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苗疆之“政治契约”考论
2019-09-10程泽时
程泽时
摘要:以明清时期清水江文书中的政治契约类文书为主要材料,并与英国大宪章进行比较,分析了明清苗疆政治契约之缔结、重构、类型、根源、精神与启示。
关键词:苗疆;政治契约;考论
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9)01-0049-08
1215年6月25日,获得军事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相会于伦敦附近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开始谈判。贵族们把一份事先拟好的羊皮纸文件交给约翰,在刀光剑影中走头无路的约翰无奈地签署,这就是著名的英国《大宪章》。它具有鲜明的限制王权思想,被后世视为人类第一部宪政文献而被备受推崇。历史的评价,它不仅是一个表明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的宪法性文件,而且是一个系统阐述封建习惯的封建性文件。就反约翰起义的历史情境而言,它就是个封建契约文件。[1]从更长的历史视野看,中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周朝就有限制王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周朝的习惯法——周礼。一方面君主依据周礼对贵族有生杀予夺大权,另一方面贵族对君主亦拥有合法的谏、逐、诛等权利。[2]不过,周代文物典章年湮难稽,难成信史确凭。基于同样的中西比较视角,笔者以为,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的英国加速封建化进程,与中国历代中央王朝开疆扩土,推行土司制度过程有某些相似之处:土司也是封建领主,土司与王朝之间也存在博弈。尤其是清代土司留下不少封建契约文书资料,其中就有限制土司权力的“条约”。本文以此类政治契约文书资料为中心,探讨明清苗疆政治契约之缔结、重构、类型、根源、精神与启示。
一、明清苗疆的政治契约缔结与重构
(一)政治契约
政治契约是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意,可以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也可以表现为成文的字约。由于统治者不可能直接对应每一个被统治者,统治者必须选择自己的统治代理人。统治的事权复杂多样,须政分各门,分职专理。于是,就清代而言,统治者是皇帝,其代理人或为总督、巡抚、道台、知府、知县等流官,或为土司、土千总、土舍等土官,由其直接与被统治者发生联系。因此,政治契约除了表现为“代理关系”外,常常表现为流官与民之间、土官与民之间、流官与土官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等三种类型。
(二)
政治契约的缔结与重构:开辟苗疆与“改土归流”
开辟苗疆就是政治契约的缔结。明清王朝奉行剿抚并举的方针,将广大苗疆渐次纳入版图,清雍正初年开辟新疆,设立苗疆六厅,毕其全功。其中,部分苗寨武力抵抗,不服招抚,被烧毁消灭,部分苗寨主动接受招抚,主动输粮纳籍,与明清王朝缔结政治契约。
“改土归流”就是政治契约的重构,是皇帝单方更换其特定统治区域的统治代理人,改土官代理人为流官代理人,让土官隶属流官代理人管束。但是,土官与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在限缩的事权范围内被保留下来。下文将重点关注在限缩的事权范围内,土司与土民之间政治契约的重构过程。因为清朝皇帝和流官的基本共识是在保持边疆宁谧的前提下,逐步废止与土司之间的政治契约,甚至消灭土司。
