病名称就有上万个,新的疾病还在发现中。人类的疾病,概略说来有两大类即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但是并非所有的疾病都不利于我们建立美好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如果婚姻法不对其进行我国明确的规定,会使得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对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进行扩大解释,这更不利于对于患病者等弱者权益的保护,所以应将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依据、所使用的法律法规系统化、明确化,从而明确禁止结婚疾病的范围,采用文献研究方法,我们对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进行研究,对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我们可以参照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类型:

第一,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二,严重遗传性疾病,即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人类的遗传物质发生了改变而导致功能上的一些缺陷,它的主要危害跟其他疾病不同的是它具有遗传的特性,也就是说这种遗传物质的改变会通过生殖细胞一代又一代地向下传递,就这个疾病可能会在连续几代当中都会出现,它都按照我们一定的遗传学规律向下代传递,所以这个对于我们社会、家庭他的危害是很大的。

第三,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及智力低下患者。有的精神病人不仅迫害自己而且可能危及家人无法在社会中正常的生活,因此对于这类人的婚姻成立条件予以规制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总结:

婚姻法对于结婚禁止性条件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重视,法律对于结婚禁止性条件的规定并非是为了限制公民的结婚自由,而是出于对公民全体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结婚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法律时代性致使部分立法与公民的总体需求相去甚远,关注群众呼声,致力于完善我国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将推进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促进美好婚姻家庭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商小伟 《古代禁婚制度研究》[D]   青岛大学  2016.5.18

[2] 刘婷婷《我国禁婚疾病规定的妥当性分析》[C]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2016.4.10

[3] 李娇《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问题研究》—从59岁公公娶33岁儿媳谈起[D]  西南政法大学2014.3.15

[4] 钟男男《结婚条件的立法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3.11

[5] 塔娜《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结婚禁止条件》[J]净月学刊2013.08.152010.04.27

[10] 王玮《关于结婚条件构成的法律思考》[C]河北法学

[11] 杨大文,曹诗权《婚姻家庭法》[M]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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