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衔接困境及解决思路
2019-05-20李强
李强
摘要:我国已初步形成职业资格证书体系,职业资格认定、管理逐步规范,职业学校课程基本实现与資格证书的对接。但仍存在职业资格证书社会认同度低、缺少职业资格管理的法律支撑体系、职业学校培养目标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一致、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体系不衔接、职业资格认定方式单一等问题。需要建立职业资格法律体系、顶层设计国家资格框架、规范国家标准体系、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转换机制与实施社会化的管理方式。
关键词: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衔接;困境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9)02C/03C-0007-05
一、我国中职与应用型本科资格证书的衔接现状
(一)初步形成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我国1994年正式推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至今已经初步形成了职业资格标准和认定体系。一是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二是按照职业分类确定了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在部分工种、职业中实施《国家职业标准》;三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实施了全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考核;四是依据职业标准开发出主要工种、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认定题库,使得中国在大型社会性认定考试中首先使用题库技术;五是中国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完成了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实现了由行业、企业内部认定向国家法律规划下社会化认定的转型,正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职业性教育与学科性教育两种教育并举,职业资格与学历文凭两种证书并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社会越来越重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与企业发展的动力。以技术、能力培养为重点的职业资格培训、教育体系逐步完善,已经成为就业者职业生涯终身学习体系的构成内容。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管理逐步规范
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从(执)业资格认定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办法与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从(执)业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认定资格,才能从事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称谓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监督、检查。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社部门统一印制,各省级人社部门负责核发工作。
(三)职业学校课程基本实现与资格证书的对接
近年来,很多中职学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人才需求,加大了在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教学内容、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依据职业资格标准调整专业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开展职业资格教育、培训,经相关部门考试认定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与职业适应能力。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少数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的省级重点高职学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者,经相关部门认定可视同职业技能认定合格,从而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的职业学校也越来越多。
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资格证书社会认同度低
《2005中国技能人才职业声誉调查》显示,有52.7%的人认为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不高,不受尊重;67.7%的人不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技校学习。[1]大多数人认为技术工人的收入较低,职业发展道路狭窄,社会地位仍处于低端。这种氛围、社会观念使得用人单位、家长、学生,甚至学校都滋生了只重视高学历而轻视职业技能的观念,严重限制了在职业教育领域实施、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阻碍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衔接。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人才时会首先考虑求职者的学历,其职业资格证书仅作为参考或不考虑,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没有学历证书在人们心目中地位高。[2]同时,由于诸多因素限制,许多职业学校在职业培训时没有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严格执行,造成职业学校双证制度名不副实,很多企业、用人单位都持有怀疑态度,直接导致企业、用人单位轻视职业资格证书而重视学历。
(二)缺少职业资格管理的法律支撑体系
1994年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确定了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地位。但上述三部法律制度只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使用和获得做了约束性规范,没有单独立法,也没有制定完整的专业技术职业准入规定。中国的多项职业资格是依据其自身行业个别法律法规而规定设置,如执业医师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设置,律师执业资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置,注册会计师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置。虽然这些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比较明确,但由于没有职业资格的总纲性的专项法律的界定,各行业职业资格法律自成体系,没有普遍性。有的职业资格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具体的实施细则、类别、性质,中介、行业协会、政府的职责模糊不清,造成公共安全健康事故的频发、执法缺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业学校培养目标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一致