1.“改土归流”后苗疆土司的事权
“改土归流”后,苗疆土司的事权得到限缩。土司可以分为两类:朝廷颁给司印和号纸的“经制土司”和各省督府“外委土舍千把名色”。分别受到限制。
(1)各省督府“外委土舍千把名色”的事权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贵州布政使钱度在“宪牌粘单”[3]中指出,“至各府州县所辖土舍、土目、土里人等,不过令其催征苗寨钱粮,勾摄公事,实与内地乡约、头人相等。其古州新疆一带同事差役不能入寨,资其协助勾摄,亦与在官人役无异。此等土目通事,又岂可给与职衔委照,令其世世袭替也”。
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独山州志》卷六《秩官志》“土官”,第24-25页。即对于“经制土司”之外的土目通事,地位与内地乡约、头人相当。土目通事的差役,与官员的私役地位相当,不能入寨,“在官人役”不是指三班六房的差役。
(2)“经制土司”的事权
苗疆初定,朝廷颁给“经制土司”兵部号纸一道,实为以资弹压苗民起見。一旦苗叛,奉调征剿,办理军务,这是“经制土司”最重要的事权之一。承平之时,如乾隆二十九年独山州知州刘岱所言,“查土官所司,除催科差徭及奉州拘提之事外,别无可办之件”。“土司地方,凡有催科差徭及拘拿缉提之事,俱责成土司。流官差役不过在于土司家内坐守”,“府厅州县书役人等,俱遵例不许滥收白役,亦不许擅入苗寨,索酒饭滋扰”。
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独山州志》卷九《艺文》上,“独山州事宜条陈议”,第13-23页。归纳起来,经制土司的事权主要有三:一是弹压征剿;二是催科差徭;三是拘提缉捕。
2.“改土归流”的手段
苗疆土司通过“康熙二十三年议叙土司案”大批次地进行“改土归流”,
参见《贵州通志》卷二十一《土司》,第12-27页。即朝廷单方强制地调整大范围的政治契约关系后,则通过个案方式进行,通常是因苗民控诉土司违法,然后朝廷逐个地改土归流。既凸显朝廷改土归流的政治合法性,又可以避免遭到土司联合抵制而产生动荡风险。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贵州布政使钱度在“宪牌粘单”中列举了许多个案,如“郎岱土舍陇云相、陇云爵之强占苗田,贵定县土舍宋经贵之派累扰落,清江厅土千总杨正之设立衙役殴毙人命,俱经详革在案。其他控告土舍通事派敛苛索之案,不可悉数”。尽管不无夸张之处,但是道出了当时朝廷借苗民控诉之机,行改土归流之便的基本事实。
为了微观的再现土司遭遇苗民控诉的历史情境,兹引一则土司的诉禀及黎平知府批示如下:
为恳查向例、以验微忱、以儆刁风事。缘卑职以情切叛管等情,具禀杨昌隆、光梅等在案,全情备陈,曷敢再渎,惟是恶等□管无由、藉粮妄耸,天星未暇检查向例,批示森严,恶等素行方顽,势必唱率各寨,不但违例抗纳、赔偿亏漏,诚恐狡黠成风,不能管束,盗贼蜂起,未敢缉捕,朝廷律法维严,难当处分。故不得冒死陈情,以明卑职旧有征收之责,无勒折浮收之情。职考先祖,自明至以至国朝,均系先赴职折扣,继由职解府,历有章程,非敢越祖,恳赏查验。职不过奉行故事□□若干,职亦按数征收,未敢苛索,逐年解辕若干可考,各寨折银若干可稽,以所属禾谷筹之,共二万五千九百九十觔,并亏漏在内。以每年遵解计之,共一百六十六两零库平库色。据恶词称,每觔三厘有零,只算该银七十余两,核与遵解之数,大相径庭。即诬称勒扣八厘,适符解数。况□赔亏漏,未肯科派苗民,何为勒折浮收,贪婪无厌?职非欲□钱粮以为奇货,若从此卸征收之责,免催促,免赔补,不胜雀跃谢恩。但恐宪天荣任之后,又札职证解各寨,从此奉为例规,上催下抗,朝廷赋税为重,子孙刮骨难偿。目睹刁民奉批得志,愈肆猖狂,国课可违,孰不可违藐卑职于微泯,借泰山而压卵。昔有土司之实,今存土司之名,将来苗民荡检踰闲,职定不能防微杜渐,上负国恩,下泯祖德。情迫难甘,只得抄粘宗图呈验,恳乞□天大老爷台前作主,赏查旧例,严惩刁顽,子孙世代衔环不朽。
