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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中的制度伦理分析

2019-09-10韩贝贝

学理论·下 2019年2期
关键词:善治协商民主

韩贝贝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不完善的民主制向较为完善的民主制过渡的时期,协商民主制度在这样的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本文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中制度伦理的视角出发,分别从两者的相关概念、制度伦理在协商民主思想中的体现以及“善治”对制度伦理和协商民主思想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分析阐述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伦理的相关性。

关键词:协商民主;制度伦理;善治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2-0054-03

有关协商民主的话题近年来得到各界的关注,但什么是协商民主,它是如何用道德伦理来规范政府行政方式以及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伦理有何关联的问题一直尚未明确。本文将通过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伦理之间的关联为出发点展开论述,并提及“善治”是制度发展的初衷。

一、协商民主与制度伦理的概念相关性

民主是指国家主权归于人民所有,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协商是指在做出决策前各种观点的相互碰撞,通过思考、对话、探讨等方式进行交流,最终得出一个理性的且相对公平的结果。目前,协商民主作为现代民主的重要方式,在满足公民的参与需求、国家决策的科学合理化、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平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和准则。伦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指道德。制度伦理指在政策、法规、习惯等方面要做到合道德、合伦理。

总的来说,协商民主能够作为解决方式去处理制度问题中的矛盾,使其合乎伦理规范;而制度体系中的问题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依旧需要协商来处理矛盾发挥民主性;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二、制度伦理在协商民主中的体现

普遍来说,先进的民主政治都与先进的制度伦理相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发扬民主的独特运用,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制度领域的特殊标志,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先进的政治民主形式,它所发挥的规范、调节、创新功能都与制度伦理的功能相契合。此外,制度的管理形式与协商民主的运行也具有相关性。

(一)制度伦理的功能与协商民主的功能相契合

1.规范功能

规范是指依一定的标准和准则对一定的主体进行的约束和制约。道德往往首先起到对行为对象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制度伦理虽然不能用制度道德替换,但它也同样包含着对制度的规范作用,并以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一,对主体具有规范功能。在现代社会,制度主体一般为特定的组织和团体,如政府、政党、机关、企业等,制度伦理就是对一定正式的社会性组织及其代表的规范与约束。制度的主体都会拥有一定的权力,但我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制度主体在使用权力时应做到公开化,使得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同时也是制度伦理的内在要求。民主监督将对主体形成强有力的规范与约束。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商量”就等于协商,这一过程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在探讨交流的过程中,不同想法的相互摩擦和包容,恰恰起到了规范约束的作用。第二,对个体伦理的规范功能。从制度与个人来看,马克思曾指出,“一旦资本主义制度的一般基础奠定下来,在积累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一个时刻,那时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成为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杠杆。”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度的土壤下,追求利益、金钱至上、个人主义等思想一直在蔓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依旧占据主流。制度伦理的规范并不是要限制个人的选择,只是树立起规则意识,规范个体的行为习惯和交往方式。在协商民主的运作中,“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因此要区分不同区域、不同范围、不同层级的议题和事项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分别进行协商;即使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的利益诉求,也应倾听并进行合理协商,因为社会主义尊重每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在此,每一利益主体的诉求,都会受到协商环境、行为规范、民族风俗以及道德的内化约束与规范。

2.协调功能

“制度的一个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制度伦理的协调功能就是使各项制度在和谐的环境中有序推进,达到资源有效配置。协商民主的第一要务也是发挥协调作用,通过沟通谈判的途径,用和平的办法来化解矛盾消除危机。第一,协调各项制度的和谐运行。制度伦理是各项制度之间的桥梁,使各项制度相互牵制。例如,在经济制度中以效率为中心,政治制度中以权力为中心,法律制度中以秩序为中心。那么,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侧重点,矛盾就由此而来,这时制度伦理就要发挥调节功能寻求平衡点,防止矛盾激化。在不同的制度下想要寻求到一个好的平衡点,协商民主就不可避免地开始发挥它的作用。协调中要使矛盾和冲突处于合理的秩序中,权衡各方利益,把握各方得失,在保证公平的原则上达成共识是协商民主的根本所在。第二,协调具体制度的和谐运行。一般来说,制度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制定程序、执行程序、监管程序等。以制定程序为例,在制定政策法规中又包括制定人、制定时间、制定原因等,在制定后又包括执行人、执行方式、执行目标以及监督机制的设立等。所以,在此繁杂的过程中,制度倫理对主体起到第一层道德调节作用。当然,受文化的程度也会在此影响制度伦理对主体的道德调节程度。协商民主在具体制度的运行中,相对之前的制度伦理起着更加细致的作用,它起到第二层道德调节作用。在具体的制度中,协商主体由之前的多个变为几个,矛盾范围由大变小,利益更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寻找平衡点。协商后,协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受到同等的重视,按照协商结果形成公共决策。

