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户返贫现象的调查与反思
2014-05-05王郅强王昊
王郅强 王昊
摘 要:征地拆迁的目标包括为征地拆迁居民提供一定补偿,营造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征地拆迁户返贫”现象影响了拆迁户的生活质量,偏离了政府征地拆迁的目标。这种现象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是在补偿及后期安置工作阶段存在补偿金额制定缺乏统一标准、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规范、补偿金额谈判缺少公开平台等瓶颈。要完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评估要公开化,拓宽多元化沟通渠道,用“替代地补偿”政策拓宽征地农民收入渠道,加强对违规行政操作的监督力度,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程序,引入第三方理财机构,提高就业岗位数量。
关键词:征地拆迁;拆迁户;返贫;补偿金;补偿政策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1-0076-09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日益发展,征地拆迁在我国成为一种随处可见的现象。“中国广播网”2012年5月8日报道称,杭州江干区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被告方因拆迁暴富,获得了近百万元的补偿款,但被告先后去澳门40多次参与赌博,不仅输光了家产,还欠下了100多万的外债。当地一位政府工作人员介绍称,拆迁户中一夜暴富又返贫者,估计有10%以上。与此类似的许多征地拆迁户拿到补偿款后成为“拆迁富翁”,但随之因挥霍、盲目投资等原因重新变得贫困。这种现象的诱因,除制度不够完善外,还由当前政府机构在征地拆迁后期的管理相对滞后所致。如果拆迁返贫现象得不到有效防止,返贫群体往往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一、对C市征地拆迁户返贫问题的实证调查
C市近年来征地拆迁工作不断开展。以其所辖的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为例,2009年该区征地面积为277公顷,2010年997公顷,2011年1240公顷,2012年1088公顷。可见,在2009年以后,这个旅游开发区征地工作维持在一个较高且较稳定的水平线上。
(一)实地调研基本情况
南关区B村2000年开始因建设环城公路需要进行大规模拆迁征地,已有约700户(占全村近25%)完成了拆迁征地工作(但并非全部已经获得补偿款)。据该乡工作人员介绍,B村征地前也有大量村民外出打工,所以征地对多数村民经济收入结构影响不是很大。2012年新开展征地工作中,补偿金额为每亩16万元,村民户均获补偿金从数十万到百万不等,其中约十户村民因缺少社会经验,做生意赔钱或被骗导致返贫;另有约十户村民坐吃山空,自己过度消费造成返贫。
经济技术开发区C村2006年拆迁完毕,征地拆迁户皆为农村人口,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情况不一。当事人甲介绍称,征地前耕地收入约占其家庭总收入的一半,征地后依靠工资仍可维持生计。但同村其他一些家庭收入完全依赖农业收入,该类人群返贫现象较为明显。
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D村2011年征地拆迁完毕。当事人乙介绍,该地区补偿款标准按1996年国家标准(每平方米47元)给出,不符合当前居民生活支出水平,且拆迁过程中存在多种不规范行为。由于征地拆迁时间短,该地区返贫现象不明显。征地拆迁户反对意见并未凸显于返贫问题上,而主要集中在价格不统一、不公正问题上。
高新南区E村2000年拆迁完毕。拆迁前该村所属乡镇系蔬菜典型乡,种植业发达,外出打工者极少(据村干部回忆打工人口比例不足5%)。拆迁前多数家庭有10亩到20亩耕地,户年收入可达2万元至8万元。拆迁发放安置补偿费户均约20万元。目前该村就业率较高,但多为普通打工者,人均收入较低(月收入数百元到一千余元者居多),多数村民家中积蓄不多。综合拆迁前后两个时期村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可以认为,E村普遍存在返贫现象。
高新北区F村2009年拆迁完毕,拆迁户皆为农村人口,农牧业占家庭收入比例较大。当事人丙介绍,当时其家庭种植收入约占总收入1/3,养猪养鸡占了收入的一大部分,征地对该类家庭收入影响较大。由于拆迁时间较短,返贫现象存在但并不突出。拆迁户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政府将良田评为荒地,从而给予较少补偿费用。
净月区G街区2009年拆迁完毕,拆迁户组成多为C市农业大学的教职工家属和小商贩,主要补偿方式为产权置换。当事人丁介绍,拆迁前主要房屋为平房,拆迁后回迁为楼房,政策为(拆前)一平换(拆后)一平,拆迁户自行承担差价。回迁最小户型也远大于平房面积,故户均承担差价在7万元以上。教职工群体工作较为稳定,拆迁前后收入几乎无影响,但拆迁对小商贩群体影响较大。其中一部分商贩系租房居住营业,该人群多数转租至其他街区;其他商贩承担了回迁差价,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借债、资金周转不畅等因素导致返贫(参见表1)。
(二)返贫现象的原因分析