批土司并无征收钱粮之责,前已明白批示。据禀该处钱粮,历有章程,向归该土司完纳,究系何年定例,实属饰词混渎,如再妄禀,致干详参。此缴。
批龙显图等,候查案察夺。[4]
该诉禀收藏在锦屏县加池寨,清代加池寨属龙里长官司管辖,故该文书应为龙里长官司的诉禀。根据诉禀内容可推知,杨昌隆、光梅等控诉土司利用征收钱粮之机,勒折浮收,因此杨昌隆等不向土司缴纳,而直接向府缴纳。土司就控诉杨昌隆等“情切叛管”。知府批示“土司并无征收钱粮之责”,褫夺其勾摄此等公事之责权。土司遂具此禀,强调土司“旧有征收之责,无勒折浮收之情”,具有历史合法性,故知府不应褫夺。但是,知府斥责并威胁土司“实属饰词混渎,如再妄禀,致干详参”。即土司再申辩,本府将“详参”革除土司。
二、清代苗疆政治契约的类型
(一)土司与土民之间的政治契约
清代苗疆土司与土民之间的政治契约,将下文援引的嘉庆十八年的烂土正长合江司张所给“信照条约”为例。先介绍与烂土正长合江司有关的历史背景。
烂土长官司,原籍湖广均州。明洪武二十四年三月内,张照随师征黔有功,题授合江陈蒙烂土长官司,颁给印信号纸。其明朝世袭系谱:均、和、庸(镛)、鑑、继政、朝辅、应麟、天爵、国兴、廷宠、威远。明史宣德七年有陈蒙烂土副长官司张免,其宗支图未载。清朝初年颁给烂土长官司印一颗,兵部号纸一道。张威远传张大统,值吴三桂叛,失去印信。此后的世袭谱系:大统、大纪、克承。张克承于雍正六年奉调随征八寨、丹江、都江、台拱等处苗疆,抚部院张广泗议叙头等军功记录二次注册。张克承传张乾后,被苗民告讦,详以胞弟张泰代理土务,奉部准行知,无印。
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独山州志》卷六“土官”,第22页。烂土长官司最初是由明洪武帝“封建”的,其土司的权力来源和合法性来自于明中央王朝的授权,土司与明中央王朝之间形成一种代理统治的政治契约关系。明中央王朝通过烂土长官司,间接实现了对土民的统治。
普安土舍,原籍湖广襄阳府均州人,由烂土司张均分支。康熙二十一年烂土司张大统、张宏谟争袭。抚部院于檄分烂土司东北隅普安地方给予张宏谟管理。康熙四十四年复奉抚部院于檄调赴省,给土千总职衔。张宏谟传绳武。雍正六年檄调剿八寨、丹江,雍正八年檄调剿抚来牛、摆调、方胜等处,抚院张加给土千总札副一道。张绳武传张极。乾隆十一年,张极滥派革职,伊叔张体乾代理。乾隆二十七年张体乾被苗民控告短扣采买价银革职,详准张琼定袭。
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独山州志》卷六“土官”,第23-24页。由于土司领主地位继承发生纠纷,影响到有效统治,中央王朝对烂土司的领地进行了分割,在一部分领地上“封建”次于土司的土舍。
三埲土舍,明洪武二十三年,杨万全以功授丰宁下长官司。累传至万历四十一年,杨谊、杨诏弟兄争袭,蒙大将军赵议将奉宁下长官司三牌地方内,以三埲一牌分杨谊之子杨允道管理。累传至杨宏典,雍正六年杨宏典奉调带土兵随征交归、养甲地方。又奉调带兵挽运军粮,随营交纳。乾隆四年,奉调带夫百名往都匀挽运楚米赴省交纳。杨宏典传于杨元。乾隆十九年袭职,有抚部院定檄,发委牌,并无号纸印信。
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独山州志》卷六“土官”,第22-23页。三埲土舍与下引的“各姓埲”可能有某种联系,录此备考。
再引嘉庆十八年的烂土正长合江司张所给“信照条约”如下:
