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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0-04-09余祥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补偿金著作权云计算

摘  要:云计算的出现,是IT行业第三次革命的产物。作为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云环境下著作权归属展开讨论,通过参考侵权理论来分析在云环境下间接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提出试行补偿制度,追求利益贫农公衡,以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推动新技术发展。

关键词:云计算;著作权;间接侵权;补偿金

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云计算也逐渐形成,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微软,谷歌等行业大头都开始制定自己的云计算服务,2008年我国在无锡也成立了第一个云计算中心。我国2009年成立了第一个云计算协会,随后,多个省份都发布了云计算发展计划。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成为当下热门讨论的话题,云计算的出现给传统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问题,需要尽快完善解决。

一、云计算的交付模式

云计算的定义一直都有很多不同版本,人们对它的理解多用自身感受来描述,云计算给我们的感觉就像自来水一样,可以根据我们的需求来变化。云计算的特点在于便捷,可随需访问,例如在线游戏,网上点菜等都属于云计算的典型代表。可以将云计算理解为互联网技术的升级,它具备互联网的功能,但是比互联网更加虚拟化,节省了大量流量,储存空间较大,可以满足用户需求。一般来说,云计算可分为三种模式:基础设施即服务(laaS)、平台即服务(PaaS)以及软件即服务(SaaS),根据云计算分布模式,可分为私有云、混合云、社区云、公共云等四种。私有云是单一组织构成运作,公共云是一种开放场所,广泛存在于公共场所,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来获得服务;私有云跟公共云相结合产生了社区云和混合云,这两种云模式包含了私有空间以及公共部分。

二、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归属

在云计算环境之下,网络信息技术将作品数字化,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声音,文字,图像等转换成编码,这种作品数字化并没有改变原有作品,仅仅把作品内容载体发生变化。

原创是著作保护的前提,但是原创性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概念模糊,导致难以对其划定标准。一些发达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苛刻,例如美国对保护著作权范围较广,不管是功能性作品还是实际作品都可受到保护。但是这也存在一些缺陷,保护范围过宽,容易让公民失去使用权力。原创性不仅需要独立创作,同时对创作的作品需要有高质量,所以也导致部分作品在著作保护之外,例如电话本,地图等等。独创性需要有一个评判标准,独创高低需要保持平衡,考虑作者以及大众的利益,需要制定最低标准。

在这种标准下,云用户可以产生更多的独创性作品。假如作者将独创性作品上传,只有作者本身才可随意使用,假如是非权利人必须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否则将造成侵权。如果云计算服务自动生成的作品,例如在线翻译,用户不用通过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则就不具备著作保护权利,其著作保护权属于云服务商。但是作品的自动生成技术是云服务开发商提供,这一技术专利可获得著作保护权。在互相交流创作的情形下,云用户利用云程序形成的作品,例如“OBS”,有些学者认为这一作品成为合作作品,在云计算环境下,这种作品受到限制不能将其完全利用。例如在线编辑,假如云用户在云计算环境下创作作品,那么这一作品也应受到保护。另外,云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目的,会形成一定作品,假如云服务商的网页设计创作度高,设计新颖,则可以获得著作保护权。

三、云计算环境下的侵权责任

(一)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区分

侵害著作权大概可分为两大类:直接侵权以及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私自盗用作者视频,未经过作者许可,与主观过错不相关。间接侵权指的是帮助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或者使用挑唆,引诱的方式进行直接侵权,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云服务商在微晶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作品放在网络平台上转播,这种情况属于直接清泉。在私有云中,私自盗取加密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属于直接侵权。所以很多用户有此类担忧而不敢使用云计算。间接侵权相对直接侵权来说,要复杂的多。

云服务商的本质是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侵权作品并非是服务商所谓。云服务商充其量属于中间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间接侵权过错的认定

间接侵权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其中客观行为比较容易区分,主观行为则较为复杂。客观行为包括服务商提供信息储存,信息传输定位等,主观过错在云计算过程中十分复杂。1984年典型案件“索尼案”中,在认定帮助侵权的过程中利用“实质非侵权”理论,被告提供的商品可同时满足合法与非法用途时,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实质非侵权在索尼案后,不断被别人引用,成为网络技术中的免死金牌。