1.征地拆迁户经济收入结构发生巨大转变,收入减少。该现象主要体现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地区,此类地区特征为种植业及养殖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高,失地后家庭收入受影响较大。该类地区征地户平均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失地后往往只能从事打零工之类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且较低。C市某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意见显示,全区共有14320户被征地农民,总人口78128人,被征地农民适龄劳动力总数为30602人,其中就业人数仅12258人(其中还可能有一小部分就业人员为非适龄劳动力,笔者在调研中就遇到了两位分别为67周岁和66周岁的保洁员),仅占适龄劳动力人口的40%。由于约60%的适龄劳动力无法就业,导致征地农民平均收入大打折扣,而且该地区未就业人口中18至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比例高达81.8%,该年龄段人口就业欲望强烈,得不到劳动岗位也增加了该人群上访或实施犯罪的风险。
2.被征地农民的择业标准太过理想、就业期望值过高,导致就业率低。由于手中握有大额征地补偿款,造成被征地农民最初的择业取向更偏于理想,期望虚高。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热情往往来自于未来压力而并不是现实压力,直到经济压力产生作用就业需求才归回现实。如何缩短这段就业心理调整期,是推进被征地农民尽早充分就业必需破解的难题。存在返贫现象地区的调研对象普遍认为,该拆迁地区有一些怀着“坐吃山空”、“有存钱就不想挣钱”、“过一天算一天”想法的返贫人员,这些调研对象一致认为不上班赚钱是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
3.消费增加,其中不合理消费较为明显。无论是各地区征地拆迁户还是基层工作人员,普遍把“不合理消费”看作拆迁户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购买汽车(摩托车),赌博输钱等都是多位调研对象多次提及的原因(参见表2)。
根据我们对高新南E村的调研,E村征地拆迁所获安置补偿款为有耕地者人均73541元,无耕地者人均4万元,户均约20万元。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助费用和优惠政策。导致调研对象返贫的原因总结起来有五个方面。一是扩大回迁住宅面积。当地政策规定,回迁面积可增加最大20平方米,每平方米1100元左右。该消费支出2万余元。二是花钱装修。装修回迁房一般村民开支2到3万元。三是购买摩托车。村中很多村民购买了高档摩托车,消费1万元至2万元。四是不上班。部分村民有存款就不愿意劳动,而且就业能力不高,导致坐吃山空。五是其他原因。人为可控消费如赌博现象在该地并不突出,比较突出的是患病支出等非可控消费造成返贫。
综合可见,普遍开支项目(扩大回迁面积、装修开销4万元以上)是返贫的重要原因,但其并不足以使多数家庭(户均获补偿款20万)出现返贫。返贫最突出的原因在于就业率低,这导致征地拆迁户家庭经济上入不敷出。
(三)返贫现象的表征及应对政策初步分析
1.时间特征明显。从表1可以看出,返贫情况有明显的时间特征。拆迁2年以内的地区返贫现象不明显,拆迁超过3年以上开始表现出返贫现象,超过6年的地区返贫现象较为突出,10年以上的地区返贫变成了普遍情况。
时间对返贫的影响主要通过三方面体现:一是坐吃山空,积蓄随着消费不断减少;二是物价增长,补偿金的购买力不足以支持日益增长家庭开销;三是过度消费作为一种非道德文化在征地拆迁群体这个组织中影响日渐增大。内部成员非伦理行为所产生的传染性远远超过外部成员,同属一个群体的成员之间很容易出现互相模仿的行为[1]。而政府参与应对返贫问题也应当重点结合后者,控制过度消费文化在征地拆迁群体内部的传播,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约束导控征地拆迁户群体文化。
2.地域特征明显。C市以朝阳区为代表的老城区,居民绝大多数为城市户口,工资收入较高且稳定程度较高,家庭收入中依靠土地、房屋(如门市房)的收入占总比例较小。征地拆迁对该地区家庭收入影响不大,所以返贫现象不明显。
征地拆迁户的意见和地域环境关系密切。繁华地区居民基本生活来源有所保障,关注重点在回迁房的质量、楼层等问题上。调研中多位居民表示,不是很在意补偿款数额,更重视居住的舒适和方便,部分居民担忧回迁房地理位置不如老房及回迁房为高层造成居住不便。而偏远地区的拆迁情况主要分为两种:若政府部门(或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拆迁户的主要意见将集中于这些违规现象中,以违规现象为由组织集会群访概率极大;若拆迁中不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拆迁户仍然可能组织上访,但参与人员比例会大大下降,参与人员数量也会随着时间推移慢慢减少,主要关注焦点为补偿款少,拆迁户生活质量差,甚至难以生存(参见表3)。
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前,应该根据拆迁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收入结构进行分析,研判未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并做出相关的应对预案。同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杜绝违规操作。