世袭贵州都匀府独山州烂土正长合江司正堂张为给信照条约,准给各姓埲、上下兩屯地方头人以及十六、五百水地方头人等,各俱遵照条约,奏数帮纳。兹承各姓埲及十六、五百水扶凑之后,自必照条约所列之项,施治安民,决不负尔等地方相关之谊,以致列开所给信照条约款、及各埲以及十六、五百水头人姓名于后。计录条约,为照准条约,以便办公事,照执本司先祖承恩以来,世守斯土,皆由各姓各埲禀公协力,扶官保印,赞襄公件,厥功素著。兹因本司因公亏欠,承姓埲十六五百水各处地方头人等,协力同心,凑数帮纳,厥功非小。嗣后官目及各寨头地方人等,务宜照单新议条约,尽心办理,毋得上下相违,以负屡世忠贞辅佐盛举。此示。计条约:官为一司父母,谁敢不遵?但事权归一,不得混有专权理案。
此处“事权归一,不得混有专权理案”,应指朝廷和地方督抚对土司理讼权力的明文限制。
一、民间词讼入衙,必先供词,考核首告情理是非虚实。是而实者,方准提讯;非而虚者,合当逐出。
一、出票提人,只烦一目一差,坐收寨头家传唤。如有抗唤不前,寨头禀到后,加差拿究。
一、两造如有齐集入衙,即当审结,不得延迟十日,有误农事。如或公出不急(及)讯问,即批乡长案(寨)头,理论禀复准结。
一、婚姻、田土以及小□者,□不到二十杖,不得全套枷号、压床、脚镣、胁手。其余盗贼邪淫,任律施治。
一、官族亲友人等,不得擅入十六、五百水各处地方,私理民情,擅理朱票,乱锁民人。
一、衙内大目小目以及头役人等,无事不得擅入十六、五百水各寨,唆人争讼,买贫告富,包揽词讼,一经查出,请官详办,解州处治。
一、民间有事,不许官族亲友人等,问取规矩,如有擅问取获者,地方人众请官详办解州。
一、衙内大目小目,自昔有数,不得改移,共有六大目,各下招差两人,即为总役。十四小目,每目招差一名,即为散役,必招七姓埲之人,不许外来新藉。
一、六大目十四小目,大小事件,俱皆禀请官示,照理相商,不得私和诈案,倘有情弊,地方具禀革出。
一、在衙走役人等,凡大小事件,必须禀明管目,待管目禀明司主,以便示出行事,不得越等进言,谗媚弊聪者,地方具禀革出。
一、安寨头,必须随其寨头众人启禀保用何人,官方给照用人。
一、凡审断词狱之际,两旁侍役,惟有照其词语禀传答,不得妄添一言,以致是非颠倒。使直为曲者,地方具禀革出。
一、大人过站,所办夫马差事,必须照各地方古例,原额公派,不许准拆肥己,并□之人,一体同究。
一、凡所任大目,照虽出于司主,然必要姓埲有愿结,方准招用。
一、大小目所招人役,虽为各目所招,必要姓埲有愿结,方准招用。
一、每年冬月所领之□买,务要六目与各寨头人等,亲身赴州承领,司主不得任前亲领,以免有误粮石。
一、议每年上纳之际,地方人民务要踊跃去上纳,方得平斛响挡。
所给条约,各宜遵守,毋得违误,特示。
计信照,为给信照事,照得本司世守斯土,历代皆承各姓埲头人尽忠赞理,扶官保印钤,十六水、五百水伺候效力。兹因亏欠粮石,无处上纳,承各姓埲相商,同心协力,患难相扶,遂集各地方,议借米粮,代署完纳,即于众借之日,更议各条约,勒石垂记。本司既承各姓埲地方屡如此一体相关,自必照条约所列之项,施治安民,抚恤四境,不得违条肆虐,有负尔等地方相关之谊。如有不照条约施治,其众等所借之项粮石,署内如数退还,决不食言。尔等各尽其职,照例办理,上下相关。如或本司业已尽道,尔等倘恃功玩忽于股掌之上,亦属非安分良民。兹因上下一体,官目合德,理合昭照为据。
特示。右谕通知。
嘉庆十捌年正月吉日立[5]126-128
乾隆三十四年至嘉庆十八年间,关于烂土长官司的史料,笔者没有查到方志记述,无法确切知道
从“烂土长官司”是如何过渡到“烂土正长合江司”的过程,但是“烂土正长合江司”的形成,应该与烂土长官司、普安土舍、三埲土舍之间斗争、分割重组有关。根据《张均公族系宗谱》可知,该条约订立于土司张治泽任上。[5]128但是,从该文书内容可以推知,烂土正长官司,因公亏欠粮食,无处上纳,遭遇到官不保、印钤将缴的险境。此时,张土司遂与所管土民地方头人商议,“各姓埲头人”“十六水”“五百水”等张土司所辖地方同意“议借米粮,代署完纳”,同时“于众借之日,更议各条约,勒石垂记”,得以保存下这份珍贵的“封建契约”。
与英国《大宪章》有惊人相似之处,都是领主在走头无路之时,向其属民妥协,逐条明确地限制土司领主的自身权力。