一是教师多采用课堂授课方式,绝大部分时间是教师讲课,极少的时间用在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与应用的培训上。教师指导培训的作用较弱而传授的作用强,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受训练与主动参与的程度低,不利于学生取得应具备的岗位适应能力,体现出职业资格要求与现有授课体系不匹配。二是授课以教材为主,围绕教材进行授课与培训,与职业资格的应会、应知的要求相脱节,授课体系不能满足职业岗位的要求,不利于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三是很多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计划的设计仍采用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模式,其最大缺点是理论性、学术性课程比例大而实践性课程比重小,且许多学校实训实验条件差,培训时间不能保证,很难保证学生能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如“饲料检验化验员”,国家规定了该工种的初级与中级的职业标准为饲料卫生指标、饲料微生物检验、饲料微量成分、饲料添加剂、饲料常规成分和饲料物理指标的测定,并已出版国家规划教材,但涉及的专业仅有畜牧兽医专业的《动物营养与饲料》课程,且该课程仅是部分饲料物理指标的检验和饲料常规成分的检验。可见,职业资格标准没有通过课程设置、专业设置与国家规划教材来完全、充分地体现,这是职业教育教学必须纠正的偏差。[3]四是大多数职业学校仍以笔试为主评定学生学习成绩,题型包括绘图、计算、简述、问答、判断、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这种考试方式理论性偏强且靠记忆,不能准确认定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具有很大的片面性,无法全面反映学生是否达到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能力。
(四)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体系不衔接
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体系衔接制度的实质是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实施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4]目前,多数职业学校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与学历教育没有达到有机融合。[5]首先,职业学校多是采用“双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加毕业证书的培养方式,学习者在取得学业毕业证书以后,通过技能训练、考核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证书。但职业教育偏重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则偏重技能,“双证书”的两个体系是互相独立、平行进行的,而不是有机结合,不能达到学习者完全掌握岗位职业技能的目的。特别是大部分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对某些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设置了“从事本职工作的实践经验若干年”的门槛,即必须具备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者才具有报考资格,使职业学校学生“望门兴叹”。[6]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学生的资格技能认定不能与学校的教学考核结合起来,不能使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由学校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由行业部门、人社部门等综合管理。即学历教育课程归职业学校考核,而职业资格证书归相关认定机构考核,两者的考核结果不能互换,考核内容无法实现对接,不仅使学习者重复学习、重复考试,也增加了人才培养的社会成本。同时,学历证书教育存在着重视学科知识体系的完整和系統,忽略专业技能、实践训练。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习者又缺乏获得学历证书的通道。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与学历证书教育相互分离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最后,我国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转换还只是单向的,也就是通过双证融通可以实现学历证书向职业资格证书的转换,但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向学历证书转换的途径和渠道。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导致了职业教育与生产岗位的脱节,而教育与生产岗位的脱节又进一步导致了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分离。[7]同时,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始终存在证书在单一岗位和复合技术岗位、技能操作与管理类、文理科类型间、城乡间与区域间实施的不平衡。[8]
(五)职业资格认定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主要通过考试的方式来实现认定,考核以基础理论知识、客观题为主,很少采用工作业绩、情景模拟、心理测验、面试、履历分析等评价方式。职业资格考试一般实行全国或者全市统一的题库,忽视了经济发展不均衡带来的不同地区差异。在资格标准框架结构下认定,强调临场考试发挥能力,忽视了工匠精神、应变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能力。职业资格检测手段、评分方式是依据传统的检测工具人工检测与鉴定人员的现场评分,前沿的评判方法与高科技工具很少采用,主观因素影响很大,失去了公开、公正和公平性。
三、中职与应用型本科资格证书的衔接对策
(一)建立职业资格法律体系
尽快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法》《就业准入法》,明确管理机构权责,规范职业标准,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明确职业资格认定方式,确定质量保障体系。
(二)顶层设计国家资格框架建设的思路