3.农村人口征地后就业问题突出。C市某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构想显示,2009年该区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15024人,城镇适龄劳动力17964人。城镇未就业人员1119人,占城镇适龄劳动力的6%;失地农民未就业6976人,占农村适龄劳动力的46.4%(参见图1)。
从2009年该区征地户适龄劳动力就业数城乡对比情况可见,城乡对比就业率差距较大。
该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意见显示,2009年该区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15024人,失地农民未就业6976人,占农村适龄劳动力的46.4%;2012年该区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30602人,未就业人数18344人,占农村适龄劳动力的59.9%。某区2012年被征地农村适龄劳动力总量提高超过100%,未就业比例从46.4%提高到59.9%,无论总量还是比例情况都比2009年上升了很多。可见该区农村人口拆迁后的安置就业问题日趋严峻(参见图2)。
二、征地拆迁补偿及后期安置工作中的瓶颈
征地拆迁户返贫现象难以解决,主要是在补偿工作阶段及后期安置工作阶段存在以下瓶颈。
(一)补偿金额制定方面缺乏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补偿规定上缺乏统一标准,“适当”、“合理”这些字眼不够清晰、具体、准确。统一标准的模糊使得实践操作很难把握,也加剧了拆迁补偿的矛盾[3]。
尽管我国国土面积较大,各地区发展程度差距较大,难以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当前也有很多其他因素制约补偿金额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在笔者的调研中就遇到了数种补偿金额有争议的问题。一是村内搞平均。无论每户有耕地多少,补偿金按人头发放,导致耕地较多的家庭不满意。二是补偿款数额差异。拆迁公司为了便于开展谈判工作,往往与每户单独谈判,各拆迁户都不清楚其他人获得补偿款的数量。拆迁后经协商发现补偿款有差异,可能造成部分人心理不平衡从而上访。三是补偿制度滞后。随着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地价增长较快,而补偿制度没有及时更新。拆迁方依据的法律法规滞后,已经不能反映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四是补偿款发放程序不统一。有些地区一次性发放,有些地区分多次发放,更有甚者多重标准发放,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D村两征地拆迁户毗邻,同时签署了拆迁协议,但只有一家拿到了补偿款,因为一家被划入“急用地段”,一家未被划入,政府只对急用建设土地先给予补偿,这导致未得到补偿款的家庭不满,多次上访。
(二)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规范
拆迁补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准确估价,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在补偿评估方面存在诸多弊端。一是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我国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绝大多数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级部门发展而来的,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人事、财务等方面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导致有些评估机构屈从于委托人的压力,过低评估以迎合拆迁方的需求,企图与开发公司建立良好关系以求得下个拆迁项目的评估委托。二是评估机构责任不明确。建设部2000年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制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但估价机构到底可以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目前尚无法可依[4]。三是实际操作中忽略估价环节。据住建部2003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而某区拆迁工作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房屋价格评估正常履行程序应该由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估价,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对质量极好、价值较高的房屋进行估价。