(1)词讼的准理条件。须首告的供词,情实理是,方准受理和提讯。否则,逐出。
(2)出票提人的程序规定。只须派土目1人、土差1人,到寨头家坐等,由寨头去传唤人证。如果抗提,由寨头向土司禀告,再加派土差缉拿惩治。
(3)词讼审结时限。如果两造齐集土司衙门,当即审结,最多不得延迟十日。为防止有误农事。如果土司因公外出,不及讯问,那么委派乡长、寨头审理,禀复土司后准予结案。
(4)对刑讯逼供的限制。婚姻、田土等小事,刑罚不到二十杖,不得使用全套枷号、压床、脚镣、胁手等刑讯措施。其余盗贼邪淫等重件,依据清律采取刑讯措施。
此处,疑为“经制土司”与州县流官在词讼管辖上的事实上的分工,“经制土司”可以断离婚姻、田土等小故。
(5)禁止土司亲族擅入地方和理讼。
(6)禁止土司衙内的大目、小目及头役人等擅入地方,教唆、包揽词讼。违者,详报并解送州府惩治。
(7)禁止土司亲族借机勒索“规矩”。“规矩”应指金钱、财物。
(8)限制土司用人权力。核定大小土目及散差人数,且散役必须招用七姓埲之人,不许录用外来新藉。
(9)限制大目、小目擅权。大小事项,必须禀请土司的官示,照理相商,不得私和诈案。
(10)限制土司衙门走役擅权。强调土司、土目、土役的科层等级及办事程序。走役不得越等进言,谗媚弊聪,一旦地方具禀,就革出。
(11)限制土司任用寨头任用权力。必须根据各姓埲地方意愿,以“结禀”向土司保举推荐,土司方准招用寨头,发给委任执照。
(12)限制堂讯审断时侍役擅权。审断词狱时,土司两旁侍役,必须照人证所供述,禀告传答土司,不得妄添一言,以致是非颠倒。使直为曲者,地方具禀革出。可见,土司并不懂地方各族语言。
(13)夫马差役规定。官员过站时的夫马差事,必须照原额公派,不许准拆肥己。
(14)限制土司任用大目的权力。必须根据各姓埲地方共同意愿,以“结禀”向土司保举推荐。
(15)限制大小土目招用人役的权力。必须根据各姓埲地方共同意愿,以“结禀”向土司保举推荐。
(16)州府采买什物规定。不准土司亲自承领采买任务,六大目和各寨头人亲自去独山州承领。
(17)土民上纳钱粮义务规定。每年上纳之际,地方人民务要踊跃去上纳。
第一至第六条、第十二条主要限制土司理讼权力;第九至第十一条、第十四、第十五条主要限制土司、土目用人权力,赋予各姓埲地方的提名和建议权力;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主要限制土司催科差徭权力;第十七条则强调各寨头人的科税义务。
这份17条的封建契约,土司及其亲族、大小
土目为契约一方主体,各寨头人以及其所代表的土民是契约另一方主体。该契约最后明确约定了土司的违约责任,即“如有不照条约施治,其众等所借之项粮食,署内如数退还,决不食言”。烂土正长合江司张治泽以及其后继土司们,是否遵守了该契约,不得而知。但是在地方督抚打压土司的形势下,土司为保官保印应该不敢“违条肆虐”。
需要反思是,朝廷、地方流官多对部分土司鱼肉土民的行为大肆渲染,進行口诛笔伐,以偏概全,不无夸大之嫌。从这份封建契约来看,烂土正长合江土司与土民之间还具有较强的政治信任。倒是中央王朝集权对土司缺乏应有的政治信任,试图通过流官加强对苗疆的直接控制,而单方面终止了与土司之间的政治契约。
当然,苗民也有不满土司的统治,要求脱离土司管辖,解除与土司之间的政治契约的。《黎平府志》记载“洛乡、三爪各寨,向系卫土司管束。土司与寨民生隙叠控,雍正、乾隆迄无定局。嘉庆十三年,近城三爪复控,断令该寨等归厅管束,如案勒石,俾遵恪守。令将归府管束各寨,照碑列之:九歪、观音、山俾、奶怎九岭、贾领、国盤、牙定、弄鸟、路孖”。光绪十八年刻本《黎平府志》卷二上《地理志》,第126页。三爪寨提起控诉,脱离卫土司的管辖,归古州厅管辖,与流官缔结政治契约。
(二)生苗与黎平知府之间政治契约
清康熙、雍正年间,清水江流域部分生苗村寨接受地方官府的招抚,输粮附籍,与清王朝缔结了服从其统治的政治契约。雍正七年招抚瑶光、上瑶光、堂东、番鄙、摆尾、践踪、韶霭、中仰、苗吼、格翁、鄙亮十一寨。
