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拆迁户的返贫现象看拆迁赔款补偿机制
2019-07-01杨景文蔡扬帆黄兹睿
杨景文 蔡扬帆 黄兹睿
摘 要:本文通过对浙江省温州市和江苏省常州市的几片征地拆迁的实地调研,以沿海发达城市的城中村为背景,描述征地拆迁的巨额赔款带来的不仅仅是一夜暴富,赔款机制的不公开不透明不统一、简单粗暴后患无穷、管理落后等问题还导致了保障的缺失、利益分配的不均、生活的撕裂等后续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征地拆迁 返贫 补偿金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日益发展,征地拆迁在我国成为一种随处可见的现象。以浙江省杭州江干区九堡镇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拆迁户一夜暴富后又返贫者保守估计有10%。不少家庭因征地款分配不均引发亲情危机,夫妻反目、兄弟成仇,还有赌博挥霍,盲目投资等现象。这些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的人民,获得了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其实他们失去的更多。这种现象的诱因,除制度不够完善外,还由当前政府机构在征地拆迁后期的管理相对滞后所致。如果拆迁返贫现象得不到有效防止,返贫群体往往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二、赔款机制问题所在
(一)不公开不透明不统一
通过对十来户拆迁户的采访我们发现,大家对赔款安置存在很多疑问与不满。
一是补偿款数额差异。拆迁公司为了便于开展谈判工作,往往与每户单独谈判,各拆迁户都不清楚其他人获得补偿款的数额。拆迁后经协商发现补偿款有差异,可能造成部分人心理不平衡从而上访。
二是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准确估价,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在补偿评估方面存在诸多弊端,补偿金额谈判缺少公开平台,往往都是直接被告知结果,没有商量的余地。
从制度层面来说,我国缺少统一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产生补偿纠纷往往通过民事途径加以调整。而且有关征地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少。
(二)简单粗暴,后患无穷
无论是1991年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存在过于简单、不够清晰的弊病,特别是在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方面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实际上,对于这些拆迁户来讲,原有的谋生模式和工作习惯被打破,新的健康和理性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并未完全建立。换句话说,在看似有大量现金作为拆迁和征用补偿的现实语境里,并非就一定是“补偿到位”的注解。相应的公共服务、社会支持、工作激励、心理疏导,众多方面,正是多年来我们忽视和认为无足轻重的补偿,如今被证明恰恰是在财富补偿之外,也亟须补偿到位的东西。
(三)管理落后
征地拆迁户过度消费问题难于管理。征地拆迁户过度消费是返贫的重要原因,多数过度消费者对自己的非理性消费有清醒的认识,但难以自律。帕森斯的意志论行动理论认为,社会行动取向的根据可以是:(a)惯例;(b)利益;或(c)合法的秩序。所以,单元行动有一定的行动规范取向,受外在的各种因素(如其他征地拆迁户的消费观念)影响。部分征地拆迁户受消费因素影响较大,从而产生过度消费。这种消费行为虽不恰当,却又是其正当权利,行政机构难以介入。有一些地区对此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但效果寥寥。
三、结论与建议
(一)借鉴他国,制定公开透明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指导具体补偿方案、补偿要求等大方向,决定拆迁制度是否公正合理,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但与其他国家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相比,我国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充分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本文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细则,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机制,消除城市拆迁补偿立法矛盾,克服司法制度设计缺陷,建立我国城市拆迁补偿市场评估机制,使征地拆迁补偿公开化、透明化、统一化,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不公开不透明不统一的标准而造成的纠纷,保护被拆迁人利益,保证被拆迁人享有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这样才公平透明公正。
(二)第三方理财机构介入,引导拆迁户投资
征地拆迁户理财的能力较差,为了预防返贫现象的出现,一开始政府帮助征地拆迁户理财的方法被试用。2012年5月《扬子晚报》报道称,江苏省常州市春江镇政府表示,可为拆迁户代管拆迁补偿,利息为银行存款的两倍。次日,新华社发表评论性文章称“这种为民代管拆迁款的行为,既无必要也不可行”。《河北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政府代管拆迁补偿款是公权越位”。舆论界质疑以公共财政支付“双倍利率”的承诺是否符合政府在社会中的定位,是否是公共预算的滥用。
实际上,政府应该担任的职务是服务者和引导者,而并非大包大揽者。政府应该宣传教育与引导拆迁户合理使用拆迁补偿,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介入,引导拆迁户合理进行投资。理财机构可以根据拆迁户家庭持续创收的能力做出细致的规划,将其补偿分别投入存贷款、保险、各种理财产品等,有效的管理征地拆迁户的拆迁补偿,预防返贫现象的出现。
(三)技能培训、安排就业,拓宽拆迁户收入渠道
政府拆迁时,拆迁户原有的劳动模式被改变,有没有新的劳动机会,往往将拆迁喜剧转化成悲剧。只有通过技能培训、安排就业来给予拆迁户劳动机会,才能让人们守住财富并创造新的财富。
某些地方政府规定,“需政府审批或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其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工信发改部门应该将就業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区劳动保障部门;招商部门对新引进的企业,在签订引进协议的同时,应尽可能争取与投资方协商签订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意向书。”这种政策可以使招商引资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达到双赢的效果:对于新引入生产的经营项目投资方而言,失地拆迁户属于较为廉价的劳动力,可以降低新项目的运营成本;对于征地拆迁户来说,可以解决一部分的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月蓉.廊坊市拆迁农民持续致富问题研究[J].职业时空,2011,7(10):31-32.
[2] 刘鹏.拆迁暴富后返贫该谁反思[J].农家顾问,201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