(三)补偿金额谈判缺少公开平台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地方政府应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4]。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限制条件较多且规定不明确,这些沟通平台往往被忽略或流于形式。与拆迁户签订合同议定补偿金额往往是通过雇佣拆迁公司完成,拆迁公司与拆迁户商定协议后签字,由拆迁公司拆除房屋。而拆迁公司为了方便完成任务,通常与拆迁户分别商议,各自私下达成拆迁协议。这种方式不公开透明,可能导致部分拆迁户日后发现补偿款不统一,从而产生矛盾甚至进行上访,也可能导致少数拆迁户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而发展为“钉子户”,以上两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
(四)补偿范围过窄,忽略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从制度层面来说,我国缺少统一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产生补偿纠纷往往通过民事途径加以调整。而且有关征地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少。无论是1991年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存在过于简单、不够清晰的弊病,特别是在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方面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5]。
实践中拆迁房屋价格主要是根据房屋本身的重置价和重新折扣来计算的,土地使用权往往被忽略。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土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当前房地产法律中缺乏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而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没有提出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导致被拆迁人在取得补偿时只能得到房屋的价值,购买房屋时却要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造成了被拆迁户正当合法权益受损。
(五)征地拆迁户过度消费问题难于管理
征地拆迁户过度消费是返贫的重要原因。多数过度消费者对自己的非理性消费有清醒的认识,但难以自律。帕森斯的意志论行动理论认为,社会“行动取向的根据可以是:(a)惯例;(b)利益;或(c)合法的秩序”[6](p727)。所以,单元行动有一定的行动规范取向,受外在的各种因素(如其他征地拆迁户的消费观念)影响。部分征地拆迁户受消费因素影响较大,从而产生过度消费。这种消费行为虽不恰当,却又是其正当权利,行政机构难以介入。有一些地区对此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但效果寥寥。
(六)统一管理补偿款遭质疑
为防止过度消费返贫,政府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其中有以自愿形式参与统一组织的投资,给予拆迁户比银行利率更高的利息。E村拆迁后村委组织统一投资,参与投资的村民人数占全村70%,村委会为此投资项目付给村民的利息前后总计近千万元人民币,随后数年投资人数慢慢减少、最终取消,大多数村民对此比较满意。但综合看,代管补偿款的行为受到了舆论的普遍质疑,在社会上的反响更倾向于负面。2012年5月8日《扬子晚报》报道称,江苏省常州市春江镇政府表示,可以为拆迁户代管拆迁补差款,利息为银行存款的两倍[7]。次日,新华社发表评论性文章称“这种为民代管拆迁款的行为,既无必要也不可行”[8]。《河北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政府代管拆迁补偿款是公权越位”[9]。舆论界质疑以公共财政支付“双倍利率”的承诺是否符合政府在社会中的定位,是否是公共预算的滥用。媒体认为,政府应该担任的职务是服务者和引导者,而并非大包大揽者。
(七)就业安置工作中存在数据不准确,工作不规范现象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政府机关存在应付工作,工作数据有误甚至涉嫌造假。如某一数据:“被征地农民适龄劳动力总数为xx人(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但在适龄劳动力统计中又声称:“从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分布来看,14-17岁xx人,占5.6%”,两者在年龄划分标准上明显存在差异。经核算,该处数据也存在前后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符合劳动适龄人口的定义,所以无论从18岁起划分还是从14岁起划分,两种适龄劳动力统计数据都是错误的。正确统计劳动力的划分方式应为:男性16岁~60岁,女性16岁~55岁。这则材料的前后矛盾反映了当前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存在调研不细致、统计不准确、工作不规范、态度不严谨的问题。
(八)职业技能培训的局限性
