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不要支付补偿金
2015-09-10
人力资源 2015年10期
我公司在杭州,员工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已经与员工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公司发通知欲与员工续签,员工一开始是同意的,后来又口头表示不同意,请问此时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直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会不会有风险?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以提高原条件或者维持原条件续签,员工不同意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续签条件;二、证明员工不同意续签。
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司虽通知员工续签,并且按照惯例,公司一般以原条件续签,但是公司在通知中并未明确。不仅如此,也未明确如果员工没有回复怎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员工同意续签的证据,也没有员工不同意续签的证据。此时,如果直接按照员工不同意续签处理,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风险的。
此前,曾遇到类似的案例: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先询问员工是否续签,员工表示不愿意续签。于是公司就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结果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经仲裁、一审,法院以公司无法举证员工是在以原条件情况下拒绝续签为依据,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建议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标明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第二,注明公司续签时将提高或者按照原条件续签。第三,注明第三次签订时,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注明如果员工不予回复,或者员工同意之后又反悔的视为不同意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