光绪十八年刻本《黎平府志》卷二上《地理志》,第115页。
下引的是一通锦屏县平鳌寨的碑铭。康熙三十六年,黎平知府宋敏学应平鳌寨姜明楼等请求,将平鳌寨苗民因获得大清帝国臣民的身份资格及所应负担的义务,以“勒碑立于府门”的方式确认下来:一是平鳌寨苗民为“朝廷赤字”;二是三项义务:⑴每年输纳黎平府衙烟火银六两,亲赴府衙完纳;⑵每逢朔望,宣讲康熙皇帝所颁的圣谕广训;⑶服从黎平知府的司法专属管辖,不能擅行仇杀。该项义务,也是赋予平鳌寨苗民的一项生命、财产利益得到黎平府保护的权利。
黎平府正堂记录八次宋 为叩天赏照、勒碑以安民事。据平鳌寨民姜明楼、姜爱楼、姜玉堂、姜龙卿等禀称“我等生苗,僻居山箐,田地匾窄,木山片无。历代锄坡以为活命,苦之至极,情莫可伸。于康熙三十五年六月内,叨蒙天星亲临巡抚,□□□愚昧,畏惧天威,各奔山林,惶惶无路可投,默默男女悲泣。幸获鸿慈,视民如子,出示招抚,复蒙甦生。俾苗不知礼法,止依土俗刻木堂亲为凭。回准每年输纳煙火银六两,敢不遵依,兢兢守法,赴府交完,再恳赏批执照给苗,准勒碑立于府门,以为永远规例。诉乞台前作主,垂怜极苦。佩施格外之仁,赏照勒碑,永受沾天之泽,使顺苗得以安生,免外民不致牵害”等情到府,据此合先给示。为此示,仰平鳌寨民姜明楼等遵照,尔等既归版图,倾心向化,亦朝廷赤子。每年输纳火烟钱粮,务宜亲身赴府完解。每逢朔望,宜传圣谕,则孝弟日生,礼法稍知矣。今尔等愿归府辖,凡一切斗殴、婚姻、田地事件,俱令亲赴府控告,不得擅行仇杀,倘有故违者,责有所得。各宜遵府示。
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示
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1991-2009》,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9页。另见王宗勋:《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前者录文“止依土俗刻木亲为凭”,后者录为“止依土俗刻木堂亲为凭”,多一个“堂”。
平鳌寨姜明楼等的禀称表明黎平知府宋敏学的招抚,不无军事威胁的因素。否则不会“畏惧天威,各奔山林,惶惶无路可投,默默男女悲泣”。
苗民虽不懂礼法,但是有着“刻木为凭”的契约传统。正是基于这种传统,促使平鳌寨姜明楼等要求黎平知府宋敏学准许以勒石刊碑的形式把其输纳烟火银两的数额固定下来,防止官府以后可能更张。
需要指出的是,平鳌寨与黎平知府之间的政治契约是在康熙三十五年六月缔结并成立的,而在康熙三十六年十五日以黎平知府告示的方式再度确认下来。
(三)皇帝与苗民之间政治契约
历代王朝都在探索统治苗疆的方案,多因国力不济,采取羁縻措施。明清时期帝国实力有所增强,遂行改土归流之政,加强了控制的程度和范围。但是统治与被统治二者始终存在博弈,甚至违反已经达成的政治契约。多因地方流官等王朝统治代理人严重地违反政治契约,横征暴敛,鱼肉苗民,让苗民丧失了对王朝的基本信任,而以暴力革命的形式去驱赶王朝力量。在某些特殊时刻,明清皇帝曾经试图去修改、维护政治契约的继续有效,特别是完善和改变既有统治方式,试图获得苗民的重新认同和信任。兹举明朝数例如下:
明成化二十二年(1486),巡抚贵州右副都御史谢昶等上奏
此处“罗昶”之“昶”字,原文为“上日下永”,上下结构一字,打不出来,姑以“昶”字暂替。“今年二月,苗贼拥兵万余,杀掠人畜,焚毁庐舍,占据田土,势甚猖獗。盖自天顺四年以来,据鹅铺等寨五十余处,迫逐梅花等峒熟苗一百二十余寨,不办粮差,杀掳都匀、清平、丹溪等地堡人畜不知其数,累尝请讨。蒙令调军抚捕,因兵
少敌众,未能轻举,恐日久蔓延,用力愈倍,乞量调四川、湖广、播州等处近卫官军兵士四万余人,俟秋成之时,因粮于彼,协力进剿。仍敕广西、湖广邻境防其奔突,以除后患。”成化皇帝颇有顾虑:一是“率兵方出而贼觉即逃,兵甫归而跳梁如故”;二是“贪功之徒,未免伤及无辜,民愈受害”;三是苗贼“据险不出,徒费粮运无益”。于是命令“分布要处遥振军威,仍招抚各夷”