技能培训不仅可以解决征地拆迁户经济收入问题,更可解决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问题,是当前国内基层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职业技能培训确实让很多原本只会务农的失地农民掌握了新的技术,有了赖以生存的新型劳动技能,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此类培训对于学习能力强的青年人比较有效,而对于41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大龄劳动力而言较困难,即使学会了技术很多用人单位也不愿招收年龄较大的劳动力,这导致大龄劳动力的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据C市某区统计,该区征地农民适龄劳动力合计30602人,其中初中文化22624人,占73.9%;无技能人员28448人,占93%。该区计划在三年内对现适龄(18周岁~40周岁)被征地农民普遍进行一次培训,使其掌握一项或多项劳动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但从就业结果看,该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意见显示,2011年全区开发就业岗位6143个,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3人、仅占就业总数的1%,而该区被征地农民人口中41岁至60岁的劳动力占总量的39%。大龄劳动力占总量比例大,占新就业岗位量比例小,从39%到1%的鲜明差距反映了大龄劳动力就业能力弱的现状。
三、征地拆迁政策中可借鉴的经验与突破方向
当前征地拆迁补偿的金额标准、评估价格的规范程度、合同签订的谈判过程等几个方面的规定都不明确,后期安置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更是存在空白。
(一)完善拆迁补偿标准
日本内阁1962年制定了“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赔偿标准纲要”,对损失补偿进行了详尽的规定。(1)征用损失赔偿。以征地申请被批准时附近地区的相似财产的交易价格为参考确定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2)附带损失赔偿。包括搬迁费用赔偿、歇业停业赔偿,甚至包括规模缩小赔偿。(3)少数残存者补偿。即因部分土地的征用而致使其与其相连的未征用的残余土地的价值减小,或因面积过小难以独立适当使用该剩余畸零土地所给予的补偿。(4)离职者赔偿。即对因被征用而失业人员因寻找工作造成损失的赔偿。(5)事业损失赔偿。指对公共事业建设过程造成的噪声废气、水质污染等损害的赔偿。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细化,对补偿内容做出了更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土地补偿费涉及范围比较窄,未来发展趋势应在现有基础上逐渐增加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如残余地的分割和相邻土地损害补偿以及其他附带损失。
(二)拆迁补偿评估公开化
美国的房屋拆迁程序包括对拟拆迁房屋进行公正估价,政府参考估价以市场价格协商提出征购要约,房产所有人可以反对要约,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将案件移送法院处理并召开听证会,法官主持和解谈判,和解失败由民事陪审团确定补偿标准。与之接近,法国财产法规定,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的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最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双方的评估报告结论有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5]。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给补偿谈判确定了规范的流程,解决了“谈判难”的拆迁工作问题,不仅保障了拆迁工作的效率,又保障了拆迁户的利益。
(三)拓宽多元化沟通渠道
意大利在解决旧城改造问题中,注重强化小区内部制衡作用,小区成为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沟通单位,这种方式避免拆迁户和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发生关系。另外也通过地区议会召开听证会,让地区议会搭建拆迁户和政府之间的又一沟通平台,拆迁户在拆迁发生前的参与度提高,减少了拆迁现场发生突发性矛盾的可能性[4]。
(四)用“替代地补偿”政策拓宽征地农民收入渠道
石家庄某地拆迁采取了“征地补房”方式,也就是把农业用地折算成一定面积的住宅补贴给农民。这种政策的优势在于让一些就业能力较弱的拆迁户有了更多的选择(如可将生活需要以外的房屋出租或用于创业),变相提高了征地拆迁户的收入稳定性。在法国等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替代地补偿制度。无论耕地开发还是宅地开发,在土地被征用人的要求下,土地需要人另选耕地或宅地以替代补偿金的部分或全部。由于耕地到房屋的转换折算评估有一定难度,我国当前的替代地补偿还主要用于房屋拆迁方面的产权调换,相关法规仍需不断完善。
