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
2019-09-10黄亮
黄亮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繁简分流,从而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应该是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持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致性与合理性以及防范严重诉讼风险出现的必然要求。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对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其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关键词:认罪认罚;被害人;基本诉讼权利保障
引言
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认罪认罚从宽處罚制度的决定和试点办法,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履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政治支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更是正式将认罪认罚制度写入到法律当中,这一改革得以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是诉讼质量保障之下的“效率优先”。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实体质量的抛弃。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之一,其利益并不能由公诉机关完全代表,忽视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基本诉讼权利,难免会导致案件在实体公正上的重大缺陷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被害人参与模式所强调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尊严和权利,通过其对程序的参与来加强程序的正当性,达到被害人权利、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平衡。①
一、目前我国认罪认罚程序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现状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其一是《办法》第3条,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条是第7条,实际上只能算是对前述第3条的具体细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此外再无他处言至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可见,被害人的意见对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和适用不起决定性作用。
对于被害人同意是否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必要条件,学界有着不同看法。肯定者认为可以赋予被害人左右程序启动的权利,“这既可以体现立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视,也可以通过程序参与为被害人发泄情绪提供出口……”①否定者则试图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称“为确保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效率性,防止因被害人主观情感的变化而导致协商过程随意变更损害诉讼程序的确定性……”。②
就此,笔者的意见是,目前我国认罪认罚的试点办法关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还是过于简单,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程度和影响力过于浅薄,这就导致了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的角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更像是一个只被表面程序“关照”的局外人,其权利保障的不足由此也可见一斑。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价值
1.充分的权利保护是适被害人诉讼参与人主体地位的体现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诸多的权利保障方式,例如,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自主选择权、对认罪认罚协商的撤回权,等等。而同样作为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也应该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当止步于发表意见这么简单,还应当涵括足以影响程序适用和走向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足以体现其诉讼主体地位。
2.有利于监督公诉机关积极、规范地行使控诉职能
认罪认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以控辩协商为基础,容易导致被害人被“边缘化”,如此协商的正当性难以令人信服,达成的协议难免让人产生“权钱交易”、“花钱买刑”的想法。虽然在审判环节,法院还能对控辩协商的认罪认罚程序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更偏向于形式上的审查,作用和效果有限;此外,如果出现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审判机关的介入也就不复存在。而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有自己独立的诉求,而且与被追诉方的立场针锋相对,如让其广泛、深入地参与到认罪认罚程序中,控辩双方的行为均处于其监督、约束之下,便能够起到有效预防公权力滥用的作用。
三、如何健全完善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1.保障被害人知情权
知情权主要是指被害人了解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进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信息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在启动和适用认罪认罚的过程当中,及时向被害人告知案件的基本办理情况,同时这种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在被害人进行签字捺印后方视为告知完成。
2.保障被害人参与权
被害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提交量刑证据,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与辩方、公诉机关以及法院等各方展开辩论、交涉、说服等活动。司法机关也应当如实记录被害人参与协商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被害人意见、建议合法合理却不予采用的,还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参与权的另一层含义在于可以提出异议。司法机关应当审视被害人异议存在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对所提异议须回应与解答,并说明理由。对于异议有理的,重新考虑适用程序与作出实体处理结论。
3.保障被害人救济权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坚持认为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对其合法权利构成明显侵害的,应当赋予其控告、申诉、复议的权利。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依据第47条之规定,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①
四、结语
认罪认罚制度追求的始终是在实体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价值,人权保障不应该被忽略和轻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日后的立法活动中,应该对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权利保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注释:
[1]苏素专、洪文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参与的实证考察”,载《福建法学》2017年第4期。
[2]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3]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 期。
[4]刘少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