以傳播作品为例,假如传播的作品是正在热映中的作品,这类作品制片人投入了大量成本,所以不可能让这类作品在网络平台上免费传播,针对此类作品,云服务商会有较高警惕,如果作品内容过长,需要删除或者屏蔽。音乐作品判定较复杂,很难从作品,专辑来判断作品是否侵权,有些用户在演唱作品后贴上流行音乐的标签。有些刚录制的音乐作品很红,有些音乐人会出一些同名作品蹭热度。云服务上承担的责任较重,音乐作品非法复制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而文字作品内容很难对其判断。所以在热播的影视作品中,云服务商有义务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就云服务部署来说,私有云云服务需要对作品进行保护,采取相对措施保护作品的安全,这是云服务商需要承担的责任。假如私有云中的作品在网上公开进行传播,除非是用户自行主动传播,其他传播方式都属于直接侵权。假如是因为技术原因导致用户数据被盗窃,就技术行为而言,云计算未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但是云服务商有责任保护云安全,需要承担间接责任。公共云中,云服务承担的义务较少,因为作品在网络上可自由传播利用,属于公共资源。对混合云而言,需要合理区分私有云以及公共云模式,承担相应具体义务。

LaaS、PaaS、SaaS都是将软件进行虚拟化,提供给用户使用。但是服务方式不同,云服务的义务标准也不相同。以信息定位为例,云服务提供商实际意义上并没有复制作品,仅仅是提供了连接,这只能说明链接可能加快作品侵权传播。云服务提供商不可能将所有链接审查,这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在明知作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云服务实施方式而言,供应商名著侵权,例如环球唱片起诉阿里巴巴录音制作案中,音乐搜索分类复杂,包括欧美经典,全部歌手等,正常来说这些文案已经涉及到侵权,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云计算环境下,云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作品传播方式来认定。

四、寻求利益平衡杠杆的支点:补偿金制度

一般在事故发生后才履行责任承担,认定过错存在很强主观性,判断比较复杂。云计算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不应该仅仅局限在事后责任承担,还应该在事前完善利用模式。作品利用方式有很多种,在云计算服务过程中,如果需要利用著作权,就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只有这样才能传播作品,但是这一做法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对于云计算本身来说,云服务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想利用但怯用,所以只能放弃,这一做法对云计算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往往包含了多个国家,要想获得许可同意,很容易引起法律冲突。所以云计算环境下作品不仅要顺应技术的发展同时还要在实际中有可操作性。

云计算环境下对数据的保护可通过加密的方式实现。有时使用匿名技术,其实就是变相剥削著作权。对技术本身来说,需要对加密,储存技术合理利用。全球用户众多,著作权保护困难重重。既然这种状态难以维持,可以使用补偿金制度来寻求利益平衡杠杆的支点。

在早期,人们对著作权保护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复制内容让人忽视了间接侵权。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侵犯著作权的产物,例如录音带,磁带等。这些设备有很多合理用途,并不一定用在侵权上。例如录音带可以录下人的声音或者自然的声音。补偿金制度指的是权利人可以通过作品获得收入,当有人复制作品时,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例如《德国著作权法》就制定了具体的并不常见制度。云计算环境下,补偿金制度在于对权利人合理赔偿,在鼓励原创的同时,作者又能得到补偿,可以推进云服务的发展,让多方受益。例如孤儿作品,可以先使用后付费,这样才可以有效解决著作权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云计算多属于多个国家合作趋势,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各不相同,所以补偿金制度的制定牵扯到多方问题,容易产生法律冲突,影响国家利益。补偿金制度的制定,需要政府之间加强沟通,多方共同制定出一个合理计划,采取最佳比例补偿,让作品在云计算环境下实现最大价值,让补偿金标准顺应市场发展。管理者可以开发计算机软件,让用户在登录时向组织注册,按照下载作品数量付费。所以补偿金制度的出现可以权衡利益支点,顺应时代发展。

五、结束语

在科技的飞速发展下,云计算技术环境将会越来越好,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目前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云计算环境之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应该有最低评判标准,判断其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侵犯著作权必须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侵权。补偿金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不仅对创作者有利,同时也有利于平台的发展,让作者获得更多的收益,促进云计算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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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祥,男,籍贯:安徽阜阳,学历:硕士,毕业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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