(五)加强对违规行政操作的监督力度
前文多次提及现实中一些部门违规操作导致征地拆迁户上访的问题。当前我国存在一些政府机构追求效率不顾质量,只求建设项目不顾遗留问题的现象。赫伯特·西蒙的满意型决策理论认为,应该先建立最低的满意标准,采取的策略必须超过最低满意标准。前文中的多起违规行为完全超出了征地拆迁户的承受底线,引起上访等社会问题也就无法避免了。对此必须加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杜绝违规行政。
(六)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程序
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和监管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给予落实。首先要测算资金监控数额,在发放征地拆迁许可证前,政府部门应该对拆迁范围进行摸底调查,结合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确定监控资金数额,以保障征地拆迁户能够按时按标准得到补偿安置。其次,指定特定银行保管并监控该资金专款,保护征地拆迁户的私人财产权。
(七)引入第三方理财机构
征地拆迁户自己理财能力差易返贫,而政府帮征地拆迁户理财又饱受质疑,第三方介入自然作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摆上了桌面。当前我国这方面工作还基本处于空白。举个典型案例。唐先生为北京居民,其住房和院落因城区扩建被拆迁,得到了300万元拆迁补偿款。鉴于唐先生家庭有稳定收入但数额较少,家庭有贷款30万尚未还清,每月用工资结余还贷,理财公司参考其家庭持续创收能力较差的状况做出了细致规划,将其存款300万分别投入了还贷、购买保险、不动产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短期存款(用于消费及子女教育储备)。唐先生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八)做好就业岗位预测,提高就业岗位数量
某些地方政府规定,需政府审批或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其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工信发改部门应该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区劳动保障部门;招商部门对新引进的企业,在签订引进协议的同时,应尽可能争取与投资方协商签订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意向书。这种政策可使招商引资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达到双赢效果:对于新引入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方而言,失地农民属于较为廉价劳动力,新项目的运营成本可以降低;对于征地拆迁群体来说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其带来征地拆迁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提升,征地拆迁户的返贫现象还需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不能只停留在新闻报道层面,还应该纳入政策议程中。同时,理论研究今后一方面应关注拆迁补偿款法律制度方面的补充方案(无论是房价评估体制还是拆迁听证制度),减少实践操作中补偿方式存在多个环节的弊病;另一方面,应把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这项工作,以便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治格局,作为一项重要课题去研究。
参考文献:
[1]谭亚莉,廖建桥,李骥.管理者非伦理行为到组织腐败的衍变过程、机制与干预:基于心理社会微观视角的分析[J].管理世界,2011,(12).
[2]邱泽奇.没有爆发点的危机——中国失业人口结构与社会稳定[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3]黄美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8.
[4]石莎莎.城市更新中房屋拆迁补偿与土地资源利用评析[D].天津:天津大学,2009
[5]金慧萍.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之构想[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6][美]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M].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7]何勇海.政府“帮拆迁户理财”的醉翁之意[N].扬子晚报,20120508.
[8]王聃.“为百姓代管拆迁款”的角色逻辑[N].新华每日电讯,20120509.
[9]何勇.政府代管拆迁补偿款是公权越位[N].河北日报,20120509.
[责任编辑:何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