《宪宗成化实录》卷二七七,第7-9页。。成化皇帝对叛苗的口谕如下:
“尔久听抚化,又复围攻抢杀,是何堡寨军民与尔有仇?明白诉告,照依夷俗体例,为尔处分。”
这实际是明成化皇帝试图与叛苗达成一个政治契约,以换来黔省苗疆的和平安宁。堡寨军民与苗民之间的纠纷是叛乱的衅端。成化皇帝不再捍卫大明律例的统一适用和权威,而是同意“照依夷俗体例”,处分侵犯苗民利益的堡寨军民,承认“夷俗体例”的效力。
明成化皇帝还通过调整政治契约关系,来维护苗疆稳定。早在成化十一年(1475),“命广西荔波县属庆远。初荔波属南丹州,土獐(酋)覃仕武若(苦)夷法峻厉,与知州莫必胜构兵,累年仇杀,至是,总督军务都御史吴琛等乞以荔波属庆远,以解其仇,故有是命”
《宪宗成化实录》卷一四五,第6页。。南丹知州、庆远知府俱是其苗疆次级统治代理人之一,但是南丹知州莫必胜与荔波土酋之间无法维系政治契约关系,因此,明成化皇帝同意了其苗疆统治一级代理人的建议,调整政治契约关系主体。成化十五年(1479),还确立了“汉不扰夷,夷不仇汉,可相安永久矣”的原则。
《宪宗成化实录》卷一九八,第1-3页。
后明朝正德年间加强了对苗疆统治代理人的约束,规定了法律责任。正德十五年(1520)七月间,都察院云南巡抚何参奏云南楚雄府同知萧澄、定远县土官、主簿李元珍各贪滥事情,及要行令各处军卫、有司,凡非因紧急重大公务申奏抚按明文,擅于所属土官衙门科差一文一夫,并将货物发卖至令科敛者,倶照求索土官夷人财物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土流属官阿意奉承,从重参究等因,本院覆议臺行各处抚按官,转行所属。今后各边军卫有司,果有流官不奉上司明文,擅自扰害土官,科敛财物,敛取兵夫,因而征价入己,強得货物发卖,并低价买物,多取价利,各脏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即与求索情犯相同,倶照例问发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脏数未满贯,止照行止有亏为民,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敛取兵夫,不曾征价者,倶照常例,及土官有犯,各照各土俗事例,从重处治。此奏议遂为《问刑条例》定例,后为《大清律例》之“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律附例。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四十一。
(四)流官与土司之间政治契约
明清“改土归流”实际上是中央王朝改变流官与土官之间政治契约关系。“改土归流”以前,土司是中央王朝在苗疆统治的直接代理人,直接对应中央王朝。“改土归流”以后,土司不再是中央王朝在苗疆统治的直接代理人,流官取代了土司的地位,土司受流官管束,一个流官衙门管辖多个土司。因此,流官是中央王朝的代理人,与土司发生着政治契约关系。上文提到明成化十一年荔波县土酋,与所辖的南丹知州发生“构兵”,俨然不能维持政治契约关系,有效实现统治。
三、苗疆“政治契约”之根源、精神與启发
进行以上明清苗疆“政治契约”的论考,约略与英国《大宪章》进行对照,笔者无意进行形而上的“拔高”,上升到绝对化的“契约精神”层面。事实上,明清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帝国,中央王权绝对地处于优势地位。在帝国绝大部分版图内,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几乎没有对话、协商,达成政治契约的余地。