世界各国职业资格框架都是横向分类、纵向分级的体系,如俄罗斯推出9级架构,日本7级、苏格兰12级、爱尔兰10级、印度10级、南非10级、澳大利亚8级、欧盟8级等。我国资格框架设立多少个等级为好?姜沛民设想8级结构方案,姜大源也是8级结构。[9]世界各国资历框架的设计其技能型等级一般为五级且与职业资格等级一一对应,五级以上细分等级的差别体现在各国学历设置不同。借鉴国际经验,依据我国资格体系的现状及国家资格框架等级划分国际趋势,我们将资格划分为10个等级。细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个等级。其中,一级对应基准子框架8-9级,相当于学历教育资格的学士、硕士研究生学位;二级对应基准子框架7级,与本科学历相当;三级对应基准子框架的5-6级,相当于专科2-3年或高职2-3年级;四级对应基准子框架3-4级,相当于中职2-3年或高中2-3年;五级相当于基准子框架1-2级,相当于中职1年级或高中1年级。该框架的目标是能够有效地提高学习者获得资格的可转换性、可比较性、透明性,避免重复学习。通过规范、标准促进学历教育资格、非学历教育资格、无一定形式学习成果的衔接、沟通, 完成学习成果的积累与转换。
(三)规范国家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在国家资格框架范畴内包括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专业教学标准的开发步骤为调研职业与工作任务、制定培养规格与目标、课程转化与编制。课程转化是将职业岗位的工作任务转化为课程门类和学习任务的过程,是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核心。职业标准由人社部门开发,其流程为开展职业调查,由专家工作组进行职业分析,确定技能标准的基本框架结构、编制的工作程序、时间进度,编写技能标准初稿。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在开发内容上的协调与融合可以体现在规格、内容、过程和评价等一系列要素上, 具体表现为能力标准的对接, 课程内容的融合, 教学过程的衔接以及双证书的融通。
教育部提出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五个对接”的思想。在这五个对接中,与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标准融合最为相关的就是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课程内容的确定是职业教育教学的重点,而专业教学标准又是对课程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可以说实现职业教育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一定程度上就是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融合的有效体现。课程标准内容是由职业标准中的资格要求转化而来。职业标准高级、中级、初级的工作内容对应高级、中级、初级的职业教育教学内容;职业标准体系的核心能力、行业通用能力、职业特定能力等分别由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的职业方向课程、专业平台课程、公共文化课程等来实现。把各等级的工作内容按任务模块排列作为衔接基础,把职业标准的工作要求作为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把职业标准岗位工作中相对独立的工作任务建立一个学习单元,由若干个学习单元形成一个学习模块。要实现从工作体系到教育体系的过渡必须通过课程模块间的整合完成某一门课程的设计,并最终由多门课程组合成某个专业的课程体系。
(四)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转换机制
要实现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的转换,其最佳结合点是知识点及课程。一个知识点至少包括学科内容,与该内容相关的学习者应該掌握的操作技能,以及该内容应该向学生传递的道德价值观念、情感及思想等三方面的要素。在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互转换时必须首先比较两者的课程,也就是比较两者持有知识点的数量和类别。不是比较教材的学时数或篇幅、章节,而是从认证单元内部比较两者持有的情感态度、能力、技能和知识,通过比较判断哪些内容是两者基本重合或共有的,哪些内容虽是两者共有但能力要求的程度不同及差距大小,哪些内容是一方特有的;对于双方基本重合或共有的部分给予转换成相应的学分,对于没有重合的或内容是一方持有的就需要补充相关知识点或课程来达到转换的目的。根据某一职业资格证书的颁证机构、行业、级别及相应的教材、考试大纲来确定课程知识点的范围和内容。为了顺利实施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转换,必须搭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分存储、认定和转换的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形成良好的支撑和服务环境。建立咨询平台,汇集各级各类学校学历与学位授予标准、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等,实现一站式搜索。建设学分银行体系,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如实记录、存储学习者在不同学校、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的学习成果。建设质量保障体系,监督在线平台的课程质量、教学与学习过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保障学习者权益。
(五)实施社会化的管理方式
目前,人社部门承担制订职业标准、认定职业技能、监管职业资格质量等职责,今后的方向应该是从重视准入类职业资格转为加强水平类评价职业资格;技能人才评价主体逐渐由人社部门向行业组织转移。今后资格认证管理的运行机制应多元化,形成政府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以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与培训资格证书的整合以及证书转换标准的制定,需要国家资格框架的各利益相关者发挥自身的优势形成合作联盟。[10]一是建立国家资格框架委员会,下辖标准制定委员会、标准审核委员会,负责国家资格框架的总体管理,可指定人社部作为主要领导者;二是在管理主体的主导下,建立职能部门、教育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个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监督保障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关系,赋予它们更多的自主权,以促进各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参与,形成职业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三是组建信息管理平台与个人学习账户,保障国家资格框架体系的顺利构建;四是建立职业资格授权认证中心鉴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优聘劣汰,依据鉴定人员日常考核及认定工作记录的情况给予整体评价,评价结果记入鉴定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11]采取社会化的监督能保证监督程序的透明性,通过监管立法实现监管的可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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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洁