3.创新功能

制度伦理的创新功能是指不断冲破旧的制度体系,创建新的合理的制度体系的功能。第一,制度伦理为制度创新提供了价值目标。为谋求制度的公正合理,就必须打破原有的固化的制度体系,扬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弊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第二,制度伦理的创新功能为制度创新的过程提供支持。恩格斯曾指出,“社会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因此,在社会体制中,对制度选择以及再选择,其实质就是对旧制度的变革。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为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指明了方向。”这句话表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创新。其中,广泛发展包括了主体广泛、内容广泛、领域广泛、区域广泛等多方面;多层指自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协商民主层级清晰明确,协商成果日益凸显。”制度化指,“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根本要求。”伴随着网络产业的日益蓬勃发展,习近平提出了网络协商民主的创新理念,民众可以通过网络来直接表达民意。近年来,政府信息平台和网络问政与权力监督,对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制度的管理形式与协商民主运行要素的相关性

民主与法治是制度的管理形式也是协商民主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民主与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管理形式和手段,不仅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标志,也是制度伦理建设和协商民主顺利推进的有效途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在现代社会进程中作为有效的管理形式,法治是其基础和条件。法治作为强制性的管理方式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前提与保障。

1.民主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体制也是一种国家管理形式。列宁曾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制度的平等权利。”这表明,民主的含义就是民治,即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在目前我国社会的发展中,民主的程度也日益成为衡量社会制度合理与进步的尺度。

1945年,毛泽东与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如何跳出历史兴衰的周期律的谈话中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表明了民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邓小平也曾在改革开放初期时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强调了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要求。十八大首次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文件,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主要形式。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历史发展的进程证明了,只有加强民主建设,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永葆生机。

2.法治

词义上看,“法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而“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制度的法治也可以说就是“法制”,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核心就是法治,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打破教条僵化从实际出发,用科学的眼光看待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所代表的是“无产阶级,从实践出发,根据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和不同时期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不同道路出发,最终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构想。”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是根植于无产阶级的立场,代表着广大无产阶级的利益,保证人人可以享有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制度的法制建设中蕴含着制度伦理因素,两者密切相关。如:公正、平等、秩序、和平、正义等价值,既是制度的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制度中所蕴含的伦理意义。制度的核心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等,都构成了法制所要保障的内容;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再次指明“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由此可看出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的关键一环,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逐步适应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

协商民主法治化是推进协商民主顺利发展的保障。习近平曾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使协商民主法治化才能推进协商民主的合理合法运行,协商民主法治化才能实现其发挥真正民主的功效。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法治,民主就会落空,违反法治的民主将会对人民权利与自由造成严重危害;民主是法治运行的目的,离开了民主目标的法治将没有存在的意义。习近平同志曾说,“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这里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就是指法治保障,使协商民主正规化、合理化、合法化。唯有使协商民主制度合法化,才能使协商过程顺遂乎民意,有利于保障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追求人民民主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会遇到各种问题,协商民主正是解决矛盾化解危机的手段,如果不使用将有许多问题将无法顺利解决。只有将协商民主合法化,协商过程法制化、透明化,才能使其更好地发展。

三、“善治”是制度伦理和协商民主的根本

在我国,“善治”的概念最早由国内学者俞可平(2000)指出“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的关系,是两者结合的最佳状态。”

(一)“善治”是制度伦理形成的根本

1.中国文化中的“善”

人性即指人的自然本性,本性趋善还是趋恶,在中西文化中各有争论。但总体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导的是人性本善的主张。

从先秦的儒家文化开始,人性善成为中国文化中的主流意识。后也经过宋代理学和明代心学的改造,但性善论的本质始终未变,它成为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和治国理政的主要理念。在中国封建制度下,以儒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性善论一方面为统治阶级的集权统治提供了文化支撑,另一方面也打造了一个道德理想主义的社会,人们开始极端地追求修身养性、求善修德。人性善的理论导致中国传统社会重视教化、忽视规则,重视德行、忽视法治。

2.制度善

“制度善是一定政治制度、规则和体制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价值及其实现能力。”在国家中,政治善主要体现在制度善上,如按照少数人的意志制定出来的制度则是符合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只对少部分人公正;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制定出来的制度则汇聚了多数人的共识,较为公正合理。民主制度最能体现制度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包容性、协调性、整合性。民主制度将不同的观点和寻求利益的人们聚合包容在一个共同体内,既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成员的个性,为其提供自我实现的空间平台,使共同体内充满创造活力,也能保持共同体内的合理有序。

3.和合文化中的“善治”

和合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之一。“和指和谐、和平、中和等,合是指汇合、融合、联合等,这种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是我们民族所追求的一种文化理念。自然与社会的和谐,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我们民族的理想正在于此,我们民族的凝聚力、创造力也正基于此。”和谐社会是政府引导经济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和谐的社会环境又需要政府与人民通力合作。公民以和合的姿态对待自己、对待集体,积极培育良好道德品质,心存善念;国家以和合的理念去管理国家以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善治”是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根本

“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在我国,实现民主化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人代大会中的出席人员由地方各级选举产生,表达民意,最能体现反映人民的意愿。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新设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权力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让权力在让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它是我国“善治”的第一层重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基本方针。它充分发挥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作用,保障了不同党派和阶层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因此,它是“善治”的第二层重要表现。

基層群众自治组织,是在基层依法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动人民群众自己管理好自己的公共事务,基层群众往往更了解自己的实际情况,这样的方式也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因此,它是“善治”的第三层重要表现。

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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