但是,“山高皇帝远”,“王法在远蛮在近”。在中央王朝权力的“末梢”和“强弩之末”——西南苗疆,统治力量与被统治力量之间,王权与苗民之间出现短暂的、局部的对等和均衡态势。由此给了“政治契约”诞生的沃土温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力量之对等,才能有对话、协商,达成契约的可能性。英国《大宪章》如此,明成化皇帝的口谕“是何堡寨军民与尔有仇?明白诉告,照依夷俗体例,为尔处分”,所体现的亦如此。
力量的对等是缔结政治契约的前提,而力量的绝对不对等,就会走向威权和专制。我们往往接受西方契约精神的教条式教育——契约精神就是平等精神;契约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合意,天真地认为它是永恒真理。
笔者使用“政治契约”一词,可能因此招致非议。其实近代以前,中西均并不把平等看成应当追求的、合理的普世价值之一,传统中国(不含化外之地的生苗疆域)就把“三纲”看成合理的价值秩序。因此,需要历史地、本源地理解“政治契约”。凡是固化的普世价值和理念,都应该以发展、联系的观点来对待,防止绝对和片面。英国《大宪章》是一份“前近代”的政治契约。
近现代国家的宪法,也是政治契约的一种,因为它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所谓“反映”“确认”即为各种政治力量的共识。嘉庆十八年的烂土正长合江司张治泽所颁的17条“信照条约”,也是一份“前近代”的政治契约。二者在“限制权力”上是一致的。
如果要讲明清苗疆“政治契约”的精神,那就是“限制权力”。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的苗疆,王朝、流官、土司、苗寨头人之间进行权力博弈。明清王朝拥有武力,具有强制权威。王朝与苗民缔结政治契约,王朝统治权力具有了契约正当性。流官权力具有王朝授受的当下合法性。土司权力具有以军功授职的历史合法性,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权威。苗寨头人具有民意支持的“民主”合法性。嘉庆十八年的烂土正长合江司张治泽所颁的17条“信照条约”,就是土司与苗寨头人之间所缔结的新型政治契约,土司通过“限制权力”,改良土司“政体”和治理方式,获取各苗寨的支持,维护土司有限统治权力,以对抗王朝和流官权力的逼近和直接压制。
如果要讲明清苗疆“政治契约”的启发,那就是:(1)新型“政治契约”的缔结需要契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某地某时某领域一个正反力量对等的契机。(2)缔结、重构新型“政治契约”,往往是统治者获取稳定、持续的统治合法性的手段和方式。(3)维持“政治契约”的有效,武力的强制权威是必要,但也是不够的。“政治契约”本身的内在合法性,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同是主要的。
参考文献:
[1]
程汉大.《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秋季号):14-29.
[2]郝铁川.不能过高评价《大宪章》[N].社会科学报,2012-06-21.
[3]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844.
[4]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344.
[5]陈贤波.土司政治与族群历史:明代以后贵州都柳江上游地区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责任编辑:王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